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军
(湖北民族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 湖北恩施 445000)
古代新坟祭扫时间的限定及其文化内涵*
丁志军
(湖北民族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湖北恩施445000)
明清以来,中国民间出现了将祭扫新坟的时间进行特别限定的习俗。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区域多在“春社日”前祭扫新坟,而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地区则多在清明节前的“寒食节”祭扫新坟。南北方在祭扫新坟时间节点的选取上出现的差异,极有可能是由北方社节传统过早衰落和消失所导致。但两者的宗旨都在于避开以娱乐与狂欢为基调的“春社日”和“清明节”,以“哀”的形式和优先祭扫新坟的原则凸显对新丧亲人的追怀与悼念,是“慎终”的体现和中国传统“孝”文化在祭祀习俗中的延伸。
新坟新坟不过社罢社寒食哭新鬼孝文化
中国的墓祭传统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如周代“冢人”的职责之一便是:“凡墓祭,为尸。”*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春官宗伯第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71页。汉代人对墓祭已经非常重视了,《后汉书》注引《汉官仪》云:“诸陵寝皆以晦、望、二十四气、三伏、社、腊及四时上饭。”*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99页。民间则多在伏、腊进行墓祭。六朝及唐代,民间扫墓多在寒食节进行;唐宋以降,随着清明节逐渐取代寒食节的地位,寒食节扫墓的习俗也逐渐演化为清明节扫墓。清明节祭扫旧冢,这一点在南北方是一致的,但明清及民国时期,无论是在南方还是北方,都出现了将祭扫新坟的时间与祭扫旧冢进行特别区分的现象,前者将时间限定在“春社日”之前,后者则多限制在清明节前的“寒食节”进行。两者在时间节点上都早于清明节。
所谓“新坟”,指新葬未满三年之坟。“三年”之丧期在中国有着久远的传统,早在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时期就已经是“天下之通丧”了。对于为何新丧以三年为期,孔子的解释是:“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何晏注,邢昺疏:《论语注疏》,《阳货第十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5页。《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何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三年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16页。可见,“三年之丧”是基于“孝”而产生的礼制。“社”指社日,古有春社、秋社之分,此处特指春社。“新坟不过社”是中国南方地区的一种民间习俗,指新葬未满三年之坟,祭扫应赶在“春社日”之前进行,故又叫“拦社”。此种习俗在以长江流域为中心的川、黔、湘、鄂、赣、粤等地的方志中多有记载:
新冢必于社前祭扫,俗传新坟不过社也。*《民国巴县志》,卷五,第五十页,刻本,民国二十八年。
谚云:“新坟不过社。”人家有新坟,必于社前祭扫。*《同治重修成都县志》,卷二,第三页,刻本,同治十二年。
俗云:新坟祭扫不过“社日”。*徐焕斗:《汉口小志》,铅印本,第十页,民国四年。
社前,以纸钱挂新坟,行拜扫礼,过社则止。*《道光晃州厅志》,卷三十六,第二五七页,刻本,道光五年。
清明日拜扫先茔,标挂纸幡,新坟总在社前。*《独山州志》,卷三,油印本,贵州省图书馆,1965年,第32—33页。
清明日,具牲醪纸钱扫墓,惟新墓则于社前。*《同治萍乡县志》,卷一,第三十二页,刊本,遵敬堂,同治十一年。
新葬扫墓不过社日,旧坟拜于清明以后。*《嘉庆龙山县志》,卷三,第五页,刊本,龙山:金紫阁,嘉庆十年。
