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困境及其实现

2016-03-15 21:49郑爱龙
红河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网络社会实现困境

郑爱龙

(滁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安徽滁州 239000)



论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困境及其实现

郑爱龙

(滁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安徽滁州 239000)

摘 要:健全网络社会法律体系、加大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技术含量以及合理化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力度是契合网络社会特点、实现网络社会有效的法律控制、彰显网络社会价值、解决网络社会法律控制困境的迫切需要和有效途径。

关键词:网络社会;法律控制;困境;实现

自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4号,2001年12月20日修正)这一我国第一部关于计算机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来,我国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行为就从未停止过。这一方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网络社会价值的关注和重视,另一方面也显示加强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迫切性。

一 网络的社会化及其法律控制的内涵

网络的社会化进程正全面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运用法律控制的手段维护网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社会行为、协调网络主体间关系对实现网络社会的有序发展,进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一)网络的社会化

关于网络(Internet)社会概念的界定,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诸如相对于“现实存在社会”的“数字化社会”(Digitized society)[美·尼葛洛庞帝(Negroponte):1996年,《数字化生存》(Being Digital)]、相对于“现实交往空间”的“赛博空间”(Cyber space)[加拿大·威廉·吉布森(William Ford Gibson):1984年,《神经漫游者》(Neuromancer)]、相对于“工业社会”的“信息社会”(Information society)[美·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1980年,《第三次浪潮》(The Third Wave)]、相对于“实存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美·迈克尔·海姆(Michael Heim):1993年,《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实在的形而上学》(The Metaphysics of Virtual Reality)]等等不一而足。但这一空间的社会化趋势却得到普遍认同,正如美国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在其著作《网络社会的崛起》(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一书中所说的:“网络构建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在网络中现身或者缺席,以及每个网络相对于其他网络的动态关系,都是我们社会中支配和变迁的关键根源,因此我们可以称这个社会为网络社会。”[1]

然而,“在我们这个时代,每种事物好像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2]自人类步入网络社会以来,违法与犯罪、权利与义务、享有与履行、争端与协调等问题就从未停止过。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深深地感受到它的危险。对此,美国网络界自由派学者马克·戈德温曾说过:“当一种新的媒介呈现在公众和政府面前时,动荡就会产生。人们首先会为之欢呼,接踵而来的却是恐惧。问题是,我们怎样对这种恐惧做出回答?”[3]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加强对网络社会的控制,促进其有序发展是彰显网络社会价值的关键所在。

(二)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内涵

“社会控制”(Society Control)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罗斯(E.A.Ross)提出,1901年在其著作《社会控制》中,罗斯基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阐述了对意志、情感、判断三方面的社会控制过程。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郑杭生认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全体及社会组织)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4]280据此,在社会控制的对象上,主要包括规范以身份和地位为内容的社会主体的角色、制约以外显的活动和内化的观念呈现出来的社会主体的行为、以及协调由此产生地以权利与义务呈现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社会控制的类型上,强调引导性的积极控制与惩罚性的消极控制相结合、自律性的软控制与他律性的硬控制相结合、整体性的宏观控制与个体性的微观控制相结合、规范式的制度控制与离散式的非制度控制相结合等;而在控制的具体手段上,目前我国主要采用:“法治与德治并行的社会控制模式。”[5]其中法治属于消极性、硬性、宏观性、制度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德治属于积极性、自律性、软性、非制度性的社会控制手段。

相比较现实社会,网络社会主体角色的开放性、主体行为的发展性以及权利呈现的自由性等特征要求对其有效的控制必须具备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这就在根本上彰显了网络社会中法律控制的主导性价值。因此,网络社会的法律控制即是指在网络社会的环境中,针对网络社会的特点,通过建立健全网络法律规范体系和充分发挥网络法律规范体系的作用,以规定网络社会主体角色、规范网络社会主体的行为以及调整因此而产生的网络社会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过程。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网络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是一个集目标、方法和价值的统一体。

二 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困境

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和拓展,网络社会一方面与现实社会紧密联系,另一方面又具有区别于现实社会的特征,网络社会的特征在与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法律运行过程中,必然影响到网络社会有效的法律控制。

(一)网络社会高速发展性与法律相对稳定性的矛盾

网络社会的高速发展性基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自1969年美国国防部研制并投入使用 “阿帕网”(ARPANET)、1971年“E-mail之父”雷·汤姆林森(Ray Tomlinson)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以来,经过短短的40余年时间,网络就从刚开始仅能简单通信的初始状态发展成为当前的人与人之间集沟通、交互和作用为一体的社会空间系统。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社会的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影响范围越来越广、作用程度越来越深。网络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性影响到网络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由此导致网络社会中人与人关系越来越复杂,而在违法犯罪方面,侵权客体日益多样、侵权行为趋向多变,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新的侵权方式和手段也不断涌现。

