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足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和应用的再思考

2016-03-15 09:28戚久强刘瑞林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自动识别足迹检验

戚久强,刘瑞林

(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 刑科所,河南 新乡 453000)

对足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和应用的再思考

戚久强,刘瑞林

(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 刑科所,河南 新乡 453000)

为构建高质量的刑事技术信息化平台,不断强化信息研判,针对目前足迹自动识别系统凸显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足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和应用进行思考和总结,为系统下一步深度应用提供设想。

足迹自动识别系统;深度应用;设想

“科技强侦,信息先行”,为适应“整体作战”条件下服务侦查破案和执法办案的需要,就要不断完善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系统,构建高质量的刑事技术信息化平台,不断强化信息研判,实现资源共享,将信息和科技资源转化为破案优势,提高刑侦工作效率。作为刑事技术主要信息系统之一的足迹自动识别系统,近几年来,随着推广和应用的不断深入,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凸显了出来。笔者在近几年的实战运用和基层调研基础上,对足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和应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和总结。

一、目前足迹自动识别系统使用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与存在的不足

1.系统中足迹特征种类欠缺,导致部分信息识别途径被忽视。由于该系统以穿鞋足迹(鞋印)作为主要识别特征依据,缺少了赤足类、穿袜足迹类在系统中的应用,这样在丧失了部分有效识别途径的同时,也导致了基层技术人员放松对此类足迹利用价值的重视,甚至在部分案件现场勘验中,对于无法进入足迹自动识别系统的赤足印或袜印主观地予以忽视和不提取。

2.系统的便捷性带来了依赖心理,导致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降低。系统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数码影像技术的不断完善,为系统使用人员和基层勘验人员提供了巨大技术便捷。但是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上述人员过分依靠系统后期对足迹照片的影像调整功能,从而降低了现场足迹照片制作时的质量要求。甚至有些技术人员在勘验现场过程中,在缺乏基本勘查设备的情况下,选择直接拍照或者手电筒配光的条件下进行足迹拍照提取。这样提取的足迹照片,其对于足迹特征反映不充分、不准确,甚至可能出现特征添减,同时也会造成后期系统中二值图制作的困难和质量不高,制约系统功能的充分发挥。

3.系统中足迹特征类别有局限,导致足迹检验的部分内容出现偏废。由于科学原理的复杂性,以及计算机自动识别技术的限制,足迹检验中的步法特征尚无法应用于足迹自动识别系统之中。如此也导致一些技术人员在面对足迹时,只注重足底面花纹特征的提取,而忽略了起落脚等步法特征的发现,更缺乏足迹在现场的分析运用。从而也引起其所提取的现场足迹特征不完整、数量不充分,同时与案件现场的结合程度有限,对案犯作案过程的分析不到位等问题。

4.系统配套设备不到位,导致足迹存档比对样本质量低,漏采率高。系统建设初期,每个单位只配备了一台足迹采集仪,其数量远不能达到原有的标准化信息采集室的采样要求,也不能与标准化信息采集设备相兼容,如此造成大量前科人员不能随着指纹、DNA等信息采集的同时采集足迹信息。相对于较为成熟的指纹、DNA存档样本情况,足迹系统存档的样本信息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也因此制约和限制了系统功能的发挥,同时因足迹信息采集的特殊性,该差距的补救成本较高。

5.系统功能不完善,导致足迹特征中种属特征、细节特征未得到充分利用。从统计数据看系统建设以来,仅我市目前已录入现场足迹信息28042条,样本足迹信息42693条,串并案件信息1454条;全省目前已录入现场足迹信息3006740条,样本足迹信息475292条,串并案件信息15637条。从上述数字比值可见,系统在串并案件方面的成效并不显著,而且上述串并案件信息中,真正通过足迹串并破获案件,或者通过足迹串并信息推送给侦查提供帮助的寥寥无几,大多仅限于辅助性或从属性地位。导致该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系统在进行案件串并时,只能够从足迹中鞋底面的花纹纹理形态进行对照比较,无法做到利用足迹特征中诸如鞋底种类、花纹细节形态等特征方面进一步甄别,从而导致串并案件的质量不高,结果模糊,可利用价值低。这也体现了系统本身对于足迹信息的深度利用能力不够。

