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真理与联邦建构
——卡尔霍恩联邦建构观探究

2016-03-16 13:53耀
关键词:邦联州政府联邦政府

张 耀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政治真理与联邦建构
——卡尔霍恩联邦建构观探究

张 耀

(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在卡尔霍恩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生涯中,他以坚定的联邦主义立场,顽强地维护着联邦宪法的权威,他不仅是南方精神的领袖,而且是杰斐逊的继承者、美国精神的塑造者。南方在美国内战中的失败并没有掩盖卡尔霍恩思想的光芒,反倒使其政治思想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在卡尔霍恩去世的前几年,全面总结其政治思想和实践的《论政府》和《论合众国的宪法和政府》两篇长论文相继面世。在这两篇关于政府的专门论述中,卡尔霍恩详细阐明了自己的宪政思想,包括主权的来源和归属、联邦政府内部的权力划分、联邦与州之间权力的分配以及如何防止二者之间——主要是联邦对州——权力的侵蚀等。事实证明,卡尔霍恩对联邦宪法的解释、对政府复杂而精细的设计,不仅符合当时的美国政治,甚至对当前美国政治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为我们研究美国宪法和美国政治提供了新的视角。

卡尔霍恩;主权;宪法;州权;联邦权;权力平衡

纵观19世纪上半叶的美国,从宪法的制定一直到内战前,联邦内部分歧的核心始终围绕着“如何确定在多大程度上把各州权力融入联邦权力,以及他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保持自己的独立”[1]128。在立宪时期,联邦党人就像是远航的水手,似乎已经在建立全国性政府的道路上看到了指引前行的灯塔,他们对未来充满信心,然而反联邦党人却永远无法加入这个行列,因为他们想要建立的是一个权力受限的联邦政府,而非全国性政府,他们“既忠诚于伟大的各州联合,又忠诚于小型的、自治的共同体……宪法并没有解决这些紧张关系,它们是内在于美国政治生活的原则与传统的”[2]。联邦党人期望的是建立一个拥有足够权威的国家级政府,而反联邦党人则希望建立一个以州主权为基础的联邦政府,这两种思想倾向之间的冲突一直以来都是这一时期美国政治动荡的主要原因之一。历史学家格林在《边缘与中心》一书中,将美国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看作美国政治中的边缘与中心,他以历史发展为线索详细分析了从弗吉尼亚殖民地建立到依据宪法构建联邦的过程中边缘与中心的权力分配问题,并将这一问题看作美国政治生活中长期面临的难题[3]。伍德认为,各州固然在独立战争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大陆会议在独立战争中的权威也非常重要,以至于“从19世纪至今,关于州和联邦之间的争论都没有什么结果”[4]。总体来说,关于联邦的构建问题,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其一便是契约论的观点,认为各州是彼此独立的政治实体,各州是为了共同防御和对外交往的需要,为了有限的目的建立了联邦政府;其二是国家主义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是美国人民建立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均被人民授予有限的权威。在卡尔霍恩看来,要解决这一争论,首先要厘清主权的归属以及联邦与州权力的来源。

一、卡尔霍恩主权观的逻辑起点

独立战争胜利后,北美地区主权的归属问题成为了人们议论的焦点,由于这一问题涉及新组建的合众国的性质,顺理成章地成为制宪会议中的制宪者们相互争论的焦点之一。部分持国家主义立场的制宪者们认为,合众国是以集体的名义从英王那里继承了殖民地的主权,“各个殖民地也是因彼此的联合才变成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5]65,因此,各殖民地不可能单独拥有国家才能够拥有的主权。然而,持联邦主义立场的制宪者们认为,早在组建合众国之前的邦联时期,各个殖民地就是自由的、独立的、拥有主权的州,独立战争的胜利、联邦的构建并不能改变主权在州的事实。作为一名坚定的联邦主义者,卡尔霍恩对此有着独到的见解,并在其《论合众国的宪法和政府》一文中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对主权的归属做了详细的阐释。

