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历史的考察

2016-03-16 07:13王中汝
关键词:专政人民出版社列宁

王中汝

(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91)



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历史的考察

王中汝

(中共中央党校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91)

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专政是适用于特殊历史时期的、有着时间限制的、不受宪法与法律约束的一种政治统治方式,是与民主及其政治设施相悖的。专政只是诸多政治统治方式中的一种,它并不等于政治统治。专政与民主并行不悖、紧密结合,是从列宁开始的,被斯大林所强化、固化,并成为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从对无产阶级的民主和对资产阶级的专政相结合出发理解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中国共产党对专政及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总的来说来自苏联。 尽管中国共产党已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新理念,但一些已经不符合时代潮流与现实需要的政治符号还具有相当顽强的生命力。准确理解专政的内涵,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认识论基础。

专政;民主;法制;无产阶级专政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写出专论无产阶级专政问题的著作。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理论研究,剖析资本主义矛盾,教育和启发无产阶级,组织无产阶级政党进行革命斗争,而不是预测革命胜利后怎么办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论述过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考察梳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历史演变脉络,剔除附加在马克思恩格斯名义下的理解偏差,对于共产党转变执政理念,改革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欧洲文化中的“专政”概念

马克思恩格斯出生并终生生活在中西欧,欧洲文明是他们的最基本的文化背景。准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首先必须弄清楚对他们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对具有其他文明背景者来说却是必须厘清的“专政”概念。

在欧洲语境中,“专政”这个概念来自古罗马,中文也可以翻译为“独裁”。在罗马共和国早期,“独裁者是在国家受到外来威胁或内部发生动乱的特殊情况下,由执政官根据元老院的推荐而任命,并得到库里亚大会(平民大会)批准的最高行政官员。他的任期是暂时的,限于6个月之内,所以尽管他施行绝对的权力,他却不是一个暴君,而是一位救世主。他需要向那些他所统治的人和法律解释其行为并对此负责。他是宪法规定的独裁者。”罗马共和国后期,专政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即“失去了其合乎宪法和暂时的性质,并且不仅包含了行政权,也包含了立法权,所以独裁者的权力在实质上成了无限的权力”。到近代,“专政的实质是独裁者高于法律。独裁者的权力可能受其下属的限制,但他们却不会受到宪法的制约,此外,他也不对他所统治的人民负责”。*《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1页;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页。

“专政”具有本初和衍生两层含义。在其本初意义上,“专政”是一种合乎法律、源于法律的、暂时的战时体制。作为个人的“专政者”,享有法律赋予的、在“专政”时期不受法律制约的绝对权力。随着“专政”时期的结束,“专政者”在失去绝对权力的同时,还要向“他所统治的人和法律解释其行为并对此负责”。在其衍生意义上,“专政”是一种统治者享有绝对权力、不受宪法制约、不对被统治者负责的政治体制。两种含义的共同点,是专政者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两种含义的不同点则表现在:原初的“专政”,是暂时的、合乎法律要求的;变化之后的“专政”,失去了暂时和合乎法律要求的特征,成为无时间限制的、不对法律和任何人负责的政治体制。

在近代法国革命进程中,原初意义上的“专政”多次出现。1793年6月,面临保皇党与欧洲反法国家的战争威胁,罗伯斯庇尔领导通过保障人民自由、平等权利的新宪法之后,被国民公会选举为“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独裁官”。在1848年法国革命中,卡芬雅克被国民议会授予独裁权,残酷镇压起义工人。对于这些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是清楚的。马克思曾批评说,英国“下院各个委员会工作得很差劲,拖拖拉拉”,“只有在像1793年法国国民公会那样的革命专政的议会里,这种委员会才能带来良好结果”。[1]罗伯斯庇尔曾经说过,“革命,这是自由反对自由敌人的战争;宪政,这是胜利与和平的自由的制度。”“革命政府所以需要非常行动,正是因为它处在战争状态。它所以不能服从划一的和严格的规章,是因为它周围的情况是急剧发展和变化无常的,特别是因为它必须不断采取新的和迅速见效的手段来消除新的严重的危险。”[2]这也是马克思赞扬法国国民公会实施“革命专政”的原因。

