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企业家“欺诈性被害风险”经验研究
——“被害中和技术理论”探索
赵 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个案研究显示,对于商业知识及社会经验较普通人更丰富、法律服务资源较普通人更优越、被害风险识别及控制能力较普通人更强的企业家群体而言,诸如强化被害风险提示、学习相关知识、寻求法律服务等“常规措施”对欺诈性被害预防未必奏效。相反,切断这些企业家展开被害中和的技术路径才是防止他们被害的关键。由此,原本用以解释青少年犯罪的中和技术理论,可拓展运用至企业家欺诈性被害问题。作为对传统中和技术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被害中和技术理论的构建与发掘成为必要。
企业家被害;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控制;中和技术理论
以2003年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山西民营企业家李海仓遭枪杀为节点,企业家被害成为社会关注热点[1],企业家人身被害成为企业家被害研究的重点[2]。然而,企业家遭遇杀害、伤害、绑架等暴力侵害并非生活常态,他们在商业活动中因疏漏、失误、冒险等原因被骗而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反倒更为通常。非但如此,“欺诈性被害风险”①之所以未使用“诈骗”一词,是因为企业家被骗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并不一定符合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出于研究目的的考量,本文的“欺诈性被害”概念取其广义,泛指合法利益因对方欺诈行为受损,不限于遭受诈骗犯罪侵害。的不利后果因与企业经营相连,实质的被害人往往扩及企业股东、员工等众多利益主体。一定程度上,这种看似“波澜不惊”的被害风险甚至会影响整个市场环境的培育与营造。在此意义上,有效管控欺诈性被害风险应是企业家更为迫切的现实任务。
围绕企业家及企业刑事风险控制②企业(家)刑事风险既包括企业(家)犯罪风险,也包括企业(家)(刑事)被害风险。,通常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提高风险意识,掌握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等方面[3]。具体到诈骗犯罪的防范,被害人的盲目轻信、缺乏经验[4]92-94以及被害企业“自我保护机制及其运作过程未曾覆盖,并被诈骗者利用的岗位、制度、工具、业务等”“被害死角”则是最为重要的改进方向[5]。③许多研究者和通俗读物将“贪财”或对财富的“过度追求”视为诈骗被害的“诱因”,但正如不能以人类的一般需求解释犯罪,也不能以这种一般需求解释被害。出于聚焦研究主题的考虑,本文未对这种带有明显意识形态色彩且存在明显方法谬误的被害归因展开讨论。可问题是:(1)作为社会精英,企业家整体的风险识别控制能力不在普通人之下,有些被害企业家甚至相当精明,他们是如何沦为欺诈目标的?(2)聘有法律顾问的企业家是如何在“法律外脑”的辅佐下被骗的?(3)企业家并非法律风险尤其是被害风险控制专家,但为什么有的企业家却能有效回避商业骗局?只有弄清这些充满矛盾的疑问,企业家欺诈性被害风险的促成迷雾才可能得以驱散。
有关企业家被害风险的研究大多基于司法卷宗或媒体报道,资料来源的局限成为阻碍研究深入的关键。一方面,刑案卷宗因追诉犯罪的需要须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为中心,被害风险并非关注重点,该特征会自然传导给报道司法结果的媒体文本,故两者均非被害研究的理想素材;另一方面,事后“复原”出的“被害性”①日本犯罪学家宫泽浩一认为,被害人的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的容易被害的特性。必然带有“复原者”(警察、记者等)的主观印迹,即便某些叙述出自被害人之口,被害人在结果已然发生后的自我诠释或自我责难同样会导致被害过程的变形。故此,有必要采参与观察法②参与观察法(Participant Observation)就是研究者深入到所研究对象的生活背景中,在实际参与研究对象日常社会生活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观察[6]258。对企业家被害过程展开实时观察,尽可能抛却研究者先入为主的偏见,屏蔽研究对象事后的“主观整理”,在真实被害情景与演进中探寻企业家被害促成的密码。为进一步祛除研究对象因意识到“被观察”而可能导致的行为变形,本研究采用了隐蔽观察者身份的“作为参与者的观察”(observer as participant),即“以所观察社区或群体中的一个真实成员的身份去参与其中并进行观察”[6]260。
