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远航
(上海财经大学 统计与管理学院,中国 上海 200433)
微信和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姚远航
(上海财经大学 统计与管理学院,中国 上海 200433)
摘 要:随着微信、微博的快速发展,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迅速显现。微信、微博的著作权问题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区别于传统媒体的多个特点,必须从法律法规、管理模式、维权意识、网络文明等方面多管齐下,积极应对,努力保证微信、微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微信;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微信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聊天软件,微博也曾风靡一时。他们作为炙手可热的网络沟通交流工具,在网络上掀起巨大的风浪。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微信、微博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侵权现象严重打击了优质内容生产者的原创积极性。优质原创内容大量减少,而抄袭现象变本加厉,内容令人厌倦,用户不断流失,形成恶性循环。不重视著作权保护、缺乏创新,导致了微博用户日益萎缩,以致出现相关IT企业纷纷退出微博平台的尴尬局面。因此,探讨微信、微博著作产权问题,保护原创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自媒体以外使用微信、微博原创作品的现象
2007年6月9日孪生姐妹胡靖、胡玲创作完成的卡通自画像“胡椒默与胡椒豆”传至她们的新浪博客上后,“胡椒默与胡椒豆”“走”出了博客,被网友大量下载,商家任意使用其卡通形象,制成文化衫、手机壳等各种商品。当初,《女友》杂志编辑周黎提醒她们进行作品版权登记时,她们竟一头雾水。什么是版权登记?为什么要版权登记?
随着微信、微博威力的爆发,“胡椒默与胡椒豆”已经完全脱离了她们的控制。一向惯于默默创作的胡靖、胡玲再也坐不住了。她们通过舆论造势,依靠法律手段,从起诉上诉和终审,这对85后姐妹的维权之路走得很艰辛。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胡靖、胡玲这对漫画创作孪生姐妹胜诉。她们把胜诉的消息通过微博公布后,一时间,她们的微博收到大量的“求助”。在全国各地,许多像她们一样的创意工作者,也面临着相同的尴尬和困惑。
自微信、微博出现后,迅速成为其他媒体以及商家的追逐对象,其原创作品被他们毫无顾忌的抄袭侵犯。
(二)微信、微博用户之间使用原创作品的现象
在微博中,90%的草根微博大号的粉丝最少都是50万起,每十分钟就会发一条心灵鸡汤,然后该心灵鸡汤动辄转发上千条。因为足够多的粉丝和足够旺的人气,草根大号通过鸡汤获取关注,再通过商业性广告而变现,形成一条完整的生态链。微博上的心灵鸡汤,从本质上来说并不产生价值,而是在创造信息垃圾;大号们依靠抄袭大量获利,原创者黯然离去,长此以往,平台的价值被破坏,也就离死不远了。
微信朋友圈销售、代购等行为日益活跃,假冒伪劣的侵权行为泛滥,朋友圈摇身变生意圈,微信变微商。还有一些用户把同样的内容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各发一遍,造成大量雷同信息充斥自媒体空间[1]。
微信、微博圈内的互相抄袭侵权现象日益普遍。
(三)微信、微博用户使用非自媒体原创作品的现象
2014年6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知识产权侵权案:原告诉称,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
某微信公众账号推出一期“爱情专题”,收录了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作品的《爱情故事》,但未注明出处。
一名网友在天山网论坛“摄影之家”上传了一组本人创作的摄影作品,没曾想,隔日他就在某微信公众号上发现了与自己作品一模一样的这组图片。
微信、微博用户为了各种目的,大量搜集各种信息,其中,自媒体以外的原创作品也是他们抄袭侵犯的重要对象。
(一)微信、微博原创作品的认定
如今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上的流行语,如“你懂得”、“且行且珍惜”、“有钱就是任性”、“也是蛮拼的”、“不作死就不会死(no zuo no die)”、“萌萌哒”等不足140字的网络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吗?
