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与“理解马克思”的科学立场

2016-03-14 19:53桑明旭
湖北社会科学 2016年9期
关键词:解释学恩格斯马克思

桑明旭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解释学与“理解马克思”的科学立场

桑明旭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理解马克思”是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前提,它将理论研究带入了解释学视野,也将解释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问题推向理论前沿。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能等同于解释学,忽视哲学和解释学的质的区别,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实践诠释学”会导致历史唯心主义。“理解马克思”必须反对绝对主义解释学,绝对主义解释学违背了理解的主体性、辩证法原则,在本质上是一种教条主义。“理解马克思”必须反对主观主义解释学,主观主义解释学违背了理解的客观性、可知性原则,在本质上是一种虚无主义。“理解马克思”必须坚持客观主义解释学,坚持理解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保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元性基础和科学指导地位。

解释学;理解马克思;绝对主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

任何一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都绕不开一个基本前提:理解马克思。“理解马克思”是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前提,因而如何“理解马克思”必然始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前沿问题。“理解马克思”将理论研究带入了解释学视野。近年来,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的趋势,其中有的研究立足于时代语境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有的研究则模糊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本质,让马克思主义哲学变得虚无神秘而不可把握。针对这些偏颇,我们认为,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迫切需要坚持正确的解释学立场。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不能等同于解释学

解释学又称诠释学、阐释学、释义学,其产生和发展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理解活动”的自觉的自我反思过程。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解释学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理论家们对理论文本的理解和阐释,在漫长的中世纪,解释学沦为解释宗教教义的专门“技艺学”。近代以来,施莱尔马赫、狄尔泰改变了解释学的发展方向,改变了传统研究中将解释学看作“理解方法”的研究趋势,开始对“理解”本身进行自觉的审视。后来,海德格尔从人的存在方式的角度来反思“理解”,加快了解释学和哲学的融合过程,伽达默尔沿着海德格尔的道路继续前进,在本体论意义上创立了“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产生和发展后,受到了实用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热捧,“理解就是有用”、“理解无对错”等观点逐渐兴起。总之,解释学是一门以“理解”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学科,它以探究和把握“理解”的本质及其一般规律为研究目标,它的研究内容涵盖理解的对象、理解的条件、理解的目的、理解的性质等问题。法国解释学家利科尔为解释学下了这样的一个定义:“诠释学是与文本(text)解释相关联的理解运作的理论。”[1](p3)

解释学为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独特的视野,在这一视野中,研究者可以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文本包括哪些”、“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意义由谁赋予”、“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意义能否被读者把握”、“回到马克思是否可能”等问题进行考察。但我们不能在这一视野中将解释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科性质相混淆。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学说,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人类所处的感性世界和人本身。恩格斯曾明确指出,马克思和他创立的“现代唯物主义把历史看作人类的发展过程,而它的任务就在于发现这个过程的运动规律”。[2](p400)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专门对“理解”本身进行研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也找不到相关论述。尽管如此,在西方解释学思想传入我国后,仍有一些学者试图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一种解释学理论。

俞吾金教授曾在不同论著中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同于解释学。在《实践诠释学》中,俞吾金教授通过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的解读,指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释学性质。他说:“在这里,完全可以说,马克思在理解和诠释活动中发动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如果说,康德的‘哥白尼式的革命’主要是在认识论领域发生的,而这一革命的主旨是确立静观的认识主体的轴心作用,那么,马克思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则是确立实践在人的全部理解和解释活动中的轴心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妨把马克思的诠释学理论称之为‘实践诠释学’。”[3](p5)在俞吾金教授看来,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但是一种实践诠释学,还是权力诠释学、资本诠释学,①俞吾金教授在《马克思的权力诠释学及其当代意义》(《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中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权力诠释学,在《资本诠释学——马克思考察、批判现代社会的独特路径》(《哲学研究》2007年第1期)中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资本诠释学。更重要的是,“马克思不仅以自己的方式先于海德格尔完成了诠释学的本体论转折,而且克服了传统的诠释学所持的抽象的理论态度,真正地揭示出人的诠释活动得以展开的现实的权力磁场”。[4](p17)