二、马克思恩格斯理解的专政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专政”概念在多处出现。马克思恩格斯使用“专政”概念的频率,也远远高于“无产阶级专政”概念。马克思明确指出,专政是一种统治方式或政治“方法”。他说:“国民议会本来应该处处以专政的办法反对腐朽政府的反动企图,这样它就能在人民中间取得强大的力量,在这种力量面前任何反动势力都会碰得头破血流。可是它并没有这样做。”“这个会议不是引导德国人民或者接受德国人民的引导,而是废话连篇,使人民感到厌倦。”“对国民议会来说,人民是不存在的,因为在议会的生活中找不出人民生活的反映。到现在为止,国民议会连革命运动的回声也够不上,更不用说是革命运动的中央机关了。”[3]46在这里,“专政”是一种革命“办法”,是国民议会“反对腐朽政府的反动企图”的“办法”。这种“办法”具有什么特点,马克思没有进一步展开,但可以从他和恩格斯的相关著作中提炼出来。

恩格斯指出,1848年革命失败后,德国统治阶级“消灭最后一点伪善的‘宪法保证’,办法是实行最无限制的,最专横恣肆的军刀专政,停止旧的甚至3月以前的法律和法院的效力,……向革命进行报复”[4]589。恩格斯说:“暂时的革命秩序正在于,分权暂时被废除了,立法机关暂时攫取了行政权或者行政机关攫取了立法权。革命的专政(不管它是通过怎样软弱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它仍然是专政)是掌握在国王的手里,还是掌握在议会的手里,或者是掌握在这两者的手里,——这都无关紧要。”[3]226恩格斯还指出,“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他“陶醉于立宪的幻想”,想通过分权“拯救自由”。因为,“在任何一个尚未组织就绪的国家机构里,有决定意义的不是这种或那种原则,而是salut public,社会安全”。[3]475从恩格斯的论述看,专政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专政是暂时的、非常态的政治统治形式;专政权力不受宪法和法律限制。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还可以发现专政具有主体多样性的特点。这种多样性,表现在个体、阶级、机构等方面。关于个人专政,马克思曾批评说,英国首相帕麦斯顿“用一些等于零的人物来组织内阁,而只有他才是内阁中的整数”,这种权力大到“代替内阁”的现象“体现着强有力的个人专政”[5];马克思还揭露过法国的国务大臣富尔德,指责其“除了在财政方面建立专政,对剧院也建立了专政”[6]。在恩格斯的著作中,也出现过“布伦坦诺的独裁专政”[7]这样的说法。与此同时,“资产阶级专政”“议会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等,也多次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前引马克思的著作,“专政”的主体就是国民议会。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还出现过以下文字:“纯粹的资产阶级共和派专政。起草宪法。宣布巴黎戒严。资产阶级专政因12月10日波拿巴当选为总统而废除。”“秩序党实行议会专政。”[8]558恩格斯的一段评论,则同时使用了“个人专政”“几个人的专政”“少数人的专政”与“阶级的专政”概念:“由于布朗基把一切革命想象成由少数革命家所进行的突袭,自然也就产生了起义成功以后实行专政的必要性,当然,这种专政不是整个革命阶级即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那些进行突袭的少数人的专政,而这些人事先又被组织起来,服从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专政。”[9]358这段对布朗基主义的批评,体现出马克思主义与布朗基主义的一个重大区别:前者主张的“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而非无产阶级中的“少数人”或“几个人”甚至是“一个人”的专政;后者主张的“专政”,却是“少数人的专政”,甚至是“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的专政”,即领袖独裁。

将专政的主体从个人扩展到机构、阶级,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近现代政治学的一大贡献。但这并没有背离专政概念的本初含义,即发生在革命等特殊时期、暂时停止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排斥正常的国家权力分工等。此外,在他们的著作中,“专政”还有个人高度集权之意。对于革命者或反革命者来说,专政在革命时期或反革命时期都是必要的,但也是暂时的,这正是无产阶级专政总是与过渡时期联系在一起的根本原因。就其词意而言,所谓过渡,并非常态,因而也是短暂的。

