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辩证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

2016-03-15 18:00刘福军
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宗教界消极

刘福军



如何辩证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

“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这一理论观点的提出,既有深厚的理论依据,也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宗教的社会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具体地历史地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的社会作用也不是单一方面的,必须辩证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既不能只注重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而忽略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也不能只注重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而忽略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要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共产党;宗教的社会作用;两重性;辩证看待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当代中国宗教和宗教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这一理论观点,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宗教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一理论观点的提出,既有深厚的理论依据,也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是党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过程中的重要经验总结。要坚持具体地历史地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坚持宗教社会作用上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宗教的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一、“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观点提出的依据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揭示了宗教社会作用的多样性。宗教本质上是有神论的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支配日常生活的自然异己力量和社会异己力量的歪曲认识。由于所处历史境况、革命任务和宗教教情等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宗教社会作用的阐述主要集中在政治领域,侧重揭示宗教为剥削阶级所控制和利用而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起到的奴役人性、阻碍社会进步的消极作用。1843年,马克思在其《<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1],阐释了宗教在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下对人民群众起到了精神麻醉和消弭革命意志的作用。1892年,恩格斯在其《<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1892年英文版导言》中也指出,统治阶级能“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依然是宗教”[2],揭示了统治阶级利用宗教奴役人民精神的反动本质,宗教就是人民群众的精神鸦片。列宁进一步揭示了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1903年12月他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中称“宗教是一种精神上的劣质酒”[3],1909年5月他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中还把“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句名言视为“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4]。另外,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宗教消极作用时,也认为宗教在一定条件下发挥过积极作用,指出宗教有时是被压迫者反对统治阶级的旗帜,如早期基督教“最初是奴隶和被释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5],就反映了下层民众反抗统治阶级剥削压迫和精神奴役的革命诉求。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社会作用的揭示,为中国共产党认识我国宗教的具体作用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对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的探索有一个过程。在旧中国,由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我国主要宗教被中外反动势力控制和利用,虽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起着积极作用,但主要起了重大消极作用。如何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革命中的宗教问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对此,毛泽东提出了“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6]的重大论断,为党在世界观上同宗教有神论划清界限、政治上同宗教界团结合作并积极引导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奠定了思想基础。新中国成立初,周恩来强调宗教界要健全自己,加强团结,研究如何在爱国与民主基础上“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7]和服务人民。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我国宗教界的面貌焕然一新,各宗教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基础上获得了新生,“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8]。改革开放以来,党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思想。2001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仍将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宗教作用发挥如何,“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宗教,减少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9];要科学管理宗教事务,“既要有利于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又要有利于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10],初步阐释了宗教的两重性社会作用。胡锦涛在指出宗教仍存在消极作用的同时,重点则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1],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规律,宗教是一种积极性与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12],为党在新形势下妥善处理宗教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导。

可见,党提出“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的观点,既有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依据,也有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认识基础,不是凭空产生的。提出“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不是要压制宗教,也不是人为助长宗教,而是要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坚持具体地历史地看待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