胡潇教授也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同于解释学,他把这种解释学称作“实践唯物论解释学”。他说道:“马克思终其一生进行伟大的科学创造活动,解读了数以千计的各类思想文献,在一一审视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同时,也形成了他独具个性的解释学思想。他将主观辩证法贯注于解释活动及其逻辑操作中,并在实践唯物论基础上展开了他对解释学基本理念的思考和言说。‘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马克思这一实践唯物论解释学思想原则,是我们在研读其文本、理解其思想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的。”[5](p53)胡潇教授不但把马克思主义看作是一种解释学,还试图通过“寻求马克思的意见,尝试将其在繁浩的文献解释实践中提出的某些解释学原则、方法给予梳理”,[6](p14)最后将这些解释学原则、方法固定下来,以便作为文本解读的基本方法。

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解释学的学者忽视了三个重要事实。其一,“解释”并不是解释学,只有对“解释”本身进行解释的时候,理论才进入解释学视域。解释是读者把握文本意义的一种精神活动,解释的对象是广义的文本,即作者用来传达思想、情感的物质符号系统(包括口头文本和书面文本),解释目的是为了把握文本的意义。解释学是一门专门研究“解释”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不是哪一个具体的文本,研究目的也不是把握哪一个文本的意义,它是以“解释”为研究对象,以把握“解释”本身的特有属性为研究目的。把“解释”当作解释学,是导致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同于解释学的重要原因。

其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解释”一词,即认识和理解。认识是人对自然和社会客观事物、人自身及其规律的把握,是人在实践中形成的能动的意识形式。认识的目的是为了把握客观对象及其规律,判断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是实践。理解是对作者在文本中传达的思想的把握,判断理解正确与否的标准是文本的意义。由于人类长期养成的使用习惯,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和理解两个语词可以混着使用。但是,在严谨的理论研究中,二者不能完全混淆。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主张把“对象、现实、感性”当作人的实践活动来“理解”,或者主张从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这里的“理解”、“解释”就是一种“认识”,其对象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把握,而不是对文本意义的把握。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或许可以指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认识论,但绝对推不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诠释学。

其三,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作解释学,不仅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本质,还会导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心主义化倾向。现代解释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理解的对象扩大化:由理论文本扩大到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现代解释学还认为文本没有独立的意义,理解者可以对文本进行任意解读,并在解读中赋予文本意义。这样一来,作为广义文本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也不是客观的,历史发展过程如何取决于当代人的理解,“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这种否认历史客观性的虚无主义观点,显然与历史唯物主义背道而驰。

二、“理解马克思”必须反对绝对主义解释学

在解释学发展史上,绝对主义解释学不是一个明显的流派,但其内含在传统解释学的理论逻辑中,是解释活动中一种不自觉的倾向,是一种“解释学遗忘”。绝对主义解释学的核心观点是:文本意义可以完全复原,理解的“间距”是能够跨越的,解释学循环是可以穷尽的,读者可以绝对把握作者的思想。这种解释学立场本质上是一种原教旨主义,严重影响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合理的理解和解释。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兴起之前,绝对主义解释学曾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导理解立场。理论工作者很少注意到,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有区别的,马克思、恩格斯和其他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是有区别的。人们总是不自觉地认为恩格斯完全理解了马克思的思想,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理论家完全理解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理论家的著作代替了马克思的著作,成为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文本依据。更为严重的是,在苏联教科书模式的影响下,马克思主义哲学一直没有摆脱教条主义的束缚。这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国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运用和发展,严重压制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指导功能。

父亲开口说:“你们怎地这般生疏,还是和以前一样说笑吧。”坐在我对面的叔叔应和道:“是啊,那时候多亲切,”接着又说道:“现在孩子大了,小静,给姐姐夹菜。”便看见碗里有一大堆是堂妹夹给我的菜。在生日宴会上她第一次用礼节和我对话:“今天天气不错,最近忙吗?”我用起父亲平日交代的商务习语,每间隔一刻钟和她扯上几句。过一会儿,按照长幼有序的礼节向所有人敬酒。

