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法理分析

2016-03-16 10:16:05曾惠燕
怀化学院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高校学生

曾惠燕

(怀化学院预科部,湖南怀化418008)

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法理分析

曾惠燕

(怀化学院预科部,湖南怀化418008)

高校学生隐私权是学生在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和生活环境的前提下,享有的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生活空间的控制权。其权利具有狭窄性、受限性、脆弱性、相对性等本质特征。高校学生管理要体现现代法治平等精神,要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管理秩序、提高教师的法治意识、创设学生救济制度等措施,切实担当起保护学生隐私权的义务。

高校学生; 隐私权; 保护; 法理分析

湖南某高校六名男女新生违反校规,在女生寝室同床共宿受到学校处分。这六名学生以校方公开宣布他们在女生寝室同床共宿,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将校方告上法庭。1999年11月26日,此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望月湖法庭公开审理。六名学生(其中有四名系未成年人)全部到庭,而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系该院保卫处处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六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九万五千元,补偿六原告精神损失费二十万元;负担诉讼费八千八百元。而二审判决基本推翻了一审结论[1]。争论的焦点是高校是否有权将学生违纪行为公之于众。近年来,随着学生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与高校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学生隐私权问题也愈益突出。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虽已对隐私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保护,但尚不存在保护公民及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专项法律。国内学者大多是从某一方面、某一现象来研究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深度还不够。本文试图通过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界定,深入分析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内涵及本质特征,并结合现有成果和我国高校实际,提出保护学生隐私权的具体对策。

一、概念界定

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后者指某个私人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2]278。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其特点是: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第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活动;个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病历、身体缺陷、财产状况、家庭情况、婚恋情况、缺点、爱好、姓名、住居、家庭电话号码、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等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第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因而,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部分[2]278-279。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项权利:第一,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持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第二,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个人隐私,应依权利主体的意志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二是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例如准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准许他人了解个人的经历、病史等。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例如准许他人利用个人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等。第三是隐私利用权,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第四是隐私维护权,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一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二是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录影,禁止非法搅扰;三是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自然人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2]280-281。

高校学生由于身份的二重性决定了其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内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首先,高校学生作为受过较好教育的公民,理应享有宪法赋予的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其次,高校学生作为特殊群体,是高校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其权利必然受到高校规章制度的制约和限制。因此,高校学生隐私权可定义为:高校学生在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和生活环境的前提下,享有的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生活空间的控制权。具体表现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信息不被公开、私人生活空间不被监视以及私人活动不被侵扰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内涵

高校学生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活动不受侵犯、个人生活领域不受侵扰。

(一)个人信息隐私权

个人信息隐私权即体现为学生对私人信息的控制权,具体表现为私人信息中具有隐私性质的信息不被刺探、公开的权利,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传播个人资讯,披露和不当使用个人数据等情形。

个人信息包括所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讯和情况,具体包括: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电话、邮箱、寝室住址、户籍信息、家庭成员、住址、家长联系电话、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储蓄、档案材料等。在高校管理中,学生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具体要从以下领域中得到控制和维护。

第一,学校学籍、档案管理中的学生隐私权。学生进入大学后,伴随一套完整的个人信息及档案材料进入学校,由学校归档,档案中有许多个人信息资料,比如身份证号、生理状况、家庭状况、家长电话、学业成绩、心理档案、奖惩材料等。为了维护好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高校管理者及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保护好学生个人信息及档案中的隐私权,不能随意公开学生个人信息,不能将学生个人信息的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二,学生奖励处分公告中的学生隐私权。奖惩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必要手段,但若学校肆意公布公示学生奖惩情况,则可能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通常情况下,高校为了追求管理效益,往往毫无保留地公布参评学生、获奖学生详细的个人信息,公示受处罚学生的基本情况。这样则构成了泄露学生隐私,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特别是公示处罚,则可能影响到该学生的社会评价,更容易侵害学生的隐私权。

第三,学生贫困信息中的隐私权。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国家、政府和学校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学生在申请时需按程序和条件,对个人信息及家族经济状况进行如实报告。为了保障受资助对象的公平,学校必须了解受资助贫困生家庭背景、学习情况等详细资料,在公共场所将贫困生的资料公诸于众,并且对获得资助后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这样,学校对贫困生的评选和运作暴露了贫困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伤了贫困生的自尊,会给贫困生带来负面影响。有的甚至还在媒体上大肆公布贫困生的姓名及详细的家庭状况,这无疑侵犯了受资助贫困生的隐私权。其实,高校应从资助的初心出发,不仅要在物质上给贫困学生以帮助,更要在精神上给他们以呵护,尊重他们贫困的隐私权,有利于资助功能真正发挥作用。