首先,在历史上,卡尔霍恩认为,殖民地的主权属于英国女王,虽然各殖民地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但其依然是英国女王的财产,女王为了方便殖民才将不同的区域授予了彼此独立的公司或个人,“最初宣布独立的殖民地,不仅将其主权留给英国女王,而且将监督权也留给了他们的母国……在立法权方面,保证殖民地人民享有同英国公民一样的基本权利……除了作为大不列颠王国的独立省份以外,各个殖民地之间并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联系”[6]189。《独立宣言》的发表、革命的胜利,使得殖民地在政治上摆脱了英国的束缚,摆脱了从属的地位,十三个殖民地也由此转变为了十三个独立和主权的州。虽然卡尔霍恩并不承认近代西方的自然状态,也不承认自然法理论,但却继承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布丹的主权学说,认为主权具有绝对性,主权者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是主权者行使其主权权力时产生的命令;不仅如此,卡尔霍恩还继承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认为各州主权属于各州人民,是各州人民制定并建立了各州的宪法和政府,同时主权也是不可转移的,各州人民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授权组建了联邦政府,并没有将至高无上的主权转移至联邦政府名下。与国家主义者的主权属于合众国的立场不同,卡尔霍恩坚持认为各州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各州出于自身现实利益的需要组成合众国时并没有出让自身的主权,而只是授予联邦一部分由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力,并非是将主权转移至联邦名下。

其次,在现实上,卡尔霍恩认为,在各州宣布独立之后,各州先后通过了州宪法,并根据州宪法成立了州政府,《独立宣言》的发表和革命的胜利不仅使各州在政治形式上摆脱了英国政府的控制,而且在现实中也捣毁了英国在殖民地的行政组织,保留并建立了由各州人民授权根据州宪法成立的政府部门。另外,各州宪法也是各州本着“主权在民”的原则授权通过的,主权在州的原则源于主权在民。在卡尔霍恩看来,《独立宣言》对北美政治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将曾经属于英国女王的主权转交到各州人民手中,而且也只能转交到人民手中,而不是归各州政府所有”[6]190。虽然说各州在革命初期成立了邦联并通过了《邦联条款》,但各州均是以“独立和主权”的身份参与邦联的,邦联并不是全国性的政府,而只是各主权州之间的一个松散的联盟。邦联的成立并没有影响各州主权的归属,“《邦联条款》也只是反映了美国人当时对联邦制的理解”[5]78,主权依然牢牢掌握在各州人民手中。众所周知,虽然独立战争取得了胜利,但此时的邦联并非是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邦联的主权基础并不是集体意义上的合众国人民,而是十三个独立和主权的州,州的主权基础才是各州人民。革命胜利初期,邦联的软弱有目共睹,此时各州迫切需要一个拥有足够权威并且能够胜任各州共同防卫需要的联合政府,《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应运而生。《联邦宪法》的通过以及联邦政府的构建是各州出于共同防卫和共同福利的需要,联邦宪法正是建立在主权在州的基础之上,各州以其主权的身份授权批准了宪法,联邦政府正是根据联邦宪法组建的,联邦政府体制得以维持的政治前提是主权在州。

二、联邦政府的内部分权——平衡与制约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三个部门之间彼此独立、相互制衡。面对宪法中关于建构联邦政府的若干条文,作为一名积极拥护宪法的政治家,卡尔霍恩并没有表示异议,不仅如此,他还严格按照宪法中的规定,对这三种权力以及这三种权力的划分按照自身对宪法的理解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首先,立法权属于合众国国会,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均由选举产生,参议院议员以州的名义分别代表各州,众议院议员以自身单独的身份分别代表各州人民。国会不仅有制定并通过法律的权力,还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另一种“暗含的权力”也属于合众国的国会,即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十八项规定:国会有权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另外两个部门的所有官员均需对国会负责,国会拥有弹劾这些官员的权力,除了国会对其他部门官员权力的牵制,为了防止国会议员受到另外两个部门的控制,宪法还规定国会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也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它地方受到质问,这就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议员在意志上的独立性,每一位议员意志上的独立性也就保障了立法机关不受其它部门牵制的独立性。

其次,行政机关的权力属于合众国总统。总统不仅掌握合众国最高行政权力,而且是陆海军以及各州民兵的总司令,掌握合众国的武装力量。为了确保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宪法还规定总统独立于国会——立法机关,总统独立于国会体现在总统拥有的否决权上。合众国总统不仅拥有对国会所有议案的否决权,而且对国会参众两院一致同意的每项命令都拥有否决权,一旦总统动用否决权,议案必须经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这一点在卡尔霍恩看来是行政部门确保其独立并对抗其它两个部门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最后,司法机关的权力属于合众国的法院。宪法为了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特别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也不得减少,这就在保证司法机关独立性的同时赋予了合众国法官前所未有的分量和尊严。联邦各个部门的构建及运行是以联邦宪法为基础的,联邦宪法在法律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联邦宪法之后通过的任何法律一旦与联邦宪法发生冲突,都将被视为违宪并被宣告其无效,不会在事实中产生任何的约束力。宪法赋予合众国法官的权力足以保证司法机关抵抗其余两个部门对其自身权力的侵蚀和吸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余两个部门形成了制约和牵制。

