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玉(大连社会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013)
政党协商基础理论问题探析
田晓玉
(大连社会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013)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推进政党协商有效开展,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党协商的相关理论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政党协商的性质,即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要理解政党协商的内涵,政党协商具有政党性、目标性、政治性、精英性、时限性、直接性等六个特点;要把握政党协商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参政党的“参政”特性;要认识政党协商的功能,即利益表达功能、凝聚共识功能、科学决策功能;要进一步弄清政党协商与政治协商及政协协商的关系,即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都是政治协商的形式之一。
政党协商;基础理论;基本原则;内涵;功能
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重要形式。为了推进政党协商,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出党推进政党协商,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决心和力度。但要进一步有效推进政党协商,首先要正确把握政党协商的基础理论问题。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只有弄清楚政党协商的基础理论,才会在推进协商民主发展实践中切实开展好政党协商。
关于政党协商的性质,不同的专家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政党协商的性质是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事务进行的协商,也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中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1]。有的学者认为,政党协商的性质体现为四个方面,即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统一战线的重要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平台[2]。还有的学者认为,政党协商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代表的工农联盟同各民主党派代表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建设者、参与者间的一种政治协商,各民主党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专家学者们对政党协商性质的概括都有一定道理。笔者认为,《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对于政党协商已经作出了最有权威的性质定位,即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4]。
首先,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最大特点就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这种特点只有通过政党间的合作才能体现出来,而要实现政党合作,必须实现政党协商。针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执政党要和参政党进行商量,共同作出决策,否则,政党合作无法体现出来。毋庸置疑,政党协商是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实践形式,是多党合作制度缺不了的魂[5]。
其次,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协商民主的七种渠道和形式,即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其中政党协商被放在所有协商形式之首,这不仅清楚地说明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凸现了政党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再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民主党派代表自身所联系部分群众的利益,通过政党协商可以充分反映它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能够化解矛盾、争取人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民主党派汇集着一大批科技、知识、思想、资本和管理方面的精英人士,通过政党协商,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优势和财富优势,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提供有效的执政资源。无论是巩固执政基础,抑或是提供执政资源,都是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在《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专家学者们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政党协商下定义,《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后,政党协商的内涵有了最权威、最明确的界定,即“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4]。要正确理解政党协商的内涵,需把握以下六个特点。
(一)政党性
政党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不是八个民主党派内部的协商。虽然《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把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纳入政党协商的范围,但政党协商主体是执政党和参政党,政党协商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导性和民主党派的参与性的有机统一[6],其政党性非常明显。
(二)目标性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而进行协商,这个政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政党协商的前提条件。按照这个目标要求,在政党协商过程中,执政党和参政党要以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找到“最大公约数”为目的,而不是以互相竞争、夺取政治权力为目的。
(三)政治性
政党协商是一种政治协商,是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进行的协商,是一种宏观的、观大局、议大事的协商[7],而不是社会治理层面或者一般事务性的协商。
(四)精英性
政党协商是一种高层次、精英层的政治对话,不是普通党员之间进行的协商。比如,在中央层面,政党协商是指中共中央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及领导人之间的协商;在省级层面,是指中共地方省委和民主党派地方省委及领导人之间的协商。因此,政党协商具有很强的引导性和示范性,起到“风向标”的作用。
(五)时限性
政党协商是指党委在作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的协商,不是决策之后的情况通报。就如同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8]。只有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协商才能避免流于形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直接性
《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进行直接协商;另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是依托人民政协开展的间接协商。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中都表明,政党协商仅指第一种情况,即是高层次的政党间直接进行协商,它不存在任何的中间环节,是核心领导层间的协商[9]。这和以往是有很大区别的。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规定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协商形式,当然也适用于政党协商,除此之外,加强政党协商最主要是要坚持两大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10]政党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框架内进行的。因此,政党协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这是中国政治架构的前提条件,是加强政党协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奥地利学者凯尔森曾经指出:“现代民主完全是建立在政党之上的;民主原则应用得越彻底,政党就越重要。”[11]协商民主是一个形成共识的过程,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党主导社会整合,在中国除了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一个党派可以起到这个主导作用。同时,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也告诉我们,“改革时期,加强党对国家和改革进程的领导,是所有问题的重中之重。如果党失去对社会和改革的领导,就会出现混乱,那将是非常危险的”[12]。推进包括政党协商在内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避免混乱无序的状态。当然,在推进政党协商的过程中,也需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当前,在推进政党协商的过程中,执政党应该做四方面的努力:一是有效开发现有的政党协商资源;二是完善现有的政党协商相关制度规范;三是健全完善政党协商的各种保障机制;四是努力带头实践政党协商。
