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龙新
(湖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述行与叙事:巴特勒的又一副面孔
谢龙新
(湖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朱迪斯·巴特勒具有多副面孔,但作为叙事学家的身份一直没有被学界重视。巴特勒的叙事思想与其述行思想相伴而生,而且对其身体、性别、生命,以及主体、社会、政治等哲学表述具有统领作用。述行是一种言语行为,通过对规范、律法、权力等的征引而达成目的。巴特勒对叙事的界定与其对述行的界定有明显的一致性。巴特勒不仅揭示了述行假借叙事将自身合理化的诡计,而且,她关于述行可能面临失败的论述,开辟一个颠覆的领域,提供了一种反抗的可能性。
述行;叙事;巴特勒;性别;身体
朱迪斯·巴特勒具有多副面孔。她首先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在学术界登场,不仅因为她的博士论文《欲望的主体:20世纪法国哲学的黑格尔反思潮流》(1987)以法国哲学为对象,而且她后来的几乎所有著作都可看作哲学。同时,因其对精神分析学说的利用和改造,也奠定了她作为精神分析学家的地位。巴特勒最为人瞩目的成就是其特立独行的女性主义理论,她的性别述行和身体述行思想,她的酷儿(queer)理论,充分展示了其作为后女性主义思想家的独特形象。此外,由于巴特勒的理论与当下社会和政治的密切联系,也树立了她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家的形象。
现有的巴特勒研究大多是对上述多副面孔的某一面进行“深描”。比如维奇·科比(Vicki Kirby)的《朱迪斯·巴特勒:生命理论》(2006)、伊莲娜·罗茨都(Elena Loizido)的《朱迪斯·巴特勒:伦理、法律和政治》(2007)、吉尔·贾格尔(Gill Jagger)的《朱迪斯·巴特勒:性政治、社会变革与操演的力量》(2008)、萨穆尔.A.查博斯(Samuel A.Chambers)和特里·卡尔文(Terrell Carver)的《朱迪斯·巴特勒与政治理论:麻烦政治》(2008)等。国内的巴特勒研究以单篇论文居多,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硕博论文。何佩群发表于1999年的《朱迪斯·巴特勒后现代女性主义政治学理论初探》[1]是国内可见的最早关于巴特勒的研究;侧重于精神分析方面研究的有严泽胜的《朱迪·巴特勒:欲望、身体、性别表演》[2]等;侧重于哲学方面研究的有李昀、万益的《巴特勒的困惑:对〈性属困惑〉的阿多诺式批判》[3]、香港学者文洁华的《芭特勒对萨特身体观的阅读探析》[4]等。国内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多集中于其身体、性别和哲学方面的论述。
其实,巴特勒还有一副鲜为人知的面孔,那就是深藏在其述行(performative,也译为操演、表演等)理论之下的作为叙事学家的形象。我们可从巴特勒主要著作中“叙事”(narrative)及相关词(叙述、叙述者、叙事化等)出现的频率看出其对叙事的重视。据不完全统计,在《性别麻烦》中,叙事相关的词出现了42次,《消解性别》有35次,《身体之重》有82次,而在《自我评价》中则高达200余次。巴特勒的叙事思想还体现在她对大量文学文本的叙事解读中。巴特勒赞同“将文学叙事(literary narrative)看作孕育理论的场所”。[5]179-180因此,文学叙事与她的理论一定程度上具有“同构性”:一方面文学叙事可以对其理论提供解释,另一方面理论本身就是叙事,所以,在巴特勒的著作中,经常可以看到诸如“精神分析的叙事”,“弗洛伊德的叙事”“拉康的叙事”这样的表述。
在某种意义上,巴特勒的叙事思想不仅与其述行思想相伴而生,而且对其身体、性别、生命,以及主体、社会、政治等哲学表述具有统领作用。要言之,在巴特勒看来,身体、性别等作为可理解的对象,其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由“述行”而来,而“述行”本身即构成叙事。因此,要理解巴特勒的叙事思想必须先了解其述行理论。
巴特勒并没有给“述行”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其著作中处处“弥漫”着述行,从中可以看出她对述行有如下正反两方面的基本界定。
正向界定:述行是言语行为;述行是对规范的“重复”和“引用”;述行是“权力作为话语的领域”。
反向界定:述行没有主体;述行可能会失败。
巴特勒继承了奥斯汀“言语即行为”,“说就是做”的思想,认为述行是“一种生成或产生其命名对象的话语行为”。[5]14话语的功能不仅仅是描述世界,还能改变世界。一个对象如果被说,或被命名,那么这个对象就被话语塑造,并为之改变。比如婚礼上当神父宣称“你们二人结为夫妻”时,这两个人的身份将随之改变;当接生的医生宣告“这是个男孩”时,这个新生婴儿的身份和身体不仅被命名,而且会随这声宣告而固化。在这个意义上,巴特勒认为,“性别不是一个名词,……性别一直是一种行动,……身份是由被认为是它的结果的那些‘表达’,通过操演(即述行——引者注)所建构的。”[6]34
