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制度的法理分析

2016-03-16 13:11张成果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性恶论性善论人性

张成果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人性与制度的法理分析

张成果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225000)

政治制度和法律学说与人性紧密相联,对人性的不同理解和判断,所建构的政治社会及其制度框架也存在极大的差异和不同。文章从分析性恶论和性善论两种人性观下的制度构建入手,演绎出人治制度类型和法治制度类型,对于由人治向法治转型的中国而言,以性恶论为逻辑基础的法治制度类型是未来中国必然的制度模式。

人性观;性善论;性恶论;法治;人治

十八大以来,中国政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反腐高压态势持续,徐才厚、周永康、令计划、郭伯雄等人相继落马。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何党和国家领导人会沦落为毒瘤巨贪?为何“有病”的官员却一步步高升?是这些腐败分子本身的人之恶,还是钻了制度的空子?本文深刻剖析了人性与制度的逻辑关系,为当今中国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带来一些启示与借鉴。

一、“性善论”与“性恶论”两种人性观下的制度构建

一切政治制度构建和政治法律学说,都建立在某种人性论基础之上。西方政治思想学说和制度框架的巨大差异,也和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和理解有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从政治法律理论角度还是从政治实践及其制度设计角度都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和思考这样的问题:人性与制度建构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制度的人性基础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本文以性善论和性恶论两种人性观为基础展开论述,分析这两种不同的人性观与制度建构的内在关系。

(一)以性善论为逻辑基础的制度设计

对于制度与性善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我们或许可以以中国古代制度类型为模型。众所周知,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为主流,其思想价值判断基本上持人性本善的观点。孟子的表述最为明确:“人之性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P196)并把善理解为礼、道义甚至是仁政。后来,儒家学说虽然经历了西汉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程朱理学、王阳明心学的发展变迁,然而在“人性本善”的态度上则是基本不变的。尽管宋代理学大家朱子提出了天命与气质的二元论,但天命之性是“理”,“理则无有不善”。[2](P207)就是说,天命的根本是“理”,人的根本是“善”。王阳明也认为,“然至善者心之本体也,心之本体哪有不善?”[3](P200)由此可见,历代儒家思想家对人性的价值取向基本上都是持“性善论”的主张。

从性善论出发,儒家的主张是,人心本善,人只要修心养性,便可以“成圣成仁”。只要皇帝君王潜心修行,以德为善,便可以做到齐家治国平天下。如果天下大乱,民不聊生,不是因其他原因所致,只是因为君王的德行不够,上天降罪于民。也就是说,儒家以性善论为基础,认为国家的治理不在于外在的制度建构和规范,而是取决于君主自身的德性修为。因此,性善论在逻辑上导致了“圣贤治国”与“君权神授”的思想价值和“君主集权”与“人治模式”的政治制度及其建构模式,从而导致了对人之本恶的制度性弱化与缺失。所以,儒家性善论,不仅为自秦以来的中央集权制提供了思想理论支持,同时也为政治问题伦理化、道德化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奠定了基础。性善论对人性本能的信任和放纵,导致了制度设计的僵化以及对法治的缺位,从而衍生出了专制集权制度和人治政治秩序。

规则、制度、程序和法律的建构恰恰是基于对人性之自私性或人性之局限性的警惕和防范,是为了弥补、防范及制约人之恶性或罪性的惩罚机制。既然持有人性之本善的观点,那么不仅会对人作恶的可能性放松警惕,而且还会导致预防和制约人作恶可能的规则和制度粗制滥造。

(二)以性恶论为逻辑基础的制度设计

在西方社会,古希腊的哲学家们虽然没有对人性是善还是恶做出明确的结论,但他们对人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哲学王的统治,但其也意识到哲学王的统治缺少监督与制约,也有可能走向专制。亚里士多德也对人性之恶有自己的看法,其声称不能盲目信服人性。此外,基督教的“原罪说”更是认为,每个人生来都是有罪的,甚至说谎就是一种罪,人类要用一生去赎罪,获得宽恕。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写道:“谁认为绝对的权力能净化人的本性和纠正人的恶性,只要稍微读一下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4](P83)近现代社会以来,在西方政治法律哲学中,无论洛克、孟德斯鸠还是卢梭都以对人性缺陷的警惕或对人之作恶可能性的防范为前提,进而构建政治理念与制度框架。

那么,人性之恶和制度构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首先,性恶论的主张承认人性之恶,人性的不足,否定了“明君”、圣人及“哲学王”存在的可能性。这既否定了“人治模式”和“贤人政治”的价值基础和政治秩序,也为规则、程序和法治的建构和设计提供了逻辑基础。以性恶论为基础,所有的“贤人之治”和“明君之治”的主张在政治上都是有缺陷的。对人之善性的极度推崇与自信所形成的人治模式,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恰恰带来的是权力集中化、程序规则的削弱化以及法治的缺失和不足。但性恶论的主张却与性善论相反,性恶论在本质上摧毁了人治模式与王权统治的根基,为反对君主集权统治确立了理论基础。其次,既然人性本恶,那么人人都有施恶的可能性,这一结论对建构制度和实施法治来防范人之作恶可能性的政治社会提供了理论基础。尤其是,为确立权力制约权力原则与机制奠定了逻辑基础。权力建构与制约问题是所有政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历史上解决权力结构问题的路径有二,其一以性善论为逻辑前提,将权力集中于中央,形成中央集权制的政治体制,希望皇帝君王以高尚的道德教化和公正的人格魅力运用或使用权力;其二则是以性恶论为逻辑前提,通过理想制度的设计与构建从而达到预防与制约权力的目的。就路径二而言,人性本身的恶性与罪性就决定了当权者对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因而,对其必须从制度上加以预防与制约。