出于研究者自身条件及研究主题的考量,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等角色是笔者进入观察情境的最佳选择,类似角色本身即意味着深入企业内部观察企业家完整被害过程的极大可能。笔者先通过代理一件民事案件认识了“第三人”——某投资公司黄总,其时黄总正陷于多重法律纠纷之中。一是出于对笔者专业表现的认可,二是出于对公司原法律顾问法律意见的疑惑,诉讼结束后,黄总主动与笔者取得联系,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并就此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之后,笔者多次以法律顾问身份与黄总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探讨,并展开了必要的实地调查,持续两年。
(一)关键人物
黄总,五十多岁,某投资公司老板,早年玩玉石起家,颇具商业头脑;许总,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黄总同岁,两人相识多年。
(二)涉案项目
许总公司的楼盘建成后,最具商业价值的负一层至四层因所需资金量过大,整体开发受阻。此时,黄总提出以4亿元将该部房产整体买下打造为珠宝城。双方就此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黄总公司依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8千万元。为支付余款,黄总按双方约定物色融资对象,许总公司则依黄总指定从其预购房产中分割相应面积与融资对象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③“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网络化管理系统。黄总公司之所以未与许总公司就涉案房产进行“网签”,就是为了便于前者用涉案房产对外“融资”。融资对象向许总公司支付的“购房款”视为黄总公司支付的购房余款。同时,黄总公司与融资对象签订“房屋回购协议”,承诺一定期限内以高于融资对象所付房款的价格“回购”相应房产,以达成融资支付剩余房款的目的。按黄总设想,一旦将涉案楼盘打造成珠宝城并招商成功,资金缺口即可迅速补足,这相当于用8千万元资金成功运作4亿元的项目。
(三)变故
很快,黄总运用该模式成功融资2亿多购房款。期间,房价暴涨,项目前景看好。不想黄总生病住院,初诊为“疑似肝癌”。许总得知后异常热心,请“名医”登门问诊,结论为:时日不多,忌操劳,唯静养并配以“秘方”,方有一线转机。正值融资支付余款并大规模招商的关键期,若就此停下,黄总不仅会因不能按时支付余款而失去房产,还可能承担无钱“回购”融资对象所购房产(实质上是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为难之际,许总提出解除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方案,黄总所融资金本息由许总公司承担,涉案房产交许总开发,并口头承诺“获利后少不了黄总的”。万念俱灰的黄总只想摆平后事,在“解除协议”上签了字。数月后,黄总健康状况好转,发现先前“疑似肝癌”属“误诊”。此时,涉案楼盘市值已超6亿元,许总对当初有关利益分享的承诺却绝口不提。
(四)补救
黄总与其法律顾问商量对策,顾问认为:理论上可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解除协议”显失公平或对方涉嫌欺诈、乘人之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解除协议”,但无绝对胜诉把握。黄总担心败诉后彻底失去参与利益分配的可能,决定暂与许总维持“合作关系”。黄总觉得:“好歹我直接投了8千万,还为项目融资2个多亿,我在楼盘大幅增值的情况下拱手相让,你赚了钱怎么也得有我一份吧。”
其间,许总公司继续以涉案楼盘作抵押对外融资,但他在外地的另一项目却因当地领导人事变动而搁浅亏本。随着融资额的增长及实体项目陷于困境,许总在与黄总闲聊时逐渐流露出“见好就收”的想法:“如果能让融到手的钱变成自己的而又能全身而退就好了。”这让黄总感到不安,便试探许总对利益分配的态度,许总顺口说道:“等我整体融资成功后,把地下负一层交给你如何?”
