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圆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分析
王丽圆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通过对两个正义原则的分析和论证,描绘了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实现了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和互惠互利。他的正义理论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议,但他的理论表达了对正义价值的关注和重视,表达了一种人文关怀,对解决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各方面问题有着指导性意义。
罗尔斯;正义原则;背景;自由;平等;现实意义
虽然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产生背景和中国社会环境不一致,它的使用范围也有其特殊性,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表达的理念与我国现阶段的愿望是一致的,他的正义原则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有着很大的启示。笔者希望通过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研究能引起社会各阶层和学术界对平等、自由权利问题的再次关注和重视,着重解决我国社会的不平等问题,保护“弱者”,争取早日实现我国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的平等、经济的共同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一)社会背景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产生与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以及美国社会环境紧密相连。
罗尔斯出生于一个中产阶级家庭,家里有五个兄弟。父亲是非常知名的税务律师和宪法专家,对他的思想有深刻的影响,这可能是他走上政治哲学的原因之一。然而相对于他的父亲来说,母亲对他思想的影响更大,母亲是一名活跃的女性主义者,尤其关注平等问题,曾经为了女性的平等权利而不懈奋斗。母亲的榜样形象一直引导着罗尔斯,使他对平等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开始反思阶级、平等和自由的问题。他七八岁时得了一场大病,最后坚强地活了下来,但他的两个弟弟却因感染这个病而病逝。对这件事他感触很深,为弟弟感到强烈的不公平和惋惜。所以,“他后来在《正义论》中所表达的对先天和后天不幸的弱者的关怀,可能也多少与此有关。”[1](P2)
罗尔斯生活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在他看来,经过了无数个政治学家的努力,当代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中的自由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但是国家内部社会的不平等现象越来越严重。当时,美国国内有此起彼伏的黑人民权运动、黑人抵抗暴力斗争、种族危机、校园学生运动,与此同时,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平等现象越演越烈,到了亟待解决的地步。因此,“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2](P3)
罗尔斯大学毕业后参军,并参加了美军对日作战,残酷的战争经验使他对生命有了更深的了解,对平等有了深刻的认识,所以他对战争深恶痛绝。他在《广岛五十年》中,对美国在二战中向日本投放原子弹而伤及普通平民的“火海轰炸”进行了抨击。他在反对战争中反思正义和平等,企图实现最大的公平正义。罗尔斯研究正义理论和政治哲学,但是他不参与实际政治,他只是在一种很抽象的层次上探讨社会基本结构可能使用的正义原则。
(二)理论背景
在罗尔斯看来,古典的功利主义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最明白、最容易接受的表述:“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2](P22)它实际上只有一条原理,即“最大幸福原理”。为了实现最大的幸福,不惜暂时舍弃眼前的利益甚至愿意忍耐痛楚,更不用说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主要有两点:第一,功利主义将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剥夺他人的自由。功利主义原则将最大幸福作为最终的追求目标,而其他的东西,无论是权利、义务,或是机会、特权、或者其他各种形式的财富都成为获得“最大幸福”的手段,它容许一大部分人为了获得更大的福利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甚至会为了更大的利益,而剥夺一小部分人的自由和权利。如功利主义经常举的一个例子:一辆火车,刹车失控,轨道前方的路上有五个人,但是另外一条岔路上只有一个人。功利主义者会转向另外一条岔路,选择牺牲一个人而拯救五个人。但是,罗尔斯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所以,他说“功利主义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2](P27)第二,他认为古典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是正当和善,两者之间的不同关系构成了不同的道德理论标准。目的论把善当作独立于正当的东西,是一种常识可以直觉地加以辨别的东西,是一种终极的追求。而把正当看作是增加善,得到善的东西,是第二性的。古典功利主义就是这种目的论,并且把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它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增加社会所有成员的满足程度。社会就按照最大满足的原则来进行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有限资源的分配。但是,这种欲望的满足是否理性,在那个历史时期往往是难以界定的,人们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如权利、金钱等)的影响。
其实,功利主义原则在处理个人事件和具体事件时很有道理和说服力,但这个原则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把功利主义原则从一个个人选择原则扩大成为一种社会总的分配原则是没有道理的。这样是把社会完全等同于个人,没有考虑到社会中的人的特殊性和多元性,以及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所以罗尔斯说:“如果我们承认调节事物的正确原则都依赖于那一事物的性质,承认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会是功利主义的。”[2](P28)
罗尔斯在对功利主义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正义观——作为公平的正义。人们最为关切的利益可以分为两个:一个是权利和自由,一个是福利。罗尔斯认为,权利和自由是优先于福利和利益的。“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2](P27)“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2](P10)我们知道,自由、权利和福利是统一的。在文明社会中,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人们带来巨大的福利。有了更大的福利,也可以更好的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自由和权利是第一性的,是最重要的价值,我们不应该为了更大的福利拿权利和自由做交易;福利是第二性的,只有在满足了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福利。所以,他的正义观是正当优先于善的义务论理论,一种不独立于正当来实现善,人们在正当的范围内来获得善(福利)。
(一)正义原则的作用
正义的内容很广泛,在现实生活中,正义被用来形容很多事件。比如:战争是正义的,事业是正义的,等等。但罗尔斯的正义是指社会的正义,社会制度的正义,更确切地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P3)一种社会制度,不管是何等的有序,何等的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革新和废止。正义是不可侵犯的,它否认了为了更多人的利益而剥夺其他人的权利,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在一个社会中,除了正义,还有效率和稳定,罗尔斯不是只关注正义而忽视其他,他只是说正义是第一重要的,正义的满足可以促进其他方面的实现。
