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工会维权职能的完善

2016-03-16 01:38邓少东
环球市场 2016年26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维权劳动者

邓少东

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论我国工会维权职能的完善

邓少东

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直到现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资强劳弱”的劳动关系格局下,企业工会维权职能日益凸显其重要性。由于受到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企业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着诸多困境,为了使企业工会组织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利益,需要进行工会制度改革,学习借鉴英美发达国家工会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成功经验,对工会去行政化,增设劳动者与工会相关的权利,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三方协商谈判制度等,为企业工会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工会;维权;合法权益

一、我国工会维权现存问题

(一)、立法亟待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体制、政府转职能、企业转机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还不完善,还未真正建立起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分配机制和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由此导致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由于现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只做出了原则规定或法律规则存在缺陷,造成其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法律制度滞后于形势发展,且不具备可操作性,使工会维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缺乏实质有效的维权手段

工会仅能行使监督权,而并无执法权,基层组织维权效率低。在我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重要的执法主体,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制止企业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彰显政府在维护职工权益中的重要角色。从现行法律来看,我国工会组织对企业违法行为仅能行使监督权,而并无执法权。

(三)集体谈判手段推进缓慢

工会维权手段缺乏,集体谈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集体谈判权是在集体劳权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权利,也是工会最主要的维权手段。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集体谈判制度对工会集体谈判权保障不力,导致工会维权手段单一,缺乏科学的维权手段。

二、我国工会维权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行政化色彩过浓

前文提到,我国的工会不是普通的“群众组织”,我国的工会与党之间的关系相对紧密,这其中导致工会党政色彩过于浓厚,很多工会的干部和成员来自党,虽然党员的自律性相对较高,但是行政化色彩的浓厚,导致出现工会在开展工会活动、管理工会事务的过程中,背离其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的角色定位,不恰当地沿袭行政手段和方法,在很多方面受到行政控制或制约所表现出来的官僚化、衙门化倾向以及机关病、官场病病态。

(二)工会维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有法可依才有可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行法律规定了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却没有赋予其更大的权力,更多时候工会是作为一个协调主体,并没有裁判制裁的权力,缺乏法律授权,工会组织往往只能在舆论上争取支持,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支持,地方领导或工会干部出于行政上考虑,往往倾向于选择 “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现实情况就是实践中往往导致维权工作的难以展开。

(三)职工维权意识淡薄

因受我国千年封建专制体制的影响和广大职工法律知识教育的缺乏,我国职工往往秉着“以和为贵”的精神对诸多企业的强势压制行为忍让妥协,希望以换取长久稳定的工作机会,而且不懂法,不善用法也让其难以踏出维权第一步。

三、完善工会维权职能的对策与建议

劳动者势力薄弱,需要坚强组织作后盾。企业作为市场发展的最重要的主体,实力的强大资本的雄厚让其在劳资双方中的对话中自始至终地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由于缺乏坚强凝固的组织作为联合体,变得越来松散,这体现在与企业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与劳动者有着各自的追求目标,各自利益的相对均衡是实现这一合作关系继续维持延续下去的关键所在,一旦其中任一一方的势力过于强大而压制到另一方面的合理的利益诉求的满足时,无法继续延续下去的劳动合作关系就会破裂或寻求第三方的解决机制以缓和矛盾。

(一)调整工会领导体制和组织形式,理顺维权格局

正确处理工会与党、政府的关系,理顺工会的职能。首先要理顺工会与党组织的关系。工会组织必须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对工会的领导。同时,在党的领导之下,工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次要正确理顺工会与政府的关系,改变工会成为依附于政府的准政府机构的事实,重塑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再次要处理工会与企业的关系。在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中,工会可以直接参加企业的行政会议,企业要保障工会的活动条件、工会干部的待遇。①

(二)推动工会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明确工会的独立法律地位,工会作为广大职工的维权组织,须拥有一定的独立性,赋予工会更多的授权,明确工会的宗旨与维权职能,为了让职工维权之路更加通畅,需完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制度。

弥补维权机制缺失的漏洞,加强维权机制的实效性,实现维权与维稳并重。工会要将维护职工权利与维持大局稳定统一起来,职工的权益维护需依靠良好的维权平台,积极探索除平等协商对话外更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

(三)强化职工维权意识和工会的团结作用

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而职工为自身合法权益的切实利害者,需保持更高的警觉意识和主人翁精神,一旦权益受到侵害,需利用广大职工善良、富有协作精神团结起来。工会可以作为广大职工的引领者、领导者,对职工培养维权意识开展教育普及工作,在全面提高个人工作能力的同时,也要树立起现代劳动者理性果敢的主人翁形象。

注释:

①彭坚、敖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蓝天学院思政部,《法制与社会》,2010年12期

[1]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工会法》.2001.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4]常凯等.《工会法通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5]彭坚、敖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蓝天学院思政部,《法制与社会》,2010年12期

[6]方建洲.《工会维权难点及对策》,《工会》.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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