余 金 刚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国家—社会关系视域下作为治理之道的群众话语:历史经验与理论反思
余 金 刚
(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国家—社会关系视域下,理解新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理论进路必须引入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话语,相对于社会优先理念来说,群众话语为政治权力介入社会提供了一种正当性理由。集双重形象(人民群众与乌合之众)于一身的群众话语使得作为治理之道的群众路线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方面,新中国卡理斯玛权威绩效合法性的压力使得推进赶超型现代化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另一方面,群众则必须接受先进政党的领导。正是借助于群众话语,中国共产党实现了对社会的有效整合和控制。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需要根据社会优先性理念对群众路线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并实现其功能转型。
国家—社会;社会优先;治理之道;群众路线
从“群众”一词进入近代中国知识者的视野,到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形成,近代中国语境中兴起的群众话语可以说是当下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最流行的词汇之一,从理论上讲,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恰恰囊括了群众的两张面孔:“乌合之众”与“人民群众”,“群众”话语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群众运动的两难困境:作为推动历史发展重要动力的群众运动,难免破坏常规科层体系的有效运转,从而在社会变迁的动力与社会运行的常态之间陷入困境,进入“后革命”时代,群众运动是否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善治之道?[1]本文将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视角出发,尝试着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和反思,探讨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话语是如何进入新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从而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确立实现群众路线功能转型的价值标准。
所谓社会优先理念即社会先于国家、高于国家,且具有独立存在的特质。它既是理论上的指陈亦是经验事实的描述。
就理论层面而言,社会优先源于个人优先理念。近代西方思想家无论将自然状态描述成怎样的存在,这种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状态的“社会”都构成了个体的人谈论社会政治问题的起点,正是因为自然状态不利于个人的自我保存,人们才意识到相互之间达成社会契约的必要性。然而,社会契约只是构成完整社会的第一步,在形成社会契约后,为了保证社会契约原初目的的实现,人们还需要进一步达成政治契约以规范国家权力进而形成完整的政治社会。正是这种契约精神维护着个人权利免于国家权力的侵害,通过社会契约论,个人先于国家的优先性转化为社会的优先性。作为一种解释社会历史起源的逻辑必须,社会契约论之意义在于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的契约性与契约的社会性,“没有社会创造的共同需求和爱好,契约是不可想象的;在完全孤立、追求功利最大化的个人之间的契约不是契约,而是战争;没有语言契约是不可能的;没有社会的结构和稳定,契约——仅从字面上看——也是不可思议的,就像远离社会的人不可思议一样。契约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础,是社会。没有社会,契约过去不会出现,将来也不会出现。把契约同特定的社会割裂开来,就无法理解它的功能”[2]。从近代的洛克、霍布斯、卢梭一直到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史进程都在理论进路上凸显了社会的价值优先性。
从经验层面上看,西方市民社会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从早期的商业城镇到独立的城市公社阶段,二是君主专制时期市民社会的发展,三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时期市民社会理念的真正实现。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阶段。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说明,西方市民社会是在权力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政治背景下形成的,这一特殊的政治背景使得市民社会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与独立性特征。因此,作为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含义是指它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它通过制度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使自己免受公共权力的侵害[3]。这样一个前提在西方学者的理论中是不证自明的,“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4]。
