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政府网络监管的思考

2016-03-16 03:06付国英
环球市场 2016年2期

付国英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网络监管的思考

付国英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研究所

摘 要:网络在当今社会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在我国人民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网络也承当着越来越重的社会责任。但是各种网络问题,如网络犯罪,网络垃圾信息,计算机病毒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秩序,给广大网民带来了巨大损失。面对这种状况,我国以政府主导的网络监管方式必须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维护好网络秩序,保护网民利益与国家安全。

关键词:网络监管;网络立法;监管方式

网络的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完善政府网络监管方式是构建和谐网络社会的必然需要。毫无疑问,政府应当在网络监管中承当主要责任,用科学、合理的网络监管方式来监督管理网络确保网民权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网络监管起步较晚,目前尚有诸多完善空间。

一、网络立法是网络监管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

(一)加快网络法的出台,紧跟时代变化潮流

网络法是政府进行网络监管的根本保障。我国正在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将所有的社会事物纳入法律可管辖的范围之内,网络也不例外。但是网络法的出台,更新速度慢,严重阻碍了网络问题的依法处理,使得许多新新网络事物的监管无法可依。为此,需要加快网络法的出台,同时将网络法的内容与网络发展的趋势相结合,预测性地出台一些网络法律法规,来确保网络处在法律的监督范围之内。我国应该构建一个集民事责任、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于一体的预防打击法律机制,并注重在打击预防网络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1]

为了达到这一个目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加强对网络立法的重视程度,凡是有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建议,可以优先审核,如果切实可行的,就可以快速地出台,使网络问题不至于无法可治,网络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提高网络法地位,切实落实网络法律法规

现行网络法的总体地位太低,除了一部具有法律性质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之外,其他的网络法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执行程度上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国应该切实提高网络法的地位,使其与网络在社会中的地位相符合。应由全国人大通过一部或者几部总领型的网络法律,来确保网络法的地位和全国人民对网络监管的重视。在提升了网络法地地位之后,由人大监督各个网络监管部门,切实落实各项网络法律法规,使各种网络事件的处理由“人治多余法治”转向法治。

二、政府网络监管部门的重置

(一)整合网络监管部门,设置网络指挥中心

针对网络监管部门数量多,指挥不便,不能形成高效监管的情况,可以整合各个网络监管部门,并设置一个权威凌驾于所有网络监管部门之上的网络指挥中心,用来统筹管理所有的网监部门。网络监管中心作为一个专门为网络而成立的政府部门,其职能在于发布最权威的网络信息,预测互联网发展趋势,同时给各级网监部门布置任务,及时调度网络监管资源,在宏观上把握我国网络发展脉络,使互联网更好地为国民服务,能够有效地提升国家的信息力。除此之外,网络指挥中心应当效仿美国新成立的网络司令部,提升网络的战略地位,切实将网络视为国家安全的新疆域。在和平年代,网络作为信息交流平台,服务于整个社会,而当国家处于危险之中,网络监管中心就可以发挥出网络军事指挥所的作用,调度一切网络资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明确并落实网络监管部门职能

我国众多的网络监管部门,各有分工,但是各级网监部门的职能交互重叠,在利益的影响下阻碍了网络监管的公正公平。针对这一问题,需要重新定义各个网监部门的职能。首先,将网络安全领域与网络经济发展领域,作为划分各个网监部门的两个基本点,争取使每一个网监部门不会同时跨入两个网络领域。网监部门在两大领域中只择其一,努力履行自身的职责,让经济利益对政府部门的影响减至最小。其次,在明确了各个网监部门的新职责后,切实落实其职能。通过媒体舆论监督,引导网民对网监部门的关注程度,杜绝消极怠工,无利不往现象,以加速和谐网络社会的建设。

三、网络监管方法多样化、实用化的必由之路

(一)在网络监管领域加大资金人才投入

充足的资金是一切政府部门得以顺利开展其工作的必要保障。按照以往模式,大部分从其他行政部门平行发展而来的网监部门,资金的来源取决于本部门的预算,这就有可能造成网络应用的普及速度远快于部门预算的增加,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漏洞,如公安部管辖下的网监部门,网络警察的数量与素质决定了其职责的履行程度,但是由于网络警察不是主要的警察类别,资金投入过少,导致了网络警察的数量远低于网络监管的需求。为了消除这一现象对网络监管的不良影响,可以由国家预算部门设置专项网络发展资金,确保各个网络监管部门的资金充足度,应对网络应用的急速普及能够从容应对。有了充足的网络监管资金,政府部门可以针对网络发展趋势,招收社会上高素质的网络人才,充实政府的人才储备,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大网络应用科技研发力度,努力开创网络监管新方式

