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宇金洪年
(1.中国刑警学院法医学系,辽宁 沈阳110035;2.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 广州510050)
浅谈提高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策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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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警学院法医学系,辽宁 沈阳110035;2.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 广州510050)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公安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未来工作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我国公安鉴定人员出庭能力普遍不足,警察院校在职警官培训将成为提高鉴定人出庭能力的重要平台。通过庭审录像实例教学、强调行业标准应用、鉴定自查、庭审答辩技巧培训、模拟庭审实验教学等教学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能力。
在职警察培训鉴定人出庭公安教育刑事科学技术
鉴定人出庭对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新《刑诉法》对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和鉴定人不出庭后果的明确规定,使之成为公安刑事科学技术人员未来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国内的学者对于鉴定人出庭的制度完善、应对技巧和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分析和论述,但对如何针对性地开展鉴定人出庭能力培训,切实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战能力以及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培训由什么机构承担等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缺乏深入探讨。
全国部属、省属警察院校每年承担大量的在职警官培训任务,对于在职警察综合业务能力的提升责无旁贷。基于着重解决在职警官工作中困惑的考虑,笔者认为培训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刑事科学新技术、新方法的介绍,二是针对工作中具体实践技能的不足进行有效地补充和提高,而不应再将培训重点置于重复的、毫无新意的理论学习。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综合素质的体现,是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一种新能力。由于我国警校或地方院校的传统教育模式普遍缺乏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力的培养,公安新警入警工作后亦没有相关培训,造成公安鉴定人员出庭能力普遍不足,因此针对这方面的技能培训应成为技术警察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笔者一直从事法医鉴定和在职培训教学工作,针对培训学员切实的学习需求,结合自身不断增多的出庭经历,在公安鉴定人的在职培训教学中进行不断的尝试,现就如何在培训教学中提升公安鉴定人出庭能力的策略与方法与大家探讨。
1.1是科学解释鉴定意见,提高鉴定意见证据力的必要途径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能否有效成为证据,也是公检法机关解决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关键。通过鉴定人出庭,将鉴定意见涉及的刑事科学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术语用清晰、易懂的方式向庭审人员解释和说明,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这既有利于提高庭审过程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可靠性,也有助于消除当事人疑议,便于法官和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的证据力作出判断。鉴定人不出庭或质证效果不好,将无法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做出说明,法庭采信鉴定意见得不到当事人的信服,很容易就审判结果引发争议或上诉,随之增多的二次鉴定势必降低公检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效率,也使首次鉴定的证据力大大降低。
1.2是促进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升的宝贵机会
通过对2015年在中国刑警学院进行培训的220名在职公安刑事技术鉴定人的问卷调查显示,87%(191人)的鉴定人员不愿出庭作证,这191人中76%(145人)不愿出庭的首选原因是“出庭压力太大”。出庭作证与技术鉴定工作不同,鉴定过程中的疑问可以随时查阅文献或向专家咨询,而出庭是在公众视线下面对当事人律师的质证。同时,当事人律师是主动提出问题,鉴定人则是被动回答,不论如何准备,都不可能预测所有的提问要点。因此,许多鉴定人害怕对于专业方面的质证,一旦回答错误会当众出丑,压力可想而知。但是,压力也有助于激发潜能,是推动、甚至强迫公安机关鉴定人学习、提高的机会。当不得不面对出庭任务时,就必须针对即将出庭的鉴定内容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复习和强化学习,这将有助于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升。
鉴定人出庭质证行为将越来越重要,也将越来越普及。目前我国公安鉴定人出庭总体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缺少相应的培训平台是制约公安鉴定人出庭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中国刑警学院在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在职教学培训中针对出庭质证能力的提升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和尝试。