三、马克思恩格斯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

在马克思那里,“无产阶级专政”概念首先出现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马克思认为,1848年至1850年法国统治阶级疯狂使用暴力镇压人民革命的现实,促使无产阶级“日益团结在革命的社会主义周围,团结在被资产阶级用布朗基来命名的共产主义周围。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8]166。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提出了“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的革命口号。此后,在1852年《致约瑟夫·魏德迈》的信和1857年《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也提出过无产阶级专政问题。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无产阶级专政毫无例外地是和“过渡阶段”“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政治上的过渡时期”等联系在一起的。毫无疑问,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要建立的专政只能是整个革命阶级的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而非布朗基主义的个人专政。但这种专政的具体形式是什么?是否排斥宪法和法律,仅仅凭借形势的需要采取革命行动?依照马克思恩格斯对“专政”概念的理解,无产阶级专政既然是专政,必然会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问题不仅在于此,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国家与无产阶级专政具体形式的主张。

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夺取并短暂掌握政权的第一次尝试。公社应该怎么对待现存的国家政权?马克思提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里的“国家机器”,主要指“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僚机构、教会和法院”等[9]151。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权。“在法国这样的国家里,行政权支配着由50多万人组成的官吏大军,也就是经常和绝对控制着大量的利益和生存;在这里,国家管制、控制、指挥、监视和监护着市民社会——从其最广泛的生活表现到最微不足道的行动,从其最一般的生存形式到个人的私生活;在这里,这个寄生机体由于极端的中央集权而无处不在、无所不知,并且极其敏捷、极其灵活,而现实的社会机体却极无独立性、极不固定”[8]511。对于这样的官僚军事国家机器,马克思反对把它“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主张“把它打碎”,认为“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10]

“打碎”不等于“废除”。马克思恩格斯不是国家主义者,但也不是无政府主义者。“无产阶级在取得胜利以后遇到的唯一现成的组织正是国家。这个国家或许需要作一些改变,才能完成自己的新职能。但是在这种时刻破坏它,就是破坏胜利了的无产阶级能用来行使自己刚刚夺取的政权、镇压自己的资本家敌人和实行社会经济革命的唯一机构,而不进行这种革命,整个胜利最后就一定归于失败,工人就会大批遭到屠杀,巴黎公社以后的情形就是这样。”[11]609-610“打碎”并亟待“废除”的,不是国家政权本身,而是国家政权“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9]111,即压迫人民的官僚制度、暴力机关。在此之外,“旧政权的合理职能”[9]156,或者说是“同现在的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9]444-445,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国家废物全部抛掉”[9]111。先“打碎”,然后再重新组织,而不像“废除”那样,全面扫进历史的垃圾堆。“这个国家或许需要作一些改变,才能完成自己的新职能”[11]610,即为此意。

如何从根本上消灭、防范官僚制度?经济上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政治上实行彻底的民主制度。一方面,实行无限制的普遍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各种公务人员,包括公社委员、警察、法官等,都由选举产生。“普选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另一方面,如果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那是最违背公社精神不过的。”[9]156另一方面,广泛多层推行公社制度。地方公社,作为生产者的自治政府,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处理公共事务,并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留给中央政府履行,且“由公社的因而是严格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9]155。普遍选举与随时罢免,地方自治与职能有限的中央政府,都是彻底民主制度的根本体现。有一种观点,把所谓“一个主义、一个党”“一定演化为独裁”式的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归因于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围绕巴黎公社阐发的政治思想*顾准认为,《法兰西内战》为“新法兰西政制”描绘一幅“直接民主的理想”蓝图:第一,“它主张法国各城市都组成巴黎公社式的公社。一切城市公社,都是直接民主,决非代议政治。……直接民主,当然不存在执政党和反对党。”第二,“它主张,共和国是各公社的自由联合体。共和国要不要一个中央政府?”第三,“《法兰西内战》主张……官僚机构要彻底打烂……要恢复雅典时代的简直没有行政机构的做法”。顾准认为,《法兰西内战》倡导直接民主,是“复古,事实证明直接民主行不通”。在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一个主义、一个党的直接民主”“一定演化为独裁”。见《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4-369页。,是没有依据的。

