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吉先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上海200042)
防控时空主体定位论
夏吉先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上海200042)
人类既是“本体在”体,同时又是“认识论”体,及“行为法”体,故是“三位”一体。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单位、每一个法人本体的应有的自我担当,才是整个社会治安的基石。犯罪学是类学名,如法学一样,应当对其分科研究。犯罪学的园圃以三棵树分栽,即为“犯罪史树”、“犯罪防树”、“犯罪哲树”。每棵树都有自身的价值。三者相对而言,“犯罪防树”的功用价值乃是核心价值,故说是核心价值观。
防控时空主体;“犯罪史树”;“犯罪防树”;“犯罪哲树”
司法心理学家李玫瑾演讲了《用哲学的眼光看世界》①参见李玫瑾著《用哲学的眼光看世界》。该文把看不见摸不着的哲学与心理学研究的“潜意识”叠合了起来,对人们改变固有具象习惯性思维方式很有启迪。,我们亦不妨用哲学的眼光看犯罪防控。存在的实体相对于时空而言,显然是更能看得见,摸得着的。而且实体的“现象”存在相对于实体整个“本体”存在,又是首先能被看见,能被摸着的。万象存在于时空中,犯罪亦毫无例外地在时空中存在着。那么犯罪是怎样存在于时空中的呢?更具体地说,犯罪学“本体”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存在于时空中的呢?人类社会又是以怎样的治理功能作用去匹配于不同形态的存在的呢?这就有必要谈谈下列几个问题。
何谓“本体在”?举例而言,一个大象之始末的完整存在,就是“本体在”。宇宙人间的万物存在都无不如此。任何“本体在”都是具有四性的:①一元性;②生程性;③末局性;④时空性。以犯罪“本体在”而论:①一个犯罪事体就是一个本体,就是一个一元性;②每一个犯罪本体都有源头,流程和终端即它的生程性;③每一个犯罪本体都有事体的终局,就是它的末局性;④每一个犯罪本体都在自己所处遇的时空中运行,而且在时间中流动,在空间中转换变化,以不同的存在形态显现出来,就是它的时空性。
何谓“认识论”?举例而言,一头大象之本体显然是一元完整体,但不同视角对它的不同观察,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的主视认识,就是认识论。任何认识论一般都必有四性:①时空性;②目的性;③能力性;④多元性。以对犯罪认识论而言:①对一个犯罪的完整本体,处在不同的时空段上,只能认识到该时空段中的相对形态表现;②侦查学的目的是为了抓住犯罪嫌疑人;刑法学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于罪犯定罪量刑,等等;③对犯罪的认识能力不仅有赖于所处社会状况,还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④对同一种社会行为现象所持立场观点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显然会导致多元的不同的认识。人类既是“本体在”体,同时又是“认识论”体,及“行为法”体,故是“三位”一体。
何谓“行为法”?任何“知”与“行”都是既分又合的。举例来说,认识大象的本身,是为了对大象的功能作用的发挥和运用,即采取相应行为态度。因此从认识不同到对本体产生不同的态度方法,乃称为行为法。任何行为法一般都有四法性:①匹配行为法;②优选行为法;③疏堵行为法;④对抗行为法。且以对待犯罪形态而论。①从纵向论:处于源头和流程时空位置:着重在预防和救控行为实施;处于终端后果时空位置:着重在科学惩戒处置。对于防控来说,要强调前移到源头流程时空才是。有情多做终端惩处,不如多做源头流程防控。②从横向论:不同犯罪本体都是以“不同体侧”存在着,按其社会危害性度,自然会呈现出有序排列状态,就其防范方法,惩戒法律而论,在不同的社会时空中,相应采取的行为法如何疏堵,如何对抗都有优选的必要。优选的目的旨在实际治理效果的最大化获得,而不只是形式主义的表现而已。
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说起吧。此案例在笔者出版的《未罪学》①参见夏吉先编著《未罪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前言中作了详细介绍,这里就概括一提。广东一老太被电信诈骗犯骗掉60多万元,老太气不过一纸诉状把电信经营单位告上法庭。广东省某法院鉴于该单位未做好应当做好的基本安全管理,故判处该电信经营单位对老太给予人民币一万元的损害赔偿。
在人民法院的判案中,广东某法院的判案实属首例,虽然赔偿的数额很小,可是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都十分重大。首先,它对我们的思维方式的突破有所启迪。主要反映在这样三点上:①对社会治安概念的深层次解读;②对综合治理的主体要细化到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单位、每一个法人应有的责任担当;③应按国家相关立法的有关规定,履行防范行为。至于防范行为法的立法自然还有待完善。这是关于在思维方式上的意义问题。至于在实践意义上的突破问题更非同小可了。现在的某些商家赚钱不择手段;某些单位不顾侵害公共利益而肥自我;在社会各主体中,有部分主体显然对自身利益搞最大化,当然是以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的最大化为前提条件的。对于敢吃“螃蟹”的广东省某法院来说,在其审判实践上对零的突破,无疑是对上述现象敲起了警钟,这是一方面。而另一方面,自然是唤起了任何社会单位在社会治安防范上的应有的责任担当。
在我们传统认识的单一性上,总是有治安问题就是由公安全担当的思维习惯。应当说,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单位、每一个法人本体的应有的自我担当,才是整个社会治安的基石。公安应有的担当,怎能替代每个本体的应有担当呢?改变一下传统观念认识的单一性,提高每个公民、每个社会细胞组织的应有担当性,这是很有必要的。
张荆教授在“社会治安防控法治化:问题、挑战及对策”,专题研讨会上②参见《“社会治安防控法治化:问题、挑战及对策”专题研讨会纪要》,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第36页。发言说:“社会治安防控法治化,应该有更开阔的视角,警察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作用只是一部分,或者是一小部分,而不是大部分,更不是全部。”我觉得这是非常到位的。