葛兰西曾经深刻反思过这种绝对主义解释学立场,他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学术思想关系为例,提出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创立者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者进行区分,他说:“应当提出实践哲学的两位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的同质的关系问题。当其中的一位或另一位根据他们的相互一致提出一个论断时,这个论断只在那个问题上才有效。甚至其中的一位为另一位的著作写几章,这个事实也并不是应该把该书看作是他们完全一致的产物的绝对理由。不需要低估第二位〔恩格斯〕的贡献,但也不需要把第二位和第一位〔马克思和恩格斯〕等同起来,人们也不应该认为〔恩格斯〕归诸于〔马克思〕的一切东西都是绝对真实的,不渗入任何其他东西的。当然,[恩格斯]证明在著作上是独一无二地无私的和没有个人虚荣心的,但这并不是问题所在;这也不是一个怀疑〔恩格斯〕在科学上的绝对的诚实的问题。问题在于,〔恩格斯〕不是〔马克思〕,而如果人们要知道〔马克思〕,人们就必须首先在他的真正的著作中,在那些由他直接负责发表的著作中去寻找他。”[7](p72-73)

张一兵教授认为,绝对主义解释学是“过去那个年代给人们留下的某种学术后遗症。其实,这种态度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8](作者的话p13)他还举例批评了这种解释学立场,他说:“最令人心痛的事情,莫过于一些马列主义公共课上的现象,那些从来不认真研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经典文献的老师们,把他们仅仅从一些二流教科书上复制下来的教条主义概念掺上自己狭隘的肤浅认识,直接等同于僵硬的绝对真理(同学们哪怕是背错一句,就会被无情的扣分)。这里的霸权逻辑是:‘我就等于马克思’,‘我所说的话就等于真理’。这哪是宣传和传播科学,简直就是糟蹋马克思主义,这种教学是把真理降低为谬误、本质降低为现象的过程。”[8](作者的话p11)“我就等于马克思”,没有意识到自我理解和马克思文本意义之间的差异性,是绝对主义解释学最显著特征。

绝对主义解释学之所以是错误的,原因在于其违背了理解的辩证法,把相对正确的理解当作了绝对正确的理解。理解是一种对象性的活动,理解的过程是理解者对文本意义的把握过程。这一过程受前见(前理解)、语言、间距、解释学循环等四种因素的制约,这四种因素既是理解产生的条件,也是制约理解的因素。

首先,理解者没有前见,没有前理解,理解不可能发生。但同时,前见中形成的既定思维模式也会影响理解者对文本的把握,理解者对文本的理解中总包含着前见的成分。对此,海德格尔说道:“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9](p184)

其次,语言是人类思想传递的媒介,理解者只有掌握语言才能进行理解,但语言的中介性也就决定了理解的绝对性是不可能的。在现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阅读的对象是翻译成中文版的经典著作,而翻译本身就是一种理解过程,也就是说,我们所理解的文本已经不是原生态的文本,而是已经包含翻译者理解成分的文本,这就更决定了绝对完全把握文本意义的不可能性。

再次,理解是一种指向他者的活动,“自我理解”本质上也是一种对他者的理解。当作者完成文本写作再次面对自己的文本的时候,他的身份就变成了读者,他不具备理解的更高权威。单在这一意义上讲,罗兰·巴特的“作者之死”理论是有积极意义的。施莱尔马赫认为,读者有时能比作者更好地理解文本的意义,也是强调这个意思。自我和他者之间因时间、空间、语言、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距离就是解释学语境中的“间距”,间距是理解发生的条件,正如伽达默尔所言,“只有从某种历史距离出发,才可能达到客观的认识(理解)”。[10](p382)通过读者和作者的视域融合,间距是可以被缩小的,因而读者可以正确把握作者的思想,但间距又是不可能被取消的,因而绝对地把握是不可能的。