(五)求助
预感形势不妙,黄总通过朋友找到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求助,该律所提出的方案是:先对许总公司发函解除双方的“解除协议”,若对方不依《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则“解除协议”终止,黄总公司即可请求法院支持履行原商品房预售合同,从而整体收回涉案楼盘。
黄总对该方案的预期结果非常满意,但对其可行性存疑,请笔者对之进行评估。笔者在全面了解案情并展开实地调查后获知,许总为利用涉案楼盘整体融资实现利益最大化,正设法解除现有融资对象在涉案楼盘上设立的抵押权或其他权利。其中最大一笔融资是严总公司以“购房款”名义支付给许总公司的1亿元。依约,黄总公司应以1.5亿元“回购”该部房产,现黄总退出,严总同意许总公司以同样价格“回购”房产以解除双方就该部房产的网签。许总提议先支付严总公司5千万解除网签,余款融资成功后一次付清,严总拒绝。严总私下对笔者说,一旦网签解除,他就失去了主动权,他绝不会上许总的当。
综合多方情况,笔者为黄总提供了如下意见:1.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方案所设目标难以达成;2.建议以返还8千万元“购房款”为由提起诉讼,并对涉案房产进行保全。对方因无充足现金流,为实现整体融资目标,有可能与黄总达成妥协重新合作。即便不妥协,黄总公司的原始购房款可确保收回。
(六)被害
黄总未接受笔者所提意见,其理由是:1.楼盘只要让他运作,一定能打造为极具价值的珠宝城;2.经验表明,只有高风险才能带来高收益,风险是收益的必要成本;3.如为收回成本,根本不用打官司,既然对方认可“解除协议”,就该退钱;4.如不对抗,许总会把负一层给他,而负一层价值1个亿;5.做生意与做律师不一样,律师讲究依法、安全、稳妥,生意人这么做就会失去商业机会。
对此,笔者向黄总作了如下风险提示:1.有关负一层的“承诺”无书面合同,结合许总的前期表现,兑现可能性极小;2.许总项目受阻,无真实投资意向,融资极可能是为了套现,而且一旦成功,整个涉案楼盘都将设立抵押权,黄总难以从中获利;3.许总已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融资后“跑路”或转移资产的可能性较大;4.许总公司多方负债,涉案房产一旦被其他债权人先行保全,黄总收回“购房款”这一底线要求就会落空。
黄总对这些提示表示理解,但他认为:1.在涉案楼盘大幅升值的情况下,许总为弥补售价过低的利润损失而设法收回已售房产是可以理解的,但他不至于卷钱走人;2.许总与自己是多年朋友,自己将升值楼盘拱手相让,让他多赚数亿,他用负一楼补充自己是应该的,就算要卷钱走人也不会害自己这个“恩人”;3.许总未退款不是为侵占购房款,而是因资金紧张,再说自己也未明确提出退款要求,许总未退款也可说是仍把自己当成项目投资人或合作者;4.许的资金状况无力支付严总1.5亿元“回购款”,其整体融资必然受阻,许在项目无法运作的情况下就会重新寻求与自己合作开发。
基于此,黄总未对许总公司提起诉讼并保全财产,许总得以将涉案楼盘分割抵押融资套现。其间,许为稳住黄,一直与黄保持联络,还多次假意与黄共商楼盘开发方案。之后,陆续有债权人起诉许总公司,但除已设立抵押权的涉案楼盘,许总公司已无其他资产,所有无担保债权均无从实现。
从黄总等利害关系人了解的情况看,许总公司此间所还债务、投资亏损及运营成本均存虚构、伪造、夸大的重大嫌疑。作为最后努力,受损各方整合资料以许总涉嫌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为由报警,却因证据不足未能立案。这一阶段,黄总向笔者表达了如下几层意思:1.当初未采笔者建议是因自己年近六旬还有一个刚出世的儿子要养,不得不“搏一把”;2.许恩将仇报,贪婪、狠心到这一步真没想到;3.其他被坑的也有圈内朋友,谁能想到他真能这么做?本文成文过程中,许总下落不明,黄总收回购房款的希望彻底破灭。
(一)企业家欺诈性被害未必源于风险识别及控制能力低下
除市场行情等客观因素所引发的普通商业风险外,回避各种人为陷阱、防范欺诈性被害风险损害企业利益,是企业家经营、管理、决策中最重要的风险控制目标之一。风险防范以风险识别及控制为前提,故从逻辑上讲,企业家对欺诈性风险的识别及控制能力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其遭受欺诈侵害的概率与程度,这恐怕也是通常研究将经济诈骗被害归因于被害人盲目轻信或缺乏经验的原因[4]92-94。类似归因对普通人,尤其是对那些缺乏社会经验的家庭主妇、涉世未深的青年以及与社会生活隔绝已久的退休老人或许适用,但对于认知判断能力、商业社会经验以及风险控制资源整体优于普通人的企业家群体而言,则未必契合。