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目的上,作为社会控制重要手段的法律(Law)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法律正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犯罪主体进行制裁、对违法犯罪客体予以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规范来保障整个社会的稳定以实现有序发展。而法律责任一旦被判定有效并实施,就会对社会主体造成无法逆转的后果,因此,这就要求法律本身必须是相对稳定的。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要求主要表现在时间维度的要求。首先,虽然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它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很显然会造成人们无在行为选择上的无所适从,导致社会的混乱;其次,法律并非拒绝更改,但它的更改必须有据可依,即法律一经颁布并实施,对其修订、废止等都必须依据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不是因为掌权者的变化而随意更改。正如邓小平在1978年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指出的:“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

网络社会的高速发展性要求有效地网络社会法律控制应该体现即时性,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却造成了其对网络社会有效控制的滞后性,从而影响到对其控制的效度。因此,化解高速发展性与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是实现网络社会法律控制和进一步推动网络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

(二)网络社会广泛开放性与法律明晰封闭性的抵触

网络社会的开放性源于网络的分布式结构体系。众所周知,网络社会的前身——“阿帕网”(ARPANET)是冷战的产物,主要是为了军事目的而诞生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提高网络的生存能力,其创造者舍弃了传统的中央集权控制式网络结构体系,采用了全新的分布式结构体系,这导致了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即形成网络社会的主体——网络终端的使用者进入网络社会的要求极其低下,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参与进来。这使得网络社会在形式上形成了一个开放性的“地球村”(Global Village),每一个网络社会参与者都是这一地球村的“村民”。网络社会的开放性极大地模糊了现实社会中主体的社会角色特征,打破了现实社会中主体诸如国家、民族、阶级等身份界限。使得网络社会法律控制对象在范围上的无限拓宽,造成违法犯罪行为指向主体的隐匿。

而法律具有明晰的封闭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度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可见,作为社会控制重要手段的法律(Law),其作用范围具有显著的国家、民族和阶级等三个层次的封闭性。首先,国家的封闭性层次,国家制定是法律最主要的来源,一个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显然只能针对该国领域以内的社会主体发挥效力;其次,民族的封闭性层次,国家认可是法律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认可法在内容方面,就是国家在法律上认可自己民族性的某些风俗习惯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商君书·算地篇》中就曾记载:“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即一个国家在认可法方面必须体现其民族特色。最后,阶级的封闭性层次,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其最根本的价值就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这为法律打上了鲜明的阶级性界限。

网络社会的广泛开放性要求对其有效地法律控制必须昭示全面性。而法律的显著封闭性导致了对网络社会有效控制的狭隘,从而制约了其控制的广度。因而,消除广泛开放性与显著封闭性之间的抵触是实现网络社会法律控制和进一步促进网络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网络社会普遍自由性与法律强制约束性的冲突

网络社会的自由性来自信息的符号化和数字化。网络社会的资源是以符号化和数字化的信息形式表现出来,其符号化和数字化的存在形态使网络社会中资源的共享得以实现并最大化,资源共享也成为网络社会最大的价值体现,这就造成了网络社会的普遍自由性,即网络社会主体对于网络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不受到其民族、种族、身份、社会地位、家庭财产等因素的制约。正如美国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利·巴洛(John Perry Barlow)在其著作《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所说得:“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世界:在那里,所有的人都可加入,不存在因种族、经济实力、武力或出生地点生产的特权或偏见。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世界,在那里,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表达他们的信仰而不用害怕被强迫保持沉默或顺从。”[7]这造成了网络社会法律控制在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难以量化。

而法律具有强制约束性。与道德的自我约束不同,作为社会控制重要手段的法律(Law)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通过其强制的约束性(如监狱、法庭、军队、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器)来实现。法律的强制约束性是指:“法律的实施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作为保证,对于触犯法律的社会成员,国家将运用强制力予以制裁和惩罚。”[4]285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在内容方面,法律主要界定的是权利与义务,而法律强调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统一,即享有自由权利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法律强制约束着只享有自由权利但不承担义务的行为;第二,在对象方面,法律否认法外特权主体的存在,任何法律主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即行为一旦违法,行为主体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的作用是强制约束的。

网络社会的普遍自由性要求对其有效地法律控制必须体现推动性。而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导致了对网络社会有效控制的束缚性,从而影响了其控制的适度。因而,协调普遍自由性与强制约束性之间的冲突是实现网络社会法律控制和进一步规范网络社会发展的必要保障。