最后,理解是一个循环的过程。理解者在理解文本的时候,总是经历一个从了解部分到了解整体的过程,即“句子——段落——章节——全文”的过程。不了解每一句话、每一段落、每一章节的内容,就无法把握文本的整体内容。同时,不把握文本的整体内容,也无法更好地掌握文本的具体细节的内容。“个别只有通过整体才能被理解,反之,整体只有通过个别才能被理解”,[11](p9)这种理解过程中的“个别”与“整体”的辩证关系,就是解释学循环。解释学循环强调,理解从来都不是一次就完成的,通过多次解释学循环,读者可以更好地把握文本的意义。解释学的每一次循环都可能会(不是绝对的)更加接近文本的意义,更能增加理解的正确性,但解释学循环总是不能完全复原文本的意义,解释学循环是无穷尽的过程。

三、“理解马克思”必须反对主观主义解释学

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式,首先是阅读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这些经典文本主要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撰写的,他们通过这些经典文本传达了自己的哲学思想,简言之,这些文本的意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赋予的。这是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基本共识。主观主义解释学的基本观点恰好与之相反。它主张,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意义是无限开放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各种差异性理解没有是非对错之分;马克思的“幽灵”是复数不是单数,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是为了给他们预言一个未来,而且更是为了给他们呼吁多样性,或者更严肃地说,是为了给他们呼吁异质性”[12](p5);马克思文本的意义不可还原,马克思文本的意义不过是读者“思想构境”的结果,“回到马克思”是不可能的,等等。

当前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持主观主义解释学立场的学者很多,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俞吾金教授和张一兵教授。俞吾金教授曾明确反对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回到马克思”口号,并认为这一口号“是以一个错误的假定为前提的,即设定了一个纯粹的、完全不受理解者和理解活动‘污染’,而又能自动地说出自己学说”[3](p34)的马克思。我们无法回到马克思的时代,而当前的文本又是沉默的,因此,“回到马克思”是不可能的。张一兵教授所持的解释学立场比较特殊,正如很多著名思想家在一生中存在前后理论逻辑不一致情况一样,张一兵教授关于解释学的思想也不是单一不变的。历史地考察他的思想历程,可以发现他的解释学立场存在一个从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转变的过程。在写作《回到马克思》时,他是持客观主义的解释学立场的,在写作《回到列宁》时,他的解释学转向了主观主义立场。张一兵教授认为,这种转变是他“在独立的哲学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又一次新的方法论创新尝试”,也是对他“在《回到马克思》一书中创立的文本学解读法的一次超越”。[8](作者的话p10)在《回到列宁》中,他曾明确声称他“在一定意义上承认了后现代文本学的合法地位,特别是晚期巴特那种‘文本阅读的本质不是还原,而是创造性的生产’的思想”,[8](作者的话p10)“思想构境论最重要的关节点就在于这样一种认识,即阅读不是为了还原,而是指向创造性的生产”。[8](p52)

用主观主义解释学来“理解马克思”,会导致一系列问题。首先,它模糊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实质和价值功能。按照主观主义解释学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为谁服务、如何服务、理论形态如何、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意义均不得而知。既然理解者“生产”了马克思的文本意义,那么作为多元个体存在的理解者必然“生产”出多元的“马克思”。多元的“马克思”就是没有“马克思”,这必然会导致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和运用中的虚无主义倾向。

其次,主观主义解释学可以导致“不负文责”的谬论。既然文本意义是由读者赋予的,那么,作者写下文章之后,文章的科学和荣耀不再属于作者,文章的过失和耻辱也不属于作者。在实践中,说谎者不用对自己的谎言负责,诽谤者不用对自己的诽谤负责,辱骂别人者也不用对自己的辱骂语言负责,因为谎话、诽谤、辱骂的意义是被欺骗者、被诽谤者、被辱骂者创造的。按照这种逻辑,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我们可以写文章说“马克思是一位女性”、“马克思是黑格尔的导师”或“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唯心主义哲学”,但你不能指责我的过错,因为这些文章的意义是由作为读者的你赋予的,与我无关。

