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隔离与城市空间治理的策略原则

2016-03-16 08:45吴庆华
甘肃理论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城市空间

吴庆华

(齐齐哈尔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 161006)



类隔离与城市空间治理的策略原则

吴庆华

(齐齐哈尔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161006)

[摘要]社会转型使城市空间出现“类隔离”趋势,对城市发展和社区 建设可谓是利弊共存。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实现科学的空间规划与治理,应缩小贫富差距,制定正确的城市公共政策和住房政策,倡导混合居住,避免住房的过度市场化。

[关键词]城市空间;类隔离;空间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论断,既是对当今世界发展潮流的准确把握,也是对我国社会治理需求的有效回应。任何国家都处于既定的横纵交织的时间和空间之中,“空间治理现代化”也应成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以“城市空间类隔离”现象为切入点,探讨城市政府空间治理的伦理诉求和策略原则,这一研究对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空间的配置效率、实现科学的空间规划与治理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自1978年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来,随着城市社会阶层结构的不断分化与演变,我国城市的物质空间和社会空间结构也处于巨大的变迁之中。从理论层面来看,城市就业和居住研究是理解城市空间结构转型的重要切入点。[1]45随着全球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都市主义以及新自由主义深刻影响之下的西方城市所发生的空间结构的变异,诸如旧城更新、郊区化、碎形城市、城市极化、绅士化、同城化、都市区化等现象在我国城市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显现,其中尤为引发各阶层民众普遍关注的就是城市空间类隔离现象。

在隔离研究的西方语境中,广义的隔离指社会分异过程及由此产生的空间模式;狭义的隔离强调的是政治、经济、文化地位不同或民族、种族、语言、宗教等存在差异的社会群体在不同地方集聚而居的现象,显示着一个或一些群体将其他社会成员排斥在自己的空间之外的结果,是少数群体成员的空间分布没有与其他社会成员保持一致的状态。空间隔离,是社群分化的空间映射,即居民的居住地因为各种社会因素而产生的分区化现象。“从根本上说,城市居住空间分化来源于城市互动的动力,形成于社会经济背景、人口和文化结构框架。”[2]344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或自我分类或被分类为社会组织的不同组成部分,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通过隔离、同化、再隔离的协同过程,城市的不同部分和住房的不同类型逐渐由不同社会经济状况的家庭、不同规模和结构的家庭和不同民族和种族背景的人们所表征”[2]344,从而形成城市空间分布的不同景观。消费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社会特征相同或相似的社会成员偏好于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大致相同类型的住宅从而聚集在某一特定类型的社区,而社会特征差异较大的群体则倾向于彼此分散居住,由此形成物质空间和社会空间各异而彼此相对封闭的不同居住区,“物理空间的隔断也会拉大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心理距离和情感距离”[2]344。综上,空间隔离可以界定为物质空间隔离、社会空间隔离、心理空间隔离:一是不同群体居住区在地理空间和社会空间上的相互隔断;二是相互隔离开来的社会群体之间缺乏互动,社会距离拉大,表现为情感归属上的相互隔绝,相互排斥、情感疏离、互不交往,城市空间隔离包含了上述三种隔离状态,是三种隔离状态的统一。

城市的出现是人类聚落而居的生活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空间隔离则是阶级社会城市空间结构的普遍样态。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曾经有过希腊的每一城市国家都已分裂成为“富人之国”和“穷人之国”的慨叹,距今四千六百年作为城市文明雏形的南美洲最早的城市卡拉尔,不同社会阶层的居住分割就已经泾渭分明:石头建造的大宅属于上层阶层,而大多数谦卑的泥砖房才是其他人的住处。迄今为止,城市生活中的空间隔离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经典类型:一是基于种族因素而形成的南非、美国式的种族隔离,二是基于不同经济地位而形成的贫富分区式的隔离,三是由于种族和财富收入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隔离,例如不同性别的隔离、少数民族的隔离、不同职业群体的隔离、不同宗教信仰的隔离等等。此外,根据主观因素还可以将隔离区分为自愿性隔离和被动式隔离两种不同的形式。