巴特勒认为述行没有主体。这是巴特勒述行理论与奥斯汀的区别。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预设了言语背后的言语发出者,即主体,言语总是由一个说话者说出来的。巴特勒认为述行与戏剧性的表演(performance)有联系,但也有区别。“表演和述行的区别在于,后者由规范的复现构成,而这些规范先在于、限制并超出了表演者,并由此不能被视为表演者‘意愿’或‘选择’的虚构物(fabrication)。”[5]233可以看出,述行并非由一个具体的作为主体的人发出的,而是由“规范”发出的,而这个规范“先在于、限制并超出了”具体存在的人。要言之,述行不是“意愿”或“选择”的结果,而是“规范”的话语效果。因此,“述行”意味着“不存在一个先在的身份,可以作一项行动或属性的衡量依据”。[6]185
巴特勒的述行理论还受到德里达的影响。德里达在《签名、事件、语境》中对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进行了批判性重构,他指出,述行的力量不是来自原生性(originating)意愿,而是来自对惯例(ritual)的“引用”和“重复”,因此,“成功的述行必然是‘不纯的’(impure)述行。”[7]17比如宣布会议开幕,轮船下水,或者宣布一场婚礼,如果不是对可识别的(identifiable)惯例的“引用”,如果不与一种可重复的模式(iterable model)相一致,那么,这种宣布本身将是不可识别的,或者是无效的。[7]18德里达也对奥斯汀关于述行的合适条件进行了批判性的质疑。他指出,奥斯汀只是单独地考虑了惯例作为言语的外部环境(circumstance),而没有考虑惯例内在于言语行为本身。因此,“‘惯例’不是一种可能的事件,毋宁说,作为可重复性(iterability),是一种结构特性。”[7]15而否定的可能性是一种结构可能性,因此,述行的失败是必然的冒险(risk)。就此而言,即使符合成功述行条件的言语行为,也仍然有失败的可能。同时,奥斯汀没有考虑述行的偶然的和外在的因素,那些述行的不合适条件(infelicities)仍然会构成一个事件。
巴特勒继承了德里达的述行思想,认为述行是对规范的不断“重复”和“引用”,在此过程中,规范得到不断的巩固和加强。“述行因而不是一种单向的‘行动’,它永远是一道规范或一系列规范的复现,并且,就其类似行动的外表而言,它隐藏或掩饰了为其所重复的惯习(convention)。”[5]14同时,巴特勒也极大地发扬了德里达述行可能面临失败的思想。规范或惯例有其强制性,但因其否定性结构,永远面临再意指的可能性。“它们基本上是强制性表演,我们无从挑选,却被迫与其商议。我说‘被迫与其商议’,是因为强制性并不必然保证这些规范的有效性。这些规范持续为其无效性所困扰;从而才有了设置和加强其管辖权(jurisdiction)的充满焦虑的重复行为。”“规范的再意指与其无效性(inefficacy)有关,从而颠覆,即挑战规范的薄弱环节,成为一个再表述的问题。”[5]237巴特勒由此开辟了一个颠覆的领域——比如扮装和酷儿,并开启了女性主义未来的新的抗争领域。
述行还是一个“权力作为话语的领域”。“流行的观点认为,述行是个人意向通过语言的有效表述。对此我无法苟同,相反,我将述行看成权力的某种特定模式——作为话语的权力。”[5]184巴特勒广泛吸收了福柯的话语理论、阿尔都塞的询唤理论、弗洛伊德和拉康的精神分析理论,并提出了“述行力”(performative power)的概念。述行力指话语通过“征引”而获得的力量,由话语的历史性,尤其是规范的历史性所构成。话语通过引用和重复权威的规范来确立其命名对象的权威。比如,性别规范的前提是它被“征引”为这种规范,同时也通过它所强迫的征引来获得权力。拉康的象征域所强制的是对其律法的征引,而后者又重复并巩固了律法的权威。“在对女人的父系命名中,以及在父名权威的交换与扩展,即婚姻中,父系律法‘述行’了父名的身份与权威。因而,称谓的述行力不能脱离于它所处的父系体系以及它所生成和促进的性别间的权力差异。”[5]214巴特勒认为述行行为是一种训谕(authoritative speech):述行在言说的同时也执行了某种行动,并施行了一种黏置力(bonding power)。“述行处在一张核准与惩罚的关系网中,往往包括律法判定、洗礼、宣誓就任、所有权声明等陈述,它们不仅施展了一种行动,而且授予这种行动以黏置力。”[5]223比如,法官言语行为的权威性源于其对所施用律法的征引,而这种征引的权力赋予述行以黏置力或授权力。因此,法官的权威既不处于法官的主体中,也不存在于他的意愿中,而处于对先例的征引中。
由此,我们反过来再看巴特勒“述行没有主体”的思想。阿尔都塞在《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文中提供了一个“询唤”(interpellation)的例子:一个警察在大街上召唤一个行人,“嘿,那个人!”那人回头,并认识到自己就是那个被召唤的人。阿尔都塞的这个例子是用来解释社会主体是如何通过语言的手段生产出来的。主体是被塑造的,而且是通过语言塑造的。巴特勒为阿尔都塞的例子注入了一些福柯的因素,警察并非权力的象征,他只是引用了一个权力/话语系统,这个系统先于个人而存在,那人即使不回头承认就已经被询唤为主体。“‘服从’意味着被权力屈从的过程,同时也是成为一个主体的过程。不管是用阿尔都塞的‘询唤’还是用福柯的‘话语的生产’来解释,主体都是以对权力的屈从为开端的。”[8]2因此,“不存在藏于话语之后并通过话语施展其意志或意愿的‘我’。相反,‘我’只能通过被呼唤、被命名、被询唤(借用阿尔都塞的说法)而生成,且这种话语构筑先在于‘我’;它是对‘我’传递性征召(transitive invocation)。”[5]224由此看来,发出言语行为的人并非言语行为的真正主体,在其说话之前就被权力/话语的述行力所征引。因此,“述行没有主体”的含义是,不存在真正的主体,主体具有虚构性。如果说有一个主体,那么这个主体不是发出言语行为的人,而是人背后的规范、律法和权力。