“新坟不过社”的习俗在不少地区至今尚有保存。对于此习俗的由来,古代关于丧礼与祭礼的文献中并未找到相关的记载,各地方志与民间传说皆语焉不详,惟《增修灌县志》载:“凡人家有新坟,必于社前祭扫,亦古人罢社之意。”*《光绪增修灌县志》,卷十一,第四页,刊本,光绪十二年。即“新坟不过社”与古之“罢社”有着相同的文化渊源。“罢社”之说,据《三国志》载:“王修……年七岁丧母。母以社日亡,来岁邻里社,修感念母,哀甚。邻里闻之,为之罢社。”*陈寿著,裴松之注:《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第345页。此处所谓“罢社”,指王修的邻里罢停“社日”的所有活动。古代“社日”以祭祀社神为主要内容,据学者研究,社祭与大地崇拜或生殖崇拜有较密切的关系,其起源甚早。周代各诸侯国便已有了举行社祭的场所,据《墨子·明鬼》载:“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吴毓江撰,孙启治点校:《墨子校注》,中华书局,1993年,第338页。祖、社稷、桑林、云梦为燕、齐、宋、楚四诸侯国举行社祭活动的场所。墨子所谓“男女之所属而观”,正表明社祭之日实为民人欢聚的日子,后世“社会”一词,即因古代社祭之会而得名。这种“欢聚”的性质在后代表现得愈加明显。《荆楚岁时记》载:“社日,四邻并结宗会社,宰牲牢,为屋于树下,先祭神,然后享其胙。”*宗懔撰,宋金龙校注:《荆楚岁时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3页。唐高祖《亲祀太社诏》下令全国所有里闬立社,“兼存宴醑之义,用洽乡党之欢”*王钦若:《册府元龟》,影印本,中华书局,1960年,第356页。。所以,“社日”实为乡邻的欢会之日,故唐诗有“桑柘影斜春社散,家家扶得醉人归”*王驾:《社日》,《全唐诗》,中华书局,1999年,第7988页。之语。自唐代以来,“社日”成为闾里乡民的重要节日,宋人杨万里更言“王侯将相饶尊贵,不博渠侬一晌癫”*杨万里著,辛更儒笺校:《杨万里集笺校》,中华书局,2007年,第1936页。。“社日”以祭祀始,继之以饮宴、声乐,气氛过于欢乐,与其说是祭神,毋宁说是以“娱神”之名义狂欢。这对处于“三年之丧”期间、时值至亲忌日的王修而言,更是一种不堪忍受的氛围,所以王修因邻里之“欢”而加深了自身之“哀”。
“三年之丧”虽然在汉代行废不定,但到东汉安帝元初以后,正式进入汉律,具备了国家法令的性质。儒家礼制对居丧孝子的言行有特别的限制,在汉代,居丧之人“不饮酒食肉”,“不近妇人”,“不作乐”,“不聘妻”,“不访友”*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77—179页。。在这些居丧禁忌中,前三种最易在“春社日”中被打破。总的来看,无论是王修因邻里社日之欢乐而激发了丧母之痛,还是邻里因王修之哀恸而“罢社”,都无疑是在彰显儒家所推崇的“孝”。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罢社”行为作为居丧之人的邻里所作出的“让步”举动,既是对儒家长期以来所倡导的“孝道”的肯定与推崇,又是对王修“丧亲之痛”的共鸣与同情,体现出的是一个群体的价值取向。
另一方面,作为居丧者本身,王修于“社日”(同为其母亲忌日)感念已故母亲,因邻里的欢乐而激发“丧亲之痛”的故事,在后世被当作儒家孝行的典范加以发扬。北朝颜之推在褒扬王修孝行的同时,强调“今二亲伤亡……所经此日尤应感慕,异于余辰,不预饮宴、闻声乐及行游也”*颜之推:《颜氏家训》,中华书局,1993年,第110—111页。。“社日”逐渐成为丧亲之人寄托哀思的特别日子。“罢社宴”在宋代甚至成为帝王对新故重臣表达哀思和进行赠恤的方式,如知枢密院事胡晋臣卒,秘书郎彭龟年上书光宗,引用宰臣张知白卒,帝“为罢春宴”以及富弼“以母忧去位,诏为罢春宴”之例,认为不应“死者未赠恤而生者蒙饮赐”,请以“罢社宴”故事赠恤胡晋臣*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41册,影印本,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7—38页。。值得注意的是,从颜之推开始,后世对“罢社”这一故实进行了一种“遗貌取神”式的继承,因为无论是颜之推的“所经此日尤应感慕”,还是宋代帝王以“罢社宴”赠恤臣子,都抛开了典故中“社日”本为王修母亲的忌日,邻里才因而“罢社”这一事实,实际上是儒家“孝”文化作为强势的主流文化有意或无意挤压民间习俗导致的后果。这事实上也造成了一个显而易见的困境,即儒家“孝”文化与社祭这一民间娱乐文化的必然冲突。