对于现代治理理论而言,社会优先性理念的意义可以概括为:第一,社会构成国家权力存在的理据,规范了国家权力的性质。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条件下,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将公共权力的作用限定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建制方面,同时保证个人自主和自治空间;第二,社会的组织化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离开国家干预而独立存在的,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竞争会形成一个自我净化和不断进化的态势,进而构成国家权力的规范力量。从实际的运行状态看,国家—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第一,国家吞并社会,即国家权力强大到可以控制一切领域,支配一切资源的模式;第二,社会销蚀国家,主要表现为公民私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侵蚀,公民拒不接受国家权力的约束,进而造成国家权力的软弱无力;第三,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即公共权力与社会自治之间各自发挥其功能同时又相互产生积极影响,但其前提是必须首先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控制[5],这也是社会优先性理念对于现代治理的意义所在。前两种模式可以概括为零和博弈模式,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后一种模式则实现了二者之间的正和博弈,也是治理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从政治国家角度而言,治理排除了国家中心论,治理的实现虽然必须依靠国家,但在治理的多中心网络体系中,国家不再是最高权威和唯一的权力中心,而只不过是多中心治理组织中的一员,换句话说,无论是政治国家还是市民社会,它们各自的治理能力都是有限的,都有可能出现治理失效,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政府机构等公共部门外,治理还包括市民社会的参与,需要各种自利益集团、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协作,这样便促进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对于市民社会而言,市民社会可以说是治理理论的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市民社会,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善治。但相对于国家失效而言,市民社会自身同样存在着不自主性问题,随着当代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刻变化,一些复杂的政治、社会问题只能依靠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与合作来加以解决,正是通过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合作,治理理论排除了社会中心论。通过二者之间的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6]。
社会优先理念及社会独立性的缺失是中国市民社会论者的一个情结,国内学者在研究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时均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视为市民社会的基础,而市民社会的独立则是市民社会参与的前提,“中国市民社会概念以及对它的界定是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当市民社会最终摆脱了国家的政治强制驾驭时,就标示着市民社会的成熟与自觉”[7]。相应地,在解释中国现代化的症结问题时则将其归结为中国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将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国家与社会的一元化结构模式归因于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利的吞噬,而忽略了意识形态基因(如群众路线)在一元化社会结构中的作用。
近代中国兴起的群众话语其意涵渊源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中国传统典籍中的群众与“民”(臣民)的概念。其中,群众一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是单纯的描述性概念,不含有任何价值判断,不特指某种政治角色;至于“民”则具有“迷蒙和混乱”的意思,据郝大维和安乐哲的考证,西周文字中的“民”是缺少眼睛中最重要的部分——瞳子的人。甚至很多中国典籍还将“民”定义为“冥”或者“冥”的同源字“暝”,其意思为黑暗和混沌,《说文》把“民”定义为“众萌”,特别用了“萌”字以表示精神上的黑暗和无知。如果“民”要发展自己的潜力成为“人”的话,文化精英的介入是必要的,“夫民之为言也,暝也,萌之为言也,盲也。故惟上之所抉而以之,民无不化也。”(《新书·大政》)[8]除了传统的民本观念外,民的这种消极、被动涵义也被群众概念所继承。第二,西方的群众理论。西方群众理论的固有传统是对群众的恐惧、蔑视和贬低,这样一层涵义亦被群众概念所继承并与传统的“民”合流。所不同的是,中西方群众理论所讲的群众并不是同一个群众,一般说来,西方群众理论并不指向某一特定的社会群体也不指某一相对稳定的社会成分,而主要是一种政治心理现象,因此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群众,奥尔特加·加塞特就明确指出,不能把大众简单地理解为劳动阶级,而是指没有特殊资质的个人之集合体[9],而中国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的公民群众[10]。第三,马克思主义脉络中群众的涵义。如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的人民群众“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光,而是持久的、引起伟大历史变迁的行动”[11],而在列宁的著作中则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影子:一方面列宁强调群众是可以积极组织、利用的力量,“具有优秀精神品质的是少数人,而决定历史结局的却是广大群众”[12],同时列宁又提出了“先锋队——群众”模式,强调先锋队的任务是“教育和启发群众,代表他们的利益,教他们组织起来,指导群众的全部活动”[13]。
