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纲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困局亟待破解
□郭振纲
近年来,灵活就业由于渠道广泛,进退方便,日渐在就业市场成为常态。然而,一些媒体在采访中发现,不少灵活就业人员遭遇了工伤保险困局。比如,有些灵活就业人员因为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些聘用灵活人员的用人单位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但由于赔付标准低,双方在赔偿额度上往往会发生争议;三是一些地方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存在认定难的问题。所有这些,客观上都影响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备性和严肃性,影响到社会稳定。
所谓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没有固定用人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的人员:一是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二是一些无法确定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固定的人员,即俗称“打零工”的人员;三是自雇者,如个体工商户。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目前的现状是,在全国层面看,对于该类人群只规定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险种,工伤保险没有纳入;从地方层面看,尽管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比如设立单项工伤保险制度,在固定险种中增加工伤保险项目等,但推进不理想;从用人单位层面看,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职业伤害的赔偿问题,但往往存在诸多争议;从劳动者层面看,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保工伤保险。
一些灵活就业人员之所以遭遇工伤保险困局,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制度层面看,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具体和完备的规定;从工伤保险经办层面看,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伤保险存在程序上的限制:一是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存在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由哪个用人单位开设社会保险账户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没有具体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无论是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所代理档案的参保人员,还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社会保险自然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工伤保险险种都不在范围之内;从工伤认定层面看,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伤害事故后,无法合理界定“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这两个基本条件,也不好确定交通事故等视同工伤的情形,存在工伤认定难的问题;从工伤保险待遇替代层面看,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险种单一、赔偿额度低、覆盖面小,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无法有效产生替代效应。
如果说过往灵活就业遇到的工伤保险困局,由于人员数量不多,且其中多数为农民工,其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大的话,那么现在就不能再这样认识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困局了。随着去产能的推进、经济结构转型的升级以及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加快,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在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呈上升趋势。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一些选择创业的年轻人会主动不选择固定的用人单位,这样必然会遇到类似的工伤保险问题。因此,破解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困局,已经不仅仅属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问题,也不再局限于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范畴,而具有更广泛、更宏大的社会意义。
破解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困局,可以采取制度保障、分类解决的思路。一是先由地方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解决其参保难的问题。比如,凡是愿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应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明确经费保障机制等。在取得成熟经验后,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二是克服社会保险经办层面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伤保险的限制。比如,劳动关系认定难、工伤认定难、赔付标准不统一等。三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分类推进。对于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明确具体的缴费主体,并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专项社会保险基金,脱离现有“捆绑式”缴费机制,单独缴纳;打通商业类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类工伤保险的区隔,明确商业类工伤保险的待遇趋同社会保险类工伤保险,形成替代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