尽管隔离、封闭小区、“堡垒化城市”等概念缘起于西方,并最先在那里被赋予实践的内涵,但作为一个理论抽象,它却超越了经验内容而有着跨地域、跨文化的普遍存在性,以居住空间隔离为代表的城市空间分异已成为当代城市转型的普遍特征。当前,我国的城市空间处于“类隔离”的状态,即高收入阶层的高档豪宅居住区因封闭而与其他阶层住区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隔绝、隔断,这种人为隔离的实质是阶层分化的空间反映,我国的城市空间分化状态在历史、成因、影响等方面呈现出与其他国家的城市隔离不同的特征,因而称之为“城市空间类隔离”。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空间的类隔离状态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产生背景不同。城市空间类隔离状态有着完全不同的形成机制:以种族、民族隔离为标志的城市隔离是存在多种族、多民族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主要由于移民政策、种族歧视和住房市场政策而形成的居住隔离;贫富阶层式的居住分区往往经过数百年的沉淀,是经济发展中的资本财富自然流动和市场经济自然选择的结果。我国以贫富分区为理想型的城市空间类隔离产生于以社会转型为核心的社会变迁、城市社会阶层分化、居住分化的社会背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土地供给由无偿划拨改变为有偿使用,使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空间不断扩大,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得劳动力资源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日趋自由。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多元化的投资及收入分配机制,使计划经济时期固化的社会群体逐渐被分化,形成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经济收入阶层。在大规模的城市商品房建设开始之后,不同收入的家庭,选择住房标准的差异开始加大,推动着原有的均质住房形态向非均质住房形态转化,其中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以较高的市场价格入住享受全封闭物业服务的高档公寓或花园别墅,形成富人区,从而出现城市空间的类隔离现象。

第二,表现形态不同。绝大部分的空间隔离表现为阶层式的贫富隔离和种族隔离的叠加形式,呈现为物质空间、社会空间和心理空间隔离的聚合状态,表征为尖锐的富人区与贫民窟的对立。例如南非基于种族歧视而形成的臭名昭著的种族隔离制度,根据种族将人们分隔成不同的社会群体加以区别对待,甚至在1950年依据《种族区域法》建立了区域隔离制度:每一地区的不同种族都有各自的居住和商业活动空间,法律禁止其他种族在不属于自己的区域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尤其加强了对黑人进入禁制区时必须携带许可证的控制,以将黑人隔离在白人的规定区间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也禁止不同种族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融合。迄今为止,除南非外还有许多国家事实上依然存在因种族歧视而出现的隔离现象。

我国不存在由于民族、种族因素所导致的空间隔离,主要是不同社会阶层购房市场的不同购买力而导致的贫富分区,确切来讲是“富人区”以封闭社区形式同其他社会阶层居住区的分隔、隔离。多位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的城市空间隔离状态主要体现在物质空间和社会空间层面,尚未达到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心理上完全隔离、隔断的程度。

第三,发展机制不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诸多国家的居住隔离是制度性隔离,以法律明确规定并加以保护的城市住房隔离获得存在、发展的制度合法性支持;目前在我国,对于贫富分区居住社会各阶层民众有着不同的评价,贬褒不一,虽然有极少数人竭力鼓吹“贫富不同阶层就应该分区居住”,“穷人就应该和富人区隔开来”,但是这种观点并未得到公众的一致认可,对于贫富阶层是否应该分区居住的问题,政府、房地产商、市民的意见各执一端,尚未形成为国家法律,因此对于城市空间的类隔离状态事实不存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支持。