在三者交叉融合的作用下,“群众”逐渐形成两种典型形象:“乌合之众”与“人民群众”,而且群众往往集这两种形象于一身。其中,正是以积极、正面的群众形象为基础,中国共产党逐渐形成了以群众路线为主的一整套群众话语,但是融合了两种形象的群众话语具有明显的“二重性”特征:抽象层面的“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的道德资源;具体意义上的“群众”作为社会的绝大多数,是下层阶级的成员,则可能是落后的,其政治地位和思想觉悟通常较为低下,是党领导的对象,“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该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14],在“群众路线”的规定中,党始终是主导者,群众则是行为的客体,是受动者;党群关系构成对群众的基本政治定位:“他们是处于下位者,上位者虽然能够信任和依靠他们,但他们的关系并不平等”[10]。所以,“群众路线”语境中的“群众”,其政治地位和政治角色始终是被动的,需要被先进的组织、领导者(党员)去动员、指导、唤醒。他们必须由政治积极分子动员并组织起来,然而一旦他们得到政治领导,在领袖和上级授权的特定情形下,群众却可以成为党整顿组织、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工具。
从理论逻辑上讲,在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话语中,“群众”具有三种不同的意涵和地位:主体性的、客体性的、策略性的[1]。其中作为主体性概念,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依靠、信任和服务的对象,“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15]。主体性概念的“群众”赋予了党一种超凡禀赋,并成为其抢占道德高地所依凭的主要资源,由于党是为人民奉献的,因此党行使一切国家权力就是理所当然的,这是党领导和改造社会的正当性来源;作为客体性概念,“群众”则是需要被党塑造和动员的,党的根本工作就是领导、动员和组织群众,“我们做群众工作……因为你们觉悟比较高,有理论,可以把群众的经验提高一步,转而教育群众,指导群众,提高群众的觉悟程度”[16]。客体性概念的“群众”意味着党(国家)与民众的关系既不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也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党和国家就获得了对民众进行教育和改造的权力。从作为客体性概念的“群众”角度看,党掌握对社会进行改造的权力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掌握社会规律和道德高尚的先进分子总是少数,社会中绝大多数的“群众”则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落后性,都需要先锋队组织去领导和教化;作为策略性概念,先锋队组织则可以借助群众的力量对党员干部实施最有效的审查和监督,以便强化自身的超凡禀赋并保持自身权威的卡理斯玛性质,进而为国家支配社会提供组织基础,同时拉近党群距离,将广大群众进一步整合到党的权力体系中去,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性进一步提升。
在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民族政治动员的滞后性致使政党以“民族代表”的身份获得了建立国家的特权,进而形成政党—国家的政治形态,而为了凸显政党的主体性地位,便需要打消个人主体与现代建国的关联[17],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话语便具有这样一种特点:群众话语中的人不是作为个体而存在,而是被看作广泛而具体的各级集体中的一员,他被许多社会、政治的关系所约束,个人以群众一分子的资格走进社会并需要党的领导;由于政党作为国家建立的动力先于国家而成立,因此必然造成政党的组织原则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相同原则的归并,在政党—国家的政治形态下,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党群关系”问题,具体体现为国家对社会的吞噬。
群众路线进入中国国家治理逻辑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群众运动何以必要,或者说群众路线何以成为新中国国家治理模式。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将其放置在国家支配方式这一大的框架下去考量,在韦伯的讨论中,支配意指行使控制的方式,也可称之为服从,“‘支配’即意味着此一情况:‘支配者’(单数或多数)所明示的意志(‘命令’)乃是要用来影响他人(单数或多数的‘被支配者’)的行动,而且实际上对被支配者的行动的确产生了具有重要社会性意义的影响——被支配者就像把命令的内容(仅只为了命令本身之故)当作自己行动的准则”[18]。相应地,支配方式主要有三种理想类型:官僚制、家产制和卡理斯玛制,不同的支配方式有着不同的正当性基础,根据所要求的正当性的性质,其“服从的类型,为保证人们服从而得以发展的行政班子的性质以及行使权威的模式,都会出现根本的不同。它们所产生的影响也同样有着根本的差异”[19]。其中卡理斯玛权威的正当性主要建立在领袖的超凡魅力之上,因此,如何不断创造“奇迹”以显示其超凡魅力和如何保持“追随者”对这一魅力的认可和服从,成为其正当性基础的关键所在,“只要个人的超凡魅力能够得到证实,就是说,只要它能够得到公认,只要追随者与信徒体验到了超凡魅力的益处,这就是超凡魅力权威的唯一正当性基础”[19]。用韦伯的观点来看,新中国1949—1976年间的国家当属原初意义上的卡理斯玛权威,而国家的这种卡理斯玛权威则主要体现为党的卡理斯玛性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经历了一个卡理斯玛的日常化过程,即领袖个人的超凡魅力逐渐移植到稳定的组织设施上,进而实现现存秩序之卡理斯玛的正当化和神圣化。在经过日常化过程后,卡里斯玛支配“事实上已与其他结构原则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而变成只是经验的历史图像里的一个成分”[18]。