1871年以后,马克思恩格斯都反思过巴黎公社的失败。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就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关于这一点不可能有任何异议。对巴黎公社有过很多不正确的理解。公社未能建立起阶级统治的新形式。通过把一切劳动资料转交给生产者的办法消灭现存的压迫条件,从而迫使每一个体力适合于工作的人为保证自己的生存而工作,这样,我们就会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唯一的基础。但是,必须先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才可能实现这种变革,而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的军队。工人阶级必须在战场上争得自身解放的权利。”[12]468马克思将巴黎公社的失败,归结为“未能建立起阶级统治的新形式”,没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没能建立起强大的“无产阶级的军队”[12]468。在这里,无产阶级专政,是与“战场”即革命时期联系在一起的。

恩格斯的理解,与马克思不同。恩格斯认为,巴黎公社的领导者,主要是“布朗基派和蒲鲁东派”,前者“不过凭着革命的无产阶级本能才是社会主义者”,后者则信奉蒲鲁东的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学说。[9]108缺乏科学社会主义的指导,导致了巴黎公社的失败。但巴黎公社本身,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典范:“近来,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就吓出一身冷汗。好吧,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9]111-112如果说,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广泛采取普遍选举、随时罢免与地方自治制度,那么,这里的“专政”已经失去专政的本意。即使如此,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政权,也是暂时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廉价政府或‘真正共和国’,都不是它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它的伴生物”[9]157,是通往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

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恩格斯提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13]1894年,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但是,共和国像其他任何政体一样,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只要它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它就同任何君主国一样敌视我们(撇开敌视的形式不谈)。因此,无论把它看做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形式,还是当它还被资产阶级掌握时,就把社会主义的使命委托给它,都是毫无根据的幻想。”[14]换言之,作为政治形式,民主共和国不带有社会制度属性,既能为资产阶级所用,也能为无产阶级所用。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既然称之为“民主共和国”,显然是不能排斥宪法和法律的政治统治形式。这个思想,与恩格斯主张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15]是一致的。

在理论上,马克思恩格斯非常清楚“专政”的含义,也清楚“无产阶级专政”只适用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是暂时的政治形式。即便这样,在迄今为止的近现代历史中,无论是短暂的巴黎公社,还是世界广为采用的民主共和国(不管其阶级属性如何),都没有出现系统的个人或集团排斥法律的独裁统治。在20世纪的某些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标榜“无产阶级专政”,另一方面却存在庞大的官僚特权阶层。这样的国家,类似于马克思强烈批判的以行政权支配社会的波拿巴的法国,其实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学说的背叛。

四、列宁理解的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

列宁关于“专政”的论述,较马克思恩格斯多,也较马克思恩格斯详细,这与列宁的革命实践有关。列宁一方面延续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观点,同时也提出了明显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见解。列宁关于专政的论述,集中出现在《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1905年)、《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1906年)、《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1918年)等著作中。

在《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中,列宁提出“‘革命对沙皇制度的彻底胜利’,就是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的革命论断。这种专政,“必不可免地要依靠军事力量,依靠武装群众,依靠起义,而不是依靠某种用‘合法的’、‘和平的方法’建立起来的机关”。这种专政,从性质上看是“民主主义的专政”,它不触动资本主义的基础,“至多只能实行有利于农民的彻底重分土地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和完全的民主主义,直到共和制为止”。[16]38-39这种专政,意味着用“雅各宾派的方式”,“来消灭君主制度和贵族,无情地消灭自由的敌人,用强力镇压敌人的反抗,决不对农奴制度、亚洲式暴政和对人肆意凌辱的万恶余孽作丝毫让步”。[16]40-41在这篇著作中,列宁还指出,那种认为“专政和民主这两个概念是互相排斥的”观点,是“庸俗的资产阶级观点”。“资产者不懂阶级斗争的理论”,“认为专政就是废除一切自由和一切民主保障,就是恣意横行,就是滥用权力以谋专政者个人的利益”。[16]114对于所谓的“庸俗的资产阶级观点”,列宁还正面给予回击,他只是通过回顾马克思在1848年德国时期的相关观点,认为“临时革命政府必须实行专政”,“这个专政的任务就是消灭旧制度的残余”,“专政这个口号的含义就是如此”。[16]115

