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陆灿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认缴资本制对股权质押贷款发展风险的影响及其防范
张陆灿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订的最重要的内容是对认缴资本制的立法上的确认。认缴资本制确立之后,对于公司设立的过程及其后的公司运营筹资等活动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考察《公司法》修改前后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数量的变化,认缴资本制对具体行业的股权质押贷款产生巨大的影响,发展与风险并存,应对新制度下所引发的风险就成为必然。
认缴资本制;股权质押贷款;新三板
2013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确立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除外。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1〕
《公司法》的这次修订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认缴资本制进行了确认,是国家大力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成果。其中尤其以认缴资本制的确立最为引人注目。
(一)从注重安全到重视效率的立法价值的转变
在认缴资本制实行以前,我国一直是采取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检验。公司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能否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在设立程序上还要去银行建立验资账户,注册资本不缴足,公司无法成立。实缴资本制度更加重视公司成立过程的安全性,通过对注册资本必须缴足公司才能成立这样的规定来保证公司成立的真实性,同样也为了确保公司有能力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保护交易相对人信赖利益。在这种制度下公司设立的过程过于烦琐,给很多想要进行创业的个人及进行业务扩展的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碍,如果公司成立的过程障碍过多,市场机会可能就在市场主体解决注册手续的时候悄悄地流失掉了。同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鼓励下,市场需要进一步放开对于注册资本的限制,相关制度也更加注重提高商业活动的效率。
(二)制度注重公司注册资本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
从一个企业正常运营的经济实质来看,企业主要的运营资金来自出售商品及提供服务获取的营业收入,日常的经营活动主要靠运营资产的支持,注册资本虽然在验资之后可以投入到经营活动当中,但仅在公司运营的初期有一定的意义,当企业初具规模,营业收入稳定增加,正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主要来自营业收入,而不会是注册资本。除此之外,很多中小型企业,由于不想过多地占用资金,因此会采取规避的方式,例如,有很多企业的注册资金只是为了验资而向别人借用的,在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就将自己借用的注册资金归还,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实缴资本制应有的效果。因此,在公司注册成立的过程中,注册资本除了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证明公司资金能力),对于之后的运营能力并不具有说明作用,注册资本多的企业,效益不一定好。所以,从经济实质上看,企业运营不依靠注册资本,那么在企业成立的时候也没有必要在注册资本上设立过多的障碍。
认缴资本制确立之后,对于经济运营各个环节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不仅仅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也为企业松了绑,可以更灵活地使用企业自有的资金,也为企业进行筹资融资拓宽了渠道,例如使用股权进行质押获取贷款这种方式,就在认缴资本制的影响下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一)认缴资本制对股权质押贷款发展的影响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持有的可以转让的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出质的股权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贷款就是以股权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获取贷款的一种筹资方式。股权质押贷款对于企业而言不需要占用其经营资产,而且出质人在股权质押期间,对于股权所享有的权利一般不受影响。股权质押贷款作为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因其便捷性以及融资成本的低廉,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股权质押贷款在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下,存在着“先天不足”。首先,由于上市公司的出资情况、经营状况需要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受到欢迎的质押物,对银行等债权人来讲风险较小,但是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融资更加快捷,基本上不会使用股权质押贷款这种方式。除了上市公司以外,非上市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作为担保手段进行融资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诉求,希望将企业静态的资本转变为实际的现金流。〔2〕而对非上市公司来讲,其融资渠道较窄,本来需要股权质押进行融资,但由于其股权信息不像上市公司那样透明,并且如果股东有出资不全的情况,股权就存在着瑕疵造成风险增长的因素,因此在《公司法》修订之前,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贷款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层面。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非上市公司主要有三种获取股权质押贷款的方式,下面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认缴资本制确立后对股权质押贷款的影响。
1.企业直接向银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
对于这一种方式,通过对河南省内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几位具有较长时间信贷工作的资深客户经理的调查情况来看,银行在进行贷款发放时,除信用贷款外,首先要考虑的是流动性和安全性,其次才是盈利性。所谓流动性,是指质押物便于流转,质押物的价值容易得到实现,从这个层面上讲股权质押的流动性没有问题,当债权不能实现时,无论是拍卖股权使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实现,还是进行股权变更使银行成为股东,都可以保证质押物的流动性。但是,银行纯粹作为债权人,享有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收益权,而成为公司股东则意味着可能还要为公司的亏损买单,同时当股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无法还本付息时,意味着公司可能要承担一定的破产重组的风险,银行此时成为股东,无异于给自己增添麻烦。同时考虑到贷款的安全性,银行很难了解到公司内部股权的真实性,而在公司资本制由注册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之后,这一种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直接批准的不附加其他担保形式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很少发生,在认缴资本制确立之后这一情况依然如此。