三 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实现

有效地网络社会法律控制必须体现时效性、专业性和协调性,以实现网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彰显网络社会的价值。

(一)健全法律体系,提高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时效性

滞后性是法律作用发挥的重要桎梏,因为法律从草拟、审议、通过,再到颁行的时间要求,以及其实施过程的稳定性要求都使得法律对于社会的控制总是落后于社会矛盾的产生而一致为人们所诟病。在我国,虽然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行为一致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但是在面对网络社会的高速变化而言,其法律控制的时效性问题总是显得突出和迫切。对此,需要在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网络法律部门的基础上,灵活法律形式、构建网络法律体系。第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网络法律部门。众所周知,是否具备基本法是一种法律部门是否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准。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大量的网络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的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检索,截至目前,仅中央及各部委制定和实施的网络法律法规就有95件,但具体涉及的都是网络社会中具体的信息安全、权利保护、行为规范等,网络社会的法律控制亟待制定一部具有指导性和原则性的基本法。第二,灵活法律形式、构建网络法律体系。紧跟网络社会的发展,针对网络社会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及时的反映和规范是维护网络社会稳定发展、实现网络社会有效法律控制的重要体现,对此,需要充分利用法律类型中司法解释、暂行规定、地方法规等的灵活性和及时性,构建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相补充、全国性法律和地方性法律相结合、长效性法律法规和临时性暂行规定相协调,不断完善和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网络社会法律体系。

(二)增加技术含量,实现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专业性

网络社会的法律所调整对象为网络社会的主体之间因网络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网络社会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这导致无论是网络社会主体的产生、网络社会主体行为的表现,还是网络社会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载体和变化都具有鲜明的技术性。这要求对网络社会进行控制的法律必须体现网络社会的这一专业性特征。对此,首先,在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立法过程中,法律的草拟、制定和修改等立法过程中应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征求网络方面的技术专家的专业意见和建议,真正实现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有法可依。其次,在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法律语言使用上,网络社会中语言的使用具有特指性,故此,在网络社会法律概念的界定应科学规范、网络社会法律行为主体的指向应清晰明确,提高网络社会法律的技术含量,以解决因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和匿名性问题,确保网络社会法律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实现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执法必严。最后,在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执法环节上,“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论语·卫灵公》),为应对网络社会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网络社会法律控制也应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开发力度,及时更新换代,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提供坚实的执行力保障。实现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违法必究。

(三)合理约束力度,促进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和谐性

网络社会的形成在对整个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途径的同时,也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其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如前所属,网络社会最大的价值即实现了资源的共享。这显然要求对于网络社会的法律控制必须保持合理的度。在此,社会控制的度是指“社会规范对社会行为限制的程度,适度的社会控制对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4]288而我国的网络社会法律控制正日益扩大和严格,道德法律化趋势不断加剧,这都不利于网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合理约束力度,促进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和谐性是当前我国网络社会法律控制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第一,从法律本身来看,法律不是万能的,也并不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万能钥匙。无限制地扩大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范围和提高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刚性,必然打击网络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削弱网络社会的活力,导致网络社会人际关系的紧张和网络社会的动荡,因而网络社会的法律控制应在范围上适度。第二,从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目的来看,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网络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不是扼杀网络社会的存在。网络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是了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过度强化网络社会法律控制的强制性,也必然致使网络社会作用的下降和价值的弱化。因而,网络社会的法律控制应在强度上适中。

参考文献:

[1]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王志弘,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43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5.

[3]乔岗.网络化生存[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7:404.

[4]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精编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周运清,等.社会学大纲新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360.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7]约翰·P·巴洛,网络空间独立宣言[EB/OL].(1996-02-08).http://www.ideobook.com/38/declaration-independencecyberspace/.

[责任编辑 贺良林]

on the Legal Control of the Plight of Network Society and Its Realization

ZHENG Ai-long
(ChuZhou University Department Political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Anhui ChuZhou 239000,China)

Abstract:To perfect the on internet society’s legal systems,and improve the technical contents of social legal control and rationalize the extent of legal control in internet society,is in great need and an effective way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network society to achieve effective legal control in network society,exhibiting the network social value,settling dilemmas of legal control in network society.

Key words:Network society; Legal control; Dilemma; Realization

作者简介:郑爱龙(1977-),男,安徽滁州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基于虚拟网络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研究(10YJC710082);安徽省2014年度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重点教研项目:手机微博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应用研究(2014jyxm365);安徽省质量工程一般教研项目:应用型本科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模拟实践教学法研究(2013szxm085)

收稿日期:2015-05-16

DOI:10.13963/j.cnki.hhuxb.2016.02.019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28(2016)02-00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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