本案中黄总在所购楼盘大幅升值时与对方解除预售合同,该决定虽有健康状况恶化、医院误诊、对方恶意夸大病情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但黄总对解除合同所带来的利益损失却有明确认知。得知身体无碍后,为挽回损失并防范原始房款的安全风险,黄总在多位律师的帮助下对各种可能的应对方案进行了细致评估。首先,若不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撤销“解除协议”以恢复原合同效力,许总让黄总参与利益分配的可能性较小,可一旦败诉,就会完全失去参与利益分配的机会;其次,发函解除“解除协议”并通过诉讼恢复原合同效力几无成功可能,但该方案包含财产保全措施,客观上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原始购房款的安全风险;再次,以返还购房款为诉讼请求、以财产保全倒逼对方妥协的方案较为稳妥,但存在仅回收购房款而无法分享涉案楼盘利益的可能;最后是黄总“按兵不动”、静待对方整体融资受挫后重新与自己合作的方案,该方案存在对方融资后“套现跑路”或以某种方式掏空、转移公司资产以致债权无从实现的可能。黄总最终放弃专业方案、冒险实施其守株待兔式的“补救措施”,是利用自身知识经验及多方专业人士的“外脑”对各种风险进行详尽评估、反复权衡后的自主选择。值得注意的是,黄总在这一过程中表现了极强的法律资源调度能力。显然,黄总在被害风险向损害后果推演的实际进程中,完全有机会和能力避免原始购房款损失殆尽。也就是说,最终导致黄总满盘皆输的关键抉择,既不源于他对被害风险的识别不能,也不源于他对被害风险的控制不能。由此可见,企业家欺诈性被害未必肇因于风险识别及控制能力的低下。
(二)“被害风险合理化”是企业家欺诈性被害的关键促成因素之一
自以色列学者、被害人学创始人本杰明·门德尔松提出“被害性”(victimity)概念以来,“被害人的共同特性”[7]便成为被害人学聚焦的重点,由被害人自身特征探寻被害性之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被害人学最为通常的研究范式与学术传统。具体到欺诈性被害,“经济诈骗犯罪中易被选择为侵害对象,并且容易被诈骗成功的被害人本身具有的特征”则被视为此类被害促发的关键,这些特征包括被害人相关知识、社会经验的欠缺,易轻信、易盲从的个性心理特征,等等[4]92-94。然如前所述,企业家作为社会精英,其知识阅历、商场经验、风险识别及控制能力至少整体强于普通民众,将该群体的欺诈性被害主要归咎于素质缺陷在经验和逻辑上是有疑问的。由本文案例可见,黄总作为一位颇具商业头脑、社会经验丰富、处事谨慎的企业家,其原始购房款的损失并不肇因于他对许总的轻信、对潜在风险的认知障碍或回避不能。相反,黄总明知原始购房款面临巨大安全风险,仍执意放弃诉讼以至于错过被害规避的最佳时机,是因为他发展出了一套为其冒险行动辩护的“理由”。
一方面是为对方辩护,否定或淡化对方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黄总首先“合理化”了对方一系列在一般人看来含明显不良动机、足以征表加害倾向的行为:对方设计收回已售楼盘以规避低价出售所致损失,被黄总解读为“可以理解”;对方不退房款,被黄总归结为资金紧张且自己亦未提退款要求。此外,黄总还“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刻意以善意揣度并合理化对方的心理:不退款与把负一层交给自己的口头承诺相印证,说明对方仍把自己视为项目的投资人或合作者;自己将房产升值利益让给对方,对方就算“卷钱走人”也不至于害自己这个“恩人”。
另一方面是为自己辩护,将成功概率极低、被害风险极大的冒险策略正当化。上述围绕对方行为及心理的合理化解释具有强烈的主观建构色彩,针对对方已显露的不良倾向有太多的“选择性无视”,要想在逻辑和情理上彻底否定对方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是不可能的。此时,主流经济学及社会通念有关企业家精神的论说为黄总的冒险行动提供了最为关键的“理论武器”。奈特认为,企业家精神与风险或不确定性紧密相连,没有甘冒风险和承担风险的魄力,就不可能成为企业家[8]。彼得·德鲁克甚至认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即是企业家在经济上的冒险行为。于是,冒险被视为企业家精神的天性,人们相信,没有一定程度的冒险,现代企业将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并有所发展。正是企业家在商业上的冒险与进取,成就了企业的进步,也成就了社会经济整体向前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冒险是企业家生存的基本方式,其负面效应是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付出的成本与代价。这些有关企业家精神的主流话语与黄总自身经验相结合,使其对“只有高风险才能带来高收益,风险是收益的必要成本”的说法深信不疑,也为其成功概率极低、被害风险极大的冒险策略正当化提供了有力注脚。
在此有必要对比黄总与本案另一企业家严总在近似情境下的不同应对策略。面对许总先行支付5千万元“回购款”以解除网签、余款融资成功后付清的提议,严总断然拒绝。其时,严总与黄总都意识到了许总不兑现承诺的风险,也都有回避损害发生的可能。相对严总,黄总因只得到了许总含义模糊的口头承诺而面临更大的被害风险。按理,黄总采取有效风险回避策略的必要性更高,但实际结局却正好相反。导致两位企业家面对同一对象做出迥异选择的原因固然很多,但黄总找到了一套合理化被害风险的解释方法无疑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促成因素之一。申言之,能否将客观存在的被害风险合理化是企业家会否甘冒风险并最终被害的关键。
(三)作为犯罪理论的“中和技术理论”对企业家被害亦具相似解释力