宗教是社会的一部分,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国内外宗教发展的历史说明,社会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宗教的发展变化,宗教必须顺应社会、服务社会,没有一成不变的社会,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宗教。只有结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特别是重大社会变革,坚持运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宗教,坚持从宗教所处的特定时代背景和特定社会环境中深入考察宗教,才能具体地历史地全面地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才能科学认识和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这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分析和认识宗教社会作用的必然结论。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各宗教被反动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并起了重大的消极作用。在旧中国,天主教、基督教教会主要被殖民主义势力和帝国主义势力控制和利用而成为侵略工具,一些传教士还充当了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的先锋,有的传教士搜集情报并直接参与武装侵略活动,有的传教士霸占百姓土地建造教堂,有的传教士包揽诉讼干涉中国内政、破坏中国司法主权,还有的传教士直接侵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致使民教矛盾、官教矛盾不断加剧,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激烈反抗,主张“扶清灭洋”的义和团运动就是激烈反抗的集中体现;佛教、道教、伊斯兰教领导权主要被国内封建势力、反动军阀和官僚资产阶级控制,民间秘密宗教在思想和组织形式上也带着“极浓厚的保守的,迷信的,封建的与反动的色彩”[13],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14]的神权,是束缚中国人民的精神绳索,许多宗教教职人员实际上是统治阶级集团的重要成员。当然,也应看到,旧中国的宗教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如天主教、基督教倡办教育、医院等事业则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一定进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中也有一些同情和支持中国革命的爱国民主人士,但“总的说来,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15]。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等领域发生的变革,我国宗教界也开始了前所未有的革新,为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法存在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天主教、基督教分别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和三自革新运动,割断了同外国侵略势力之间的联系,走上了自治自养自传的道路,天主教坚持民主办教、自选自圣主教,基督教各教会坚持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实行了联合礼拜;我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进行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佛教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道教废除了宫观封建经济,伊斯兰教也废除了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各宗教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实现了脱胎换骨和新生,政治面貌焕然一新。总的来看,我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开始走上了与新中国相适应的道路;同时,党和政府通过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国各宗教自我革新,侧重于防止宗教的消极作用。必须指出的是,1956年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党对宗教工作“左”的思想指导而导致宗教工作遭受严重挫折,极大地挫伤了宗教界积极作用的发挥,留下了惨痛教训。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各宗教逐步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一方面,党和政府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和谐共处、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坚持和巩固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支持宗教界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坚持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和滋养,推进中国化方向;支持我国天主教民主办教、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伊斯兰教解经工作以及佛道教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我国宗教界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在助力社会和谐、推动文化繁荣、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对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16],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加大渗透力度,严重危害着我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还有人披着宗教外衣进行迷信、邪教等非法活动,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总的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力量。

可见,对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具体地历史地看待,坚持用发展的观点分析,反对用机械、僵化的眼光看待宗教,并结合社会的发展变化和重大变革深入考察宗教的社会作用,结合宗教所处社会的性质以及宗教与所处社会的关系具体分析宗教的社会作用。

三、坚持宗教社会作用上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在分析和把握具体问题时要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对于宗教的社会作用而言,我们既要坚持“两点论”,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也要坚持“重点论”,抓重点、抓关键,分清轻重缓急,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坚持宗教社会作用上的“两点论”。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首先要坚持全面看待,既要看到积极作用的一面,也要看到消极作用的一面。不能只注重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而忽略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更不能只看到宗教的消极作用就采取打压宗教甚至取缔宗教;不能只注重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而忽略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更不能只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而把宗教视为救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正确的态度是积极引导,通过因势利导、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没有因为宗教起着很大的消极作用就否定宗教也存在积极作用的一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也没有因为宗教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就否定宗教还存在消极作用的一面。中国共产党正是在深刻总结我国宗教具有两重性社会作用基础上,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重要思想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17],所以,准确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防止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和工作上的失误,关键是在积极引导上下功夫、多努力。

坚持宗教社会作用上的“重点论”。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就要重点把握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主要方面和抑制宗教消极作用的主要方面。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主要是发挥宗教界在参与经济建设、维护民族团结、助力社会和谐、促进祖国统一、弘扬传统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从事公益慈善、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正如习近平所强调,“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18];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主要是支持宗教界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摒弃宗教教义教规中不适应时代进步要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防范宗教极端主义影响,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主流是好的,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已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和重要力量,我们要注重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挖掘宗教中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存在宗教消极作用特别突出的地方,要着重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同时不忘发挥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宗教的消极作用。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工作形势总体上是好的,宗教发挥的社会作用的主流是积极的。党和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工作实践说明,宗教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相互交织、特别复杂,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和带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16.

[3]列宁全集:第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31.

[4]列宁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7.

[5]恩格斯论宗教[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9.

[6]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07.

[7]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82.

[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86.

[9][10]江泽民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76.388.

[11]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24.

[12][18]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N].人民日报,2015-05-21(01).

[1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1936-1938)[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52.

[14]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1.

[15]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56.

[16]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7.

[17]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N].人民日报,2016-04-24(01).

责任编辑:庞 滔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大学生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北京地区高校为例”(编号2015000020124G0267)。

刘福军,男,北京联合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北京,100101。

D635

A

1672-3562(2016)04-00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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