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顶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法则”
——再论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及意义

2016-03-16 10:58:41周贵华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道德哲学道德行为康德

周贵华

(湖北文理学院 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头顶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法则”
——再论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及意义

周贵华

(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康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康德的三大批判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康德的道德哲学可以分为通俗的道德哲学(“普遍立法”)、道德的形而上学(“人是目的”)和实践理性批判(“意志自律”)三个层层递进和依次提升的层次。康德从普通人的道德意识出发,抽象出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并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再把它提升为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最终确立了“意志自律”在实践理性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准确理解康德道德哲学三个层次的真正内涵,对于提升道德修养和道德境界、正确把握康德道德哲学的当代意义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康德;道德法则;普遍立法;道德形而上学;意志自律

一、通俗的道德哲学——普遍立法

道德是规范和调节一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对于一个社会的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生活的安宁祥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一般的意义上,道德又可以分为社会性道德(公德)和宗教性道德(私德)两种。社会公德一般需要借助和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调节和维持,而私德则往往要依靠人内在的品行和良知来自我约束。康德的道德哲学在一般的意义上也是从生活中人们的道德言行或者道德评价开始分析探讨的。我们判断一个人的言行是不是道德的,不是仅仅只看他具体说了什么或者做了什么,而是还要分析他言行背后的目的和动机。正如康德所说,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而不能掺杂任何其他感性的(功利的)现实目的。为了简明通俗说明这样一个道德原则,康德从生活中选取了四个例子来加以论证。

1.做买卖童叟无欺(做人要讲诚信,不要欺骗人);

2.要珍爱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要有所承诺和担当,不轻言放弃生命);

3.要积极发展自己的才能(增进自己的幸福);

4.要乐于帮助别人(做到乐善好施)。

从康德上面列举的四个生活中人们行为的例子我们来稍加分析,看看究竟什么是道德?第一个例子,生活中做生意、做买卖要讲诚信,做到童叟无欺。这就是说,对老人小孩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是小孩,所以就卖假货或者缺斤短两,否则就是不诚信不道德的表现,或者叫做“缺德”。但是,做生意买卖,如果讲诚信,货真价实、童叟无欺难道就是道德的吗?在康德看来,这还不能称之为道德,因为做人讲诚信,是最起码的要求。一方面,诚实无欺,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做买卖本来就应该这样,这与道德大概没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这样做也是与他的物质利益直接关系着的。试想如果他卖假货或者缺斤短俩,就会给人奸商、不诚信的印象,下次别人就不会再买他的东西了,那么他的经济利益就受到了损伤。所以,诚信买卖还不能算作道德行为。但是,如果有个店主把“不卖假货”当成一条道德原则来遵守,哪怕店铺由于竞争而面临倒闭他仍然不卖假货,这种行为才是值得我们敬重的,才是道德的行为。

在第二个例子里,珍爱生命就是不要轻生(不要自杀)。本来求生是人的自然本能,人活着是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事情,余华有篇小说的名字就叫《活着》,小说的主人公富贵在遭遇到生活的种种打击和磨难时,仍然抱着对生活的希望坚强执着地活着。中国人常说一句话“好死不如赖活着”。当一个人为了实现某一个在他看来比较长远抑或是崇高的目标,有可能辛苦地活着、委屈地活着、卑微地活着、痛苦地活着,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是生不如死,即便是在这样的境况下,如果他依然为着自己的理想和愿望坚强地活着,那么这时候他的行为本身就值得敬重,他的“活”本身就变成一种寄予承载和担当的道德行为。

