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型犯罪中儿童被害的特殊性探究

2016-03-16 13:02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家庭儿童

向 准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虐童型犯罪中儿童被害的特殊性探究

向准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儿童作为被害人的一类特殊主体,因其与成年人存在的特殊差异而易于陷入受害困境。尤其在虐童型犯罪现象中,儿童的特殊生物性、特殊生存地位、特殊受害空间以及受害后反应均是致使其成为被害人的不可避免的因素。透过对儿童被害的特殊性剖析,旨在以儿童自身为出发点,在防范及控制加害人犯罪之外为保护儿童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字]虐童;儿童被害;特殊性

Research on the specificity of child victim in child abuse crimes

XIANG Zhu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100088)

[Abstract]Children as the main victim of a special subject,because of their special differences from adults and are easy to fall into dilemma.Especially in the type of child abuse crimes,the special biological features,special survival status,special victim’s space and the reaction after crimes are the unavoidable factors to cause them to become victims.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specificity of child victim,to take children themselves as the starting point,we provide new views outside of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rime perpetrator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Key words]child abuse;child victim;specificity

随着虐童事件不断被曝光在大众视野,儿童作为违法犯罪被害人的问题日益突出。对儿童被害人而言,其自身总是有着不可避免的内在的劣势或者诱发因素,进而使得自己处于危险的弱势地位。弱肉强食、趋利避害是动物的本能,人作为高等动物当然也不例外,而且更加懂得它其中的道理,即使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一样。尤其表现在虐童现象中,儿童作为选择发泄的被害对象远远比那些较强势的成年群体更容易受侵害、更容易达到目的。那么,相比较成年人被害而言,儿童被害存在着的特殊性就不得不加以重视。

一、儿童被害的特殊生物性因素

儿童作为特定的个体,其特殊的生理状态自然是与成年人有所差异的。尤其在对抗违法犯罪现象时,也不可能要求儿童具备同成年人一样的认知能力和自救能力,因而期待可能性的适用已不重要。对于儿童这类特殊的被害人的保护,除却对施害者违法犯罪的研究与防范,更重要的是需要从儿童自身出发来分析其受害的特殊性内在因素,以寻找更为恰当、合适的方式将儿童被害防患于未然、防患于将然。

从儿童本身来说,其属于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这是其所特有的生物学因素所决定的。由于儿童的年龄、心智的发育成熟程度相对于成年人要低得多,并且儿童对待事物的认知能力比成年人要弱得多,以及儿童对自身的危险状况的判断也比成年人要更为缺乏。所以,儿童自然极易成为被害对象而进行攻击、侵害。在儿童的整个成长阶段中都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刚出生时,儿童就如同一张白纸,受感染和改造的影响为百分之百,完全由父母勾画,应当说完全缺乏自主性。而后随着身心状况的慢慢发展,儿童开始有了自我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但是这种发展是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在这个渐变的过程中,面对成年人的各种形式的虐待时,儿童的认知水平显然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依然不强,还缺乏对危险的预断、缺乏对危险的警惕以及难以分辨成人对自身所作行为的好坏。这些都是儿童生物性所呈现出的不可避免的特性,因此,儿童非常容易成为被害对象。

同时,儿童在体力上的弱势是其明显的生物性表现。儿童处于生理发育时期,大多数都呈现出体型小、力气小等特征。相比成年人,儿童的身体力量远不如成年人。因而,在遭受虐待时,强大的外部力量使其来不及、没有能力作出自身的反抗。还有一些儿童存在先天的疾病或残疾,不仅给儿童自己带来身体不适,也会给父母形成压力而有可能遭受虐待。这些都是由儿童自身存在的生物学因素而导致其与成年人被害的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是无法通过外部条件予以调整的。尤其在遭受虐待状况时,儿童身心条件的受限将会直接导致虐童的发生。

二、儿童被害的特殊生存地位

相较于成年人,儿童的生存地位存在十分强烈的依附性。儿童无法完全独立的处在一定的社会地位,也无法完全自主独立的参与一定社会活动的完成。儿童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必需的实然生存能力与应然的社会权利、地位始终存在一定差距。因而,其为了实际的生存只能使自身置于相对被动的、服从的、依附的从属地位。正是这样的从属地位,使得儿童在虐童型违法犯罪中更易陷入被害的境地。

