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静,张云霄(.《中国司法》杂志社,北京0000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北京0006)
“互联网+”视野下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路径创新
张文静1,张云霄2
(1.《中国司法》杂志社,北京100000;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北京100026)
检察官文化修养对于检察官公正文明司法的内心意识具有催化作用,对于检察官公正文明司法的履职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对于检察官公正文明司法的职业形象具有塑造作用。“互联网+”有助于进一步充实检察官文化修养的体系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拓展检察官文化修养的发展路径;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检察官文化修养的整体品质。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创新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路径可从三个维度入手:运用“互联网+管理”思维,打造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的资源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思维,打造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的学习平台;运用“互联网+公开”思维,打造检察官文化修养成果的展示平台。
“互联网+”;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我国正处在这个大潮中,受到的影响越来越深”。“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各行各业呈现出崭新的发展态势,就检察工作而言,同样如此。“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必然引起检察工作模式、机制以及方法的变革、转型和升级。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讨论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这一问题是一项全新的课题。这对推动检察官公正文明司法不仅具有理论创新的意义,而且具有实践开拓的意义。
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出的一切关于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其主要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等内容。所谓“修”乃指学习、理解、吸收各种先进的文化知识;而“养”则是在“修”的基础之上对于文化所进行的提炼、批判、反思乃至升华。因此,文化修养可以理解为人对于文化知识和现象进行感悟和理解之后,经过时间的沉淀,潜移默化形成自身特有的内心审美和情趣以及外在形象和气质。而何为检察官文化修养?目前尚无定论。笔者认为,检察官文化修养是指作为检察职业共同体的人员对于一切有关检察工作的文化知识和现象的学习、感悟、理解后,所形成的内心信仰、道德素养、职业品质、精神面貌以及外在行为之综合。检察官文化素养不仅属于意识层面的内容,而且属于具体实践的产物[1]。
简单来讲,检察官文化修养包括二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共同的文化素养,可以称为第一层次的文化修养,其主要是指检察官作为公民所具有的文化素养,比如文学素养、绘画素养、科技素养等;二是特有的文化素养,可以称之为第二层次的文化修养,即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所具有的文化素养,比如政治素养、法律素养、职业素养等。检察官文化素养并非可有可无,现代法治国家都非常注重对检察官文化素养的培养,甚至有的国家专门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检察官文化素养内容。在我国语境之下,检察官文化素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检察官文化修养对于检察官公正文明司法具有三重主要作用:
(一)对于公正文明司法的内心意识具有催化作用
公正文明司法的实现首先要求检察官从内心深处对“公正”、“文明”有着深刻的感悟、理解和认同,“但是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是天然生成的,需要对检察人员的后天培养与教育”[2]。而检察官文化修养对于检察官公正文明司法的内心意识具有积极的催化作用,具体而言:一是良好的文化素养有助于检察官更好地掌握法律职业素能,真正理解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思想,促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二是良好的文化素养有助于检察官更好地培养法律职业精神,塑造“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形成检察职业群体的共同文化认同[3],促进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三是良好的文化素养有助于检察官更好地树立检察职业自豪感,促使检察官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检察事业中去,并愿意为之奉献,促进检察官队伍的共同体建设。
(二)对于公正文明司法的履职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思想决定行动。”检察官文化修养对于检察官公正文明司法的外在行为具有强大的指引作用。这一指引作用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一名文化修养良好的检察官必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其在司法办案活动中能够坚守“法律至上”的职业观念和信仰,不为外界的不良因素(金钱、权势、情谊等)所干扰,严格依照法律来履行职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其次,一名文化修养良好的检察官往往具备较高的“情商”,他能够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综合实际情况,正确而又充分使用其自由裁量权,“艺术性”地开展司法办案活动,在行为上自觉处理好“法与利”、“法与情”、“法与权”的关系[4],赢得涉案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结果的理解、尊重和支持,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对于公正文明司法的职业形象具有塑造作用
公正文明司法的职业形象不仅体现在检察官依法办案过程中,而且更多地反映在检察官“八小时”之外的行为和活动中。因为检察官身份象征的公正和专业形象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或者地区对于检察官的日常生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此督促检察官必须始终注重自己的职业形象。比如,法官被要求有庄重和谨慎的义务,尤其是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方面,在亲朋好友关系方面,在宗教信仰、工会或者政治关系方面①参见樊崇义、张品泽:《论法官的职业道德》,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再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伦理规范”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检察官职务以外的行为作了明确和细致的规定[5]。而检察官文化修养对于公正文明司法的职业形象具有正面的重要的塑造作用。一名文化修养良好的检察官在平时往往可以保持理性、平和以及谦抑的生活态度方式[6],注重培养高尚的生活审美情趣,自觉抵制低俗的、庸俗的、恶俗的生活审美情趣,从而对外展示出公正文明司法的职业形象,提升检察公信力。
“互联网+”主要是指“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7]19。《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因此,“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与各个传统行业一加一的简单、机械叠加,而是一个极具想象力和创意的新理念、新模式和新机制,是极具战略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网络环境社会下的战略行动计划,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的成果和标准。“互联网+”时代具有六大主要特征:“跨界融合”、“尊重人性”、“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开放生态”以及“连接一切”[7]46-59。“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有助于进一步充实检察官文化修养的体系内容