在第三个例子中,说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要积极进取,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才能。这样做不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得到什么好处,比如,读书并不是为了升官发财,取得功名,光宗耀祖,喜欢读书就是为了充实和完善自己,并且把它当成一种爱好或者义务来做。这在康德看来,同样是一种比较高尚的道德行为。最后一个例子是“要乐于帮助别人”。在生活中做一个“乐善好施”的人,这本身也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问题是,当你帮助别人时是怎么想的?(目的和动机是怎样的?)比如说,在帮助别人时,如果总想着别人今后在自己遇到困难时也会帮助自己,一心想着别人的回报,甚或还怀有什么更深层次的图谋和目的的话,那么你帮助别人的目的和动机就是不纯的,这种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道德的行为。反之,如果你把帮助别人完全当作自己的一种义务或者责任,做好事完完全全是“只做好事,不问前程”的话,在帮助别人的时候根本不会想到会有什么回报,做好事完全是出于一种同类相惜的本能责任,做了好事就会感到心情愉快和满足。这种完全出于责任或者义务的助人行为在康德看来,是“出于道德”而不仅仅是“合乎道德”的行为,是值得我们肯定和赞赏的道德行为。

当然,在这里,康德的四个例子也不是随便列举的,而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层次编排起来的,这四个例子代表了四种完全不同的道德境界。前两种代表一种完全的(消极的)道德义务。这就是说,“不要骗人(做人要讲诚信)”和“不要自杀(珍爱生命)”是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严格遵循的,是没有条件可以讲的;而后两种则代表不完全(积极的)道德义务,这就是说,“要帮助别人”和“要发展自己的才能”在生活中是有条件的,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万一做不到或者做得不够好是可以原谅的。比如说,在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地震的时候,有个叫“范跑跑”(范美忠)的老师在发生地震的那一刻自己先从教室跑了出来而没有顾及他学生的安危,这一事件当时在社会上传开后曾一度引起了人们对范老师师德的质疑。人们普遍认为范老师作为一名教师,在地震发生时应该首先想到他的学生的安危,组织学生从教室疏散到安全的地方,而不是只顾自己逃命(自己一个人先跑出来),这是他作为一名教师应有的职责和起码的公德心。可是现在回过头来看: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在遭遇危险的时候,保全自己的生命作为一种本能这本来是无可厚非。但是,从另一方面说,作为一名教师,保护自己学生的安危是其基本的职责和义务,这一点范老师在地震发生的时候是没有切实履行的,因此范美忠老师应该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感到自责。从这个例子及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消极的道德义务是我们应该无条件去履行的,而积极的道德义务则是我们应当努力争取去履行的。

概而言之,在康德看来,一切真正符合道德理性的行为,都必须是“出于义务”(动机纯正)而不仅仅是“合乎义务”(事后巧合甚至有投机之嫌)的行为。因为,合乎义务的事情从普通的道德原则来看尽管是值得嘉奖和鼓励的,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的高度来看,却不一定值得高度推崇,这要看它是否真的是“出于义务”而做的。我们知道,生活中有人做好事是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有的是出于自己乐善好施的性格,还有人维持生命只是出于本能或爱好,甚至有的人追求幸福只是为了享受,这些行为在康德看来,都不能算作是道德的。只有为义务而做好事,不为一己私利而恪守诚信,不为回报而帮助别人,即使在生不如死的艰难处境中仍然不轻言放弃生命,这才上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非功利)的层次——用康德的定言命令的形式来表达就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1]

二、道德的形而上学——人是目的

从上面对四个道德行为的例子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是道德还是不道德,仅仅凭借行为本身来衡量是远远不够的,有时候我们会发现道德和不道德就在“一念之间”(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比如说,一般做生意的“童叟无欺”和在生意做不下去的时候仍然“童叟无欺”是不一样的;珍爱生命仅仅是为了享受和基于“好死不如赖活着”的目的,与在艰难困苦中(哪怕生不如死)为了某种积极高尚的追求而不放弃对生命的承诺(不自杀轻生)也是不一样的;再者,“乐于助人”仅是为了“求得回报”还是把它当作一种“责任和义务”来履行,这其中的分量和分别是大为不同的。如此说来,在通俗的道德评价中,我们一定要从道德行为本身出发,并找到其背后更深层次的道德根据。在康德看来,通俗的道德准则往往缺乏可靠的理性根据作为最后的裁定,以至于生活中的很多格言(行为准则)很可能将道德和不道德混为一谈。由此,康德提出了由通俗的道德哲学向道德的形而上学过渡的原理。这条原理康德用一条无条件(定言或绝对)的命令格式来表述:“你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主观的)应当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客观的)”。这条原则,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①出自《论语·卫灵公》,孔子把它称之为“有一言能终身行之者”的箴言。