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机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2](P7)社会制度的本质是满足人类在社会中的基本需求,且具有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之所以把社会的基本结构当做正义的主题,是因为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人们的社会地位,由于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自然禀赋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时时处处影响人们。要解决这种不平等就必须从产生这种不平等的根源——社会基本结构——开始,对社会基本结构进行改革和调整,使其从本质上是正义的,这样,在它的规范和指导下形成的生产和生活才会是正义的。
罗尔斯的正义是对社会进行调节,所以他提出“组织良好的社会”理论。在他看来,“组织良好的社会”是有正义原则有效调节和管理的社会,同时,在这个社会中,所有成员的利益都可以得到实现。他概括了这个社会的三个特征:第一,正义原则是公开的,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接受并且知道其他所有人也都接受这些政治正义原则;第二,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公众都坚信这个社会基本结构与这些政治正义原则相适应;第三,公民具有一种正义感,这种正义感使他们理解和应用人们所承受的正义原则,还可以使大部分人在现实生活中对具体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行动。这种“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遵守相同的规则,公平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普遍实现自己的善,实践自己的道德能力。
其实,罗尔斯希望实现这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只是一个理想,任何一种现实社会离这种理想的社会都很遥远,这只是一种希冀。但是,这样的社会对现实社会有批判和引导作用,能指引着我们不断向它迈进。当然,罗尔斯更看重这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对政治正义原则的评价标准作用。
(二)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解读
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P302)
这个原则是处理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所以,“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中的自由不是全部的自由,而是在法律上谈论的政治制度的自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公开规范体系,是与约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性意义的自由。同时,罗尔斯认为这种基本自由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得到:一是历史的,即从历代民主国家的宪法、法律中总结出来;二是实践的,即从那些能够使道德的两个内容(正义感和“好”的观念)在其中得到磨练和发展的社会条件中归纳出来。
“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指的是我们必须把这些基本的自由体系看做是一个整体。自由是多种多样的,同时又可能是互相矛盾的,如果人们想要实现的自由是相互冲突的,那自由根本无法真正落实,而且在实现自己自由的同时有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自由,这就违背了罗尔斯提出正义原则的初衷。所以,他认为规定这些自由的制度就必须调整这些自由,使得它们可以相容到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为此,罗尔斯提出了这个自由体系的特点:第一,每一个基本自由都有一个“中心应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自由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和保障;第二,人们所要实现的自由能够相容,至少在它们的“中心应用范围”内可以相容;第三,这些基本自由并不是同等重要的,在重要性上是有差别的,就是说,有些自由可以为另外一些更重要的自由做出让步,即“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
在这一原则中,我们还要注意“平等”的含义。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权利的平等,即在自由权利面前人人平等,那些规定人的基本自由的社会制度平等适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一个人的自由只要不凌驾于他人类似的自由之上,或者不因为自己的自由而侵害他人的自由,那么这个人就可以享有这份自由。罗尔斯这个原则只分配了人们的自由权利,并不保障自由的具体实现(这就是一种形式自由)。为此,他提出了“自由价值”的概念。他认为,一些人,因为无知或者缺乏一些客观条件而导致没有履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他们没有自由权利,而是他们没有获得他们的自由价值。他也承认,不同的人获得的自由价值也不一样,自由价值很容易受到人们的能力、地位、金钱的影响,改善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有利于他们享有应有的自由价值。所以,他提出了第二个正义原则来解决这类不平等的问题。
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P302)这个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个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它适用于机会和权力的分配,另一个被称为“差别原则”,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3](P27)
首先来看“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就是所有的人拥有同样的权利获得所有的职位和地位。这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机制下的平等,取消了等级和阶级的区别,把人看作完全独立的个体,所有的人都可以凭意愿去争取对他们开放的职位和地位。但是,罗尔斯以为这是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很容易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人们的能力、爱好、性格各有不同,而且能力的培养、受教育的程度也会因为各种社会条件而呈现出千差万别。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天赋异禀的人可能因为家庭的原因而没有获得应有的职位,而有些资质平庸的人却凭借良好的家世轻松获得了别人梦寐以求的职位和地位,这样分配的份额就受到了这些任意的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造成了人们的不平等。所以,罗尔斯在这几个字前面加上了“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这就是为了调节这种不平等。他认为要实现平等就要排除所有的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对人们职业前途的影响。具体说来,就是通过社会的正义制度和经济安排,增加就业机会、实施义务教育或教育补助、进行就业前的培训和其他的改革措施,来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平等的起跑点,这样,那些拥有相似才能和愿望的人就有了真正的公平竞争的机会。
我们也都知道,即使法律、制度明文规定了“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但社会中还是会出现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天赋较高的人当然有机会得到较高的地位和职位,人们的生活仍会出现差距,社会还是不稳定,这是因为我们无法彻底消除天赋等自然因素和机遇等社会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所以,这个“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还应与“差别原则”结合起来使用。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针对社会中的所有成员,而“差别原则”针对的是社会的最不利者。“差别原则”所说的分配是由社会基本结构决定的,他关注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一种群体。例如:海南三亚市每年都会针对符合条件的市民发放物价补贴。这里的“符合条件的市民”就是一种群体。那么为什么要针对最不利者呢?怎样确定最不利者呢?这样做对其他人来说又公平吗?