然而,卡尔霍恩追求的并不是仅仅是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和相互独立,更重要的是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在他看来,三个部门之间的彼此独立并不能完全防止相互之间的侵权,只有维持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平衡,彼此之间才会形成制约,才能避免部门之间权力的侵蚀,继而从根本上维护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独立性,保障联邦政府的良好运行。一旦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被打破,权力的天平必然会向其中一个部门倾斜,即赋予其中一个部门以优势地位,该部门就会从其他部门获得政治权力上的优势,而随着这种政治权力上的优势的日益巩固,反过来还会加剧部门之间的不平衡状态,因此,如何防止部门之间的侵权,维持权力的平衡就成了卡尔霍恩关心联邦政府横向分权的核心问题。在立法机关中,参议院和众议院彼此独立行动,立法时需要两院的联合行动,彼此拥有否决对方的权力;在司法机关中,法官由总统进行任命,并需要征得参议院的同意,总统和参议院之间彼此拥有否决对方的权力;在行政机关,总统的选举同时受到参众两院的牵制,虽然说众议院在总统选举时拥有更为广泛的权力,但是为了弥补参议院在这方面相对于众议院的劣势,宪法赋予参议院在众议院进行最后选择时的决定权。虽然说众议院在行政部门似乎拥有决定性的优势,但这种优势并不会打破三个部门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权力平衡,因为众议院既不能在保证完全垄断拥有政治优势的州的选票,也控制不了总统,控制不了总统,也就无法影响总统分配政府高官厚禄的权力,继而对政府官员施加影响。

三、联邦与州分权——相互协作、防止冲突和侵权

卡尔霍恩在其《论合众国的宪法与政府》一文中根据宪法阐述完联邦内部的横向分权之后,进一步论述了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纵向分权。如果说阐述联邦政府内部的横向分权是卡尔霍恩阐述其政治主张的小心翼翼的尝试的话,那么关于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纵向分权主张则是其向构建宪政理论体系迈出的坚实一步。

首先,卡尔霍恩明确反对建立全国性政府的政治倾向——这种倾向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表现得尤为强烈,表达了对联邦政府的向往和青睐,并认为确保政府的联邦性而非国家性是合众国政治系统得以运行的基本原则。然而,由邦联体制过渡到联邦体制所带来的变化,引起了卡尔霍恩的对联邦体制能否顺利运行的担忧。第一个变化涉及联邦权力的来源问题,在邦联时期,邦联政府的权力由各州政府派生,然而邦联国会并没有构建宪法和政府的能力,邦联在实质上只是各州之间松散的联盟,而联邦是经由各州批准的宪法构建的,权力的来源有着清晰的路径——各州人民经州议会授权批准宪法、依据宪法构建联邦政府。第二个变化涉及各州与联邦之间的关系问题,各州是以独立和主权的身份授权成立的宪法和联邦,联邦的构建和发展要依托各主权州授权的宪法,宪法为联邦的发展划出了清晰的界限,“如果跨越了这个界限,便有可能被巩固为一个国家,而不能再称其为合众国了——这么做的结果会摧毁合众国”[6]166。