康德说,这样一条“绝对命令”是关于人的道德的普遍法则和根据,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我们知道,凡是有条件的(假言“如果——那么”式的)东西都是依据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那么,这样有条件的准则(命令)是不可能具有普遍性的,因为它随着条件的变化会变得“朝令夕改、此一时彼一时”。但是,对于普遍的道德命令来说,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单凭自己的理性来理解和遵守。为了证实这条命令是否有效,我们不妨来针对康德前面的四个例子来重新加以分析。

第一条,做人要讲诚信,不要骗人。那么,这里“不要骗人”是不是具有普遍效力呢?只要试想一下,如果人人都去骗人,那么这个世界就会变成一个骗子的世界,你骗我,我骗你,再骗他,他回过来再骗你我。这样一来,人们就不会相信这个世界上还有诚信可言了,既然人人都是骗子,那么骗人的把戏也就不会有人相信了,骗人的行为本身就会失效。这时候,“骗人”的行为作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就被自我取消了。反之,如果人人都讲诚信,不骗人,这将是一个良性的循环,世界也就会变成一个诚实可信的世界。依此类推,如果所有的人都不珍爱自己的生命(自杀轻生)的话,世界上就没有人了,这将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再没有人可以自杀了,从而自杀的行为也就被取消了(失效了)。对于后面两个例子,我们也可以作同样的分析:“发展自己的才能”和“帮助别人”,如果人人都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破罐子破摔,世界就会变成一个颓废懒汉的世界;再比如说人人都自私自利、缺乏爱心的话,这个世界就会变成一个自私冷漠的世界。无论是懒汉的世界还是冷漠的世界,都不是人们愿意看到的,人们也不愿意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中。同时,我们还会发现,偷懒的人总是希望别人能干,自私自利的人总是希望别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在人的主观上就是一个矛盾。显然,从这里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康德在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道德,是根据人的行为逻辑一贯性来加以判断的。简单地说,某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律,主要是看它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一旦把它普遍化会导致一个怎样的自然后果:是自我取消(失效)还是自我维持(有效)?如果是前者,那就是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

但是,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康德所强调的使得人的行为成为一条“自然法则”的道德律,是从人的行为的自然后果来考察的,它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如果按照康德的先验哲学的原理,这样仅仅从行为的事后效果来谈论道德,通过自然淘汰的办法来选择道德行为的合法性,这就把人的地位贬低了。所以,康德认为,只有从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来看道德才能摆脱功利性。这里所说的目的又分为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主观目的总是偶然的,依对象的不同而变化,只有客观目的才具有普遍必然性,从而具有绝对的价值。这个客观的目的就是作为规定一切主观目的的意志主体本身,即人的“人格”。由此,康德的道德律就上升为第二条绝对的命令:“人是目的”。即任何的行为都要以人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当作手段。真正的道德就是把人当作目的,无论对象是什么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的人格和人性。这样一来,前面的四个例子就具有了其崭新的内涵:不要骗人,就是不要把别人(通过欺骗)当作实现自己私心的手段;不要自杀,就是不要把自己(通过自杀)当作逃避生活责任的手段;要发展自己的才能,就是要把自己当作目的,健全、发展和完善自己的人格;要乐于帮助别人,就是要把别人当作目的,帮助别人只为别人有困难需要帮助,丝毫没有想到求得好的名声或者回报。相应地,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同样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理性根据,而不能成为为任何感性和功利目的辩护的借口。比如,一个人做了坏事,为逃避责任和惩罚,以“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来规避和搪塞。所以,“人是目的”,是康德提出的一个具有普遍效力的伟大命题,任何道德的行为,只有以人格作为目的,以人格作为担保,才能保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金律的有效性,而不至于被偷换概念走向反面。