正如木桶效应,即一只木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其实社会也是这样,我们求得社会的公平、平等,除了公平、平等是人类应得的权利外,还有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社会发展的标准不是由那些地位高、生活富裕的人决定的。社会的发展是要促进所有人的共同发展。如果贫困的人越多,贫富差距越大,人们的生产和消费能力就越不足,影响经济的发展,同时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制约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我们要对最不利者进行再次分配,对他们进行补助,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弥补他们先天的不足和社会的制约因素,从而使他们在面对各种职位的竞争时,有相同的机会和可能。
罗尔斯认为,收入和财富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并且收入和财富较多的人也可以在社会中获得较大的权力和较高的地位,他提出最不利者的标准只需考虑收入和财富就可以了,所以,他提出了两种标准来确定最不利者:第一,依据某类特殊的社会地位,比如: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收入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第二,仅通过收入和财富来确定,不考虑社会地位。他认为,“使用这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确定谁属于最不利者群体,但同时他又承认,采取任何方法也都无法避免武断。”[3](P29)
有人会说,“差别原则”会对较有利者不公平。其实不然,较有利者的收入和财富已经可以满足他们的日常生活,甚至还可以让他们过上更好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他们不需要这份“差别对待”。这份“差别对待”对他们是锦上添花,但对最不利者来说却是雪中送炭,他们才是真正需要正义社会帮助的人。而且,“差别原则”只是一种“补偿原则”,不会损害较有利者的利益,它不是通过对较有利者进行剥夺来补偿最不利者。罗尔斯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利,较有利者通过各种手段对最不利者进行捐助,最不利者与较有力者自愿合作,接受补助并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努力去寻求更好的生活。所以,这是一种“增有余、补不足”的方法,当然重点是在“补不足”上。
罗尔斯不仅考虑了这一代人经济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同时还考虑了代际之间利益的问题,这就是他的“代际正义”。不同世代的人都生活在同一片环境中,而且任何一个后代都必然的继承前代人所留下的劳动财富,所以,代与代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也十分复杂,怎么恰当的处理这个关系就成为了十分重要的问题。罗尔斯主张联系储备原则来理解差别原则。储备原则实际上限制着差别原则的运用,同时,差别原则又限制着储备原则。我们不能直接的消耗财富和资源来占有子孙后代的利益,同时,也不能以后代的更大利益为借口而侵害这一代人的利益,人们应当在顾及当前的最少受惠者的基础上对下一代人进行财富和资源的积累。
值得强调的是,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表达了一种“实质平等”的理念。“实质平等”是相对于“形式平等”而言的,“形式平等”要求在法律和制度上实现正义、公平,就是说法律和制度在制定和执行时要平等的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存在差别对待。而“实质平等”则要通过社会的基本结构来实现,是在制度和法律执行的具体过程中实现正义。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前一原则是在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基础上再排除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的影响,是在制度上对所有人开放的基础上再采取教育、培训等各方面的具体措施来保障平等的现实性。第二部分“差别原则”解决的是职位和地位真正的向所有人开放后仍遗留的不平等现象,这种现象是无法彻底排除的自然和社会因素造成的。“差别原则”是通过对“最不利者”进行补偿达到社会各部分的互惠互利来实现真正平等的。第二个正义原则使得“最不利者”在满足了生活的基本需要之后有机会和条件去接受那些培养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与其他人站在真正平等的起跑点上,去公平竞争对他们开放的职位和地位。这样,参与社会的合作者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平等。
(三)对两个优先原则的解读
正义原则解决的是自由和平等的问题,但是在处理具体事情的时候,两个原则可能会出现矛盾,所以,罗尔斯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两个优先原则:
第一个优先原则,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另一种是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2](P303)
这一优先原则也被叫做“自由的优先性”,即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这个原则有两个含义:第一,自由的价值高于一切,但是这里的自由不是某一个自由而是基本的自由体系。自由只能为了本身而被限制而不受任何其他东西的限制。第二,自由相对于社会经济利益来说拥有绝对的重要性,只有在满足了平等基本自由后,才能满足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但是,经济利益可以分作两部分,一部分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的经济利益,另一部分是促进人们进一步发展的经济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会为了第一部分的经济利益而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显然,这部分经济利益优先于罗尔斯所说的自由权利。因此,他对自由的优先性也做出了一些条件的限制,他承认,并非所有的条件下都要坚持这种优先性,而是要在能够使得这些自由有效地实行的情况下才要坚持这种优先性。
第二个优先原则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另一种是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2](P303)
这个优先原则也被称为“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罗尔斯认为,效率原则只是单纯的关注社会财富或利益的总量,而不关注个人的财富和利益分配,更不会对这些的分配加以限制,以促进人们之间的平等,这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所以,他认为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都优先于效率和福利。还有,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在所有人基本实现了职务和地位的平等后才会考虑最不利者,实现对最不利者的补偿。但是,他承认限制公平的机会平等的东西可以是更大的机会,但不可以是更大的利益,即公平的机会平等是优先的,但是如果机会的不平等可以为机会较少者带来更大的机会时,这个原则可以不那么坚持。
