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与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转变

2016-03-15 12:59马俊峰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价值观念依法治国主体

马俊峰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与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转变

马俊峰

[内容提要] 中国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是在实践标准讨论引发的思想解放运动中兴起的。它既记录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促进了人们的价值观念转变,推进了改革开放。为顺利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还需要改变一些不合时宜的价值观念。

价值理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是后世的马克思主义者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以及经典作家的一些相关思想,在反思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问题并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创建起来的,其中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价值理论和价值哲学的世界地图中,以中国学者为主要代表提出的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占据重要的地位,许多观点尤其是基础理论方面的一些观点受到其他国家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学者的尊重和重视。

我们知道,西方现代价值论的兴起,在根源上是与反对科学霸权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即反对只从科学的角度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是对科学主义思维方式的一种反拨。马克思恩格斯生前没有亲历价值论思潮的兴起,当时的科学主义还如日中天般地受到普遍的认同和敬仰。在这种条件下,马克思恩格斯当然难免也会受之影响。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写道:“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1]73恩格斯说:“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2]176,“还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2]776,建立在这两大发现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理论也就是“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就是关于人的解放及其条件的“科学”。应该说,这种科学化的倾向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是一种主导性的倾向,在反对空想社会主义时表现得更为明显。但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也对资本主义从道德方面进行过谴责,还分析过从道德义愤方面谴责资本主义与科学认识资本主义运动规律之间的关系,认为前者是工人运动还不成熟时期的一种理论表现。他们自觉地坚持无产阶级的立场,把自己的理论看作无产阶级的价值诉求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理论,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正像恩格斯在评价马克思时所说的,马克思是一个科学家,但“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他毕生的真正使命,就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设施的事业,参加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正是他第一次使现代无产阶级意识到自身的地位和需要,意识到自身解放的条件”[2]777。

问题是,后世的马克思主义者没有注意到价值论兴起对于矫正科学主义弊病的作用,而是简单地将之当作唯心主义的和资产阶级的观念来加以摈弃和反对,这样我们在强调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同时就整个地遮蔽了其价值的维度,从而就忽略乃至取消了科学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的内在张力和辩证关系。由于缺少价值的维度,在理论上像平等、自由、民主、人权、公正这些属于价值论的概念就处于一种无法置放的尴尬境地,法律和道德的价值基础就整个地被掏空了;更要紧的是,我们的整个思维方式带有被马克思直接批评的“只是从客体的方面去理解”的严重的机械唯物主义色彩,我们也强调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变革中的重要作用,但实践只是被理解为一种高级的“物质运动”,是“人类实践”,现实的各种实践的真实主体、具体目的和复杂过程等都被抽象掉了,实际上变成了一种抽象的“实践概念”。而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对于如何比较公正地处理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和不同价值的冲突,如何合理地处理不同主体价值观念方面的分歧,如何满足人民群众作为公民关于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利要求,如何通过制度和舆论防止官员的腐败、擅权以及专制,等等,除了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批判错误思想外,我们实在缺乏合理的理论指导。我们在实践中的许多失误都是与此有很大关系的。

实践标准开启的思想解放运动直接否定了“两个凡是”的思想迷信,使得中国的思想家们能够直面和质疑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以及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从深层次上反思造成这些问题的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这场思想解放运动为改革开放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为之鸣锣开道,中国的价值理论研究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它既反映和记录了改革开放,又参与和极大地促进了改革开放,首要的、突出的表现,就是促进了当代中国价值观念的转变或变革,进而促进了实践行为的转变。择其要者,兹举数端。

第一,坚持从现实的人出发,从满足人的需要的角度理解和规定价值,强调人的需要的社会客观性及其作为价值标准的重要性,既具有科学地进行和推进价值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同时也针对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所形成的那种比较重视“社会需要”,相对而言却忽视个人实际生活需要正当性的整体主义倾向,具有促进人们的价值观念转变的重要意义。