然而,以祭祀土地神为主题,以乡邻欢会宴乐为主要内容的“春社日”是一种全民参与的重大节日,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前文已有论列。“罢社”在民间毕竟是极少的特例,吕思勉曾评价“罢社”云:“古人甚重社,安得罢之。所谓罢社者,盖古人恒因社以作乐,哀其念母而罢之也。”*吕思勉:《论学集林·蒿庐札记》,“罢社”条,上海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741—742页。基于春社日在古代乡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普通的新丧绝不可能享受如此礼遇,乡人因闾里有新丧而罢停春社日的所有活动,在现实中不具备普遍意义上的操作性。但“罢社”的初衷,即感念亲情、寄托哀思既属人之常情,又符合儒家思想及统治者所宣扬的“孝道”。要解决这个冲突,必须有一方作出让步。因此,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看,作为居丧的当事一方,本身即为闾里这一社群的一员,为避免丧亲之哀与“社日”这一以欢会宴乐为目的的大型群体节日相冲突,理应作出变通。最易于操作的变通方式便是,改易寄托哀思的时间。当然,这种改易不能损害“寄托哀思”的初衷,所以,后世遂有将祭扫新坟、寄托哀思的时间移于“春社日”之前(即赶在“春社日”到来之前祭扫新坟),体现新丧者优先祭祀、新坟优先祭扫的原则,也正是“拦社”之本意。由“罢社”到“拦社”,实际上是由邻里因尊崇儒家孝道而作出让步,转向居丧者因尊重群体信仰或为更好地“寄托哀思”、弘扬孝道而作出变通的过程,百姓相传,因以为俗。据《万源县志》载:“凡属新冢,必于‘春社’前祭扫挂纸,示不忘亲也。”*《民国万源县志》,铅印本第六百三十四页,民国二十一年。此种说法道出了“新坟不过社”(拦社)与儒家“孝道”的内在关联。
与长江流域在“春社日”前祭扫新坟这一习俗不同的是,北方地区普遍在清明节前祭扫新坟:
清明前二日为寒食,家长率子弟妇女往祭坟,若有葬在去年者,则前一日祭,曰“新坟”。*《嘉靖高陵县志》,卷一,第十七页,刊本,嘉靖二十年。
清明前一日为寒食节,凡丧未逾三年者,先奠祭之,名曰“上新坟”。*《民国续修醴泉县志稿》,卷十,第四页,铅印本,民国二十四年。
惟新葬之坟,三年之内不填土,在清明节前另祭之。*《民国通县志要》,卷九,第三页,铅印本,民国三十年。
清明节前一日为寒食,妇女上坟扫墓,……陈祭品,哭新鬼。*《乾隆天津府志》,卷五,第五至六页,刊本,乾隆四年。
寒食节,拜扫先茔旧冢,则标挂纸幡,添冢土。新坟则哭奠。*《乾隆荥阳县志》,卷二,第十八页,刻本,乾隆十二年。
从以上所列陕西、河南、河北以及京津地区的相关文献可以见出,黄河流域及以北地区在祭扫新坟的时间上,与祭扫旧冢有着比较明确的区分,大抵新坟是在清明节前的“寒食节”进行祭扫,这与长江流域及其南方“新坟不过社”的时间限制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但是,“寒食节”并非只能祭扫新坟,寒食祭扫旧冢的情形在北方地区同样存在,如上所引,寒食节亦可“拜扫先茔旧冢”,清代《济阳县志》载:“寒食,男妇祭扫茔墓,标纸钱,增新土。”*《乾隆济阳县志》,卷一,第三十五页,刊本,乾隆三十年。这并非个别现象,即使在今天,北方依然有不少地区(如山东省)保留了“寒食节”祭扫旧冢的习俗,这与今天新坟旧冢皆在清明节祭扫的习俗有所不同。笔者认为,理清寒食节、清明节与扫墓习俗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更清晰地呈现“寒食节”与“祭扫新坟”之间真实的文化关联。
清明节扫墓在如今的节日习俗中已经固定化,但在唐宋以前,就祭扫习俗而言,清明的地位远不如寒食。《淮南子·天文》:“春分……加十五日指乙为清明。”*刘安著,何宁集释:《淮南子集释》,中华书局,1998年,第215页。按《岁时百问》的解释:“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明代彭大翼所著《山堂肆考》卷十“清明”条引《岁时百问》语。按,《岁时百问》今佚。可见“清明”原为单纯的农业节候,与人文、习俗并无关联。与之相反,汉代以前的“寒食”便已有了“禁火”的习俗,而据桓谭《新论》所载,西汉时“寒食”已与纪念介子推相联系:“太原郡名,以隆冬不火食五日,虽有疾病缓急,犹不敢犯,为介子推故也。”*桓谭:《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67年,第47页。“寒食节”本为太原的地方习俗,但到后来越来越成为全国性的节日,由纪念介子推演变为祭奠先祖。寒食扫墓在初唐时期已蔚然成俗,到玄宗时期,“寒食上墓”被纳入唐代礼法加以规范:“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世相传,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庙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许上墓……仍编入礼典,永为例程。”*王溥:《唐会要》,卷二十三,中华书局,1955年,第439页。