自1978年的城市住房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居民的贫富分区不仅已经开始出现而且日益呈现蔓延、加剧之势,随着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城市运动的兴起,低收入群体居住的边缘型小区和高收入群体居住的豪宅别墅式住区几乎同时出现,戒备森严的封闭式小区接替了原有的自然型、街坊式的小区居住模式,使城市的空间结构呈现出“孤岛马赛克”式类隔离的新特征。目前,我国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对贫富分区的看法大体上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贫富分区古已有之,且符合目前社会各阶层民众的实际生活需要,因此而形成的类隔离状态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无需大惊小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贫富阶层各自封闭居住使富裕阶层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被人为割裂,来自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隔和疏离有可能加剧社会隔阂,从而影响城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认为,城市贫富分区作为社会分化的结果,体现了高低收入不同的社会成员在空间权利、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占有上的不平等,在社会转型中这种城市空间类隔离现象的产生作为政府、房地产商和市民三方互动的结果有其必然如此的客观逻辑。城市居住空间的类隔离对社区发展而言是利弊共存的,其利在于,阶层型的居住模式在各自封闭起来的小区内部聚居着收入水平、情趣爱好、生活理念相类似的人群,有助于增强本住区居民的阶层认同感,易于凝聚社区情感,形成“邻里效应”,从而形成和谐的邻里关系;其次,在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中,在调动社区内居民广泛的公共参与的基础上,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适合本住区居民实际要求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增强社区服务的实效性,从而提高城市社区建设与治理水平。

但是,城市空间类隔离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

第一,从个人层面看,不同层次的空间消费能力和水平形成凝固的社会身份架构,将会进一步阻碍不同阶层之间的沟通与流动,最后的结果是社会大多数边缘人群和弱势群体日益被排斥,贫富分区导致各阶层在城市空间的同质聚集效应越来越强,加剧贫困的生产与再生产,将会使社会贫困群体产生相对剥夺感。空间形式是不同阶级利益和权力的表达,如果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距离不断拉大使物理空间的隔离上升到情感空间和心理空间隔离的程度,就有可能爆发社会隔阂和社会冲突,甚至以社会运动的形式使城市社会失去应有的和谐与稳定,从而大大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社会隔离的美国研究成果也为这一消极影响提供了鉴戒:美国中产阶级谋求政治独立的动因之一是使其能设置障碍而远离低收入人群,而中产阶级意欲远离低收入家庭的原因,是“害怕低收入家庭会威胁到他们所在社区和学校中形成的资产价值、生活方式及道德秩序”[3]125。

第二,从城市层面看,城市空间的类隔离将会导致城市公共空间的萎缩乃至丧失。“公共空间”不仅是表征社会活动空间场域的地理学概念,更是一个展现在空间之上的人与人之间广泛互动、友好相处、和谐共存的社会学概念,从人皆可以畅所欲言的成为西方民主象征的古希腊的市民广场,到今天大妈们在社会各界重重压力之下依然大跳广场舞而占据的中国城市街头一隅,在所有时间、向所有人开放应该成为“城市公共空间”的本质要义,它是社会交往、社会融合的体现,是城市居民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场所。在资本与权力的合谋中,我国的城市公共空间正在被房地产开发商的高楼大厦所吞噬,城市中高档豪华的居住小区

几乎都拥有只对本社区居民开放的城市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社会景观,正所谓“区位优越不可替代,环境优雅不可再生,建筑精美不可复制,风格各异不可仿造,人文价值不可类比”,由于高档别墅小区无一例外都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本应由城市居民共享的公共空间成为城市权贵阶层少数人的“私家领地”,而庞大的底层社会人群的公共空间利益则被忽视。

第三,从国家层面看,因城市居住隔离引发社会动荡在多个国家已有先例,足以成为我国的前车之鉴。法国巴黎之所以近年来大力推行城市更新计划,倡导穷人和富人的混合居住,是因为曾经实行的“城中城”即“贫富分居”模式导致尖锐的社会矛盾,先后两次引发大规模骚乱事件,被称之为“市镇规划”的败笔而引以为戒。即使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也不得不多次面对类似“弗格森枪击案”判决结果所引发的严重骚乱,美国社会长期以来“黑白种族隔离”所导致的社会两极分化已使社会发展不得不付出更大代价。虽然我国的城市居住分化与西方国家的隔离状态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住宅并非简单的居所问题而是关系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的政治问题,居住空间消费与占有能力的差异关涉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区的封闭正在使贫富差异外显化,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新城拓展人为地把低收入人群“边缘化”,长此以往极有可能激发底层民众的不满情绪,在与居住隔离相伴随的社会议题中,不公平的被剥夺感充斥其间,长此以往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美国城市研究学者格莱泽认为,“城市的成败通常超出政治家的控制,但城市政策却对城市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于上述分析,实施有助于促进城市社会融合的空间对策、消解空间类隔离状态、实现社会空间正义已经成为城市治理的崭新议题。为实现城市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做出改善的努力:

