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 辉
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内涵及构建策略研究
■ 徐 辉
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既要充分依托国防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又要统筹国家民用科技领域的创新资源,实现两个体系的互动耦合,是传统合作创新内涵的升华和边界的拓展。但国防科技协同跨越军地,必须要处理好边界和国防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清晰认识协同创新平台和机制在融合创新中的作用,尊重科技创新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发挥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溢出效应。
十八大明确提出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机制;也明确提出“健全国防工业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定不移走军民融合式创新之路,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军事创新体系纳入国家创新体系之中,实现两个体系相互兼容同步发展。国防科技创新是军事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国防科技创新一直在独立的体系内运行,与国家民用科技创新体系联系并不紧密,导致科研管理体系难以衔接,重复投资现象非常严重,科技成果转化和共享壁垒很高,设备设施共用困难,科研人才流动机制僵化。尽管国家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很大,但效果不理想,颇受诟病。
这种格局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形势需要。一方面,我国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并存,处在由大向强、将强未强的关键阶段,世界新军事变革、科技革命、产业革命迅猛发展,大国关系进入全方位角力的新阶段,从根本上讲是对未来30年综合国力竞争和军事发展主导权的争夺。另一方面,国内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建设面临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复杂局面。这种背景下,我们必须抓住契机,下大力气打破军民二元结构,把民用科技创新资源与国防科技创新资源高效整合,更加主动的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大军队建设提供创新支撑。解决这一问题,唯有客观认识协同创新内涵,才能有更清晰的认识和判断,提出科学化的政策建议。
协同创新是合作创新的深化和升华,其理论内涵和实践过程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一般来说,谈合作创新,必离不开产学研,我们讲合作创新主要是讲产学研的合作创新。然而,国内外创新实践表明,合作创新已不能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正在向协同创新转变。突出表现在,产学研指的是各方在同一个创新平台上共同创新,而不只是技术转移的关系;产学研不只是产业部门与大学和科研机构,而是指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之间功能的协同。
目前,科技协同创新相较于合作创新在理论上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新进展。一是根据系统论原理,所谓协同是指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相互协调和合作或同步的联合作用及集体行为,创造出1+1>2的效应。从这个视角来看,协同创新不单纯是大学和科研院所作为技术的提供方,企业作为技术需求方之间的技术转移关系。而是在科学新发现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中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各方共同参与研发新技术,尤其是合作建立研发新技术的平台和机制,实现企业家和科学家在新技术研发过程中的互动。二是协同创新的过程主要体现在科学发现或创新知识孵化为新技术的过程。协同创新体系中,技术创新的先导环节进一步延伸到科学向技术的转化过程,相应地,企业家的职能也延伸到这里;同时,科研机构和大学不只停留于知识创造和传播环节,而是向科学知识转化为新技术的领域延伸。也就是说,技术孵化过程成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互动并协同的环节。三是协同创新也不再完全是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三方机构问题,而是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三方功能的协同与集成化。尤其是在整个创新体系中,要突出人才培养的功能,尤其是在科技创新国际化竞争格局下,不能激励掌握相应科学知识和企业家才能的人才,专业化的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和企业家创新动力就难以实现,协同创新就会落空。
广义来讲,国防科技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般意义上,人们惯于用国家创新体系来特指民用科技创新体系,原因在于两个体系的运行实际上存在很大差异。我国现阶段的技术创新体系可以表述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为导向。一直以来,我们过于重视市场导向(市场需求)的作用,而忽视了技术创新源泉——科学发现或知识创新——的导向作用,导致我们大量的科学研究成果,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相互衔接严重不足。国防科技创新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紧密相连,关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涉及国家安全[5],与国家民用科技创新相比,有着严格保密性、安全性要求,其参与主体也要受到严格的审查,其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面临着更多的限制性因素,也不能简单的以市场导向予以衡量,从而使得国防科技创新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一定对象和特定的主体,在灵活、开放性方面远不能与民用科技创新体系相比较。
科技创新体系依赖于科学发现和市场需求的双重导向。科学发现是技术创新的基础,真正的科技创新体系必须发挥科学发现的导向功能,为技术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知识源泉。对于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体系来说,必须要坚持科学发现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双重导向。