述行是一种言语行为,通过对规范、律法、权力等的征引而达成目的。也就是说,述行以语言或话语为中介,述行总有某种意图,述行还必须通过某种手段或策略——“征引”——才能实现述行的目的。巴特勒正是依照这些特征将述行与叙事结合了起来。
巴特勒正面探讨叙事是在《自我评价》中,她对叙事做了这样的界定。(自我评价因此采取叙事的形式)叙事不仅要求一种用貌似合理的(plausible)转换来安排一系列前后相继的事件的能力,而且需要调用叙事声音和叙事权威(authority),以通达读者(audience),达到劝说(persuasion)的目的。[9]12
从这个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叙事具有如下特征:叙事必须有事件的转换,这种转换构成事件的连续性;叙事总有某种意图——劝说读者,希望读者进入叙事的预设目的;叙事还必须通过某种手段或策略——调用叙事声音和叙事权威——才能达成目的。当然,叙事还有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即以语言为中介——联系这段话的上下文,自我评价当然以语言为中介。叙事的特征与上述述行的特征具有明显的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述行即叙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巴特勒的用词。在事件的“转换”前面她加了一个定语:plausible。这个词的意思是“貌似合理的”“貌似可信的”,意味着叙事对事件的转换或安排本身就含有某种意图,其合理性和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读者在叙事开始之时就已经被纳入叙事的目的轨道。这种“貌似合理的”叙事转换在巴特勒身体述行和性别述行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身体和性别正是通过这种叙事转换被物质化和自然化,因而也被合理化,而在物质化和自然化的背后隐藏着规范和律法的述行目的。调用叙事声音和叙事权威(authority)是叙事的策略和手段。Authority与Author(作者)有相同的词源,都来自拉丁文auctor,意指master(主人)、leader(首领)。[9]130叙事声音来自哪里?显然来自叙述者。米克·巴尔将叙述者分为人物叙述者和“外在式叙述者”,后者即作者叙述者。米克·巴尔认识到,叙事作品总在最外围的层面有一个作者的存在,叙述总是一种言语行为:“我叙述”。因此巴尔认为“我”和“他”都是“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热奈特认为“与任何陈述中的陈述主体一样,叙述者在叙述中只能以‘第一人称’存在。”[11]39奥斯汀也认为显述行句的标准形式为“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态”,那么,作者叙述者一旦开始叙述就预先做出了发言行为“我叙述”,这是一个典型的显述行句。然而,在巴特勒看来,述行没有主体。那么,这里叙事声音的“作者”是谁呢?如上文所述,如果说一定有个主体,这个主体只能是话语背后的规范、律法等,它们不断征引自身,不断强化自身的权威性(authority),并将自身合理化,从而达到述行的目的。
在《性别麻烦》中,巴特勒也正面谈到叙事。这里的叙事直接与述行联系在一起。压抑或宰制性律法自我合理化的手段几乎都是建立在一套故事逻辑上:述说律法建立之前情况是如何,而这个律法又如何以现在这样的必要形式出现。这些起源故事的编造,通常会描述律法出现之前的一种情势,这个情势遵循一个必然而且单线发展的叙事,最后以这个律法的创制告终,这个律法的创立也因此得到了合理化。因此,关于起源的故事是叙事的一个策略性手段,也就是以一种单数的、权威的陈述来叙述一个无可挽回的过去,以使律法的创制看起来像是历史上不可避免的一个发展。[6]49
在这里,巴特勒构建了一个律法合理化自身的故事模式,叙事作为述行策略得到揭示。对“律法建立之前”的述说是为了正当化律法目前的地位,那个“过去”是律法征引自身的逻辑结果,其实已经被整合进律法现在和未来的故事序列。“必然而且单线发展的叙事”是作为权威作者的律法通过“貌似合理的”叙事转换的虚构。比如,性别等级的律法为了自身的合理化往往会构造一个“前历史的叙事”(prehistorical narrative),这个叙事将性别自然化,将性别(gender)差别归因于物质性的身体差别(sex)。其实这个“前历史的叙事”是在两性对立的叙事框架下得到叙述的。