其次,在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卡尔霍恩始终认为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并非上下级之间的从属关系。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九篇中明确将联邦定义为“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者是两个或者更多的邦联合为一个国家。联邦权力的范围、变化和对象,都是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只要这种组织为了局部目的和机构上的需要而存在,虽然它会完全服从联邦的总的权力,但在事实上和理论上,它仍然是几个邦的联合或者是一个邦联”[7]。作为一名州权至上的联邦主义者,卡尔霍恩自然无法接受汉密尔顿的这种观点。卡尔霍恩从联邦权力的来源出发,认为主权在州,是各州授权成立并确认了宪法,联邦政府是根据宪法构建的,各州并没有将主权转移至联邦政府,而只是授予联邦政府一部分由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力,联邦权力的来源以及各州授予联邦权力的方式决定了联邦政府并非是凌驾于各州政府之上的国家级政府,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同属合众国政治体系中的一部分,二者之间并非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彼此平等的、独立的、相互协作的关系,权力同出一源——均来自于各州人民。不仅如此,由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在自身的权力范围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且彼此是平等、相互协作的关系,那么这种关系也自然延伸到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门,“具有同等的地位……唯一不同的是,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单独构成政府,他们必须联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整体”[6]198。在卡尔霍恩看来,成立联邦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各州在政治事务上的不足,这一点集中体现在联邦的对外事务上,即外交权。由于任何一个州,在参与联邦政治事务时都是以其单独的身份来运用自身的权力,无法代表其它州,更不用谈代表整个联邦,另外,在国际事务上,其它国家只将联邦看作是法律上唯一的政治实体,并不会单独与各州直接建立关系,因此,外交权只能由联邦单独垄断。对外交往的需要构成了成立联邦的直接原因,“对于能够处理对外关系的共同政府的迫切需要,促成了联邦政府的形成,没有这一点,各州永远也不会联合在一起。同样是这种迫切的需要,构成了各州联合的最强有力的因素之一。但是,尽管这种因素非常强烈,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形成联邦的诱因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持联邦内部各州之间的和平与安全,其本身并不足以强大到能够将各州整合进这个庞大的联邦结构中,也没有强大到足以将各州团结在一起”[6]201。

宪法中规定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并不能让卡尔霍恩拥有足够的安全感,真正让其夜不能寐的是:如何能够在联邦政府的实际运行中有效阻止联邦对各州的侵权、维持整个政治系统的平衡以及各州防止联邦侵蚀自身权力的方式有哪些。

与联邦政府内部三个部门之间防止相互侵权的动机一样,出于相同的逻辑,卡尔霍恩认为,维持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与维持联邦政府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同等重要,稍有不慎,各州的主权和独立以及联邦的存续就会面临危险的境地。维持联邦与州之间权力平衡的重要一步就是严格划清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界线,并将彼此的权力严格限制在自身的范围内,任何权力的越界都有可能打破两个相互协作的政府之间的平衡,进而危及到联邦的存续。在卡尔霍恩看来,阻止联邦政府的侵权和维持权力的平衡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合力,首先,宪法将各州以独立、主权的身份授予合众国的权力一一列举,未授予的权力则由各州及其人民保留;其次,宪法分别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做出严格的限制,各州是防止联邦权力滥用的关键力量;最后,国会议员、各州议员以及合众国所有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当坚决拥护宪法,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

然而,历史发展的偶然性超出了制宪者们的预期。新的政府形式的转变导致了新的权力对抗形式,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权力之间相互对抗的担忧并没有像制宪者们想象的那样成为棘手的问题,取而代之的是各州与其人民联合起来争取合众国政府控制权的斗争。因此各州通过宪法授予合众国的权力和各州及其人民保留的权力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对抗,权力的对抗、合众国政府对各州政府权力侵蚀的根源来自控制合众国政府为政党所提供的巨大便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众国政府的权力有大多数联合起来的州掌握,大多数州联合起来的力量远远超过了反对党所掌握的力量,甚至会远远超过可能建立的全国性政府的力量。在卡尔霍恩看来,这样一种可怕的力量、连同联邦政府运行的数量多数原则,将会逐渐以不可逆转的方式打破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打破由宪法建立的这种平衡就像是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一样,人们期待建立的更加完善的联邦也只剩下两条路可走:解散或合并、走向专制政府。

面对这种趋势,卡尔霍恩认为,无论是宪法,还是政府、选举权、新闻机构、总统的否决权都无法有效阻止授予权力对各州保留权力的侵蚀,他试图从政治体制本身着手寻找阻止联邦变质的良方,最终,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相互否决的权力进入了卡尔霍恩的视野。

卡尔霍恩从否决权的性质和维持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平衡的角度论证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相互否定对方的权力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首先,二者是相互协作的政府,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是上下级意义上的从属关系,各自分别有权在自身的权力范围内力排众议、执行自身的决定,在双方发生冲突时,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服从自身的决议。否决权的性质是由分权原则决定的,分权原则必然意味着“权力各方无论权力大小,在各自的范围内拥有平等的权力,并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做出判断,不受干涉”[6]242、243。其次,如果没有否决权的保障,各州在制定并建立宪法时保留的权力便失去了保护,每个州的力量在联邦力量面前显得过于渺小,不足以对抗联邦政府对其权力的侵蚀,一旦州政府失去了否决权的保护,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建立起来的平衡便会遭到严重的破坏,联邦政府会相对于各州政府获得压倒性的专断的权力,长此以往,联邦的分裂或走向专制将成为最终无奈的选择。