由于寒食节与清明节在时间上前后相续,唐代颁布政令,规定“寒食、清明,四日为假”*王溥:《唐会要》,卷八十二,中华书局,1955年,第1518页。,至大历十二年(777)又颁布诏令,将假期增加为五日,同时规定“自今以后,寒食同清明”,两节遂合而为一。在此种情形下,寒食节扫墓的习俗逐渐延伸至清明节,到宋代,寒食、清明扫墓并存的现象已十分普遍:
寒食上冢,亦不设香火,挂纸钱于茔树。*庄绰:《鸡肋编》,卷上,中华书局,1983年,第23页。
当寒食扫祭,举家尽往。*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乙志,卷七,中华书局,1981年,第238页。
南北山头多墓田,清明祭扫各纷然。*高翥:《菊磵集》,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34页。
清明……官员士庶,俱出郊省坟。*吴自牧:《梦粱录》,卷二,《丛书集成初编》,第3219册,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11页。
明清时期,清明节逐渐取代了寒食节在扫墓祭祖中的传统地位,寒食节被边缘化,这在清代表现得最为明显。清人认为:“清明即寒食,又曰禁烟节,古人最重之,今人不为节。”*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北京出版社,1961年,第54页。禁烟本为寒食习俗,可见在清代,清明节与寒食节已混同了。对于祭扫习俗从寒食向清明过渡的时间,清初毛奇龄曾有考辨,他认为:“寒食上墓则六朝初唐早有之……如清明则六朝以迄唐末,凡诗文所见,并不及上墓一语。……至宋诗则直曰‘清明祭扫各纷然’,竟改寒食为清明矣。”*毛奇龄:《辨定祭礼通俗谱》,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4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64—765页。
对祭扫“新坟”的时间进行特殊的限定,在宋代便已出现了,宋人载:“寒食第三节即清明日矣,凡新坟皆用此日拜扫。”*孟元老著,伊永文笺注:《东京梦华录笺注》,卷七,中华书局,2006年,第626页。由此可知,至少在北宋时期,祭扫新坟的时间已有被限定在清明节的例子。虽然宋代人已经将祭扫新坟作为有别于祭扫旧冢的行为而在时间上进行限定,但祭扫新坟的习俗最早在何时从清明节中剥离出来并单独纳入寒食节中,尚缺文献可考,现存关于寒食祭扫新坟的记载,多出于明代以后。
祭扫新坟被当作一种特殊的墓祭行为从清明节中分离出来,并成为寒食节的习俗之一,必有原因。但对于这一环节,文献并无明确记载。根据民间的解释,清明节时鬼门关打开,若在此日祭扫新坟,则新鬼不敌鬼门关打开后的众鬼,因而无法享用祭品。但这一说法无法在清明节自身的传统上找到依据。前文已论及,清明节在吸纳寒食扫墓祭祖的习俗之前,仅属于纯粹的农业节候,因此,清明节与“鬼门关”相关联,应是清明扫墓的习俗盛行后附会上去的。
有趣的是,清代华北地区的文献有“新坟不过赦”的记载。康熙《昌平州志》载:“有新丧之家,三年之内,于春首戊寅日即祭新坟,佥谓之‘新坟不过赦’。”*《康熙昌平州志》,卷五,第五页,刻本,康熙十二年。乾隆《通州志》亦载:“有丧之家,三年内以春首戊寅日以前祭新坟,俗谓新坟不过天赦,不知何谓也。”*《乾隆通州志》,卷一,第二十三页至第二十四页,刻本,康熙三十六年。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亦有类似记载。事实上,此记载有诸多不可解之处。“春首戊寅”为古代历象中的“天赦日”,据唐韩鄂《四时纂要》载,天赦日有四,《宋史》亦载:“春戊寅、夏甲午、秋戊申、冬甲子为天赦日,及上庆诞日,皆不可以断极刑事。”*脱脱:《宋史》,卷四六一,第三九册,中华书局,1985年,第13499页。在古代,天赦日为赦过宥罪之辰,当日可以“缓刑狱、雪冤枉、施恩惠”,与祭扫习俗不应有任何关联。巧合的是,春社日为立春后第五个戊日,与天赦日为“春首戊寅”有相同因素;“新坟不过赦”与“新坟不过社”仅一字之差,而“赦”与“社”音同而字异。可见,华北所谓“新坟不过赦”极可能是南方“新坟不过社”风俗之音讹,“春首戊寅日”祭扫新坟乃讹传之后附会上去的习俗,这也难怪康熙《昌平州志》和乾隆《通州志》的编纂者要发出“不可解”、“不知何谓”的感叹了。