“中和技术理论”(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是由美国犯罪学家Sykes和Matza于1957年提出的一种关于少年犯罪心理的理论,该理论能够解释那些奉行传统价值观的犯罪人如何通过“中和技术”抵消内心罪恶感以顺利实施犯罪[9]。相对于“少年犯罪亚文化群理论”(theory of delinquency subcultures)将下层阶级青少年犯罪归结为他们对中产阶级主流文化规范及价值观反抗的观念[10],中和技术理论不仅能解释下层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也能解释奉行主流价值观的中上阶层青少年的犯罪现象。本研究显示,中和技术理论对犯罪的对应物——被害,亦具相似解释力。尤其在企业家欺诈性被害问题上,相对于传统被害人学将被骗归结为被害人知识经验欠缺、易轻信、易盲从等被害性的探讨思路,中和技术理论对于那些久经商海磨砺、整体风险识别及控制能力强于普通人的企业家落入欺诈陷阱具有更优的解释力。
Sykes和Matza于1957年提出了5项与犯罪相关的“中和技术”:(1)否认责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这不是我的错”;(2)否认损害(denial of injury):“我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3)否认被害人(denial of victim):“他罪有应得”;(4)谴责谴责者(the condemnation of the condemners):谴责自己的人是伪君子;(5)高度效忠群体(the appeal to higher loyalties):为了忠诚和顺从他人及小集团利益可以破坏社会规则[11]。其后,Klockar和Minor又补充了4项中和技术:(1)瑕不掩瑜(metaphor of the ledger):情有可原,无伤大雅;(2)法不责众(claim of normalcy):“很多人都这样”;(3)否定消极故意(denial of negative intent):“我不是故意的”;(4)相对可接受(claim of relative acceptabili-ty):“别人更坏”[12]。本文案例可见,这些帮助犯罪人将其犯罪行为合理化的“犯罪中和技术”也能部分运用于被害风险的合理化,成为“被害中和技术”。
一是黄总“否认加害”(对应于“否认被害人”),利用各种说辞否定或淡化对方侵吞原始购房款的可能;二是“否认(被害)责任”,既然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承担风险就是获取收益的必要成本,亦即通过将被害风险解释为经营、市场风险,以否认被害责任;三是“否认风险提示者”(对应于“谴责谴责者”),为说服自己拒绝风险提示,黄总认为律师“依法、安全、稳妥”的做法在商业领域会坐失商机;四是“冒险动机的正当化”(对应于“高度效忠群体”),将冒险动机解释为供养家小,以缓解内心伦理压力;五是黄总在被害结果发生后还用到了“很多人都被害了”(相当于“法不责众”)和“被害结果难以预见”(相当于“否认负面故意”)这些与犯罪中和技术相似的方法为自己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害风险合理化过程中,黄总特别强调预期利益实现的可能性——对方资金状况不佳,整体融资难以成功;一旦运作受阻,对方就可能重新与自己合作;只要能参与项目,自己即可通过巧妙的商业运作从中获利。客观地说,这一极为渺茫的获利路径一般人并不容易想到,它需要相当敏锐的“商业洞察力”。不幸的是,黄总的“洞察力”在该案中成为其放大获利可能从而合理化其被害风险的工具,这对最终损失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与上述那些对应于传统犯罪中和技术的被害中和技术相比,放大获利可能在企业家欺诈性被害过程中显得尤具特色。即便如此,类似“特色技术”依然未出离中和技术理论的逻辑框架,无损中和技术理论对企业家欺诈性被害的整体解释力。
(四)“被害中和技术理论”对企业家被害风险控制具有重大实用价值
被害人使用的中和技术与传统的犯罪中和技术大体相似,但亦具若干差异及特色,故不妨将合理化被害风险的中和技术称为被害中和技术,将由此发展出的理论称为“被害中和技术理论”,作为传统中和技术理论的派生理论或子理论。从本文研究看,被害中和技术理论的大致内容是:部分被害并不肇因于被害人被害风险识别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欠缺,而是由于他们能够运用被害中和技术,对其所面临的被害风险予以合理化解释,从而缓解或消除被害风险所带来的心理压力,以便实施冒险行为并最终被害。显然,该理论的提出不只是为了发展或完善传统的中和技术理论,该理论对某些类型的被害风险控制,尤其是对企业家欺诈性被害风险控制具有重大实用价值。