主张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拥有相互否决对方的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持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平衡、最终达到防止联邦和各州之间的权力冲突、确保联邦能够良好运行的目的。卡尔霍恩认为,无分权、无宪政,分权必然会导致联邦和州之间权力的冲突,日益严重的冲突可能会导致联邦的分裂,而“赋予彼此相互否决对方的权力会带来截然相反的效果……否决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两个相互协作的政府侵蚀彼此的权力,也是我们能够设计出的能够达到该目的的唯一有效的方式”[6]269。

四、结语

对于卡尔霍恩的宪法观和其精心构建的政治思想体系,国内外学者褒贬不一,其中最具有典型性的代表便是哈茨,虽然说美国思想家哈茨认为其是“美国传统中具有欧洲水平的思想家”[8],但依然毫不留情地将其排除在自由主义之列,并将其“州主权”思想看作是契约理性主义的一种,是极端的保守派;国内学者邓蜀生认为卡尔霍恩将州权主义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并将州主权原则由理论付诸实践,将卡尔霍恩看作是“死硬的州权主义者”“大奴隶主阶级的政治代表”[9];美国学者李奇客在《卡尔霍恩与流行规则》一书中认为,卡尔霍恩并非是世人眼中对传统政治和哲学的离经叛道之人,而是美国历史上立宪主义的真正阐述者[10]。

然而,客观看待卡尔霍恩的政治思想,我们不难发现,以上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对卡尔霍恩宪政思想的评价,都是从其思想的某一角度出发,缺乏一种宏大的历史视野,难免有失公允。从整体上说,卡尔霍恩的宪政思想是其整个政治思想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其整个政治思想体系的基石;从其构建宪政思想的目的来说,“卡尔霍恩精心设计的理论,是把联邦从其宪法缺点中拯救出来的一次最真诚的努力,宪法的字面意义与自杰斐逊以来发展的精神是相互矛盾的,韦伯斯特可能是法律最正确的解释者,而卡尔霍恩才是联邦的真正维护者”[1]151。的确,美国的政治体制并不是简单的联邦制,而是复合联邦制,卡尔霍恩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阐述了自身的联邦建构思想,其目的不仅是维持联邦层面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平衡,还要维持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平衡;其关心的不仅是主权的最终归属,更重要的是如何“不择手段”在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确保联邦和州在各自权力范围内行使自身的权力,防止彼此之间的权力侵犯,进而防止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冲突,维护联邦的良好运转。如果说卡尔霍恩是极端的,那他一定是一位极端的平衡主义者,极端的联邦主义者,极端的完美主义者。

[1]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128.

[2]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M].汪庆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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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邓蜀生.美国历史上的州权[J].世界历史,1982(5).

[10]H. Lee Cheek, Jr. Calhoun and Popular Rule.[M]. Missouri: 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 2001:2.

Political Truth and Federal Construction——A Study of Calhoun’s Federal Construction

ZHANG Yao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In half a century of Calhoun’s political career, his strong Federalism position maintains the authority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stubbornly, he is not only the spiritual leader of the South, but also Jefferson's successor, one of the founders of American Spirit. The failure of South in the US Civil War did not cover the radiance of Calhoun thought, actually, his political thought has been unprecedented attention. Several years before he died, the books of comprehensive summary of his political thought and practice——Disquisition on Government and A Discourse on the Constitution and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have been published. In these two specialized expositions on the government, Calhoun elaborated his constitutional thought, including the sources and attribution of sovereignty, the division of powers withi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distribution of power between the federal and state and how to prevent the erosion of power between the two and so on. Facts have proved tha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Calhoun, the intricate designs government, not only in line with the then US politics, but also has a very important influence with current US politics, provides a new perspective for our study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and American politics.

Calhoun;sovereignty;constitution;state rights;federal authority;balance of power

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2.008

2015-09-17

D091.4

A

1000-2359(2016)02-0037-06

张耀(1986-),男,河南郑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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