2.1庭审录像实例教学,切实感受庭审质证氛围
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者们进行大量工作为法庭审判收集、筛选和提供科学证据,但多数人对真实的庭审过程并不了解。我们的前期问卷调查显示,79%的培训学员针对“是否了解庭审的过程和质辩场景”这一问题的选项是“完全不了解”。因为对庭审过程陌生,面对即将到来的出庭难免产生紧张情绪,压力大可想而知。
针对学员们这方面的缺陷,我们首先在教学培训过程中通过庭审录像进行实例教学,使学员们真实地感受庭审的氛围。同时,请具有出庭经历的学员介绍出庭经验,并且聘请法官或律师进行基本法庭知识的普及讲座。参加真实法庭庭审旁听可以使鉴定人直观地感受法庭现场气氛,但是由于时间、现场空间等诸多条件的限制,还需要与法院进行积极地沟通与协商,暂时并不适合于人数众多的培训教学。
2.2强调行业标准的学习与应用
通过与法院合作,我们收集了56例鉴定人出庭的庭审案件中当事人律师针对鉴定问题的质疑点共306条,其中143条(47%)是对检验鉴定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行业标准的质疑,包括鉴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等。
我国目前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行业标准存在混乱、滞后和缺失等现实问题。一直以来,我国的公安鉴定人对于行业标准吃得并不透,实际工作中相当数量的鉴定人并未认真履行行业标准。对参与本次调研的220名学员的问卷显示,93%(204人)对于本专业行业标准不了解。这在出庭质证时是极其不利的,如果连公开颁布的行业标准都不清楚,很容易让人产生所作鉴定是否科学规范的疑问。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在培训中有针对性的强调对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学习与应用,培养学员规范操作意识,将相关的行业标准纳入教学实践活动中。
2.3转换身份,从当事人视角出发自查鉴定漏点
吃透案情,分析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点,预测控辩焦点是出庭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出庭能否成功的关键。科学是不断发展和更新的,受现有技术条件和方法的限制,任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都无法做到绝对正确,其中必有瑕疵和错误,找出错误,打有准备之仗,分析自身鉴定的薄弱之处是成功出庭的关键。针对这一情况,在培训课上锻炼学员对鉴定意见合理性、鉴定文书规范性和鉴定过程科学性进行全面分析,对鉴定数据、原始记录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找出薄弱环节、预测争议焦点,分析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答辩要点,商讨应答内容和技巧。
2.4庭审答辩技巧的培训
出庭作证的成功与否,言语表达能力及回答质证问题的技巧与专业技能一样重要。我国公安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多是理工科专业出身,语言表述能力不及法律专业等文科人员是客观事实。语言表述不明、答辩技巧缺失,出庭达不到预期效果,可能使案件的审理环节出问题甚至导致案件的败诉,这是很多公安机关鉴定人害怕出庭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我们要求学员在法庭答辩时,应注意答辩话语的通俗、精炼,回避不必要的问题。
公安鉴定人的鉴定书上多含专业词语,让法官、律师、当事人清楚地理解鉴定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审理的质量,这就需要公安机关鉴定人就当事人质疑给出既严谨又通俗的解释,促进案件的审理进程。出庭主要是答疑、解惑的过程,不是辩论,切不可通篇大论,说到激动处口若悬河。言多必失这点在庭审答辩时极为关键,尽量做到言简意赅,词语精炼。为了打乱鉴定人的思路,有时辩护人律师会针对某一问题采用不同问法反复提问,鉴定人多次就同一问题回答极易造成回答的问题前后矛盾,进而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因此,鉴定人一定要紧紧围绕主要鉴定要求,依据鉴定意见准确地作答。对辩护人律师的诱导式提问,可以拒绝回答。
针对庭审答辩技巧能力的提升,我们一方面聘请专业律师培训学员法庭答辩的技巧和策略,另一方面,在培训过程中注重互动教学,锻炼学员回答问题的精炼简洁。
2.5模拟庭审实验教学
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是国外警察培训和考核的常用手段,近年来,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学校将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作为独立课程开设。对此,我们对相应课程建设正开展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包括教学形式、教学效果、评价指标等,目标是培养学生庭审语言表达能力、提高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
公安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是全面提高公安技术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对公安实战具有重要意义,具体的培训策略和方法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尝试。目前,国内鉴定人出庭的案件多是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甚至是经历多次鉴定的焦点案件,庭审质证能力和技巧可以充分体现鉴定意见的证据力,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理论基础才是提高公安鉴定质量及其证据价值的关键和根本,公安教学仍需以实战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作为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