协同创新是科技创新双重导向的互动耦合。从科技创新的国际经验来看,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之间的融合和协同越来越明显,突出表现为科学发现成果到生产上应用的时间显著缩短,甚至出现新科技革命与新产业革命同时产生的新趋势。新科技革命的典型特征是科学与技术的紧密结合,科学发现——技术创新——生产就成为相互融合的过程。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双重导向含义可描述为,以科学发现为源头的技术创新,既需要企业家作为创新主体,解决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也需要科学家进入,以其科学发现解决技术创新的先进性。因此,协同创新可理解为是对技术创新起导向作用的两个方面的协同,单纯的科学发现不一定被市场接受,单纯的市场需求导向催生的技术创新不一定具有先进性或者不一定能实现。因此,科学发现与市场之间的互动耦合,就是科技协同创新。
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同样有着双重导向。它要求把国防科技创新与民用创新体系进行融合,把二者能够共用共享的部分进行资源整合,成果共用共享,互动协同,最大化国家科技创新投入产出效益。同样,在这个体系中也有双重导向,一是科学发现或创新知识,这一点与其他创新体系是一致的,主要是因为知识创新本身并没有军用和民用之分;二是军民两用市场导向,也就是说其技术创新的产品既具有潜在军事应用价值,也具有民用市场价值;三是纯军事用途导向,这属于特殊市场导向,主要是军事应用价值催生的技术创新。过去,整个国家的科技创新实际上包括了两个独立的运行部分,一是一般民用科技创新体系,二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二者面对市场不同,管理运行机制的不同,造成二者渐行渐远,极易导致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面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现象。
在我国建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实质上就是要求国防科技创新与民用科技创新协同,而不是在两个轨道上独自运行,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才能使二者真正融合。从实践经验看,二者真正实现协同,必须弄清边界、协同创新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以及国防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否则,恐会出现貌合神离,政策制定部门也难以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边界讨论
经验来看,单纯依靠运行体制机制和市场用户差别来区分科技创新的做法已不能适应科技创新发展规律要求。因为,在科技创新的前端,科学研究是揭示真理的过程,不能也不应该受所在体系差异和成果最终用户干扰,才不失科学的严谨性和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能因为科学研究成果被军方使用了,就认定为国防科学,否则为民用科学。科学研究规律表明,国防科学和民用科学是没有界限之分的,在理论上,甚至可以说国防科学是个伪命题。然而,利用科学发现成果形成的创新技术,则会因价值取向、功能和最终用户的不同,而形成自身边界。例如,人类发现裂变产生的中子能够引起链式反应,形成原子能利用的科学依据,但在技术创新上,原子能的使用却向两个极端方向发展,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边界因此形成。因此,国防技术创新与民用技术创新因功能和最终市场用户差异,产品和工艺也将有显著差异,形成彼此的边界。
在市场环节,边界会进一步强化。这种边界不是以用户作来区分,而是以技术产品的功能作为界定依据。纯国防技术产品主要面向军品市场,专用性非常强,而且不能直接在民用领域应用。军事技术转化成民品,一般都需要进行二次开发,履行相应的解密程序,从而与民品区别开来。军、民市场都可以使用,功能相同的技术产品,只要不涉及安全问题,都不应设置市场边界,可以直接在民品市场上进行采购。
(二)国防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
前述有关边界的讨论,是要明确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在哪些领域可以实现协同,哪些领域不能协同。本来可以依赖国家民用创新体系的技术研发,可能因边界划分不当,由国防科技创新体系来承担,资产专用性和市场专用性会大大降低该项技术创新的经济效益。反之,本属于国防科技创新体系要解决的技术,由民用科技创新体系来承担,则可能因民用市场空间有限,而缺乏足够的激励,也难以获得市场资本的支持。因此,有必要明确国防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
毋庸赘言,国防科研机构是军事科学技术的创新主体。以军事强国美国为例,把国防科研作为其长期保持军事能力绝对优势的关键所在,重点关注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技术研发,如新近预算投资关注下一代制造技术、赛博空间安全、云技术、超高音速飞行器等。这些国防科研领域往往是与国家安全战略需求直接相关,从短期来看,未必会对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直接效应,但长期来看,一些先进军事技术转民后,可能会带来民用科技革命或产业革命。以此来看,凡是军民通用的、民用科技创新可以实现的产品或技术,都不应再列入国防科技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应立足于国家安全战略而不是经济发展需求,坚持公益性方向,着重专注于纯军事用途的产品或技术,最小化范围。
(三)协同创新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
最大化国防科技与国家民用科技的通用性,最小化国防科技的专用性,是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根本要求。国防科技与国家民用科技是有界的,但是二者却不是孤立的,在技术原理、人才和工程试验设施等方面却存在许多通用之处。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的科技创新是从国防科技工业开始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军工集团及所属科研院所是国防科技创新的主力,国防科技创新成果往往在军工集团内部即可实现转化,军转民内部机制是畅通的。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民用科技创新快速发展,如今,在有些领域甚至已经超过国防科技,但民用科技创新成果进入军工的渠道却不畅通,再加上各种限制性条款,形成了今天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二者分割的状态,俗称“两张皮”。改变这种局面,既要坚持国防科技的有界性,又要实现二者相互支撑,唯有通过协同才能实现。
