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与中国的公共领域
——关于吴英案的探讨∗1

2016-03-14 17:48:30田海龙天津外国语大学语言符号应用传播研究中心
话语研究论丛 2016年2期
关键词:吴英话语意见

◎ 田海龙 天津外国语大学语言符号应用传播研究中心

◎ 尹佳(译) 天津外国语大学中央文献翻译研究基地

话语与中国的公共领域
——关于吴英案的探讨∗1

◎ 田海龙 天津外国语大学语言符号应用传播研究中心

◎ 尹佳(译) 天津外国语大学中央文献翻译研究基地

2012年2月至3月间围绕吴英案的公众争论是本文观察对象,公众利用并借以形成公共意见,以及通过互联网操纵的话语策略,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批评话语分析有关话语即社会实践的观点以及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论述是本研究的前提;以此为出发点,文章结合话语的复杂性以及公共领域在中国的发展讨论这些被利用的话语策略,发现网络新媒体手段促进了中国公共领域的发展,而这一促进作用由于话语策略被有意识地用作社会实践而得到加强。

话语;公共领域;新媒体;策略;法律

1.序言

吴英原系位于中国东南浙江省的私营企业本色控股集团负责人,其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高额利息为承诺从11位投资人处集资7.7亿元人民币(当时约合1.218亿美元)。吴英于2007年2月因涉嫌金融诈骗罪被捕,2009年12月18日,因其非法集资所得的3.8亿元人民币无法归还,并大量欠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吴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2年 1月18日驳回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此案期间,对吴英的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包括律师、企业家、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精英。

例如,2012年2月4日,在吴英的上诉被驳回两周之后,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首席经济学家张维迎于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上呼吁大家保护吴英。两天之后的 2月6日,新华社发表了两篇文章,八名专业人士就此案涉及的法学、经济学与金融问题进行了探讨。此外,法律界大腕陈中天、徐昕,经济学界大腕张曙光、刘小玄等纷纷表达吴英虽然有罪,但罪不至死。与此同时,李开复、潘石屹、薛蛮子、陈劲松、易中天等社会精英人士分别通过自己的微博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徐昕在微博上发表的一项民意调查吸引了20000名网友参与,其中94%的人表示吴英罪不至死。

尽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发言人于2月7日声称其判决的正确性,但公众似乎赞同另一种对立的意见,即认为吴英并未犯需要如此判罚的罪。这种公众意见,嵌入于公共领域中由一系列文化和社会实践构成的公共话语之中,“形成了一个与国家相对的民众手中的强大政治武器”(Ku,1999:6),因而具备了形塑公共领域文化与政治的话语力量。就吴英案而言,如后来的结果那样,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复核,于2012年4月20日驳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该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从学术角度来看,吴英案的研究与讨论领域涉及大众传播学在内的多个社会科学学科。而此案对笔者研究兴趣的意义在于话语与公共领域的辩证关系。总体来讲,最高法院的判决与公共讨论形成的公众意见之间的关系是要探讨的问题。具体来讲,是要探讨话语在公共领域的形成与实践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为了寻求答案,笔者将集中审视这个过程中的话语策略,比如:公众在表达意见时采用了哪些话语策略?这些话语策略又是通过何种方式使公众发声的?通过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认识话语与中国公共领域发展之间复杂的辩证关系。

2.与公共领域相关的话语概念

话语与公共领域为本研究涉及的两大基本概念。这一节我们主要探讨话语,下一节则关注公共领域。因话语在多个学科中被讨论,故在此我们只讨论其与公共领域相关的核心内容。对本研究而言,话语的两个内容需要特别强调:(1)话语具有建构性的特征,(2)公共意见是通过话语形成的。

