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心理服务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2016-03-15 09:28师玮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社区

师玮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36)

谈心理服务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师玮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36)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特殊的身心发展状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矫正项目。心理服务具有专业科学性、对象针对性及特殊的“中介作用”等独特专业优势,可以有效提升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和个别化建设。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心理服务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问题虽被人们关注,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教育形式单一,主要采用谈话教育、社区服务等传统形式,矫正项目也仅限于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和生活指导等,并未区分于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1〕基于未成年犯自身的特点和犯因性问题产生的根源,心理服务具有独特的,与之需求匹配的专业优势,应成为介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主导手段,重塑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健全人格,构建区别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

一、未成年犯及其相关概念

(一)未成年犯及其社区矫正问题

未成年犯又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依据《刑法》规定,法定的未成年犯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而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以促使其矫正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2〕。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服刑人员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具有人员数量少、矫正时间短、身心状态特殊、社会联系较弱等特点。〔3〕正是基于这些特点,我国2009年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要加强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将其作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4〕我国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在提交全国人大的《社区矫正法(草案)》第52条也提出,“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从中可以看出,政策层面极为重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矫正,心理服务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具有主导性。

(二)心理服务

心理服务泛指采用包括各种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心理测量和评估等工作方式,把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应用于生活实践中,为个人或团体服务。近年来,我国心理服务体系在心理咨询师的培训、资格认证、专业行会、行业规则及法律构建等方面得到了发展,职业化水平日益提高,为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中的心理服务奠定了基础。

未成年犯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情绪波动大、自尊心强、社会适应性差,但是,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他们走向犯罪的原因,尽管因素复杂多样,但是与自身的心智不成熟关联极大,因此,心理服务是其走向成熟,客观认知社会,并成功融入社会的重要手段。

二、心理服务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优势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年龄和身心特点上处于人生发展的“青春期”,有人用“疾风骤雨”来形容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心理学研究表明, 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乳期”,思想、性格和行为模式尚未定型〔5〕,其人格特质经历这一阶段后将发生巨大改变,这一阶段形成的犯罪人格具有临时性。因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具有较强可塑性,而心理服务中将解决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诸多心理困惑,如心理诊断将回答“哪里需要塑?塑什么”;心理矫正将解决“通过什么方式塑?如何让未成年人找到塑的有效动力”;心理评估将确认“塑的结果如何”等问题,这就需要运用心理学的专业优势。主要表现在:

(一)心理服务的专业科学性

首先,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具有科学性。心理学使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寻求这个时期青少年心理发展的普遍规律,准确把握青少年的典型行为与心理特征和专业评估方法。据有关调查研究,发现未成年涉罪人员心理健康具有偏离正常群体的趋势〔6〕,存在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7〕或不同程度的心理偏差〔8〕。人格上也有偏离正常群体的趋势,且对其心理健康水平和应对方式有一定的影响。〔9〕例如,某区未成年犯罪检察部门统计2003至2005年两年间未成年犯罪人共227人,发现九成以上的未成年犯罪人都有不同类型、程度的心理问题。〔10〕这些研究的假设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已经形成与一般未成年人不同的心理特征,或其心理健康水平低于一般未成年人,这些心理偏差一旦偶遇诱发因素,就会轻易地违法犯罪。这种未成年犯罪人员特质的研究和探索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绘制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图景。

其次,心理服务所广泛应用的心理学各种量表是科学验证的结果。比如心理服务在心理诊断方面发展出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和行为特征的问卷、量表、主观性诊断结构等科学的心理测量与问诊方式,能够全面、具体和量化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诊断,其诊断结果一方面是心理矫正的基础和方向,另一方面为心理矫正效果评估提供了对比指标。由于心理学中在研究方法上,对变量的测量、控制和解释遵循严格的规则,通过系统化的操作过程获得心理研究对象的客观性表述,进而实现知识的生成与知识的积累,保证心理学的科学性的同时,也在结合矫正过程中变量的细化与量化,促进循证心理矫正的发展。

(二)心理服务的对象针对性

1.心理服务作用目标是未成年人犯因性问题

未成年人的犯因性问题是心理服务作用的直接目标,对其进行有效辨识和解决是提高矫正教育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依据心理学的研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犯因性问题多与家庭的早期教养有关。家庭的教养方式不论从遗传角度还是环境角度都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期的心理发展和行为反应产生巨大影响。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易感心理特质是在个体与家庭教育的交互作用中形成的,不良家庭环境多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心理易感性形成的直接原因。由此,父母教养行为与家庭关系特征是青少年犯罪的两个重要预测源。〔11〕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生活在相似的不良家庭结构和社会环境中的未成年人,有些未成年人发生了犯罪行为,而有些未成年人却没有,究其原因,其对相似客观条件的感知、理解和调节方式不同。而这些内在心理因素如何被塑造得不同,又通过什么样的作用可以将不良的心理转化为良好的心理作用,这是心理矫正的核心技术命题。心理服务的理论和技术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转化提供了桥梁,起到了中介作用。这是因为,家庭、社会等环境因素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而犯罪行为的发生总是通过其犯罪易感心理的中介作用,在客观诱因下产生的。同时,家庭环境等客观事实问题大部分已经形成很久很难得到重新的逆转和修补,而未成年人的犯罪易感心理却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中心理服务工作得到根源性矫正,在客观条件未改变的条件下使其通过自身心理中介的变化,降低和消除其犯罪心理易感性。