第二,坚持从人的现实实践活动出发理解主客体关系,合理地规定和解释主体性,确立了“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现象”的命题,揭示了价值的本质,更主要的是脱离传统的仅仅从认识论角度理解主体的藩篱,揭示了主体间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相应的不同价值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这对于人们的主体性自觉意识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过去虽然也讲主体,但主要是从认识论角度着眼,实际上只是一种类主体,同时也很容易将主体与主观(主体的意识、精神)混为一谈,似乎与主体有关、与人有关的就都是主观的,这就难以合理理解价值及其客观性。价值是一种属人的、为人的现象,而且具有突出的“因人而异”“因时而变”的特征,因此那些或是把价值当作主观的,或是只承认社会价值(标准)而不承认存在个人价值(标准),即不承认个人也可以作为价值主体的观点,都是不懂得价值主体性的表现。只有从现实实践出发,才能发现主体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主客体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实践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主体也有多种层次和形式,如个人、家庭、群体、阶级、社会、民族、人类等,各种实践主体都与一定客体形成一定的价值关系,都在自己特定的知识、能力、条件基础上形成对价值的评估,从而确定自己的目的和计划,通过实践活动引起价值关系的变动,实现自己的目的。强调多种实践主体的主体性,是与重视现实的个人需要的正当性、呼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正当利益相联系的,是为市场经济进行呼吁并论证其合理性的。

第三,坚持实践唯物主义的原则,“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1]73。只要我们回到常识常态就能发现,在现实的人们的思想中,其价值观念和评价的内容,表现为人们对一定事物、现象的好恶亲斥之态度性的内容,是与思想中的科学知识的内容不同的,它们更多地与具体主体的立场、需要、利益等相联系,体现为具体主体的价值诉求和价值愿望。既然在现实实践中主体是多元的,那么就由此规定了价值也必然是多元的,人们的价值诉求和愿望也就是多元的,无法用一个统一的尺度去要求和裁剪,不能简单地把与官方不同的观念都当作错误的甚至反动的来批判。我们过去长期以来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指导思想的影响,把人们之间、领导人之间本属于正常的不同思想、不同观点的分歧,把理论界不同观点的争论,都当作真理和错误、先进和落后甚至无产阶级思想与资产阶级思想的根本分歧,予以打击和批判,不仅极大地挫伤了人们工作的积极性,还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可以说,我们在一段时期内出现了阶级斗争扩大化,以思想划分阶级,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其重要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此。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是以理论探究的方式,从厘清价值问题、价值观念到底是什么的角度来立足的;而它所阐明的这些道理,它所坚持的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方法,促使人们挣脱多年来形成的教条主义、机械主义的思维方式,理性地、合理地理解价值问题,总结我们在过去的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经常犯一些错误的教训,反思极左教条主义迷信思想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原因;而它所蕴含的、标举的上述深层价值观念和道理,为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提供了相应的理论依据和基本观念。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与其他理论研究一样,首先是在思想界、理论界产生影响,然后延伸到决策层,辐射到文化宣传方面,再影响到整个社会。也正是与中国问题、与改革开放形势的这种耦合,使得中国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哲学理论的范围,成为推进中国社会转型和变革的重要力量。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和机制联系在一起的,也是与整个社会的历史性转型联系在一起的,它本身既是社会历史转型的推动力和过程,又是其核心内容和实际表现。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每深入一步,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每到一个重要的关节点,也都会引起各种社会力量的巨大争执。解放思想、转变价值观念一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始终,伴随着中华民族复兴的全过程。

党的十八大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这个总目标,从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研究的角度看,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一些不合时宜的价值观念。