第四,学生心理咨询情境中的隐私权。心理咨询工作是高校学生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学生心理咨询中极易出现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形。高校为了更好地推进心理咨询工作并对此项工作进行有效评估,往往要求心理咨询师、辅导员或班级心理委员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将与学生的对话进行记录,甚至录音、录像并存档。但这些档案信息一旦泄漏,就会侵害学生隐私权,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高校图书馆管理过程中的学生隐私权。随着图书馆管理的网络化和自动化,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需要对其个人各类信息资料进行保护和支配。但由于网络本身的安全性问题,加上管理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这就有可能造成读者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被监视、篡改和窃取,构成对读者个人网络活动空间的侵扰,侵犯读者个人信息隐私权。

(二)个人学业成绩隐私权

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学业成绩是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学习成绩包括各类课程成绩含平时成绩、期末成绩、补考成绩和各类国家级、省级考试成绩。学业成绩应属学生个人隐私,需要学校有效记载、告之学生本人,但不要予以全面公开。然而,现实中高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存在两种有损学生隐私权的情形:一种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努力学习,往往对各专业学生学业成绩进行整体排名,并张榜公布,将每个学生的情况暴露无遗。这会给成绩靠后的学生带来很大心理压力,不利于学生成长。另一种情况是相关单位和部门为便于统计学生相关数据,随意复印和传送学生成绩,使学生成绩完全暴露在公开场合。

(三)个人生活隐私权

个人生活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身体隐私和个人私生活两方面。第一,个人身体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身体敏感部位的控制权。如身体隐私部位不能被偷窥、偷拍、偷录并且非法公开、传播、骚扰等。第二,个人私生活隐私权。所谓个人私生活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切日常活动,包括日记、手机、个人电脑、通讯、邮件、博客、娱乐、交友、婚姻恋爱、宿舍生活等。这里主要重点解析高校学生宿舍的隐私权问题。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它不同于普通的住宅,它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特殊场所,它既是学生生活的公共空间,同时也是学生生活的私人空间。作为私人生活空间,承载了学生私人信息,具有隐私性、个人性的特点,其生活的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高校在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中,应禁止对学生私人生活的非法干预;在宿舍区安装摄像头时,应禁止对学生私人领域的非法窥视、监听。

三、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本质特征

(一)权利的受限性

高校学生因所处空间的特殊性,其隐私权要受到来自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受限于高校的管理权和知情权。依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高校依法享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授予学位、奖惩的权力。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教学目标,就必须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有序管理,了解学生相关个人信息,做到因材施教,有的放矢,这种运用公权力进行管理的模式必然会使私权利受到限制,从而限制了学生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二是受限于学生的集体生活。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内容与在高校的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由于学习生活的集体性,使得个人生活的信息保护会受到诸多的限制,不可能进行正常状态下的保护,有时在集体宿舍中会暴露无遗。

(二)权利的脆弱性

高校学生因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其隐私权受到高校公权力的约束与限制,容易遭受侵犯因而显得脆弱。一方面,由于我国学生长期生活在师道尊严的文化传统中,长期处于被管教的思维定势中,当他们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只能私下抱怨、生气或发牢骚,而不能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高校大学生一般处于17—25岁年龄阶段,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阶段,已是法律意义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人,权利意识也逐渐觉醒,对权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他们需要自身的尊严和价值,他们的学习、生活和活动空间需要自主和自由,不受限制。如果隐私权遭到侵犯,相对更容易造成不利后果。

(三)权利客体的狭窄性

高校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权利主体,由于学生身份的双重性,他们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被限制的,其客体范围比一般隐私权的客体范围要狭窄一些,不可能等同于一般公民,也就是说在高校教育管理范围内隐私权受到一定克减。首先,高校作为教育和管理的场所,依法享有对学生的教育权和管理权。为了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其教育目标,必须享有对学生一定的知情权。其次,由于学生生活的集体性,其空间隐私权必然受到限制。比如学生宿舍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个人床铺、箱包、日记等。各高校都制订了《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入学时都对管理制度进行了学习,表示学生对管理制度的认可和接受。这样,学生在宿舍的权利必然会受到学校管理制度的约束,其隐私权必然会受到克减。第三,学生的教学活动、校内社会活动、公益活动都与学校的公共管理相联系,不属于隐私权的客体。第四,为保证其他学生的安全,高校学生的健康状况不能完全作为隐私权的客体。

