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智慧城市建设问题浅析

2016-03-15 18:07史笑晗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智慧建设发展

史笑晗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政法与社会

我国智慧城市建设问题浅析

史笑晗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智慧城市是数字城市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以地理空间数字化和数字城市网络化为基础,充分运用智能化与自动化技术,以实现城市建设更高效、人类生活更美好的一种新型城市发展模式。当今中国正经历着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城镇化的时代变革,智慧城市的发展也在摸索中逐渐起步,虽初见成效,但问题依然存在。建设目标不明确、整体规划不完善、信息互通程度低、法律配套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效果和进程。发展智慧城市,应合理设定城市发展目标、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现城市综合信息互联互通,并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

智慧城市;问题;对策

“智慧城市”是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产生的全新城市建设发展模式。这一理念的出现既是技术进步的结果,也是城市建设发展至现阶段各种城市发展难题急需解决情况下的必然产物。根据目前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的经验,我们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第一,智慧城市建设必须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基础,以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为核心,通过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城市建设发展的低成本、高效率。第二,智慧城市是一个广泛而综合的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将各种资源有效连接,通过信息的传递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城市运行的高度智能化。第三,智慧城市是一种针对当下各种城市病不断显现的全新城市建设发展模式,它要求政府、企业和城市中的人们共同努力,以期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和完善,最终为人们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一、智慧城市建设的基本理念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城市建设发展模式已经开始显现出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弊端,原有高能耗、高成本的建设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如今资源紧缺日益凸显、环境问题不断加剧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在人口数量和地域面积上已达到超级城市的规模,各省省会,特别是郑州、西安等每年也都吸引着大批流动人口涌入,城市的范围在不断向周边扩大。我国原有城市建设模式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在传统模式下城市发展成本越来越高,城市中人的生活便利性也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在这样的情况下,“智慧城市”的概念开始出现,并于近年在我国快速发展。

2010年,IBM公司在2008年提出“智慧地球”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智慧城市”这一新概念,将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应用于城市建设之中,将城市建设视为一个宏观系统,包括各种相互关联的网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与人文环境等内容。随后在世界多国引发了对于智慧城市建设的探索,目前智慧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家主要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等。

2008年以来,我国关于智慧城市本质内涵、框架体系及规范标准的研究不断深入,一些政策措施相继出台,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逐步展开。2013年10月,科技部将我国20个城市纳入智慧城市建设的试点名单,由此拉开了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序幕。中国联通、电信、移动三大运营商目前已同300多个城市达成“智慧城市”建设战略合作协议。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认为,“十二五”时期中国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在城市建设方面,我国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如地区发展不平衡、发展缺乏可持续性、资源紧缺现象进一步加重、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并未根本转变,公共服务不足、收入差距依然较为明显,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同时,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这就对我国的智慧城市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我们认识到必须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以高新科技带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发展规律的全新认识。作为对城市概念的拓展,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智慧城市建设是城市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可以预见,在接下来“十三五”规划建设过程中,智慧城市行业将成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适应新经济形式的重要支柱。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我国已有500多个城市正在筹划或已经开始智慧城市的建设,这一数字占到全世界在建智慧城市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智慧城市建设在我国的发展可谓如火如荼,取得的成果显而易见,但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行业、各部门通力合作,当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智慧城市建设在我国快速发展,并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特别是在德国提出工业4.0时代、美国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之后,我国为适应新形势的挑战,迎来了产业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及智慧城市建设的发展,不仅影响到我国城市问题的解决和人民生活的便利性,更关系到国家能否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已取得许多成绩,特别是在数量和规模上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设目标不明确

对智慧城市建设目标的正确认识,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前提,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智慧城市建设就容易出现方向性错误。目前我国许多在建的智慧城市大都存在相互模仿、匆忙落实的现象,在未充分调研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合理的建设目标的情况下便要求在若干年内建成所谓智慧城市。甚至一些城市的信息系统建立以后只供领导视察,并未投入使用,成了“花瓶工程”,许多地方的智慧城市建设成了面子工程。

2.整体规划不完善

通过对国内数字城市、智慧城市项目的调查,我们清晰地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在建的智慧城市大多缺乏长远建设规划,许多城市对智慧城市建设缺乏长期性、复杂性认识,可持续性建设更是无从谈起,这样的情况势必造成智慧城市建设的无序和混乱。目前我国在建设智慧城市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匆忙启动,急于购买硬件设备,忽视建设规划,购买的设备大多在长时间内无法发挥作用,造成严重的浪费,影响智慧城市建设的进度和效果。

3.信息互通程度低

智慧城市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将数据共享,实现城市信息互联互通。但是,目前许多地方对这个问题缺乏清晰认识,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少地区主张先建“烟囱”后拆“烟囱”。这种现象的出现,严重浪费了本就相当紧张的人力、物力资源,不但不利于智慧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反而使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变得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严重阻碍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的实现。这一问题在城市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方面表现得尤为严重。

4.法律配套不健全

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目前仍然处于摸索阶段,智慧城市建设的配套法律法规无法满足建设需要,不能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应有的保障。智慧城市本身是一个非常庞大、长期的工程,并非城市建设中的某一方面,应将其视为整个系统加以建设。目前我国在建设智慧城市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滞后已经开始明显制约智慧城市建设的效率,仅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严重欠缺,不能起到保护个人利益的作用,无法有效调动个人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同时,现有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多为分散的、法律位阶较低的条款,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和抵触的现象,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