第一,从潜隐化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泛化了的“革命”观念向依法治国、依法治理的观念转变。由于中国近代以来的特殊国情,我们在接受马克思主义时,对于“阶级斗争”“革命”这些概念给予特别的重视,以致脱离了其原来的语境和前提,甚至将阶级斗争观点与唯物史观等同起来,形成了一种革命思维方式。革命的目的和任务是以暴力打碎旧世界、消灭敌人、夺取政权,为此需要激发斗志、团结队伍。暴力革命思维本是革命时期的产物,其合理性也仅仅属于和限于革命时期。革命胜利后,进入了一个建设新世界、新社会的时期,先前那种暴力革命的做法就应该终止,而应代之以以法为规、团结一切力量努力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思路。可惜的是,我们未能及时、自觉地实现这种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革命思维到现代化思维或建设思维的理念转变,还是按照革命战争年代的那一套经验和思路来组织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阶级斗争为纲,继续革命,以致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巨大“内乱”和浩劫。这种革命思维的惯性是很大的,我们党摈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已有三十多年了,提出依法治国也有近二十年了,但法律的权威尚需进一步在全社会真正确立,以致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讨论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将之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明白,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就是要确立宪法、法律作为全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要求废除任何特权,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行动,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社会的任何领域,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文化和意识形态,都必须贯彻依法治理的原则,绝不能存有例外;无论是哪个政府部门制定的管理条例,无论是哪级组织下发的“红头文件”,如果与国家基本法律不相符合,就是非法的,必须予以废除,至少是停止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决,必须无条件地坚决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使人们形成对法治的信任,真正形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第二,从传统的“管理”或“统治”观念向现代“治理”观念转变。传统的“管理”或“统治”观念,是建立在管理者-被管理者或统治者-被统治者二元对立的基础之上的,前者是主体,后者则是被管理、被统治的对象。前者制定了一定的纪律、规则和法律,但这些都是为了便于自己管理和统治后者而制定的,后者的权利和利益诉求不仅得不到尊重,而且总被当作一种异己力量来对待,结果就是管理的成本越来越高,而效果和效率却日益恶化。正是这些事实和经验,才使企业管理者和管理学界逐渐实现了从“管理”到“治理”的观念变革,也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了“治理”“善治”的观念。我们党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接受新观念,认识到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表明我们党对社会和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在对执政理念、改革目标和方向的把握方面有了新的提高。

国家治理体系按照治理对象、治理问题可以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治理主体包括多个层次,但无论是哪一领域和哪一层次,要合理有效地解决问题,都需要依赖多个主体的协商和配合。很显然,要顺利进行这种协商和配合,需要以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作为基础,这就需要尊重各个主体的基本权利,确立一套保障各自权益、利于彼此进行交流协商的制度和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等都是现代民主法治理念在治理社会问题方面的具体表现。在现代民主社会,“以法治国”为“依法治国”所替代而成为基本理念,公民及其兴办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的地位和权益都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效保护,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辩护以及相互间进行博弈都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说,多元主体的存在不仅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结构性事实,而且不同主体的竞争和合作成为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动力源。各种社会问题的背后都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也只能依靠彼此之间的互信和协商才能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

在治理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无疑处于主导性地位,但政府也必须承认和尊重其他公民组织、企业组织等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这种承认和尊重,直接表现为一种主观态度,深层地则意味着对法律权威性的尊重和遵从,更是通过制度和体制形成一种多元主体相互作用的社会运行机制。在这种运行机制中,虽然各种组织的作用有所不同,但作为主体的地位却是平等的,权责界限也是清晰的,由此进行的协商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协商。由于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通畅的阐述,不同甚至对立的意见都能得到真实的表达,解决问题的不同方案的合理性与公正性都须经受多方面的考察甚至质疑,结果就是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一种照顾到多方利益从而多方都能接受的因而也是比较公正的方案,然后大家齐心协力去落实执行。毫无疑问,通过协商而确定方案或政策往往是一个艰难的博弈的过程,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以这种方式确定的方案和政策才能最有效地减少片面性,同时也提前消解了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从而有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正是在这种博弈的过程中,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得到提高,政府的预见能力、领导协调能力也得到充分展现,这就为规避和克服社会风险、形成更合理的秩序、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我们的意识形态工作理念要转变到提高民族创新能力、增强国家软实力、提升国家国际形象的观念上来。在依法治国的视野里,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和共产党领导是有机统一的,我们的宪法和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其基本权利,体现中华民族发展的根本利益,无论哪个民族哪个阶层的公民,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有表达其利益诉求和思想主张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就都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我们的意识形态工作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要以如何有利于激发整个民族的创新能力、增强国家的软实力、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为总目的,并将之贯彻到教育和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创新能力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兴旺发达、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其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和优势的关键因素。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改变社会管理和治理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实现现代化,必须依赖各个地区、各个层级、各个主体的创新能力的发挥,这就需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培育创新能力和发挥创新能力的文化环境、制度环境和舆论环境。意识形态管理部门应在这方面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宣传依法治国的同时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在倡导培育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使各种主体发挥创新能力。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编辑:李成旺)

马俊峰,哲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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