(四)权利保护的相对性

高校学生由于特殊的身份,相对于其他普通公民来说隐私权内涵明显狭窄,其隐私权的保护具有相对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教室、图书馆、学生宿舍,都属于公共区域,其学习生活行为、恋爱等行为不能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都要受到学校管理制度的约束。学生隐私权保护实指高校在实施合法的管理行为时,在必要的限度内接触到的学生隐私要尽到保密义务,实施行为的方法要切实考虑到不泄露、不肆意扩散当事人隐私,不给当事人的生活和学习带来困扰。

四、高校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义务

在目前法律和现行体制下,高校作为隐私权保护的特别领域,要切实协调好学生隐私权和高校管理权、教育权和知情权的关系,把学校权利与学生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管理,主动保护好学生的隐私权。

(一)构建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高校要用法治理念和精神管理学校事务,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高校教育权、管理权和知情权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范围,让学生隐私权保护有据可依。

一是制定保护学生隐私权的专项规章制度。高校要依据国情以及大学生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特殊的规章制度,诸如《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学生成绩数据信息保护制度》、《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学生档案保管保密制度》等相关专项制度,出台《高等学校学生隐私权保护条例》,形成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比如对学生具有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应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等有关制度和规定,不可随意传阅。

二是保障大学生的参与权和民主管理权。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3]427高校应当建立学生事务公开制度,依法将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学生公开,保障学生有机会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高校管理者要充分尊重学生权利,确立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将教育、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

(二)规范管理行为的正当程序

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程序公正是行为管理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也是高校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程序。高校管理权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制订与之相适应的既定程序来保障,建立符合法制精神的程序机制,在工作流程、职责分工、权限分配等方面,出台更加细化的政策措施。如《学生学业成绩管理程序》、《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学生宿舍检查程序》、《学生奖助贷工作程序》、《学生心理咨询保密原则和程序》、《教室、宿舍监控范围及知悉程序》等,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保护好学生的隐私权。比如,管理程序中具体规定不要随意张榜公布学生学业成绩;张榜公布优秀学生时避免公布个人详细信息;资助困难学生时,应该保护困难学生的信息;处理违纪学生时,不要指名道姓和公开张贴;检查学生宿舍时,与学生隐私相关的个人物品不可侵犯。

二要规范管理执行和监督程序。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教育工作者是关键。高校必须加强对教育工作者行为的监督,强化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行为约束机制,增进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比如,在处分、处罚学生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制定严格的程序,做到有规可循;另一方面要按照程序来做出相关的决定,同时对没有遵守程序机制侵害了学生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真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教师的法治意识

高校管理者要培养法治思维,实现法治化管理,严守公正原则,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以学生为本,实现管理服务的有效转变。高校教师应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尊重学生个体,更好地行使高校教育管理权,主动维护学生隐私权,以达到立德树人的根本目的。

(四)创设学生隐私权救济制度

“权利的赋予与权利的救济如同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二者同等重要”[4]8。高校要构建完善的救助机制,提高学生隐私权的司法救济力度。

一是建立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保证公共决策科学化、法制化的一种有效制度,具有参与、控制、监督、反馈等功能。高校要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和监督学校的听证制度,涉及到全体学生利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要实行听证制度,让学生有机会将自己的意见及时进行反馈,并尽可能不让外界获知自己的隐私。同时,完善听证程序,保证听证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二是创设仲裁制度。高校管理应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教育法律纠纷进行调节、裁决,对于学生的隐私权等权利受到侵犯时均可进行受理和裁决,及时、公平地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纠纷,发挥其具有司法性,且成本低、程序简便的优势。

三是建立多元救济机制。高校要充分保证自主管理权的实施,为学生提供合理的申诉、抗辩和救济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事件,应明确学生隐私权补救渠道,能依法、依规得到救济;对于滥用高校教育管理权的主体要进行相应责任追究,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1]湖南一高校处理违纪学生被判侵权[N].中国青年报,2001-02-04.

[2]曾惠燕.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The Legal Analysis on the Privacy Right of College Students

ZENG Hui-yan
(Matriculation Department,Huaihua University,Huaihua,Hunan 418008)

The privacy right of college students is the control right of private information,private activities and private living space under the premise of following the school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living environment in spite of influencing the public interests.The privacy righ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eing narrow,limited,vulnerable,relative and so on.The manage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should reflect the modern rule of law spirit of equality by constructing a perfect legal system,standardizing the management order,improving the teachers'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establishing the student relief system and other measures to take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protecting the student privacy right effectively.

college students;privacy right; protection; legal analysis

D920.0

A

1671-9743(2016)09-0099-04

2016-09-15

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疑难问题研究”(15D08)。

曾惠燕,1965年生,女,湖南双峰人,教授,研究方向:教育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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