2.企业在较发达城市设立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都设立了规模比较大的股权交易中心,河南郑州在2015年也设立了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为不符合新三板的条件的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但这些交易中心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和新三板存在重合,在新三板股权交易业务尚未饱和的状态下,少有资金流向这些市场。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为例,从成立至今还没有进行过一笔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认缴资本制对其业务的影响目前还没有显现。
3.在新三板上进行股权质押贷款。
与上述两种方式形成鲜明对比,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取得了明显发展。
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简称,从2015年开始,新三板的股权质押贷款有了显著增长,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的显示,2014年“新三板”企业的股权质押次数为248次,而在2015年增加至648次,增长161%。时间进入2016年,截至3月9日,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次数为278次〔3〕,超过2014年全年。一方面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的数量在增加,另一方面企业股权质押的业务也在增加,几方面因素的叠加让“新三板”市场的股权质押的热度逐渐升温。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数量的增长和认缴资本制施行的时间存在着重合,而且从认缴资本制度和新三板企业结构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认缴资本制对股权质押贷款起到了促进作用。
(1)从制度上来看,公司资本制的改革释放了市场活力,使得股权质押的过程更加便捷。在资本实缴制度下,股权瑕疵成为股权质押贷款的障碍。而在新制度下,允许股东自由设定缴足资本的时间。一些注册资本相对较少,但掌握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可以采用灵活的认缴资本方式,不必一次缴足自己认缴的股份,不缴足也不存在股权瑕疵的情况,因此,这些企业的股东可以快速地将自己的股权出质,不必等到缴足出资之后再出质,提高了股权质押的效率。
(2)从新三板企业结构来看,新三板的企业以轻资产型企业为主。所谓轻资产公司是指科技含量较高,创造价值的核心并不在于固定资产,而在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等难以量化的资产,如环保、金融、科技等企业。从相关市场数据来看,2016年8月份在新三板市场上一共做成了167笔股权质押融资〔4〕,其中质押方为科技、环保、生物等技术性企业提供质押的比例占到了63%,这类企业都属于轻资产公司。认缴资本制以及商事制度改革恰好为这些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轻资产公司由于缺少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而难以从银行申请到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成为他们首先选择的方式。在认缴资本制确立之前,由于存在股权瑕疵,其股权流动性较差,且定价相对困难,股权质押得不到银行的认可。但在认缴资本制施行之后,解除了股权瑕疵的担忧,轻资产公司可以利用公司良好的发展前景来为自己的股权增加信用,银行也看中这些公司的投资机遇,愿意通过新三板市场为其提供股权质押贷款。
(二)认缴资本制对股权质押贷款风险的影响
公司资本制改革给股权质押贷款带来便捷性的同时,相应的风险也会增加。新三板企业普遍的特点是固定资产少,注册资本又由于认缴资本制的原因变得十分灵活,或者说是“扑朔迷离”。因为注册资本是一个认缴数,而不是实缴数,同时股权不具有物质承载性和可真实占有性, 它只是根据法律而设的一种无形权利, 因而在股权质押贷款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风险, 这些可能直接影响质权的效力, 最终使得质押的目的难以或不能实现, 不能充分保护质权人利益。〔5〕在发生企业信用危机的时候,对这些企业股权进行处理就会面临一些问题,公司没有相应的固定资产,注册资本又可能没有全部缴纳,这些股权在公司盈利的时候会增强质权人债权的实现,但是当公司业绩下降时,缺点就非常明显。
正如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公司结构所揭示的那样,技术型企业的核心资产在于技术,而不在于股东在成立初期所投入的股份。实际上由于认缴资本制的存在,技术型企业的股东在成立的时候可能并没有投入大量的有形资产,虽然有股份认缴的协议,但是并非股东的现时义务,对其约束力与实缴资本制相比被削弱了很多。因此这些企业在进行股权质押贷款的时候,可能并未缴足自己认购的股份,但这在认缴资本制下将逐渐成为一种常态。认缴资本制一方面在为股权质押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这也是立法价值由注重安全向重视效率转变的必然结果。
对于风险,不同的项目可能有不同的风险概率,整个公司的风险应该是公司各种项目的加权平均数,权重就是该项目在公司总体投资中所占的比重。
因此看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影响,还要看其在银行总体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以平安银行公布的报表数据为参考,平安银行截至2015年12月份的指标总的贷款规模为12161.38亿元,其中质押贷款为1827.17亿元,占比为15.02%,6月显示的质押贷款规模为1786.72亿元,半年新增质押贷款40.45亿元,根据新三板有关数据的显示2015年下半年平安银行在新三板市场仅做成两笔股权质押贷款的业务,发给授信企业信用额度一笔授信额度2000万元,一笔贷款额度为588万元,占新增质押贷款部分为1.5%。可以看出,从新三板市场获得的股权质押贷款的数额并不多。同时比较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质押贷款2015年占总贷款额度的比例,三家银行的比例分别为12.6%、13.4%、9.7%,以上四家银行的平均占总贷款额度的比例为12.68%〔6〕,总体占银行贷款的比重不大,而股权质押一般只占到质押贷款总额的2%—3%,可以看出股权质押贷款对银行总体的贷款风险的影响较小。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股权质押贷款占银行总体贷款比重较小,对银行整体风险影响较小,但随着认缴资本制的进一步开展和实施,采取认缴资本制的企业数量会逐渐增多。需要指出,本次《公司法》从原来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到完全认缴资本制的发展,极易滋生对资本真实的怀疑和错觉,似乎资本不必缴纳也就无需真实。〔7〕从而使很多企业设立者产生有漏洞可钻的想法,比如在企业设立时股东虽共同约定认缴数,但认缴时间规定得很长,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很长时间内没有真实的资金支持,而仅靠公司股东的信用支撑,不用占用股东的资金。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也应当提高警惕,防范于未然。鉴于股权质押贷款目前的风险水平,本文提出以下几项防范措施:
(一)加强与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
银行作为债权人发放股权质押贷款,需要对质押人股权情况进行核实。但是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核实难度较大,因为质权人自己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存在造假的可能性较大,银行单方面缺乏必要的能力来进行鉴定。而无论是全国性的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还是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对挂牌交易的公司股权的审查十分严格,只有符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规则的企业,才能将自己的股权进行挂牌交易。因此,通过股权交易中心,寻找合适的股权进行合作,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作为债权人的风险。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银行的股权质押贷款产品,都是通过新三板系统进行发放,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不单独以股权作为质押物
由于股权非物质性的特点,单独以股权作为贷款的质押物风险较大,因此,银行应该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的同时,要求贷款企业提供除股权之外的质押。目前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在担保方式上增加附加限制,比如某些贷款产品会追加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者为股权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作出限制,一般情况下质押率不得超过70%,或者可以要求贷款企业同时提供固定资产作为部分的抵押物。
(三)加强事后管理,密切关注出质企业的经营情况
由于认缴资本制带来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灵活性,股权作为质押物最可靠的保证就不再是实际的注册资本金,而是股权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而所有者权益又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如果企业成长迅速,经营现金净流量大幅度增加,那么股权的价值也会随之增加,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就有保障;相反,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就要考虑股权作为质押物发生减值的可能性,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比如要求企业追加质押物,或者保证。因此,在股权质押贷款发放后,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关注股权的价值。
结语
认缴资本制确立之后,对股权质押贷款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股权质押贷款的数量有了明显增长,但主要是在新三板上挂牌的企业获得了较多的股权质押贷款,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作为新三板的重要补充,对新增股权质押贷款的贡献不大,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由于质押物本身的特点,股权质押贷款在新制度下风险较多,但以目前的贷款比重来看,风险水平还处在较低的状态。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积极发挥股权质押贷款优势和特长的同时,还应当认真对待股权质押贷款在新制度下潜在的风险,加强风险的管控,使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1〕余琼.浅议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5(6):351-352.
〔2〕王敏,陈晓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实务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1):44-45.
〔3〕新三板股权质押数据统计〔DB〕.万德数据,2016-3.
〔4〕新三板股权质押数据统计〔DB〕.万德数据,2016-8.
〔5〕贺晖.浅析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湖北大学学报,2007(3):119-122.
〔6〕平安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贷款数据及新三板股权质押数据〔DB〕.万德数据,2015-12.
〔7〕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J〕.法学研究,2014(5):18-31.
(责任编辑 郭 文)
Impact and Precaution of Subsidized Capital System on the Development Risk of Equity Pledged Loan
ZHANG Lu-ca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The most important amendment to The Corporation Law of PRC in 2013 is establishment of the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 which make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process of company setting up, operating and financing.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specific industry and studies the impact of the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 on the specific industry by comparing the change of the number of the 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equity pledge loan business at the New OTC Market before and after the amendment of the Corporation Law. This article also analyzes the potential risks under the new system and discusses measures to avoid such risks.
subscribed capital system; equity pledge loan;New Over-the-counter Market
2016-10-20
张陆灿(1990-),男,河南郑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DF59
A
1672-2663(2016)04-00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