三、实践的理性批判——意志自律

康德从生活中的道德原则出发,通过对四个通俗的生活实例的分析,揭示出究竟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行为,什么不是道德行为,什么是假道德行为(伪善)。真正的道德行为一定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可以被投机取巧加以利用的私人伎俩。通常我们可以从一个行为的普遍化后果是“自我取消”还是“自我维持”来判定是否为道德行为。可是由于生活中实际的人总是多面的,人性也是复杂多变的,仅从自然行为的因果关系中还不能解释道德情感的真正来源和可靠性的根据。康德“人是目的”命题的提出,使得道德律摆脱功利性,以一种“绝对命令”的形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理性层次上来,从日常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的高度来审查道德律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这样一来,道德律最后指向的直接就是人性中稳定不变的“人格”。人格一旦被当作了“目的”,就具有了纯粹性和神圣性;相应地,一切被用作“手段”的东西就自然被当作功利的伎俩被排除在道德律之外。可是,即便如此,我们依然会发现,“目的”和“手段”的区分最终还是需要人来完成的,怎么判定一个行为是被当作“目的”而不是被仅仅用做了“手段”,这其中的标准和界限在哪里?显然,一切外在的“表现”都有作假或者作秀之嫌疑(假象),而最终的标尺仍然在作为行为主体的心里,“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外人在这里是没有丝毫发言权的。那么,我们要问,人的道德(心)究竟是如何可能的呢?人的道德情感又是怎样产生(被激发出来)的呢?康德的答案是:人有自由意志,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的最后源头和根据。

在康德看来,任何一个心智健全的人都是自由的。这里“自由”的基本含义有三层,一是任意性,二是选择性,三是自律性。“自由”,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并不是我们一般人所想象的“我行我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任何自由都有它的边界和限度,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任何绝对的“自由”。这就是说,自由也有它的规律,即“自律”。我们经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方圆)的前提一定是自律(规矩)。我们说人天生是自由的,有其自由的意志。这就是说,任何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能够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承担自己言行的一切后果,为自己的言行买单。我们经常讲“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敢作敢当,这都是因为人的自由意志起作用的结果。而就自由与道德的关系而言,康德认为,任何真正的道德一定是出于人的“自律”而不是“他律”,因为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立法的意志,推而广之就是,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所以说,“意志自律”才是道德命令的最高也是最为可靠的根据。每个人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为自己的言行立法,而不是听从别人的教导。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依靠“从众心理”进行的所谓“说教”或者借助于“榜样”的力量来教育感化人的活动,以求最终能够达到对人的言行起到影响或者引导的作用。其实,这种感化教育的活动对于未成年人也许能够起到一定的影响或作用,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来说,所有的道德思想意识都是建立在其道德自律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自我的道德意识觉醒,任何外在的“教化”感化力量都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所以,康德认为,“意志自律”才是道德的保证,只有人的自由意志的决断才使得行为的主体具有了人格的尊严,从而激发出对行为主体“敬重”的道德情感来。

因此,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主要是为人类的道德寻找形而上学的根据,用康德自己的话说就是:“我要悬置知识,为信仰留出地盘”[2]。这就是说:我要给知识划界(知识有其局限和边界),以便为人类的信仰(道德)保留地盘(空间)。康德之所以要限制知识,就是为了高扬道德。人类获取知识的能力总是有限度的,认识的能力再强大,终究不能解决人的道德问题,因为它属于人类的信仰领域。这就是说:人的认识不能脱离经验,而道德却必须脱离经验。[3]康德通过考察人类的知识(纯粹理性)和信仰(实践理性)两个领域,最终找到了人类道德何以可能的根据,那就是“自由”或者“自由意志”。什么是“自由意志”?简单地说,就是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自决能力。比如说,在法庭上,法官判定一个罪犯有罪的根据是把他看作是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罪犯的犯罪行为是在理性(头脑清醒)的前提下的“明知故犯”的行为,他犯的是自己的罪,在心理上是准备承担其后果的,接受惩罚也就是实现了他的自由意志,这就叫做“罪有应得”。如果法庭释放了他,就是剥夺了他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因为人的“自由意志”和人的“人格”总是一致的,它不应受到任何因果律的制约。这就好比我们经常在生活中说的,“拿我的人格做担保”“不要拿我的人格做交易”。可见“人格”是人比较恒定和不变的东西,它一般不随外界因果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相反,设想一个精神病人杀了人,一般是不会负担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因为精神病人是没有自由意志的,他没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样,一条狗咬了人,我们也不会去追究狗的责任,因为狗是动物,它没有自由意志,它的一切行为都出于其本能的欲望或冲动,所以它就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综上所述,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为考察人类道德如何可能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是:人的自由意志是人类一切道德之所以可能的源泉和根据,而人的道德自律则是人类一切真正的道德情感涌现的前提和标志。