话语与公共领域是相关的,这一理念源自批评话语分析实践对话语的认识。作为一种语言学思潮,批评话语分析的源头为福勒的批评语言学(Fowler,1991),即对话语的批评性分析(见奇尔顿等人2010年关于话语理解的评论文章)。批评话语分析中的话语可以是使用中的语言,如文本和谈话的形式,但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形式(Fairclough& Wodak,1997:258),或者是社会实践的符号元素(Chouliaraki & Fairclough,1999:38)。基于以上观点,话语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显著的,正如霍尔(Hall,1997:44)所作的福柯式的总结那样,“话语建构主题,定义并制造我们知识的对象。话语支配着有意义地讨论和推导话题的方式,同时也影响着思想被付诸实践以及被用来规范他人行为的方式”。这一论述与批评话语分析中常被引用的一句名言异曲同工:“话语既具有社会建构性,同时又被社会所约束——它建构了情境、知识对象、个人及群体的社会身份以及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Fairclough & Wodak,1997:258)

话语的建构作用对于研究公共领域是有意义的,因为话语成为源于公共领域的公众意见的表现形式。公众意见很大程度上是集体观点和意见的混合体;它是大众的普遍看法,但也是每个特定时期人们所认为的普遍舆论的建构体。这与本研究特别相关。因此,公共意见首先由使用中的语言(以文本或谈话的形式表达的想法)构成,但又不仅仅只有这一种构成要素。因为公共意见由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形成的集体意见构成,它导引公众的注意力,同时也形塑了公众的观点。故而公共意见由话语建构而成,换言之,公共意见“形塑文化及公共领域的政治,同时也被文化及公共领域的政治所形塑”(Ku,1999:8)。

因此,话语经由公共意见嵌入公共领域。考虑到话语与公共领域的紧密关联,顾(Ku,1999:8)定义了三个特征:(1)公共意见源自有意义的实践过程,这些意见的含义受制于相关活动者的解读,(2)公共意见嵌入于公共话语之中,亦即公共话语为公共意见的建构留有话语空间,(3)公共意见的形成与话语条件有关,取决于语言与词汇的流行程度以及某些可普遍识别的符号所带有的含义。

在顾如上观察的基础之上,我们进一步提出话语的建构作用与在不同语言形式中做出选择的社会活动者或机构的参与密不可分。这些社会活动者具有机构依附性、价值负载性以及利益驱动性,他们通过选择特定的词汇、小句类型、语体、风格以及模式来实现自身的权力并传播意识形态。在此意义上,话语发挥社会实践的功能,依据特定的价值观念再现社会事件,也根据不同需要建构各种各样的社会身份。基于这些思考,本研究提出如下问题:公众采用了何种话语策略来形成公共意见?下面我们将沿着这一方向来探索吴英案。

3.公共领域的中国概念

我们现在转向公共领域的概念。就本研究而言,公共领域可被理解为“交流信息与观点的网络”,这个网络最终将信息和观点转塑成公共意见(Koller & Wodak,2008:1)。如此理解公共领域的概念实际上概括了公共领域的三大特征:第一,公共领域代表着以特定机构、中介和/或精英阶层面貌出现集合体,即公众;第二,公共领域体现出公共讨论是一个具有理性和批判精神的过程;第三,公共领域涉及所有与社会成员切实相关的问题。我们将从下文涉及的关于吴英案的公共讨论中具体观察到这三大特征,例如,参与讨论的集合体包括专家与精英人士,所有的讨论都建立在理性思考之上,所涉及的问题,尽管多样,但也都是当前社会人们关注的问题。

尽管理论发展日新月异,但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阐释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可见Wright,2008;Koller & Wodak,2008),对中国学界亦是如此。哈贝马斯的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文版于1999年出版,他的公共领域观念在20世纪90年代后得以广为流传。当公共领域的新概念投射到中国语境中时,有些历史学家发现在中国的某些特定历史时期,出现过与哈贝马斯定义相似的公共领域。王笛(1996)在审视晚清长江上游地区的公共事务时发现一些民间组织、官方组织以及后来出现的报纸具备公共领域的特征。王笛认为这些组织充当了民间与官方之间的中介渠道,也相信公共领域曾存在于那段历史。周松青(1998)在研究上海的公共事务时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

其他史学家在辨析中国历史上公共领域的踪迹时更重视报刊的作用。例如,彭垒(2007)在研究19世纪20年代与30年代的《生活》和《大众生活》两份由中国知名记者邹韬奋主编的周刊时认为,它们设置的读者信箱专栏可被视为中国公共领域的雏形。他认为,这个专栏发表的读者来信有助于公共意见的发出,因此对公共领域在中国的出现有所贡献。沿着这种将大众交际作为考察公共领域首要观测点的研究线路,似乎有一种共识,即随着BBS、博客、微博等新媒体的广泛使用,中国存在一种“互联网公共领域”。我们将在下一节的案例分析中更详细地讨论这一倾向。