对于微信、微博等新兴的自媒体平台传播方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特别细化的规定,目前主要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涉及侵权行为。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具有独创性、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且可被复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判断作品的标准,即“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依据。
无论是通过互联网传播还是传统媒体发表,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特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微信、微博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所有具体权利,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所有17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2]。
如果转载转发他人作品时,没注明原创作者,甚至进行篡改的,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种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侵权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所以,如果未经作者许可,随意转载、转发他人文章或其他原创作品,是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微信、微博著作权问题的特殊性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难度。很多网友在“刷” 微信、微博时,随手一转发,就有可能牵涉侵权问题。相对传统媒体而言,微信、微博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殊性:
一是美国人发明了互联网也制订了互联网的规则,但美国一些人鼓吹“互联网是自由的、民主的,是不需要管理的”,互联网是“法外之地”、“虚拟世界”的理念大行其道,在我国这也是许多“上网就任性”者的理论邪说。
二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140字以内的微博的知识产权,按照我国现行稿费的标准,也许只是不到100元的标的,如果诉之于法庭,将会给作者本人和司法部门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其诉讼价值有限。
三是技术进步驱动互联网高速发展,从门户、论坛、搜索到微博、微信、电子商务再到大数据、云计算等等,我们的立法很难跟上。而且仅针对某一项技术或应用立法是跟不上技术和应用的更新的。
四是对象的复杂。网络治理涉及到电信运营商、接入服务商、网站、网民和管理者等,微信、微博网络平台背后往往只是个人运作,侵权行为可能非常广泛和随性,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很大。
五是能力的局限。对于互联网,人们的未知远大于已知,这对管理者、立法部门的认知能力和预判能力是很大考验。我国网络执法的发现、取证、处置等能力离依法治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法律规定,升级维权管理模式
2014年,是中国互联网维权管理模式全面升级的一年,不论是领导机构的设立、管理部门的重组,还是法规的出台、专项行动的展开,都达到了新的高度与强度。2014年2月,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的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习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随后,国家重新组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1月全国首家单独设立的知识产权局在上海浦东正式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这是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随后挂牌成立。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4]。
2014年4月,微信团队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其实质是防止重蹈“微博式”营销尴尬困境。“规范”阐释了两个原则,即“建立良好的用户体验”和“值得信赖”,着力留住优质内容生产者,筛掉低信息量的营销账号,形成优胜劣汰的平台生态。2015年2月,微信团队发布了“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进一步明确抄袭现象处罚规则。
除此之外,还要逐步建立网民信用评价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网络身份管理,适时推行全网网络身份管理。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者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还应该加大力度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微信、微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靠外部力量,著作权权利人和网民也必须有保护意识和作为。微信、微博著作权权利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自身著作权受到侵害,并在遭受侵害时积极维权。
自媒体平台自身也应当提高版权意识,从技术上把控,在技术上做到不能侵权。采取诸如热门作品报警审查机制等科学技术措施,建议新浪微博等运营商可以实行“原创”认证,通过认证的原创作品进行明确标注保护。
(三)加强教育,提高网络伦理道德约束力
一些人在现实社会中相对守法,而在网络空间有些任性。现实社会中的谦谦君子,可能是网上的流氓小子。为此,要加强教育,提高网络伦理道德约束力。例如,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的课程,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等,使“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意识进一步深入人心。不管是网民或网络技术提供者,都要做中国好网民。
(四)重新考量微信、微博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微信、微博的生命力在于有足够粉丝、庞大传播量,所以有相当数量的微信、微博作者对其原创作品其实是希望广为转载、转发的。此时,转载、转发者如何判断作者真实意图?另外,微信、微博受众如何判断所获信息是否原创?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列举的系列规定已不能满足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的要求,对于微信、微博上传播他人文章行为是否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判定要重新考量。
微信、微博的发展具有“野蛮”的、呈几何形增长的特点,面对“野蛮生长”,必须施以规范。微信、微博的管理,既要维持自由、共享的活力,又要注重版权的保护。二者的平衡,已不只限于法律制度领域,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在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的同时,管理政策和机制要与时俱进;网络平台行业必须从技术手段上建立主动防范措施,平衡行业健康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网络用户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及自律水平。
法律更新、技术变革、管理到位、素质提升,全方位同时俱进,鼓励用户尊重版权,强化用户与著作权人的合作,共同实现原创和分享、学习和传播的良性互动。唯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整治微信、微博当前知识产权问题频发的现象,打造一个不断推陈出新、推动社会进步的微信、微博良性生态体系。
参考文献:
[1]邓舒馨.微信变微商 假货须提防[N].中国消费者报,2014-10-11(4).
[2]冯晓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60.
[3]姜颖,穆颖.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3(6):28-36.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EB/OL].http://www.cac.
gov.cn/2015-11/07/c_1117071596.htm,2015-11-07.
[责任编辑:蔡新职]
Study on the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 WeChat & Microblog
Yao Yuan hang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 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WeChat and Microblog, the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involved has arisen as well.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ose problems may vary, and they are also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violation.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WeChat and Microblog, we have to have proper law and regulation, good management of internet and rights-defending awareness to avoid the violation of Copyright in WeChat and Microblog.
Key words:Wechat; Microblo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作者简介:姚远航,女,湖南新晃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统计与管理。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度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建设经费资助项目:“微信微薄侵权违法问题调查研究”(2015120084)。
收稿日期:2015-11-20
DOI:10.3969/j.issn.1672-1047.2016.01.18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47(2016)01-007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