四、康德道德哲学的当代意义——简单的结论

康德的道德哲学通过分析和探讨道德的三个层次的外在表现从而揭示出其内在的规律即道德律。第一个层次“普遍立法”是生活中的通俗的道德准则,即通俗的道德哲学;第二个层次“人是目的”是在第一个层次上提升出来的道德的“绝对命令”,即道德的形而上学;第三个层次“意志自律”是在第二层次上进一步提升得出的道德法则,它超越于一切因果关系之上,成为道德律的真正制高点,即实践理性批判。从对康德道德哲学三个层次的递进分析中,我们不能看出,康德的道德哲学带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因为在现实的世俗生活中的人,都是具体而非抽象的人,人都是有私心的,不同的是在层次和程度上存在大小和多少的差异,这就决定了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修养总是具体的,不可能达到康德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绝对命令”(“人是目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从不考虑世俗的“手段”(私心),我们在生活中做任何事情都不可避免的带有自己功利的目的和动机(哪怕一点)。这就是说,所谓“为真理而真理、为自由而自由、为义务而义务”毕竟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生活中我们能够做的只能是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思想意识、提升自己道德上的觉悟和修养,做人做事讲诚信、讲风格、讲境界,做一个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人,这应该成为我们的一个美好的愿望和追求。

毕竟,人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人有七情六欲,不可能完全摆脱功名利禄和名缰利锁的困扰;但从另一方面看,人之为人更为突出地体现在“人有道德”,有所为有所不为。人在有功利私心的同时,还有“礼义廉耻”之心,这就是“道德心”。著名的中国哲学家冯友兰先生早年把人生分为四重境界:即“自然——功利——道德——天地”四重境界,其中,道德境界一定是在功利之上的一种人生追求,尽管它带有强烈的理想主义倾向,但是我们还是在一如既往地向往和追求它。当前,我们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更应当深入领会康德的道德哲学的不同层次,在生活中:尊重道德立法(准则),崇尚道德自律,忠实自己的自由意志,真正让心中的那份“敬重的”道德情感因“道德命令”的挺身而出而被实时地激发出来,在自己也在别人的心中升起一种崇高的道德“赞叹”和“敬畏”感。正如康德墓志铭上所说的:“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尽管不能完全解决我们生活中的现实道德问题,但它却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一种理想的愿景和精神的境界,成为我们在道德启蒙上的永恒话题。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72.

[2] 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56.

[3] 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74.

The Starry Sky above and the Moral Law of the Heart:Three Levels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 and Its Significance

ZHOU Guihua
(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Law,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Xiangyang 441053,China)

Kant's moral philosoph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Kant's philosophy,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Kant's three major criticism theories.Kant's moral philosophy can be divided into popular moral philosophy(“universal law”),the moral metaphysics(“person is purpose”)and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autonomy of will”),which are of progressive.Kant,starting from the moral awareness of the common people,got the moral metaphysics principles and advanced it to self legislation in the form of a“categorical imperative”,and finally ascertained the supreme position of“autonomy of will”in the practical reason.It is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us to accurately understand the true meaning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 in three levels:to enhance the moral cultivation and moral realm,to understand correctly the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Kant's moral philosophy,and to practice consciously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Kant;Moral law;Universal legislation;Moral metaphysics;Autonomy of will

B516.31

A

2095-4476(2016)09-0027-05

(责任编辑:徐杰)

2016-08-18;

2016-09-21

周贵华(1970—),男,湖北随州人,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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