传统被害性理论较强调从被害人自身特征挖掘被害性之内涵,由此导出的被害预防策略也多围绕被害人自身特征展开,但这种被害预防思路对企业家欺诈性被害未必适用。对商业知识及社会经验较普通人更丰富、法律服务资源较普通人更优越、被害风险识别及控制能力较普通人更强的企业家而言,诸如强化被害风险提示、学习相关知识、寻求法律服务一类的“常规措施”未必奏效。相反,切断这些企业家展开被害中和的技术路径才是防止被害的关键。对于“否认加害”,可对之详细说明、展现、推演加害发生的可能路径,结合常见诈骗手法和具体案情,让其感受到被害风险逼近的现实性;对于“否认(被害)责任”,应让其认识到:无论有何理由,被害后果及其负面影响均将由被害企业、企业家甚至企业家的家人承受,将可规避的被害风险混同于合理的商业经营风险并不能减轻被害损失,更不能以此推卸“被害责任”;对于“否认风险提示者”,可向其展示被害风险控制的专业价值,让其明白人为欺诈引发的被害风险与市场行情等因素导致的商业风险是不同的,被害风险控制并非其长项,借助“外脑”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才是明智之举;对于“冒险动机的正当化”,应针对具体理由提出反驳意见,譬如一旦后果发生,不利影响的承受者往往就是冒险行为假定的受益者,也可直接指出在明知被害风险存在的情况下作无谓冒险属不负责任的非理性举动;对于“别人也这么干”的自我辩护,应明确指出别人是否同样冒险与被害风险的大小无关;对于被害后“很多人都被害了”的辩解,则因有利于被害心理的平复而不必解构反驳;而对于“放大获利机会”这种颇具被害中和特色的技术,则应结合具体案情,揭示实现获利所需诸多苛刻条件的“主观构建性”,以及被害风险逼近的客观现实性,以打消其一厢情愿的冒险获利幻想。总之,对于并不欠缺被害风险识别及控制能力的企业家而言,由传统中和技术理论衍生而来的被害中和技术理论能提供较传统被害预防策略更具实用性、操作性、针对性及有效性的应对思路。
被害中和技术理论对企业家欺诈性被害具有相当优越的解释力,对于企业家欺诈性被害预防具有重大实用价值。下一步,有必要从两个方向对这一脱胎于传统中和技术理论的派生理论予以拓展和深化:一方面,应进一步探索企业家欺诈性被害人在具体情境中发展出的具体被害中和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设计、检验相应的破解方法,为企业家欺诈性被害预防提供更有效的应对策略;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检验被害中和技术理论对企业家欺诈性被害以外的其他被害现象的解释力,这一学术努力有可能使被害中和技术理论成为传统被害性理论的有益补充,并整体拓展被害预防对策的设计思路。当然,这样的努力将使围绕犯罪问题展开的传统中和技术理论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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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芳)
Empirical Research on Risks for Entrepreneurs Being Victims of Fraud
ZHAO Jun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Case study shows that those conventional measures preventing people from being victim of fraud such as increasing risk sense,acquiring related knowledge or seeking legal help,would not be effective for entrepreneurs who possess more social experiences,richer legal resources and greater ability to identify and control the victim risks than ordinary people.On the contrary,the method of stopping the 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from rationalizing their victim risks could prevent them from being victim of fraud.Therefore,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 which were used to explain juvenile delinquency can also explain the phenomenon of entrepreneurs being victims of fraud.In order to develop traditional 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pecial 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
entrepreneur victim;entrepreneur criminal legal risk;legal risk management;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theory
D924
:A
:1008-2433(2016)05-0030-07
2016-05-09
赵 军(1969— ),男,湖北宜昌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