再次,主观主义可以导致出现“理解无对错”的谬论。在传统的理解中,检验读者对文本解读是否准确的标准是“回到文本”,即以作者在文本中传达的思想和情感为标准。讨论对《存在与时间》的理解是否正确,需要以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所传达“存在主义”思想为标准,讨论对《资本论》的理解是否正确,需要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传达的政治经济学观点和资本批判思想为标准。但主观主义解释学不这么认为。在它看来,既然理解者赋予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意义,而理解者作为个体的存在是多元的,那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正确与否就没有评判标准。这样一来,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的学术争鸣和学术研讨就失去了意义,编写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和普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也失去了意义,国家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也就失去了意义。这显然是与现实不相符合的。

四、“理解马克思”必须坚持客观主义解释学

陈先达教授曾明确提出:“在马哲史研究中要坚决反对主观主义的解释学和单纯强调自我建构的模式,要坚持以经典原著为依据的基本原则。”[13](p109)坚持以经典原著为依据的理解原则是一种客观主义解释学原则。所谓客观主义解释学,是指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按照客观性、主体性、可知性和辩证性原则对传统解释学进行改造和重建后的一种解释学理论。①在国内,苏州大学王金福教授比较早地对客观主义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进行系统阐述,在其著作《马克思的哲学在理解中的命运——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解释学考察》(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的导论部分以及他的系列论文中,王金福教授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客观主义解释学体系。与主观主义解释学不同,客观主义解释学不是现代解释学的主要流派。不是主流,并不代表理论观点不正确。客观主义解释学基本观点包括:第一,文本的意义由作者赋予,不随读者的意志而转移。读者阅读的目的在于把握作者的思想,而不是自我生成文本意义。第二,读者的理解遵循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即理解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不同读者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差异中有共同的东西;读者无法绝对把握文本意义,但可以正确把握文本的意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不能把客观主义解释学等同于马克思主义解释学,客观主义解释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重新建构的一种解释学。客观主义解释学遵循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立场。一是客观性立场,即作为理解的对象的文本是客观的,文本意义具有不依赖理解者而存在的“客观性”。这里所说的文本意义的客观性,主要强调文本意义相对读者理解而言的独立性。这个“客观性”不是哲学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语境中的客观性,因为按照唯物主义在该问题上的意见,世界上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东西,文本意义作为一种精神,只是作者头脑的机能。二是主体性立场,即理解是一种主体性活动,理解者的前见和语言等主体性因素在理解中发挥重要作用,“读者可以比作者更好地理解作品”是主体性立场的典型体现。三是可知性立场,即理解者的思维和文本意义之间具有同一性,文本的意义是可以被读者把握的。四是辩证法立场,理解和认识都是人的思维的重要活动形式,因此它们都要遵循辩证法的原则,要从“肯定性和否定性的统一”、“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的统一”立场来把握理解的性质。

基于客观主义解释学立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思想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共同赋予的(其中马克思为主),而不是由读者生成创造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理论而言是一元的。阅读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不是为了创造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是为了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在文本中传达的哲学思想,理解者不能任意制造马克思的“幽灵”。其次,理解总是有差异的,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理论家的理解,相对正确地把握了马克思的思想,但没有完全“复原”马克思的思想。他们的思想与马克思的思想不是“一体”的,而是“一致”的,“马恩一体论”、“马恩对立论”是错误的,在承认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总体一致的前提下,“马恩差异论”是正确的。最后,理解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相对中存在绝对,因此,理解者可以相对正确地把握文本的意义。在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研究者可以相对正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的意义,“回到马克思”(不是一次回到)是完全可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文本学、文献学研究是有意义的。

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迫切需要坚持客观主义解释学立场,它可以避免绝对主义解释学和主观主义解释学在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时存在的各种问题。一方面,可以避免“理解马克思”过程中的原教旨主义倾向,破除对诸如第二国际理论家、斯大林等马克思主义哲学“权威”理解者的个人崇拜和迷信。在实践中,只有摒弃绝对主义解释学立场,才能在真正意义上破除传统苏联教科书模式的教条主义制约,才能真正基于时代语境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主观主义解释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任意解读,保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元性基础,巩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科学指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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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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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477(2016)09-0005-06

桑明旭(1984—),男,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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