在《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中,列宁比较全面地阐述了自己对专政的理解。列宁认为,“专政”是个“科学概念”,“专政就是……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在国内战争时期,任何获得胜利的政权都只能是一种专政。但是问题在于,有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一小撮警察对人民的专政,也有绝大多数人民对一小撮暴徒、强盗和人民政权篡夺者的专政”。[17]258类似的说法,在这篇文章中反复出现,如“不受限制、不顾法律、依靠强力(就这个词的最直接的意义讲)的政权,这就是专政”[17]286。再如,“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17]289。列宁还认为,革命者的专政是“为自由而斗争的最高表现”[17]291。1920年,列宁在《关于专政问题的历史》中,出于反驳考茨基等人的现实需要,几乎全面重复了这些观点。

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中,列宁逐个批判了考茨基关于民主与专政的观点。考茨基认为,“按本义来讲,专政这个词意味着消灭民主。”列宁反驳说:“专政不一定意味着消灭对其他阶级实行专政的那个阶级的民主,但一定意味着消灭(或极大地限制,这也是消灭方式中的一种)被专政的或者说作为专政对象的那个阶级的民主。”[18]593考茨基认为,专政“这个词还意味着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一个人的独裁。独裁和专制不同,它不是被看作经常的国家制度,而是被看作暂时的极端手段”[18]592。列宁认为,“专政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权”是“一个正确的思想”,但“专政意味着个人独裁”是不正确的,“因为实行专政的可能是一小群人,也可能是寡头,也可能是一个阶级,等等”。在批驳考茨基之后,列宁对专政及无产阶级专政下了定义:“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8]594-595

列宁的论述,有三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是专政的实施时限问题。在分析列宁关于专政的观点时,不能忽略革命时期、新旧政权并存的历史条件限制。这个革命时期,“不用暴力来对付拥有政权工具和政权机关的暴力者,就不能使人民摆脱暴力者的蹂躏”[17]288。无疑,这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专政问题的基本观点。由此带来的问题是,革命时期结束,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后,还需要“专政”吗?如果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依然是“国内战争时期”,甚至在世界意义上是世界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决战时期,战争与革命是时代主题,这个“专政”无疑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不仅要用暴力手段获得政权,还必须以暴力手段维持政权,这个政权同时也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权。

二是专政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专政这种政治形式,就其历史发展来看,统治者可以采用,处于革命中的被统治者也可以采用。对统治者来说,专政要暂停统治者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直接依靠暴力实施统治。恩格斯对“军刀专政”的批判,即“消灭最后一点伪善的‘宪法保证’”,“停止旧的甚至3月以前的法律和法院的效力”[4]589等,就说明了这个道理。这里的“宪法”“法律”“法院”,无疑都是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对革命者来说,革命就是要“革”旧制度的“命”,自然也包括旧法律的“命”。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问题在于,革命者也在“创造新的革命的法律”[17]289。对于自己创制的法律,革命者理应严格遵守。这样,还能说无产阶级的政权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即专政吗?

三是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专政与“废除普选权”、“消灭最后一点伪善的‘宪法保证’”、停止“法律和法院的效力”等联系在一起。普选权、宪法等,都是体现民主的政治设施,无论这种民主的社会性质如何。换言之,专政与民主是对立的。考茨基对民主与专政关系的看法,接近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列宁却不这样看:“对自由主义者来说,谈一般‘民主’是很自然的。马克思主义者却决不会忘记提出这样的问题:‘这是对哪个阶级的民主?’……古代奴隶的起义或大骚动,一下子就暴露出古代国家的实质是奴隶主专政。这个专政消灭了奴隶主中间的民主,即对奴隶主的民主没有呢?谁都知道,没有。”[18]593自列宁开始,专政与民主开始并行不悖地存在了:统治阶级的民主,同时也是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也就是说,在“专政”体制下,民主是存在的,但依阶级而不同。“无产阶级专政”“除了把民主制度大规模地扩大,使它第一次成为穷人的、人民的而不是富人的民主制度之外”,同时“还要对压迫者、剥削者、资本家采取一系列剥夺自由的措施”。[18]190在这个问题上,究竟是考茨基还是列宁离马克思恩格斯更近?值得人们深思。