如前所述,政党国家的建国路径必然造成政党的组织原则与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同原则的归并,相应地,革命时期的群众路线遂被中国共产党移植到国家治理层面上来,成为其执政方针之一,作为合法性基础的超凡禀赋则量化为国家对社会改造绩效的超常需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慢,那就没有优越性,这是最大的政治”[20]。然而,常规的有效性手段却远远落后于国家对超常绩效的要求,因此正是卡理斯玛权威合法性的需要使得“群众路线”在新中国成立后成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模式。
另外,从群众话语本身来说,首先,既然人民群众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1],那么推进赶超型现代化显然需要依靠人民群众;其次,作为“乌合之众”的群众则必须接受先进政党的领导,由群众组成的社会也必须经过改造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所以,正是群众话语本身使得党正当地拥有改造社会的权力,因为道德高尚的党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党作为先进分子的少数掌握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普通群众则具有不同程度的落后性,依靠群众的自发不可能实现共产主义,而执政党拥有的这种强大的教化权力则能够保证社会改造的有效性。如冯仕政的研究显示,从卡理斯玛权威的角度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类群众运动是中国共产党有效领导、动员群众使其投入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的过程,执政党通过不断发动群众运动使得国家能够不时打破制度、常规,强力动员国家所需要的社会资源;同时群众运动能不断强化民众和政党、领袖之间的关系,以获得意识形态的合法性[22]。
其二,群众运动何以可能的问题。这里涉及国家能力与群众运动之间的关系问题,新中国的现实状态是:一方面,如前所述,群众话语本身赋予党改造社会的权力是无限的,而且执政党自身亦抱有强烈改造社会的愿望;另一方面,进行现代化建设所依凭的资源却极度匮乏以至于无法提供相应的基础权力。专断权力和基础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国家不得不打破既有的制度、常规和专业界限,以便集中有限的基础权力投入到国家认为最重要的目标上去,群众运动遂得以实际发生。
问题在于,作为常规治理工具的官僚制本身与卡理斯玛权威、群众话语之间存在着无法消弭的紧张关系。一方面,就官僚体制自身来说,其虽然能为执政党获得正当性基础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但与韦伯所论述的理性官僚制相比,新中国的官僚制主要是一种政治官僚制:官僚既是政治代表,又是公务员,进而使得其内部在政治忠诚与胜任能力之间始终存在着严重紧张关系,从而陷入一种两难选择的境遇,在完成社会改造的实际过程中,它“既不能完全满足国家的积极社会改造对超常效率的需求,也不能始终保持‘革命本色’”[22],为此执政党只能借助于群众运动来整顿官僚系统;另一方面,官僚体制的内在机制本身具有一种以等级制度替代卡理斯玛权威与民众间纽带的趋势,进而威胁卡理斯玛权威的正当性基础。对于这些矛盾问题,其主要解决方式都指向群众路线(群众运动),执政党希望以群众路线作为钳制官僚体制的有力武器。通过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加入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中,既可以借助群众的力量来审查各单位的党员、干部,使其更加忠于党的各项意志和政策,同时也可以拉近党群距离,加强群众对抽象的、整体的党组织的认同感,使执政党与实际运行的官僚体制相区分,进而显示出党对群众利益的关心,以获得合法性基础。但在实际过程中,群众运动与官僚制却难以兼容,其结果要么是群众运动破坏常规官僚体制的运作机制,要么是官僚体制窒息群众声音,最终使执政党陷入一种两难选择的境地。
因此,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而言,与一般意义的治理理论不同的是,对于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来说,需要在执政党、国家和社会三者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其间需要我们对群众路线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根据治理的社会优先理念和国家治理的简约主义原则[23],在删繁就简的治理理念下,价值层面的群众路线即党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应该化约为国家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除了强调群众路线对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意义之外,应该将其对于政治权力运行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凸显出来,在权力体系上使党的权力、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权利各归其位,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实现执政党、国家和社会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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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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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刚(1981—),男,内蒙古赤峰人,法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与中外政治思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