(一)依附状态

儿童是未独立的个体,在生活、经济、能力以及社会经验方面都不足以使其自身独立生存,其成长发展都需要成人社会的辅助。因而,就形成了儿童与成人的依附状态。儿童的这种依附性从出生开始就一直存在,包括身体的依附与情感的依附。这种依附随着成长逐渐变的不明显,而且还会在儿童成熟到一定程度时出现依附障碍而受到影响,如遭受身体的虐打、心理的忽视等。但这种障碍并不改变依附的状态,其性质仍然不变,只是依附的另一种存在。这种依附是儿童成熟甚至生存的必要,尤其在于他们需要成人的照顾才能正常的生存和发展时,更是如此。儿童无法对自身进行很好的自我保护,也无法完全的行使自己的应有权利,这种受保护权就必须依赖于成人的积极作为。

(二)服从性

儿童的服从性是从无意识状态下逐渐形成的,由起初完全懵懂不知到逐渐成长过程中,儿童会慢慢意识到如何生存,这种自然而然的听话就成为其正常生存的基础,也成了一种难以改变的习惯。同时,也正是由于儿童依附状态的存在和延续,其在受照顾、受教育、受管理等方面没有自己选择的权利,而更多的是一种心理上的服从。这种服从是儿童得以生存所不可或缺的,典型如父母对儿童的虐待,即使儿童能够意识到这种虐待行为的危害性,然而他们更加明白的是只能继续忍受才能得以生存。在孩子看来,服从是能使自己更好的生存和减少危险的方式,反之不服从则会遭受到更大的伤害。所以,服从成为了他们的生存方式和选择,这种方式和选择既是被动也是主动的结果。

(三)从属地位

儿童从属地位的形成是其服从与依附的必然结果,这种从属地位是历史发展至今都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而始终客观存在的。儿童从属地位经历了从过去到现在的发展进程,尽管不像历史上那样的完全、绝对的从属,但是依然没有改变的是其从根本上仍然制约着儿童的权利和自身的发展,这也是与儿童的依附与服从密不可分的。因此,儿童的依附、服从与从属地位使得自身被置于不利境地,尤其是在虐童现象中更是如此。

三、儿童被害的特殊空间

儿童被害通常有其特殊的存在空间,尤其在虐童现象中,与成年被害人相比,儿童作为受虐对象更为明显地体现出其特定的存在空间,典型为家庭、学校以及一定失控状态的社会空间环境。

(一)不良的家庭空间

家庭是儿童被害的重要空间之一,大多数儿童被害都来自于家庭内。虐童亦是如此。对于家庭内的虐待儿童行为,存在着多种客观实际因素导致虐童。一是父母的婚姻状况。据有关资料显示,儿童处于单亲家庭环境之下而受到虐待的情况要比在双亲家庭所面临的危险高很多,并且对于单亲的母亲而言,其对儿童采用较为严厉惩罚的几率是双亲家庭里的3倍之多。[1]这主要在于单亲家庭所承受的社会现实压力远比双亲家庭要大得多,尤其是单亲的母亲,她们不仅要面对自身的各方面状况,如收入等,而且还要处理好孩子的各种问题,如健康、入学等。这些诸多事情都是对单亲家庭的挑战,也正因为如此,就更容易导致他们对孩子的烦厌、谴责,甚至是拳脚、棍棒相向,进而导致虐待的发生。二是家庭暴力的变向受害者。在家庭内存在暴力的环境之下,儿童通常是变向的受害者。父母间的家庭暴力会在彼此间发生时,自然而然的牵连到孩子,或是以家暴中对孩子的虐打、或是以事后的暴力延续,这些都是对孩子的伤害。就能够知道的虐待儿童案件中,有40%以上的是与家庭暴力相伴随的。[1]三是家庭内儿童的对比。往往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的变动和对比也会使得孩子遭受虐待,典型如两个孩子学习间的对比会导致学习差的孩子遭受棍棒教育。除此之外,家庭的整体承受能力也与儿童受虐有关系。当然,这也是由具体情况来具体看待的。总体来说,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影响是有着很大效应的。当然,并不是所有家庭环境有问题的都会导致虐童,仍然是一种因素的结合。只是,在发觉出家庭因素之后,如果能多加注重这些危险因子,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虐童事件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虐儿童本身,其若是受过虐待经历,以后对待儿童的方式也容易造成虐童的结果。在现实虐童的行为主体中,一些施虐者其本身就在孩童时期受过虐待或是被忽视。这种经历对施虐者的影响是一种延续,同时也是给他们形成了一个模仿的样本。在遭受暴力虐待或不被重视的行为之后,那么,以后对待孩子时也就会自然而然的采用同样的暴力或忽视行为。这不仅仅是对自己的孩子,也会对其他接触中的儿童处以相同的对待,可以说这是一种行为方式的形成。有虐待经历的人,他们自己就是在害怕或威胁下生存长大的,他们对自己的看法通常都是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之后建立起来的,因而也会对自己的孩子有同样的认可,也会认为他们本来就是坏孩子、不长进以及不受喜欢等,所以对孩子通常也不会给予积极的表扬和肯定,统统这些都会以暴力等惩罚的虐待行为予以实现。所以,在虐童现象中的施虐者大多都是受过虐待经历,这是现实的且客观存在的。据有大多数的研究予以证实,虐待子女的行为是有代际相传性的,Kaufman等(1987)在对41篇相关的文献作出综述后发现:“童年遭受过虐待经历的父母进行虐待子女的比例为30.5%左右,相对于没有童年受虐待史的施虐者来说,是其6倍。”[2]那么,这种经历对儿童来说是会带来极大影响的。