二、引起目前足迹自动识别系统存在问题与不足的原因分析

1.对足迹和足迹自动识别系统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无论是面对足迹还是足迹自动识别系统,首先必须对足迹检验的特点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认识。足迹的形成,涉及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渐变与相对稳定性、存在与反映性、单个与成趟联系性,以及人体的运动与平衡、整体与局部、本质与现象、形式与内容等诸多影响因素,这些因素的多样性及其相对稳定性均不同程度地反映出足迹检验技术是评断复杂性与理论科学性的辩证统一体。而足迹自动识别系统仅仅是使足迹花纹形态检验从传统的人工手动检索比对发展为计算机自动检索智能识别,虽然提高了一些破案效率,串并了一些跨区域流窜性案件,但它在自动判断鞋印花纹类别、花纹部位、鞋印方向、鞋印提取方法、特征重压面等要素方面却无能为力,这就要求必须通过技术人员运用足迹学的相关知识,对录入对象进行初步的判断与修正,需要运用足迹同一认定的方法对候选的结果进行逐一检验再认定并最终得出结论。而对于足迹检验学科的科学复杂性还有足迹自动识别系统的功能有限性问题,部分主管领导及基层技术人员均存在一定的认识不足。此外,在系统建设初期,由于对系统认识上的误区,一部分技术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同志,过分放大系统的“自动识别”功能,而轻视了人在其中的作用,放松了对传统检验技术的学习和研究。还有另外一些同志抓住足迹运用的一些错案,过分质疑足迹的利用价值,认为足迹的利用价值不如指纹和DNA。导致在以后的现场勘查中,技术人员只重视指纹和DNA的发现、提取和利用,而忽略现场足迹的提取。从而进一步恶化了系统在实践应用中的尴尬境地,也促生出了目前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2.相关机制建设不科学、不完善。除足迹自动识别系统自身及其应用中存在缺陷和不足外,引起目前足迹自动识别系统使用问题困境的原因,也与足迹检验的相关人才培养、行业管理和设备准入等方面的因素不无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的足迹检验技术培训过少,传统的侦技人员共同分析研究足迹的氛围淡化,大多数年轻技术人员对足迹重要性的认识不够。从而导致现场面对足迹时,不能第一时间快速识别出嫌疑足迹,不会利用足迹分析身高、年龄、体态,更放弃了成趟足迹的发现、提取和利用。一方面进一步反向凸显了足迹自动识别系统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足迹在侦查实践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断下降。

(2)相关部门对基层的考核只注重系统中数据信息的指标完成度,却忽略了基础设施的建设、人才的培养,同时缺少针对系统串并中形成的大量信息数据进行整理“消化”的完善渠道,导致大量的垃圾信息滞留系统内。在未能给侦查办案提供有力线索和技术支持的同时,却因此耗费了基层技术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足迹自动识别系统所涉及的周边基础设备,其设计生产厂家在研发过程中缺乏对基层工作实际的认识和了解,导致设计生产和最终装备到技术人员手中的产品定价过高、体积偏大、重量过重,而基层技术人员紧缺、开机率高、需求量大的便携式设备却短缺,从而打击了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降低了自动识别系统的应用价值。另外,不同厂家产品间不能兼容,信息数据不能共享,也进一步阻碍了系统功能的扩大和数据的迁延。

三、对足迹自动识别系统下一步深度应用的几点设想

1.高度重视,提高对现场勘查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足迹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一长四必”现场勘查新机制,即市、区、县公安局长对现场勘查工作负总责,做到现场必勘、信息必采、信息必录、信息必比。促使每一名出警民警重视现场保护,刑侦民警重视现场勘查中技术与侦查相结合,技术民警更要重视足迹等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保质保量,为后期的系统串并应用打下基础,并对优秀的足迹技战法进行总结和推广。