列宁关于专政问题的突出见解,是认为专政与民主并不相互排斥,是政治统治的一体两面,并创造出“革命民主专政”“民主主义的专政”这样的概念。在这之后,社会主义国家所用的各种形式的“民主专政”,就来源于列宁,而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如果用“革命民主”或“民主主义”来说明“专政”的性质,说明专政要实现的目标,那还解释得通。如果将“民主专政”作为政治制度安排或政治统治的方法,并使它们同时存在,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专政的基本观点。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列宁的著作中还有另外一条线索。1919年,列宁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它的主要实质在于劳动者的先进部队、先锋队、唯一领导者即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18]835他还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对劳动群众(和整个社会)的领导”[19]。1921年,列宁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治的领导”[20]。专政的“主要实质”,不在于“暴力”而在“组织性和纪律性”,专政等于领导,如何与专政的本初含义即“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17]289(列宁反复强调这是专政的“科学概念”)相衔接,列宁没有给出答案。应该承认,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并没有最后完成。

五、列宁之后的无产阶级专政

1924年列宁去世时,俄国仍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执政的共产党人运用专政的方法实施自己的领导,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列宁去世后,斯大林从理论到实践“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但这种发展并没有趋近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尽管他大量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相关论述来论证“专政”的合理性。

1929年,斯大林提出阶级斗争尖锐论,认为俄国进入了“在社会主义基础上改造整个国民经济的时期”,“这个新时期引起了新的阶级变动,引起了阶级斗争的尖锐化”[21]132。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基础”,另一方面是“阶级斗争尖锐化”。既然阶级斗争尖锐化了,而“无产阶级专政是阶级斗争最尖锐的形式”[21]134,那么无产阶级专政必然加强。1934年,斯大林提出,苏联“正向着建立无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前进”,这个“无阶级社会”是“用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机关、展开阶级斗争、消灭阶级、消灭资本主义阶级残余等手段,在反对内外敌人的战斗中争得和建成的”,“无产阶级专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21]331-3321936年,新制定的苏联宪法宣布社会主义制度已基本建立。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说明中,还强调要“加强工人阶级专政”,但这个时候“专政”的内涵与过去有所差异——“使专政变成对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更灵活、因而也更强大的体系”。*《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07页,第408页。斯大林认为,“无产阶级就是被资本家剥削的阶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工人阶级不仅没有被剥夺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反而是同全体人民一切占有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既然如此,难道还可以把我国工人阶级叫做无产阶级吗?当然不可以。”(《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4—395页)“无产阶级专政”,也随之改为“工人阶级专政”。

1939年,斯大林在苏共十八大上指出,苏联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反对我们党的总路线的人,各种各样的‘左’派和‘右’派,各种各样的蜕化变质分子,如托洛茨基—皮达可夫分子、布哈林—李可夫分子”等,“宁愿同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人、法西斯分子同流合污,为外国谍报机关效劳,充当间谍,答应帮助苏联的敌人来分裂我们国家,在我国恢复资本主义奴隶制”,成为“人民公敌”。[21]455-456那种主张国家应该消亡的观点,“低估了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机关派遣间谍、杀人凶手和暗害分子”与“社会主义国家及其军事机关、惩罚机关和侦查机关”两种力量的“作用和意义”。[21]465自相矛盾的是,斯大林同时指出,随着苏联新宪法的通过,国家政权“在国内实行武力镇压的职能已经消失”,“代替镇压职能的,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免受盗贼和人民财富盗窃者损害的职能”,“军队、惩罚机关和侦查机关”即国家政权的暴力机器的“矛头已经不是针对国内,而是针对国外去对付外部敌人了”。[21]470-471

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成分)越发展,阶级斗争就越尖锐,无产阶级专政就越要加强,这就是斯大林的基本逻辑。在过渡时期,专政的主要对象是作为整体的剥削阶级。在作为一个整体的剥削阶级被消灭之后,专政的矛头对准了新经济政策催生的所谓的“富农”“资产阶级分子”,对准了“党内反对派”即所谓的“托洛茨基—皮达可夫分子”“布哈林—李可夫分子”等。最后,这些人也被消灭了,专政的矛头才指向外部敌人。至于恩格斯那段“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22]著名论述,则被斯大林认为不适用于“某一国的某个具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具有“一般的抽象的性质”,不适用于还受着“资本主义的包围”和“外来武装侵犯的威胁”的苏联。[21]467诚然,残酷的生存环境,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政权;诚然,列宁说过“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一整个历史时代”[18]612,意即专政的历史时期不会短。但是,既然承认过渡时期已经结束,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就无法给“专政”依然存在且不断强化以一个充分的理由。在这里,有一个基本事实必须清楚:政治统治可以采取很多形式,“专政”只是最特殊的形式,其本身并不等于政治统治。无论如何,自此以后,这种专政在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得到普遍实施。