所以说,在家庭这个特殊的空间内,儿童作为被虐待的对象会直接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还会在以后行为处事上形成恶性循环,使得儿童在家庭中一直处于受害状态。

(二)有缺陷的学校空间

学校是儿童成长所必须踏入的特定空间,它是儿童形成健全人格与个性的重要阶段。因此,应特别重视学校对儿童的保护与教育。不过,就目前学校自身而言,已经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和漏洞,这往往使其成为儿童被害的不可避免的空间范围。具体到学校的缺陷,一是在于如今学校对教师的管理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对教师管理不当。学校重点关注的只是教师的绩效考核,而且是一味追求教学成绩而放纵了对教育方式的监督,因而导致教师可随心所欲的对待学生且很少受到惩罚。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更多的是倾向于对学生作出的限定,对教师来说并没有什么实际作用,大多只是形式上的内容,并且缺乏对教师的个人品格、素养等内容的定期考查,从而很容易将学生置于弱势地位,容易造成伤害;二是由于教师本身的人品、素质、心理等的缺陷,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就存在着问题,这就会直接导致行为的偏差,尤其在面对孩子错误的时候,缺乏正确恰当的引导方式,而更多地采用体罚、辱骂等处罚孩子,同时一些未具资格的教师的渗入更是可想而知;三是忽视了对内部行政、技术人员等校职工的规范,这部分人员也是孩子在学校接触的重要群体,但对于他们的准入机制却十分宽松,倘若他们有侵害的意识,将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孩子被害的几率增加。

况且,学校在对于儿童的整个教育体系中,也十分缺乏对儿童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学校大多只关注孩子的成绩而忽视了对其进行有关的道德、安全以及性方面的教育,因而,使得孩子不能够正确辨别是非和不知道如何保护自身。所以,有缺陷的学校极易导致虐待儿童的出现,其是儿童可能遭受到侵害的尤为重要的特定空间。

(三)失控的社会状态

对于社会来说,相对稳定的状态是我们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面对各种各样的不稳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社会状态会产生波动而不能始终保持在稳定的状态。尤其在社会失控状态下,来自社会的压力与心理上的差距就更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的心理与行为。面对虐童这种现象,社会秩序的失控会是儿童受到伤害所无法避免的状态,至少在对儿童保护方面,会出现各种问题和不足。