犯罪学是类学名,如法学一样,应当对其分科研究。从现实状况看,最好分为三门学科:“犯罪史学”“犯罪防学”“犯罪哲学”。这里先说“犯罪防学”。
“犯罪防学”即犯罪防范行为学。为什么呢?因为预防犯罪不能停留在口头上,不是在言,而是在行。必须聚焦在行为上,落实在效果上。从哲学高度而论,既要着手于“物”,亦要着手于“心”。具体而言,即为三力:“物质力”“心理力”“制度力”。三者均不可偏弱,尤其是在过去相对薄弱的“制度力”。制度防范尤需强调。犯罪学的园圃以三棵树分栽,即为“犯罪史树”“犯罪防树”“犯罪哲树”。每棵树都有自身的价值。史树在于求根的价值、哲树在于求理的价值,防树在于功用的价值。三者相对而言,其功用价值乃是核心价值,故说是核心价值观。犯罪防学即在于为社会减少犯罪产生出设计、出方法、出能量、出实效,即四出矣。
防范行为不是单个人、一单位的行为,而必须是全社会各主体的共同行为,包括自然人、单位人、法人、国家人等各社会主体的不同方式的不同防范行为的到位。
行为不仅要有一般的传统意义上的人治行为,更必须要有一体遵行的法治行为。在我国,从国家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到各部门法的分别制定的“警示法“规定,这种防范实体条文规定应当说已具规模了,问题在于要在各行各业都能适用起来。从立法角度讲应适度整合汇立成一部防范的实体法典。同时要制定其配套的程序法。如同我国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配套一样具有类似的可供操作性,这样对于法治体制防范的形成,就法律齐备了。
在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早已取得了成功经验,而且具有国际影响。在依法治国的现实下,依其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为准绳高度进行防范,无疑更是推进和完善综合治理体制的必由路径。
犯罪史学。司马迁说:“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有了犯罪学史,才可知犯罪学的“根蒂”“变化”“发展”。从而如镜子一样,照出社会上犯罪问题的沿革面目和犯罪学研究中的得失,以史为鉴,从而求得进取上的实践和理论上的发展。
犯罪哲学。搞犯罪哲学重在分别对“本体在”(犯罪学研究的本体对象)、“认识论”(犯罪问题的各种不同的观点)、“行为法”(治理犯罪的各种不同的对策方法),即“本·知·行”三者的相互区别与联系的研究。就普通的哲学观而言,所谓“本”即本体存变,是存不存在的问题;所谓“知”即认知观点,是同与不同的问题;所谓“行”即行为选择,是效果好与不好的问题。就犯罪研究而言,也无一例外。作为人类体,既是存在的本体,同时又是认知宇宙人间的主体,是本体与认知体和行为体三者的结合体。在人类社会万千事象中,犯罪事象,仅像大海中的滴水,每一个犯罪本体都是一种客观存变体。每一个本体都经历着“源头—流程—终端”的存变。作为认识论而言,只有全观,才可能得知本体。这种全观,从学科角度讲,就是要有相关学科不可缺门的研究,否则就难以避免缺乏全观。从治理行为讲,每一个纵向环节,每一个横向层面,都必须有效地到位,否则就难以避免缺乏全治。宇宙人间各万象的“本体在”都是一元形态存在的。而对其的“认识论”“行为法”却是多元同在的。不同观点之认识,不同行为之选择是不足为奇的永象。对“犯罪”世界的研究,还在于研究在不同时空下产生的犯罪原因理论的不同运用。分清哪些理论是“通理”,可供普遍适用;哪些是特理,只能在一定时空范围才能运用。犯罪哲学还当有批判精神的开拓,即对真善美的赞扬,对假丑恶的讨伐。从“全识”“全治”的要求出发,对相关相邻学科间协调发展和相互补益的研究亦不可缺位。
笔者的《刑事源流论》①参见夏吉先主编《刑事源流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仅是犯罪哲学中的一种理论;《未罪学》仅是犯罪防学中的一种防学。还可研创出多种来。皮艺军、张荆、翟英范三位巨头共同开创的“中国犯罪学口述史”,是犯罪史学中的一个新种。吴宗宪教授的《西方犯罪学史》亦是辛苦耕耘的佳著。中国犯罪学、国际犯罪学研究的大展宏图,正在到来。
(责任编辑:刘 芳)
Time-space Subject Theory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XIA Ji-xia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There are three typical theories about the nature of human being,namely,ontology,epistemology and behavior theory.The corner stone of social security is constructed with the responsibility of every citizen,organization and legal person.Criminology should be studied as a unique subject as law.In the garden of criminology three trees should be planted,the tree of criminology,the tree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the tree of criminology philosophy.The core value of the three trees falls to be the function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Time-space subject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the tree of criminology;the tree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the tree of criminology philosophy
D924
:A
:1008-2433(2016)05-0037-03
2016-05-23
夏吉先(1939— ),男,四川射洪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