(二)坚持民主党派的“参政”特性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10]。习近平同志也明确强调,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党派是政党协商的重要主体之一,缺少民主党派的参与,政党协商将不复存在,但是,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不是对执政党执政权力的分割,而是起到参与和辅助作用,民主党派在“参政党”的地位上,必须保持“参政”的特性,这是民主党派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政党协商的过程中,各民主党派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政治定位,不能凌驾于执政党的地位之上,要确保在维持整个中国政治格局的大框架下进行政治协商;二是坚持政治定力,在事关国家和人民利益、事关政治方向和原则问题上,保持清醒头脑,不能有有失参政特性的行为、做法或提出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观点、建议;三是坚定合作方针,要自觉地站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政治高度看问题、想办法、出点子、提建议。
所谓功能,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关于政党协商的功能,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对于政党协商的功能有了较为明确的阐述,指出加强政党协商,有利于扩大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序政治参与、畅通意见表达渠道,有利于增进政治共识、广泛凝心聚力,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段话表明,政党协商具有三项功能,即利益表达功能、凝聚共识功能、科学决策功能。
(一)利益表达功能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民主党派要反映和代表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这必然要求民主党派通过政党协商这条制度化的参与渠道,收集、整合、平衡本党派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意见、要求、愿望,并直接反映到各级党委的决策过程中去,使之得到综合、系统的反映,并努力寻求在整体利益架构下实现特定利益的合理安排,实现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这是民主党派的责任所在,也是政党协商的价值体现,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功能之一。同样,无党派人士虽然不是政党,但具有党派性质,可以代表自身所联系的部分群体利益,通过政党协商参与政治,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二)凝聚共识功能
政党协商不仅是实现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利益表达的过程,更是增进政治共识、广泛凝心聚力的过程。通过执政党和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相互切磋、相互商讨、相互沟通这一协商过程,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建言献策,参与政策、决策的制定之中,不仅可以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支持和认可自己参与制定的政策、决策,积极推进政策、决策的贯彻执行,而且可以有效协调政党之间的关系,更加自觉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自发地从内心里认同社会主义,从而形成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科学决策功能
政党协商是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的协商,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科学决策,可以说,政党协商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在政党协商的过程中,执政党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广开言路、广纳良言,集思广益,能够使政策、决策日趋完善,并能够及时纠正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不足,从而能够有效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
以往在谈到政治协商时,一些人会将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混为一谈,或者认为政党协商包括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抑或是认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包括政党协商,还有些人认为政治协商就是指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等,这些认识都不够全面、准确。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弄清楚政党协商与政治协商及政协协商的关系。
前面所述,政党协商是一种政治协商,但政治协商不仅仅指政党协商一种形式,还包括政协协商。众所周知,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毫无疑问,政协协商也是政治协商。可见,政治协商包含着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两种形式,政治协商的外延要大于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而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虽然同为政治协商,但是二者之间有着明显区别。
一是协商依据不同。目前政党协商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政协协商主要依据是《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
二是协商主体不同。政党协商的主体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包括无党派、工商联)。但政协协商的主体更宽,不仅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还包括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等。
三是协商形式不同。政党协商的形式主要是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小范围谈心会;书面建议、调研报告等。政协协商的形式主要是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另外还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案、建议等形式开展协商,目前还在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13]。可见,政协协商的形式相对而言更为灵活、多样。
四是协商内容不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同民主党派中央开展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有: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4]。《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14]。二者协商的内容显然不尽相同。所以,要厘清政治协商、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三者之间的关系,不能混淆。
综上所述,政党协商是我们党在发展民主政治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创新,它不仅需要在实践中去摸索,更亟需进行理论研究和理论界定,以便为政党协商有效开展提供理论支撑。
[1]袁廷华.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政党协商[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2).
[2]宋俭,柯友平.关于当代中国政党协商的几个基础性问题[J].湖北社会科学,2015(3).
[3]郑久平.政党协商的经验与发展刍议[N].贵州政协报,2014-04-23(A03).
[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EB/OL].(2015-12-10)[2016-01-03].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10/c_1117423452.htm.
[5]同言.政党协商不可替代的民主形式[J].中国统一战线,2014(4).
[6]袁廷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政党协商[J].中国统一战线,2015(2).
[7]万鄂湘.参政党要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全力推动者[J].求是,2015(5).
[8]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4-09-21)[2016-01-06].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4-09/22/c_127014744.htm.
[9]李金河.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2).
[11][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155.
[12]杨政.戈尔巴乔夫后悔了[J].环球人物,2006(5).
[13]统战新语.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您搞得清么?[EB/OL].(2015-12-13)[2016-01-08].http://www.mj.org.cn/zsjs/content/2015-12/23/content_208353.htm.
[14]《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EB/OL].(2015-06-25)[2016-01-09].http://news.xiuhuanet.com/politics/2015-06/25/c_1115726978.htm.
责任编辑:杨绪强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3.008
D665
A
1009-0339(2016)03-0035-05
2016-01-21
2015—2016年度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科研项目(XT201529)。
田晓玉,女,大连社会主义学院统战与文化教研部教授,研究方向为民主政治、政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