三、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1. 预见性不足,急于求成

目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仍处于摸索起步阶段,对于建设的长期性预见不足,存在急于求成的问题,忽视建设目标的合理制定,急于开工,急于见效。我国一些正在建造的智慧城市对于智慧城市基本理念的理解仍然存在许多模糊、片面的认识,忽视了基本概念与自身城市特点的联系,脱离城市需要盲目进行建设,出现城市建设同质化的现象,不但没有解决城市问题,反而使城市失去原有特色。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相互跟风、建设进度攀比现象,在缺乏有效调研的情况下一味追求表面的较为直观的成果,这样必然导致建设过程中缺乏整体性和长远规划,造成一个部门一个主意,同样的工程建设在不同城市中进行简单模仿,重复建设,互不共享,造成严重浪费。

2.系统性不足,缺乏协调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化工程,在我国当前体制下,领导干部希望在其任期内完成是不切实际的,多数地方在建设过程中忽视长期性和系统性,将本应相互联系的各项工作进行明确分割,出现可行性分析与基础设施建设相脱节的现象,看得见的基础设施建设匆忙推进,看不见的基础调研和整体规划相对滞后,许多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无法起到应有作用,造成极大浪费。此外,一些在建的智慧城市虽然有所谓的规划和目标,但大多属于口号或展望,而非针对具体工作的要求或指导。在这样的情况下,同一城市各部门由于对所谓整体规划理解出现偏差,极易在工作对接上出现困难,混乱无序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3.共享性不足,互联互通不够

实现城市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资源共享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所在,既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智慧城市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准。根据对智慧城市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到实现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通过信息的相互传递,达到城市建设的高效率、低成本。但目前我国的智慧城市建设往往忽视了信息互联互通的重要性,局限于孤立业务的信息往来,缺乏整体性、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商业隐私、商业利益缺乏充分保护,造成信息公开存在困难。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的相互重叠,使得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缺乏明确主导者;二是各部门内部利益分配的不合理,造成不愿共享、不敢共享的恶性循环。

4.制度性不足,缺乏保障

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是实现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无法解决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许多法律上的空白有待尽快填补。我国当前的智慧城市建设仍处于摸索起步阶段,对于一些新问题的出现预见性不足,特别是在法律法规层面无法起到充分的保护和规范作用。在缺乏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许多技术型企业丧失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网络的建设积极性,严重影响了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进程和效果。因此,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加快法律法规体系跟进,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四、解决我国智慧城市建设问题的对策

通过以上对我国当前智慧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我们大致可以有针对性地从以下四个方面促进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发展。

1.确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目标

当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必须在合理制定建设目标的前提下进行,应始终依照已设定的目标进行系统性建设。在制定目标的过程中要注意政府、城市、社会、企业四者的信息化相互共享,有效利用网络技术的发展确保智慧城市建设涵盖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社会经济资源、人文资源等内容,实现城市建设发展的最优化,实现城市中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同时,为保证目标制定的合理性,相关政府部门和信息技术企业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充分调研,确保建设目标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2.制定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耗资巨大、技术复杂、系统开发和建设周期长的系统性工程,为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有序推进,必须在建设落地之前制定正确、全面的总体规划,从而合理指导、调配各部门各行业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任务,保障智慧城市建设的高效、有序。这一规划的制定应从顶层入手,依托城市的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平台,合理分析现有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体规划,保障相关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稳步发展。在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规划失误可能造成的损失将远远大于具体操作过程中某个失误造成的损失,甚至可能造成整个工程项目的失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是智慧城市信息系统工程长远发展的规划。它将建设目的、实施目标、组织结构、技术应用、实现功能、项目实施计划等所需的信息要素集成为“总体规划方案”,是智慧城市纲领性的建设宗旨、目标和实施战略。智慧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是智慧城市系统工程生命周期的第一阶段,是智慧城市超大型信息系统开发的第一步,其规划编制质量直接影响系统开发的成败。

3.实现城市综合信息互联互通

智慧城市建设指导原则是信息资源的开发与综合利用,遵循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方针,充分利用政府电子政务外网,对现有信息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实现全社会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交换,消除“信息孤岛”,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信息化、城市管理信息化、社会民生信息化、企业经济信息化对信息资源共享的根本需求。建立城市综合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交换标准的目的,是为确保实现各数字化应用平台和各信息化应用系统之间在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交换时,始终遵循指导性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在我国目前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大力推进平行虚拟空间的构建,建设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在保障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由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发布数据集和资料集,方便相关企业和个人分享应用。

4.促进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信息互联互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包含大量信息的数据库保存有许多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数据公开,必须建立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之上,法律法规的制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否则极易引发纠纷。目前我国关于信息安全保护配套法律法规严重欠缺的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学习外国有益经验,另一方面要着眼自身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现有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及时对法律法规的漏洞和不足进行补充;同时注重对公民隐私权加强保护,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工作,合理维护公民自身利益;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加强保护知识产权、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层面调动各行业各部门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积极性。

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做到“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相互促进,统筹联动。智慧城市建设,是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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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登臣)

2016-07-26

史笑晗(1990-),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硕士生。

10.3969/j.issn.2096-2452.2016.05.011

F

A

2096-2452(2016)05-00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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