20世纪30年代苏联发生的大镇压、大清洗,正是斯大林“无产阶级专政”逻辑的必然结果。罗伊·梅德韦杰夫认为,在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之前,尽管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是党的专政,特别是党的上层人物即“领袖的专政”,但这种专政还“要求保持党内一定的集体领导准则和原则”。从30年代开始,斯大林毫无顾忌地破坏民主法制,确立了自己的个人专政。“30年代末确立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斯大林的个人专政在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斯大林在其生命的最后15年中所拥有的权力是近千年来任何一个俄国沙皇、任何一个独裁者所没有过的。”[23]一边是冤狱不断、恐怖统治,一边是鼓吹“社会主义的民主主义”[21]402的优越性,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对巴枯宁的批评,即在工人组织中实施“用民主的漂亮辞句加以掩饰”的“经常专政”[24],在苏联模式社会主义中成为长期存在的政治现实。

中国共产党对专政及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总的来说来自苏联。但是,也有少数党的领导人初步提出过自己的思考。1959年,刘少奇在阅读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指出:“教科书没有分清专政和民主的方法,没有明确区别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只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是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把国家组织和教育群众的职能叫做‘专政’,那么就可以对群众粗暴了。专政只能对反革命。从国家职能的发展趋势来看,专政的作用越来越少,组织教育的职能越来越多。国家专政对内的作用越来越小,组织教育群众的职能一万年也有。”[25]在这里,专政成为任何性质的国家政权都具有的镇压职能,而非列宁所说的“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982年,胡耀邦在会见法共中央书记乔治·马歇时指出:“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在两个方面、四个问题上走了弯路。……在专政问题上我看是曲解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抓了很多人,甚至杀了很多人。我们也犯了这个错误。我们没有认真考虑社会主义的民主问题。”“你们党、意共、西共,都不赞成提无产阶级专政,我们现在也不提无产阶级专政。……我反复说,无产阶级专政,包括人民民主专政不要多讲,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就好了。”[26]然而,上述理解并没有占据党内主流。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践踏宪法法律的“与无产阶级专政毫无共同之点”的“封建法西斯专政”[27]还是在中国大地上演了。破坏法制,是专政逻辑的必然结果。

坚定不移地改革开放,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市场化改革,使中国避免了苏联那样的命运,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尽管执政党已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提出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执政新思维,但一些已经不符合时代潮流与现实需要的政治符号还具有相当顽强的生命力,某些人对专政的认识也依然停留在列宁当年批判考茨基的水平上。“专政和民主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有民主同时就有专政,资产阶级民主同时也就是资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专政,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同时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敌对阶级势力的专政,从来不存在没有任何专政的‘纯粹民主’。”不仅如此,“把握无产阶级专政与依法治国的统一”这样的口号也提了出来[28]。如果不是故意曲解专政的含义,把“不受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与“依法治国”这两种截然对立的事物“统一”起来,是不可能完成的事。由此看来,准确理解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内涵,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认识论基础。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94.

[2]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5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10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396.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210.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206.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15.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71.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67-568.

[16]列宁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7]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18]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列宁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30.

[20]列宁全集:第4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07.

[21]斯大林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1.

[23]罗伊·梅德韦杰夫.让历史来审判——论斯大林和斯大林主义:下册[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648.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80.

[25]刘少奇年谱: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468.

[26]胡耀邦思想年谱:下卷[M].香港:泰德时代出版有限公司,2007:800.

[27]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8.

[28]田改伟.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无产阶级专政的真谛——《读点马列原著讲座》之十九[J].中华魂,2006(4).

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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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444(2016)05-0585-09

2016-06-11

2012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恩格斯民主思想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研究”(12BKS008)。

王中汝(1973-),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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