(一)社会价值导向上的启示
前几年,我国经济策略上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的确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若把这个主张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导向来看,是有风险的。一种适当的做法是把效率和公平都看作是社会整体价值观中的两个既有不同价值取向却又相互支撑的价值要素。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效率不单单指经济效率,更是指社会的普遍效率。[4]
(二)社会分配制度上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提高了。但收入分配上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城乡差距、地域差距、贫富差距。这时,就应运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5]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保证人们收入分配公平的同时,还要发挥再分配的作用:国家通过经济手段或社会保障制度将集中起来的资源和财富补偿给低收入的个人和地区。此外,还要呼吁每个人和团体承担社会责任,在促进自己更好地发展的基础上帮助社会上的“最不利者”。
(三)科学发展上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能源资源问题、人口压力等社会问题渐渐凸显出来,已经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人类世世代代的生存和发展,我国已经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恰当的处理人口和资源能源、当代与后代的矛盾,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罗尔斯的“代际正义”为我国的科学发展观提供了理论保障和科学启示。
(四)法制建设上的启示
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还很不健全,法律冲突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公平”“平等”“权利”等一些法的基本概念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启示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把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当作重中之重,同时,在实践中要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把法律的公平、平等落到实处。此外,罗尔斯的《正义论》也为我国的法律研究者提供了理论素材和思想指南。
罗尔斯最伟大的贡献就是他的正义理论,这也是他穷尽一生、孜孜不倦的研究成果,被广泛视为现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南。他对“最不利者”的关爱,表达了他的人文关怀及对社会最低层的人们的同情和关心。他关注的不仅是自由、平等还有人类及社会的发展。这是他的理论中比较有特色的地方,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部分。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是西方社会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的精神向导。本文仅讨论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小部分,但它已经给我们展现了一个和谐发展的良好社会形象。他的正义原则是一种理论,一种理想,对人类来说,这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可能只是一个美丽的“海市蜃楼”,但却为我们勾勒出了美好的愿景。
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不倦追求的价值目标,科学发展观、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强法制建设等措施表明了我们国家和党关注民生、注重公平正义的决心。但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认真研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充分发挥这一理论对我国的指导意义,相信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将取得更大进步。
[1]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2]〔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姚大志.罗尔斯[M].长春:长春出版社,2011.
[4]王琦.庄子幸福观的现代性反思[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4).
[5]古炼辉.按照自然而生活——早期斯多葛学派生态文明思想浅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7).
责任编辑:李新红
Analysis on John Rawls’ Two Justice Principles
WANG Li-yuan
(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12,China)
Rawls’ theory of justice,by analyzing and demonstrating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portrays a “well-organized society” that has achieved freedom,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for the members of society. Although his theory of justice triggered heated discussion and extensive debate in academia,it shows his close attention to justice and the value of justice. This is also a humanistic concern. This is of guiding significance to problems in China.
Rawls;justice principles;background;freedom;equality;practical significance
2015-11-25
王丽圆(1989-),女,回族,郑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
1004—5856(2016)09—0027—06
D09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6.09.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