社会的不稳定会给人们造成紧张与压力,易于使人们处于失控境地,也直接影响着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家庭、学校以及其他领域的稳定,因而在对待儿童方面就会产生不利影响。就社会大背景而言,失控状态下产生的诸如经济发展失衡、社会结构冲突等等因素都是会成为虐待儿童的可能。在1989年,有学者就以经济与虐童为研究点,针对尼日利亚的儿童作为虐待行为的对象来研究虐待问题后得出结论:“经济的具体状况与经济的整体结构是儿童虐待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3]同时,还有一些学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贫困与儿童受虐存在关联性,即贫困程度与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两者之间表现出一种正相关关系,特别是在聚集大量贫困人口的地区、集中较多流动人口并且空间狭窄的过渡区内,虐待儿童的现象就更易出现且更加多见。这种贫困是由社会在处理整体贫富差距上所导致的,并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得到解决的。当然,并不是所有贫困的家庭都会出现虐待儿童的现象,也是与特定条件或因素相结合作用的结果。同时,社会资源中对儿童的有限保护以及社会不良效应的影响,在宏观上形成不利的综合环境,使得家庭与社会之间相对孤立,没有相应的社会支持体系予以维系,从而带来不稳定因素。这些都会给儿童带来受到虐待的风险。相对于家庭环境来说,社会大环境的风险会更难防范,其所要求的更是一种宏观上的管控,这更加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的失控是一种来自外部的条件或因素,更多的是在特定的时候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效应,因此,需要予以相当程度的重视。

除此之外,在社会控制方面,社会秩序的失控既会导致相关制度或体系的缺失,也源于此。就虐童现象,目前我国在解决虐童问题上缺乏监管且救助体系不健全,这无疑使得社会缺少控制而无法约束虐童行为。在虐童现象被大肆曝光之后,我们能很轻易地看到相关机构、组织出面作出予以调查核实的报告。在经过调查后,涉案人员被处罚、一些机构如幼儿园等被停办整顿甚至取缔。只是,一系列的惩处总是在这些严重的虐童结果出现之后方才得以重点查处,这种事后监督从一定程度上是缺乏强有力的效应的。而事前监督却又存在种种漏洞,这不仅仅是在虐童事件中的处理方式,而是对于我国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说,事前的监督都是缺乏相应的预防监管机制的。具体到虐童,对家庭内部虐待儿童行为的监管其实是很困难的,除了周围对家庭内传出声响、发现儿童身体的伤痕等等情况作出怀疑进而予以举报之外,外部的机构、组织很难介入到家庭之中。尤其是如今人们已不再是邻里守望、互相关注的关系,早出晚归很难碰面,大家更多的是自己只关心自己的事情。从而使得家庭内虐童的问题不易得到重视、监督和管理。与家庭内部的虐童相比,外部的社会虐待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一定限制,典型如学校内的虐待。学校内的管理规则等能对老师做出约束,而且在进入学校就职之前,他们是经过相关制度进行审核通过的,因此,这也是一种事前监管的有效方式。不过,这种监管因为现实的教育体制和机构设置的不合理而出现问题,就如幼儿园招幼师的资格大大低于我们的想象,很多幼师都是一些年轻的未经过专业培训就得以上岗的人员,在招收过程中也缺乏对他们做相应的心理评估,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把关不严所引起的。所以说,缺乏监管是很大的问题,是很容易使社会控制失去效用且在失控状态下被扩大化和严重化。尤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而言,更容易使其造成伤害。

通常在出现严重结果和影响之后,没有随之相伴的救助手段和措施,又形成了事后的失控状态,从而未能在有效的时间内予以救济,进而加剧了具体现象的存在状况,使得很多违反规范的行为难以受到合法合理的规制。这从很大程度上“包庇”着虐童行为的发生而未曾对其作出正确的解决。当虐童发生后,受虐儿童很多时候都不知道如何求助以及向谁求助,即使是邻居发现也并不是都会报警。而只有当虐童事态严重到不得不管的时候,才有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重视,或者是运用行政、刑事惩罚作出处理,只是这样的事后惩罚也是小部分的,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虐童问题,并且警戒作用不明显。我国在对待虐童问题尚没有较为完整、全面的救助体系,使得应对虐待儿童的状况时失去控制,无法做到行之有效的防治。

所以,对于虐童这种具体的行为,它的出现是在各种个体与外部消极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而产生的现象。因此,需要将儿童被害的特定空间置于有效管理和控制之下,遏制失控的状态,否则依然无法改变被害儿童的现状。