首先,要避免社会排斥与隔离,就必须从根本上缩小贫富差距。城市空间的类隔离是城市社会阶层分化的必然结果,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穷人和富人在居住权上的博弈。我们要看到,在城市建设中出现适合不同社会阶层的建筑与居住区域是必然的趋势,任何社会都难以避免因阶层不同而导致的居住分区问题。社会分层化的趋势促使富人们在居住区域的聚集并不可怕,贫富分区并不等于社会隔离。我们要谴责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以及通过鼓吹贫富分区导致阶层隔离的结果,因此,首先要认识到修补社会裂痕的根本举措在于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

其次,通过城市规划手段将空间类隔离调控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是政府不能“纯化”居住分区。首先要限制占用大量土地和自然资源的豪宅、富人区的开发和建设规模,如果任由富人区蔓延,则意味着社会资源占有和分配上的日益不均衡。在高房价使人“望房兴叹”、年轻一代的生活斗志被住房所累的今天,极尽地利、奢华的高档别墅富人区作为社会不平等的标志只能拉大社会成员之间的“精神密度”,甚至可能引发底层民众的仇富心理。其次,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城市开发,不能简单地将回迁户或穷人赶离城市中心或所谓的高尚社区而人为地将他们迁居到郊区,这种做法不仅会使普通民众失去“社区感”和谋生的机会,而且也易造成低收入群体的大量聚集,长此以往,极易形成“贫困的郊区”。在避免贫富分居的中国语境之下,政府可以充分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模式,通过城市规划布局的调整把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补贴出售房、广厦房、经济实用房、集资修建房、公房拆迁安置后按政策购买的住房等一系列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在配套成熟的市中心,甚至建在中高档小区。地方政府可以发挥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的作用,可强制要求房地产商对配建住房实施特殊管理,如减免部分物业费或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以使困难群体住得更舒心。

二是要制定长期有效的住房公共政策,缩小不同居住区在“公共消费”上的差距。贫富分化和分区居住是城市发展面临的客观事实,地方政府不应在“土地经济”的利益驱动之下来刻意渲染、推动贫富分区的过程,而应高度重视这一分化过程有可能带来的社会解组、社会分裂的负面影响,在道路、文化娱乐设施、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商业和服务设施的提供上,要向普通居民区包括贫民区倾斜,只有政府的公共物品特别是社会福利的开支更多地向非富人区倾斜,才能使各阶层民众均等化地享受社会资源。因此,城市政府除了要竭力缩小贫富差距、增加低收入者的收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还要确保贫富不同社会阶层的居住小区在外在环境等资源占用方面的差异不能悬殊到威胁社会和谐的程度。

参考文献:

[1]甄峰.城市规划经济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

[2]保罗·诺克斯,琳达·麦克卡西.城市化[M].顾朝林,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3]吴庆华.城市空间类隔离:基于住房视角的城市社会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11.

[责任编辑:马莉]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16)02-0075-04

[作者简介]吴庆华(1970—)女,齐齐哈尔人,齐齐哈尔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城市空间类隔离:基于住房视角的城市社会学分析”的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15-12-25

猜你喜欢
城市空间
城市空间环境设计的理解和探究
浅谈高层建筑设计与城市空间
中国元素在城市空间中的运用研究
区域特色文化与城市空间的景观语言生产
冯小刚电影中的城市空间与身份认同
基于“海绵城市”理念下的下沉式绿地设计探讨
转型期西安市城市空间重构的趋势与驱动机制
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