根据协同论原理,所谓协同是指进入系统的各方围绕同一个目标,能力互补,需求匹配,相互耦合、共同作用。因此,国防科技与国家民用科技协同,关键是要解决好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创新的协同关系。显然,民用科技创新与国防科技创新是难以直接融合的,这是后者的特殊性决定的,要实现融合,有这么几点要求:一是必须搭建相应的协同创新平台,建立相应的协同创新机制,平台创新主体包括研究型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国防科研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彼此之间不是转化应用关系,而是在科学发现和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下,自愿联合形成的创新主体,是利益共同体和风险共担者;二是国防科研机构在其中发挥重要的纽带作用,一方面依托科学发现成果,专司纯军事用途的技术开发,另一方面通过实际参与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工作,与民用科技、民用市场和军民两用市场建立有效的对话和合作机制,把原本分离国防科技创新与民用科技创新真正联接起来,实现融合,这种融合模式,既满足了国防科技的专用性、保密性要求,又利用了民用科技的创新资源和成果,实现双向互通、支撑;三是高技术企业必须参与协同创新,一方面要通过企业发挥市场主体的灵活性、企业家的能动性,解决商业问题,另一方面要通过企业市场竞争、客户反馈来把握市场需求,评估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投资。从功能分析角度来看,满足这些条件,是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得以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
(四)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构建策略
国内经验表面,协同创新体系的构建关键在于运行体制机制。国内学者夏太寿等人以我国6家新型研究机构为例,研究总结了他们的协同创新模式和机制,发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一个关键的薄弱环节。事实上,构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的成败也在于体制机制,因为这一体系跨越军地资源,各自原本在不同体系内运作,却要适应新的体系要求,必须突破原有掣肘。这个体系协调事项多,利益关系复杂,军队、政府、国防科研院所、民口企事业单位等主体都在中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建设:
一是恰当摆正不同主体的关系。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中,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重点是搭建平台,制定规则,履行监督职能,为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舞台。军队是装备物资采购的需求方,对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创新发展形成引导。而各类企事业单位则是市场最为活跃的主体,是科技协同创新任务具体承担者,是武器装备供应商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推动者,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反馈机制和风险机制等市场机制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就三者的关系来说,不是相互独立,而是紧密联系,熟悉彼此,形成军政、军民团结的局面,才能更好的实现军民两个体系科技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
二是建立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和军地协调的运行机制。建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解决当前国防科研和民用科研相互分离,效益不高的问题,一方面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统一领导体制,把分散在军、政不同部门的科研管理和投资权限进行适当归并,打破部门利益,统一规划,统筹使用;另一方面,要建立国家科技创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军地、跨领域、跨部门申报项目统一在线管理、评估,避免部门利益和重复投入,纯国防科技创新单独管理,实现国家层面的项目统筹。
三是构建横跨军地的平台载体。依托科技创新资源集中的地区,搭建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把国防科研力量、高校基础研究力量和高技术企业创新力量整合起来,发挥科学研究和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作用;依托平台,试点建立一套相对稳定的协同科技创新机制和政策体系,重在简化流程,打破隔离,促进融合,建立并规范项目评审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对纯军事功能的技术研发创新,要取消经济价值取向考核体系,代之以技术先进性评估为主,坚持基础性、公益性;注重具有军民两用前景的技术联合攻关和研发,推动成果共享共用和产业化推广,强化平台转化孵化功能。
本研究通过分析协同创新的内涵,指出协同创新与合作创新存在根本区别,并揭示了科技创新不同阶段的互动耦合对协同创新的重要性。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要求国防科技创新与国家民用科技创新的融合发展,尽管二者运行体系存在差异,但科学发现和市场需求双重驱动却是它们的共同特征,科技协同创新的本质规律也是一致的,差别在于市场和创新功能目标。为使二者能够求同存异,融合发展,并不存在谁吞并谁的问题,二者存在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融合发展的目标在于提高国家科技创新效益。因此,有三点必须清晰认识:一是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是存在边界的,这种边界集中存在于技术创新功能、最终市场用户、产品和工艺上;二是国防科研机构的功能定位,应着重于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上,这是国防科研投资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三是必须坚持国家主导、需求牵引,正确处理好军队、政府、国防科研院所、民口企事业单位等不同主体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系中的关系,明确自身功能定位;四是必须要构筑协同创新平台,国防科研机构在中间发挥重要的纽带作用,最大化国防科技与国家民用科技的通用性,最小化国防科技的专用性。这是形成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理论框架。
(作者单位:中船重工军民融合与国防动员发展研究中心)
重大科技项目启动会(陈迪波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