四、儿童被害后的特殊反应

被害后的反应是被害人在被害之后对有关被害情况的一种心理及行为的反应。被害后反应不是一种任何被害人都会表现出来的相同反应,而更多的是因人而异。被害人有其不同的类型,包括儿童、妇女、老人等,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被害后反应。通常被害人会表现出及时报案,积极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沉默忍受;找机会摆脱被害状态;否认被害,不愿配合调查等反应或态度。[4]

对于儿童被害后的反应,如前文所述,正是由于儿童自身年龄、心智的不成熟以及体力等身体状况,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方面,他们都不能在遭遇伤害时及时的作出回应。对儿童而言,他们没有能力向外界提出诉求。有些或多或少只是出于逃跑的自然本能,大多数的甚至只是一味地痛哭而不会作出任何的动作去反抗外界已经发生的伤害,这样就更是加大了其被害的可能性。当下儿童被害的反抗能力是十分欠缺的,遇到事情更多的是退缩,尤其是面对父母、老师等相对他们来说有一定权威的主体。因此,就这样的群体来说,他们抵御犯罪侵害、自我防卫的能力较弱,那么,违法犯罪也就较为容易的实施和得逞。[5]

与成人被害后相比,儿童受到伤害后惊慌失措,不愿意让家长或别人知道,而且不知或不敢报案,甚至根本不知道受到侵害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行为等,极其缺乏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的意识反应,也无法对其提出过多、过深的法治意识观念要求。在儿童被害情形中,一些儿童是受到糖果、游戏等欺骗而在无知状态下将自己置于被害的处境当中,进而遭受侵害。

在虐待行为当中,儿童受虐者与妇女或老年受虐者所表现出的反应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通常妇女或老年受虐者有完全意识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对虐待行为的认识比儿童要清晰的多,从而在遭受虐待后能有自我支配的意识反应,至少知道可以通过报案或寻找其他机会来摆脱虐待状况;而儿童则并没有这种意识反应,这也导致儿童必将处于更加不利的状况。再者,妇女或老年人被虐待后除了默默忍受、自我封闭之外,也会积极地采取排解、反抗的应对措施;而对于儿童,这种积极性的行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依靠其自身的能力是没办法做到的。尽管老年人由于生理条件也会受到一定的能力限制,但相比儿童来说还是存在认知和一定作为或行为上的选择优势。最重要的是妇女或老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因而在遭受虐待后能在有效范围内预防二次受害(当然,妇女或老人也会长期忍受虐待行为,但这种情况多是为了维护家庭等的价值选择);而儿童则并不具备预防意识和防卫反应,往往更容易受到长期、深层的伤害。

总的来说,儿童被害后的反应相对成年人而言要更慢且更为模糊,儿童往往不能正确地识别和表达自己的心理,从而导致事后反应上的欠缺,使其自身易于陷入保护不及时、不周全的尴尬困境。

五、余论——儿童特殊保护机制建立的迫切性

虐童对儿童的伤害现象在儿童受害案件中也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儿童被害的发生是我们远远想不到且难以预计的,如拐卖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等对儿童的侵害也都是尤为严重的。正是基于儿童自身被害的特殊性使其更易处于受害情境,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意识到对儿童加以特殊保护的迫切性;同时,现有儿童保护机制尚未建立,防止儿童受到侵害的体系也未形成,因而在面对儿童被害现象时所能做的外部干预其实很少,难以保障儿童的最基本权益。所以,为了降低儿童被害的发生几率和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儿童特殊保护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在此,笔者认为儿童特殊保护机制的建立应以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刑罚的分层处遇为基底,进而形成事前预警、事中干预、事后救济的整体设计框架。当然,这只是初步的构想有待进一步研究,旨在为儿童构筑更为全面有效的防范措施提供另一思路,以实现对儿童侵害的零容忍与最大限度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大华,翟晓艳,辛涛.儿童虐待的界定和风险因素[J].中国特殊教育,2009(10),第83页。

[2]李凌江.虐待儿童行为[A].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第七卷第二期[C],第65页。

[3]毛金柱.家庭暴力对初中生情绪性问题行为的影响研究[D],西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4]任克勤.被害人学新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34页。

[5]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七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405页。

[责任编辑:菁红]

[作者简介]向准,(1989—),女,湖南吉首,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2014级在读博士,研究方向:犯罪学。

[收稿日期]2015-12-14

[文章编号]1008-8628(2016)01-0079-05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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