笔者认为,检察官文化修养并不仅仅是指人文科学方面的文化修养,也并非简单等同于文学艺术修养,检察官文化修养的内涵极其丰富,自然科学方面的文化修养同样是检察官文化修养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②参见《习近平主席致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系统学习和掌握互联网基础知识,主动了解和运用“互联网+”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是当代检察官文化修养的主要内涵之一。这样有助于进一步充实检察官文化修养的体系内容,促使检察官从另外一个崭新的视角来思考检察工作,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公正文明司法的目标实现。
(二)有助于进一步拓展检察官文化修养的发展渠道
从以往角度来看,检察官文化修养暴露出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体系不够丰富等问题,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和检察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利用“互联网+”模式和技术,实现“互联网+检察官文化修养”的深度融合,使得检察官文化修养的表现形式更具灵活性、检察官文化修养的艺术效果更具感染力、检察官文化修养的培养途径更加多元化,引领检察官文化修养朝着新的方向发展。比如,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该院通过深入挖掘反贪部门检察官的先进事迹,创作了微电影——《反贪神奇武侠》,生动形象地展示反贪部门检察官的职业坚守和职业素养,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好评。
(三)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检察官文化修养的整体品质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每位检察官都是检察文化修养的主导者、实践者、展示者和传播者。“互联网+”能够最大限度地激活检察官的“创作”、“创造”和“创新”的内在活力。检察官可用充分运用“官方网上舆论场”和“民间网上舆论场”来充分发表自己对于文化修养的感悟、展示文化修养的成果、开展文化修养的交流,使得检察官文化修养更富时代气息,更接“地气”,从而进一步提升检察官文化修养的整体品质。
“互联网+”时代下,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互联网+”为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技术,笔者认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的主要路径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互联网+管理”:打造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的资源平台
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社会管理和资源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使得各项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高效化。而这恰恰可以为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提供巨大的资源优势。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运用“互联网+管理”的思维方式,注重运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打造检察官文化修养提升的资源平台,促使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更加网络化、高效化、精细化和现代化。
为此,笔者建议:其一,可以考虑试点建设“检察文化人才数据库”,科学制定检察文化人才选拔标准,必要时可增设考核程序,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检察文化人才纳入到“检察文化人才库”,详细记录检察文化人才的个人信息情况(姓名、籍贯、单位、学历、工作经历等)以及文化艺术专长内容(文化成果、获奖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型和专长的检察文化人才予以分门别类地管理,定期更新“检察文化人才数据库”的相关信息,打造检察文化人才的“高地”,实现检察文化人才管理的制度化、网络化、日常化和高效化。其二,可以考虑试点建设“检察文化资源数据库”,系统收集、全面收集和深入挖掘各种优秀检察文化资源,分门别类地录入到“检察文化资源数据库”,比如,将反映检察工作的优秀摄影作品纳入到“检察摄影文化资源数据库”中;再比如,将反映检察工作的优秀歌曲作品纳入到“检察歌曲文化资源数据库”中,供广大检察干警进行学习、交流和分享,开阔大家的文化视野,培养大家的审美情趣,提升大家的文化素养。
(二)“互联网+技术”:打造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的学习平台
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不仅单单要靠“内力”来进行自我自觉修炼,而且要靠“外力”来进行加压加力锻造。而互联网恰恰可以成为这种“外力”得以实现的载体和途径,因为研究表明,迄今为止,互联网是人类社会中处理信息成本最低的基础设施[8]22。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的思维方式,打造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的学习平台。
笔者建议,一是制定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的计划方案,将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培训的预期目标、培训的师资配备、培训的人员范围、培训的课程时长、培训的效果评估等,不仅对检察官文化修养培养应做到“定性”要求,而且应做到“定量”规划。二是研发“检察官文化修养课程软件”,统一课程软件的标准,丰富课程软件的内容,保障课程软件的质量。三是采用互联网远程视频技术等,综合采取“网上”和“网下”的“双模式”,“集中学习”和“自主学习”的“双途径”,一方面,定期组织检察官学习文化修养的培训课程;另一方面,鼓励检察官利用微信、微博等自主学习文化修养的培训课程,从而使得检察官文化修养的培养更加新颖化、便捷化和开放化。
(三)“互联网+公开”:打造检察官文化修养成果的展示平台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实现公正文明司法的重要途径之一,检务公开在内容上既包括案件信息的公开,也包括队伍建设信息的公开,其中检察官文化修养成果的公开就是队伍建设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务公开工作应当具备开放、透明、便捷、互助等特点,这恰恰也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平台的优势所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运用“互联网+公开”的思维方式,打造检察官文化修养成果的展示平台。
为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借助传播快、覆盖面广、影响力大、表现新颖、社会动员能力强的互联网传播渠道[8]308,比如检察机关的官方微博、微信等,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检察官文化修养成果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予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公开,讲好“检察故事”,唱好“检察声音”,展好“检察形象”,使得检察官文化修养成果对外宣传和展示更近地气,更有吸引力和感染力;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就检察官文化修养成果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最大限度地与社会公众进行“键对键”、“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检察官文化修养成果的意见和建议,赢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信任,更好地提升检察官文化修养成果的品质,树立当代检察官依法、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和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互联网+”为检察官文化修养的培养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丰富的数据、强大的支撑以及广阔的平台,检察机关须顺势而为,以更加自信、开放、包容的姿态,与互联网主动融入、主动互动、相向而行,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官文化修养”的培养新模式,为公正文明司法的实现提供思想的支撑和行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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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晨]
张文静(1970-),女,北京人,编辑部主任,副编审;张云霄(1988-),男,河南灵宝人,检察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当代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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