社区矫正能够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支持和帮扶,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的诸多研究已证明未成年人的心理世界中一些问题可以通过有效心理治疗方法得到一定程度的疏导,降低已受到的不良环境的影响,为其心灵成长带来新的契机。心理学在实践领域的发展证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律,寻求社区矫正对策,提高矫正质量,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心理服务的作用方式具有多元性和层次性

心理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的行为和心理规律的科学,随着一百多年的发展,心理治疗领域各流派的理论与技法开始走向融合,技法的科学性不断得到提升,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服务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心理服务涵盖了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与治疗等不同类别和层次的服务项目,在作用方式上具有多元性。在基础理论支撑上,有比较成熟的行为主义理论、认知领悟理论、精神分析理论、人本主义理论等;在具体方法上,可以为团体和个体提供思维阻断法、自信训练法、系统脱敏法、生物反馈法、认知领悟疗法、精神分析疗法、催眠疗法、疏导疗法、心理剧疗法等。不同的理论支撑了不同的疗法,使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服务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势态。

在心理服务的层次性上,随着心理矫正的方式与技法日趋整合,心理服务也为不同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多层面的服务。对于一般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可以运用心理学知识对人的调适功能,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有效塑造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健全人格;对于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通过心理辅导、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心理评估等技术,解决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成长和矫正中的困惑,增强社区矫正信心,如沙盘〔12〕、电影疗法〔13〕等方式在未成年人心理疗愈方面都被证明是有效的心理技法;对于有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干预,使其恢复健康,如团体心理干预被证明是降低暴力型未成年犯外显攻击性的一种有效方式。〔14〕以心理技术为中心组成的各种项目可以为不同心理需要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

(三)心理服务的特殊“中介作用”

在学习认知理论中,弗斯坦在对大量认知缺陷青少年思维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介经验理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他认为在青少年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是由父母、兄长或其他监护人改变和选择环境刺激后再传递给青少年,继而与青少年发生相互作用。中介学习实质上指的是一种代际互动关系,是人类种族的特征,来源于人类社会保持其文化连续性的需要。〔15〕

在精神分析理论中,客体关系理论认为在父母对个体的关注与教养中所形成的亲子关系,会内化形成个体精神世界中稳定的心理结构,是个体与其他人建立人际关系的基础。〔16〕青少年时期,人的内心已经存在一个稳定客体,在他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中也发挥着情绪的中介作用。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心理矫正的实质是怎样为其提供一个更为合适的认知与情绪中介。心理服务中的心理治疗通过治疗师与来访者之间逐渐建立的良好的互动关系,使来访者潜意识中被内化的坏客体逐步得以修正。当来访者认识到人们会以一些新的方式对他们做出回应,而不是基于过去经验所预想的那样,他们就可能会改变自己的客体表征,朝着促进信任关系及与重要他人,如家人、亲密朋友等相互独立、健康的方向发展。其实同早期经历一样,治疗师与被治疗者所形成的人际关系同样也为被治疗者所内化,当治疗结束后,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对被治疗者起作用。〔17〕通过这样的作用原理,心理服务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具有独特的“中介作用”。

三、心理服务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已进入了快速发展转型期,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一体化等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元素〔18〕,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机构也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各方面规章制度都在不断地完善,心理服务项目在实践领域的开展和普及必将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个别化和科学化发展。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

“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正规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和适用范围;设立符合未成年人心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19〕等成为不断被呼吁的问题。

在美国,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均设有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有比较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他们需要扮演法律执行者和未成年犯的矫正者的角色。〔20〕在我国,除少数发达城市之外,大多数地方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没有配备专业的矫正人员。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矫正人员,无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矫正计划。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矫正混同于成年人的矫正,矫正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选用制度,制定明确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标准,提高准入门槛,整体上提高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置心理服务项目,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配置一定程度上保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通过心理服务项目的实施,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对工作人员的类别和需求进行分类匹配和系统性培训,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矫正项目的规范性。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个别化

每一个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存在着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犯罪诱因、个体经验等差异,也使得每个个体的犯因性问题具有不同的特性,为此,矫正的个别化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特质之一。“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对未成年罪犯主体特殊性的充分肯定,并以此出发来指导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但在实践中为每个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设计、安排个别化矫正项目在人力物力方面存在较大难度。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满足未成年人发展需求的心理服务项目,才能在规范、系统的心理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产生社区矫正的实效。心理服务的多元的项目类别,专业的项目计划等以项目为主体的灵活匹配方式可以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个体需求与社区矫正工作设置之间架起操作性桥梁,一方面通过心理服务多种项目的开发与成熟,给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可自选搭配的个别化矫正设置,另一方面通过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使心理服务项目完成发展与完善,形成良性循环,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个别化发展。

(三)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循证化发展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哪些因素起到了重要效果,促使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地回归了社会,哪些因素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导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社区矫正效果的关系怎样辨别等问题亟须解决。心理服务根据科学的诊断,能够准确把握罪犯的犯因需求,进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产生良好的矫正效果。心理服务的科学化特征有助于使得矫正方案的决策过程更加科学,同时大数据的收集与整理也能够对矫正的公平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从而有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与循证化发展,必将有效降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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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连春亮)

Necessity of Psychological Service Intervention in the Juvenile Criminals' Community Correction

SHI Wei-wei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50036)

The juvenile community inmates have special physical and mental development, in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the correction project must be explored. Psychological service is scientific, professional pertinence and special “mediation” and other unique professional advantages, which can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juvenile termers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effect, promote the juvenile community correction standardized and scientific, professional and individualized construction.

juvenile criminal; community correction; psychological service

2016-07-08

师玮玮(1982-),女,河南安阳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管理系讲师,主要从事罪犯心理学研究。

DF87

A

1672-2663(2016)04-0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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