在资金,网络人才充足的前提下,各级网络监管部门不应仅仅将目光局限在网络监管之上,应该将眼光放得更加长远。中国网络应用科技的发展起步迟,技术底子薄弱,与国外网络发达国家有着不少的差距。网监部门在监管网络的同时,应当引导高级网络科技人才,在网络应用技术上取得突破,使政府掌握着比网络犯罪分子更加先进的技术,能够有效地威慑网络犯罪的发生。此外,网监部门需要努力开创网络监管新方法,不能仅靠这原先的渠道监管与问题监管来监督管理网络。网监部门原先就掌握了问题监管与渠道监管这两种方法,对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内容监管,预测性防御等方法,都是网监部门可以适度采用的。

(三)对政府网络监管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我国政府所采取的网络监管方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网民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并建立一个和谐的网络社会。但是,网络上却充斥着对政府网络监管的误解,甚至是恶意的攻击。这其中很大的一个愿意就是政府对自身网络监管方式的宣传不够,在一些别有用心者的引导下,误解层层加深,严重阻碍了网络监管的顺利进行。而在另一方面,对于网络世界一味采取高压监管的方式是不符合网络发展规律的,引导网民形成在虚拟空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使网民能够清楚的分辨出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之间合法与违法的行为界限才是长久之计。[2]中央宣传部,新闻办,文化部,广电总局等部门有必要加强对网络监管方式的宣传,让广大网民了解政府所采取的各种网监方法,并不会对普通守法网民造成影响,让普通网民参与到网络监管之中来,共同构建和谐网络社会。

四、探索政府网络监管与公民网络权益间的最佳平衡点

网络是一个自由的虚拟空间,网络上信息的传播是自由的,而政府采取的网络监管就是要限制不良违法信息的传播,维护网络的稳定,保护网民的权益。但是与此同时,部门网民也认为,政府的网络监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网络自由,是对其网络权益的一种损害。那么,有必要在政府网络监管与公民网络权益之间找一个最佳平衡点。

政府部门网络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网民的权益,而网民对网络监管的反感之处在于政府对网络自由的限制,这种限制原本是没有必要的,可能是政府出于维护其自身权威的需要。对此,笔者的看法是,网络监管是必须存在的,没有网络监管,网络就没有安定,最大的受害者终将是网民自己。如网络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各种私人信息在网络上疯狂传播,没有政府的管制,侵害隐私权的做法将会愈演愈烈,而通过浏览他人隐私信息满足自身好奇心的网民,应当意识到这就是纵容犯罪,若没有政府监管,会使得网民在网络上不再有安全感。同时,政府在网络上的一些强制性监管政策,如网络禁用语等,确实大大损害了公民的网络权益。

因此,政府网络监管与公民网络权益的最佳平衡点就是,政府尽最大力量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同时面向广大网民,公布政府的每一个网络监管行动,而网民则在损失少许网络自由的前提下,获得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并共同监督政府在网路上的行为,对政府的越权侵权行为,予以关注与抗议。

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探寻更加有效的政度网络监管方式

中国政府的网络监管方式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而外国网络发达国家已经经历过这些问题,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政府可以从中获得很多有效的改进措施。

(一)逐步建立完善的网络信用机制,促使网络业界自律

互联网无国界的特点使得各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理十分困难。这种情况下行业自律就更为重要。行业自律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而且给予行业更多的灵活性来应对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政府可以对相关的网络运营商进行信用评级,对自律行强的网络企业予以表彰,对自律性差的网络企业实行网络禁入等惩罚措施,使得网络社会及互联网公司形成良好的自律氛围,从而减轻政府网络监督的压力。从国外网络发达国家的网络管理经验来看,可以逐步实现从“网络监管”到“网络治理”,政府机构、网络运营商和网民们各司其责,各负其职,强调法制,强调依法监管,强调道德自律和社会责任等等。[3]

(二)积极发展民间网络组织

通过对行业协会组织的监管来间接控制和管理互联网的传播。我国实行的政府主导的网络监管方式,太过于依靠政府的力量,以至于忽视了庞大的民间力量。由国家政府进行引导,鼓励民间网络组织参与到网络监管的进程中来,既可以利用网民的能力共同建设网络和谐社会,同时又能让网民监督政府部门,使网络监管朝着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向发展。

(三)加强国家间的网络交流,各国联手打击网络犯罪,使网络监管不受地域的局限

网络是一个全球性的媒介,它使各种信息能跨越国家和地区的界限自由地流动。对一些在现实社会里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制裁的行为,一旦移到网络空间,则由谁充当负责制裁的主体及如何制裁就很容易不清楚,要认定其行为人和发生地经常比较困难。各个国家政府之间互通有无,打造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监管系统,将能够更好地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参考文献:

[1] 戚建庄.制定国家互联网管理法,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J].农村.农业.农民(B版),2009(1):37

[2] 黄欣来.网络违法犯罪与政府监管体系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3] 张卓,王瀚东.中国网络监管到网络治理的转变——从“网络暴力”谈起[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88-91

作者简介:

付国英(1989—),女,河南林州市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