巴特勒不仅揭示了述行假借叙事将自身合理化的诡计,而且,开创性地开辟了一个颠覆的领域,这个领域来自她关于述行可能面临失败的论述。巴特勒认为,述行有赖于对规范的征引和重复,但“这种复现同样产生了缺口和裂隙,成为建构的不稳定成分,这些成分逃脱或超越了规范,而规范的重复无法完全限定或固定这些成分。”[5]11这种不稳定性为述行的解构提供了可能。通过对齐泽克话语或然性的探讨,巴特勒认为,“一切话语询唤或建构都注定以失败而告终,它们都无法逃离或然性,从而话语将无法统合社会场域。”[5]188话语的或然性为律法述行打开了缺口,从而为颠覆律法提供了可能。
事实上,巴特勒所有著作的主要目的正在于打开这样一个颠覆的缺口,提供了一种反抗的可能性。在《性别麻烦》的序言中,她写道:“这本书展现的顽强的使性别‘去自然化’的努力,是来自一种强烈的欲望:对抗理想性别形态学(morphologies of sex)所意味的规范暴力,同时根除一般以及学术性欲话语所充斥的那些普遍存在的自然的、理当如是的异性恋假设。”[6]14在稍后的《身体之重》的导言中,她又写道:“我要考察的是,被从(通过异性恋强制力获得的)适当的(proper)‘性别’中排除或驱逐者如何同时被制造为一种棘手的回归(troubling return)?这种回归不仅是一种导致了不可抗律法(inevitable law)的失败的想象抗争,而且是一种促成性破坏(enabling disruption),通过这种回归,对赋予身体物质性/重要性的象征界域进行彻底的再表述(radical rearticulation)成为可能。”[5]27这种颠覆性的“再表述”将是一个新的叙事。
值得反思的是,巴特勒的颠覆性话语是否也是一种新的述行?这些话语不断地在其著作中被征引,不断地被那些志同道合者所“重复”,是否也是对其所揭示和批判的述行套路的重复?她在对异性恋“祛魅”的同时,是否也在对非异性恋“赋魅”?她在揭示律法叙事的诡计的同时,是否也在构建自己的叙事语法?她的叙事语法是否会成为新的律法?
古罗马神话中的雅努斯脑袋前后各有一副面孔,一副看着过去,一副注视未来。巴特勒就类似于这样一个雅努斯形象,她不仅揭示了历史形成的规范和律法的述行秘密,而且开启了一个面向未来的颠覆的领域,在这一领域里,“被排除和驱逐者”将重回话语领域,并讲述自己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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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朱迪斯·巴特勒.身体之重:论“性别”的话语界限[M].李钧鹏,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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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acques Derrida.Limited Inc[M].trans,by Samuel Weber and Jeffrey Mehlman.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88.
[8](美)朱迪斯·巴特勒.权力的精神生活:服从的理论[M].张生,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9]Judith Butler.Giving an Account of Oneself[M].Fordham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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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胡亚敏.叙事学[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毕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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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41(2016)03-0069-04
2016-03-1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学叙事与言语行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CZW003);本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谢龙新(1978-),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剑桥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叙事学、美学、文化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