2.通过狠抓基础信息录入质量,规范各类基础数据。一方面,可以通过招录辅警或向公司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制作现场足迹的二值图,对人为造成的质量差的现场足迹坚决不予采纳,并通过通报排名的方式监督和保证现场足迹的提取质量。

另一方面,对嫌疑样本足迹要做到应采尽采,提高标准化信息采集质量。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标准化信息采集室建设,确保硬件建设符合要求,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单位“一把手”要对信息采集工作负总责,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标准化信息采集室要明确专人专职管理,每个公安基层派出所信息采集员不得少于2名,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人员调离、更换要及时报备。专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信息采集对象、内容、要求、流程及相关制度等要求,建立信息采集的相关台账,全面记载信息采集情况,及时管理、维护仪器设备。

3.加强业务培训和练兵比武。首先,要通过举办足迹检验技术培训班、比武竞赛等形式,贴近实战,真正提高基层现场勘查人员提取足迹的能力,培养一批有丰富实战经验和检验分析能力的足迹专家和技术能手,为后期信息系统的深度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其次,信息采集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培训工作,提高基层信息采集员的业务技能,及时解决信息采集应用遇到的问题。

4.有针对性地加强技术装备配备。积极争取购买一批像UV-F疑难现场足迹扫描系统、恒锐现场足迹采集系统、现场成趟足迹采集设备等方便现场发现、提取足迹的设备,并更新、升级、配发一批,逐步实现技术装备现代化、实战化。积极通过省厅协调、沟通相关公司,帮助公司进一步改进、优化产品设备,使其更贴近实战,方便基层使用,并且能够规范数据接口,避免数据重复录入,达到信息共享。

5.随着信息系统建设的深入,各类基础信息的大量采集,信息深度应用已成为信息化建设效能的关键。建议有条件的市一级建立足迹系统实时查询反馈机制,现场足迹、嫌疑足迹即采即录,市局统一比对,组织专家会诊,及时反馈。公安部或省厅建立网上足迹检验专家组,网上及时受理,分别反馈意见,指导基层工作。更重要的是要逐步建以现场勘验信息系统为基础,以足迹、指纹、DNA等信息系统为主干,以毒品、毒物、枪弹痕迹等查询检索系统为分支,建立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综合应用体系,并与刑事案件、违法犯罪人员、未知名尸体和失踪人员等有关信息系统关联,建立强大的数据库,并做好与全局“警综平台”和“大情报系统”的对接,切实做到网上信息资源全警共享,不断提高刑事技术信息的整体作战效能,形成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共享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信息化新格局,打好“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制定相应的信息管理办法和信息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对省、市、县三级机构管理和信息采集应用职能进行规范,建立专业信息化队伍,充分发挥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系统的综合实战能力。

6.进一步加大信息采集奖惩力度。要对本地信息采集、应用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考核通报。对信息采集应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彰奖励。对利用信息比对直接查破案件或协助破案的,实行一案一奖,及时兑现。要加大对信息采集环节的奖励力度,鼓励基层信息采集人员又多又准采集信息。要严格落实信息采集终身负责制,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信息采集应用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倒查、追究责任。同时对现已发生的重特大案件,及时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失职漏采责任。

(责任编辑 孙 超)

Rethinking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Footprint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QI Jiu-qiang, LIU Rui-lin

(Criminal Science Department,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Xinxiang City,Henan Province, Xinxiang, Henan 453000)

In order to build the criminal technology information platform with high quality, and to continuously strengthen the information estimation, the paper, highlights the problem of automatic recognition system and the reasons, on this basis, analysis and the footprint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provides ideas on the next step for the system extensive application.

footprint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extensive application; imagination

2016-09-02

戚久强(1972-),男,河南新乡人,高级工程师,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刑科所副所长,主要从事痕迹检验研究;刘瑞林(1973-),男,河南西平人,工程师,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刑科所所长,主要从事痕迹检验研究。

DF794

A

1672-2663(2016)04-0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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