一般而言,祭扫新坟多为哭奠,以悲戚表哀思,而祭扫旧冢则不然,多伴随宴乐歌舞,即所谓“旧冢笙歌,新坟涕泪”*韩邦奇:《苑洛集》,卷十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9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45页。,宴饮笙歌毕竟与扫墓寄托哀思的初衷相去甚远。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曾颁布诏令,谓民间“寒食上墓,复为欢乐,坐对松槚,曾无戚容。既玷风猷,并宜禁断”*王溥:《唐会要》,卷二十三,中华书局,1955年,第439页。。玄宗时虽将寒食节纳入国家礼法制度,但同时规定“食馀馔任于他所,不得作乐”*王溥:《唐会要》,卷二十三,中华书局,1955年,第439页。。由此可见,早在唐代便有扫墓时欢饮宴乐的习俗,与春社日借祭神以狂欢的情形非常相似。民间这种自相矛盾的行为,不但有悖于“寄托哀思”的本意和“哭则不歌”的儒家礼仪与人之常情,而且是对新故亲人的大不敬,这对于本应“哭奠”的新冢而言,显得尤不相容,因而统治者屡次下令禁止。自唐代以来,民间借清明扫墓之机宴饮作乐既已成俗,则对丧亲者而言,最可行的办法便是将祭扫新坟的时间前移至与清明节紧邻而又有着祭扫传统的寒食节。如此既避免了清明节的“欢乐”氛围与祭祀新丧亲人的“哀感”相冲突,又体现了新丧者优先祭祀、新坟优先祭扫的原则。这与南方将“罢社”传统演变为“拦社”的逻辑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总而言之,扫墓本为寒食习俗,六朝时期已较普遍,随着唐代将寒食节与清明节合而为一,扫墓习俗便经历了由寒食节到清明节的转移。而宋代以来“新坟”、“旧冢”被逐渐区别对待后,祭扫新坟的时间便从清明节的扫墓习俗中分离出来,向前纳入了寒食节之中。当然,此处还有另一疑问尚需探讨,即北方为何不与南方同在“春社日”前祭扫新坟。据笔者统计,凡记载寒食节祭扫新坟的地方志中,均无社日的相关记载,可见北方的社节传统很早便已衰落、消亡。百姓不知有“社”,更无“拦社”习俗。这一点从前文论及的华北地区误以“新坟不过社”为“新坟不过赦”中可以得到很好的印证。
南方的“新坟不过社”与北方的“寒食哭新冢”都因着自身的习俗而存在各自认为合理的阐释逻辑和传统依据,二者主要的区分在于分别选取了春社日与清明节作为不同的时间节点。就两者比较鲜明的南北差异来看,这两个不同的时间节点显然是由于北方“社节”传统的消失所导致。然而,无论是南方的“新坟不过社”,还是北方的“寒食哭新鬼”,两者内在的一致性毕竟是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其初衷都在于避开春社日与清明节两个带有“狂欢”性质的节日,以“举哀”的形式和优先祭扫新坟的原则表达对新故亲人的敬与思,都是儒家“孝”文化的凸显和“慎终”传统在祭祀习俗中的延伸。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风俗的移易,这种以“孝道”为宗旨的习俗自身也在发生着改变。近代以来,春社日前或寒食节祭扫新坟的习俗虽然在文献记载中仍然比较常见,但这种传统原有的精神内涵在现实中已然流失。在南方,“新坟不过社”的习俗在形式上虽多有保留,但其“以哀思扬孝道”的初衷和“不预宴饮、闻声乐”的禁忌已逐渐失落,如清代湖北《荆州府志》载当地“近来有延客上新冢者,鼓乐喧阗,甚至张帷垒唱,殊乖入墓思哀之意”*《光绪荆州府志》,卷五,第六页,刻本,光绪六年。,已然将“春社日”的“狂欢”景象照搬到了“拦社”的场合,至于“拦社”的最初动机和文化意蕴,已被由“社日”移植过来的外在仪式的娱乐性消解殆尽。
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古代新坟祭扫时间的限定及其文化内涵”(编号:15Y102)的阶段性成果。
丁志军(1980—),男,湖北利川人,文学博士,湖北民族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典文献学、地方文献与俗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