性恶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公正的制度构建在事实上的确能够预防人之恶性,即使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不能使人性到达至善,更不可能左右人性,改变人的善恶。但是,制度、程序及法律规则的价值并不是对人性的积极改造,而是对人性的恶与罪的防范和制约。

二、人性观下的两种制度类型——人治和法治

在中古时代,我国也有性恶论的思想学说。荀子认为,人性之恶,如果对其不加以约束,就会出现天下大乱的局面,因此荀子主张必须要用圣贤制定的礼与法,约束人们的贪婪与残忍,改造人的本性,使之向善。荀子深刻地洞察到人性中恶的成分,但是荀子的观点只约束平民,不约束君主和贵族,这样的性恶论在根本上否定了民众的权利,赋予君主、圣贤超越规则的特权,与西方的性恶论天壤之别。虽然在西方早期社会,也有像柏拉图这样的先哲们幻想“哲学王”统治理想国的性善论,但在漫长的西方思想上只是昙花一现。所以,在西方社会里,从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到基督教原罪说,再到近代启蒙思想家基本上都是一脉相承,以性恶论为主流思想并进行制度框架的构建。

根据前文的论述,可以大胆地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在人性的罪性或恶性的预设下,西方社会强调对人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尤其是对官员的行为约束,“官员及其由官员组成的政府同样具有人的道德恶性、原罪的弱点,对官员或政府的道德不信任就理所当然了,其自私自利及趋于腐败是基于人性本能的不可避免,于是人们在内心深处则是怀疑和不信任,或者说政府不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怀疑的基础上”。[5]因此,形成了法治的制度类型。中国社会在人性的善性或良性的预设下,追求内圣外王和以道德教化的方式进行政治社会治理,形成了人治的制度类型。简单地说,在东西方社会,以不同的人性观为基础,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类型。

三、未来中国的制度模式——以“性恶论”为基础的法治制度类型

性恶论和性善论是两种有关人性的假说,那么为什么当今中国要以性恶论为基础进行制度构建呢?

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性中既有爱、怜悯、善良、同情及感恩等善的一面,也有贪婪、妒忌、自私、报复、虚伪等恶的一面,[6](P550-579)所以,人是善和恶的结合体。但是人本性中的善与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伟大的英国思想家休谟认为,“人本质上自私的”,人性中还有除自利外的另一面——“有限的慷慨”。[7]自私与“有限的慷慨”的关系是自私处于主导地位,慷慨或仁慈处于被支配地位,受到自私的支配。

因为人是自私的,慷慨虽然是一种品质,但实质上是为了个人自身利益不得已的自我牺牲。所以,人的本性为性恶论的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人无完人,建构和完善一种良善的“制度”来弥补人性和防范人性中的不足和恶也就成为了必然。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以性恶论为逻辑起点的制度设计也就成为必然,性恶的人性观是法治的理论前提。好的制度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不能让人去做他根本做不到的事情;第二,不能使人做坏事,不能激发出人性之恶。比如说煽动人与人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的仇恨,鼓励人们无休止地进行恶斗的制度就是最坏的制度。周永康学生时代在文革中保护过老师;令计划年轻时勤快,爱读书,深得领导喜欢,没有想到三、四十年之后,竟然成为巨贪,大搞宗派主义,山头主义,祸国殃民。[8]为何?制度的缺陷是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的缺陷把个人的私欲、贪欲无限地扩大。

当前,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在不断完善,法治离我们越来越近,人治离我们越来越远。但制度依然有漏洞,监督仍有缺位,法治的道路并不是一步之遥,还有漫漫长路要走。

[1]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8.

[2]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96.

[3]陈荣捷.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英〕约翰·洛克.翟菊农,叶启芳.政治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蔡宝刚.经由政府道德法反腐败的法理求解——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J].政法论坛,2011,(4).

[6]黄颂杰.弗罗姆著作精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7]休谟.关文运.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8]王爱冰,王越芬.腐败惩治与预防的法律制度建设新节点[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12).

责任编辑:谷晓红

Jurisprudence Analysis on Human Nature and System

ZHANG Cheng-guo

(Yangzhou University,Yangzhou 225000,China)

Political system and legal theory are closely linked with human natur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and judgment on human nature may develop various political society and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od and evil nature theory,the man-ruling and law-ruling patterns are discussed. For China that is transiting from the former to the latter,the law-ruling is an inevitable system pattern.

human nature;human nature is good;human nature is evil;rule of law;rule of man

2016-01-16

张成果(1991-),男,江苏徐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及宪法学研究。

1004—5856(2016)09—0061—03

D908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6.0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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