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稳才
应重视工会基本知识的学习
□郭稳才
近读一家大报,发现竟有违反工会基本知识的错误。细细一想,这也不能怪这张报纸,其源头恐怕还在工会。君不见,这些年来,在一些工会干部的口头上、讨论中、文稿里,不懂工会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论的言论时有发生。这里,不妨试举几例:
——“工会、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三方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而非三方。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始终是与职工站在一起、共同作为职工一方的。那种把工会自命、自封为“第三方”、“调停者”、“居中人”的角色错位,背离了工会的基本常识,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更遑论有的工会干部还错误地认为,“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不是工会的事”了。
——“工会与企业行政不是一个辈的。”企业行政与工会是什么关系,相关法律和工会章程规定的清清楚楚。《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双方是相互支持、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里且不论两者依法理顺关系的实践程度如何。这当然是复杂的,尚有距离的。但这丝毫不能掩盖一个工会常识性的问题,即不少工会干部压根儿就不懂得企业行政与工会应当是什么关系,总是把类似“工会与企业行政不在一个辈上”的理念误以为是正确的东西而自甘“低人一头”。
——“企业工会坚持‘两个维护’,既维护职工的利益,又维护企业的利益。”相关法律和工会章程,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全国总工会提出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我们常说,法有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得为。这又从哪里出来个工会“维护企业的利益”?也许是有人曲解了“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两个维护”。试想,“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能够等同于某个企业的具体利益吗?
——“工会主席是经职代会选出来的。”这种常识性错误,混淆了职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须知,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职代会是没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这项职权的。然而,这种常识性的错误,不时耳闻于某些工会干部的口头,有时甚至还见之于报端,岂可见怪不怪。
凡此种种,已经足以警醒我们,是该重视工会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论的学习教育了。或许有人认为,这是吹毛求疵,这些问题即使是错误的,也是可以原谅的,无碍大局。此言差矣。在基本知识上的偏差,往往会引出“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的差池。
我们应当这样认为,工会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论是工会工作的“根”,是工会工作者的应知应会、必知必会。古语讲,“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若不懂得工会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论,何谈继承,何谈创新,又何谈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当下,各级工会都在致力于抓基层打基础,认真、扎实地学习掌握工会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论,这是题中应有之义,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切不可忽略,切不可输在这“最先一米”上。
我们应当这样认为,要从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高度,认识和看待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论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工会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论的内容,大多已固化、提升到了相关法律及工会章程之中,体现的是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学习好相关法律和工会章程与学习好工会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论是一致的。两者相通相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只有善于从学习《工会法》、工会章程及相关基本知识读本入手,打好基本职业素养功底,才能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克服本领恐慌的问题。
我们应当这样认为,不懂就得学,不懂就得加强培训教育。熟练掌握工会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论,没有捷径可走,既要靠每个工会工作者潜下心来老老实实地学,一点一滴地掌握,又离不开工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用心指导点拨,特别是在发现某一工会基本知识被错误地滥用或曲解时,要及时予以纠正,同志间也有必要相互帮助提醒。怕就怕不懂不知的问题冒出来了,都在那里听之任之,一任以错传错,以致贻误党的工运事业。■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原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