在中国学术界研读公共领域的文献中,有许多关于中国是否存在公共领域的讨论。正如上文所示,有些人相信中国社会存在公共领域,无论是在历史上以报纸或以民间-官方间的中介组织形式存在,还是现代的以互联网的形式存在。然而,也有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社会并不存在哈贝马斯所定义的公共领域。他们的论点如下:

第一,中国不是市民社会,对于公共领域非常关键的批判精神市民还不具备。究其原因,从历史上看,中国的行政机构让人们能够自由发言的空间有限。第二,在政治实践中,国家与公民间没有清晰的划分,结果便是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这个传统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某种界面)并不一致。最后,在中国,诸如报纸等媒体并非由私人管理,因此也不是不同声音的场所,而言论自由对于哈贝马斯定义的公共领域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还有一种观点介于这两极之间,历史社会学家黄宗志称之为“第三领域”。严利华(2010)提到,黄宗志坚持认为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用来探究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概念。因为中西情况有别,这一概念无论从历史来看还是从现代来看并不适用于中国。他提倡摒弃将国家和社会二元划分的观点,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第三领域和社会”的模式。所谓“第三领域”是一个政府与公民都积极发挥作用的空间,其中,国家以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发挥主要作用。

“第三领域”模式作为一个理论创新,受到积极评价,因为这一提法部分地遵循了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概述,但是建立在对中国的现实情况仔细观察的基础之上(参见张常勇,2012)。同时,引起广泛讨论的互联网形式的公共领域也得到了认可。在同一篇文章里,张常勇(2012)指出,“互联网公共领域”这一术语确实反映了中国公共领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被认为是发展并且重构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然而,尽管它已经逐渐发展为一个既定术语,互联网公共领域依然有待进一步探索。可以肯定的是,从话语分析视角的研究并不多见,比如,人们在互联网发声采用了哪些话语策略?对此,我们将借助吴英案的分析进行探索。

4.话语策略

这个部分将回答前面提出的两个研究问题:(1)公众使用哪些话语策略形成公共意见?(2)公众用什么方法传播自己的声音?对所有话语策略的观察都将结合当下中国公共领域的语境进行,但第一个问题侧重公共意见表达的语言层面,第二个问题侧重与新媒体操作有关的社会层面。

我们以吴英案的公共讨论为语料进行研究,特别关注社会精英以公共演讲、受邀演讲、访谈、博客及(或)微博、新闻媒体报道及评论等形式呈现的文字或谈话。语料的时间范围从2012年1月18日吴英的死刑判决移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至2012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公众做出回应。

4.1 公共意见形成中的话语策略

公共意见是由话语建构出来的,这一理论前提我们在上文已经提及。有关吴英案的公众讨论中,话语在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中参与甚深。理论上,正像怀特(Wright,2008)指出的,若人们不能或不去交流,就不能说有公共领域的存在。在这个案件里我们经历并目睹了这样的交流。观察围绕吴英案的公众讨论,我们发现特定的策略对公共意见的形成至关重要。我们将从及物性、模式、修辞格及语境重构四个方面来讨论话语策略。

1)凸显关系过程

在序言部分我们提到了首席经济学家张维迎在第十二届中国企业家论坛上发表的演讲。在这个演讲中他提到,吴英是特权经济制度的受害者,这种经济制度不应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以下两段内容是他的论辩:

所以我们最后回到吴英案,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吴英案,就是11个给他借款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了,吴英在被捕之后,她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财产权的不尊重。吴英案例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因为吴英的死刑是对中国改革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

阅读这两段内容,我们会发现很多从句都包含了“是”“意味着”“有”这一类的动词。这类动词表明人们运用语言表现世界的方式具有稳定而非多变的属性与特色,同时表明了被人默认为是事实的客观性(可参见Kong,2001:492)。语言的这种功能可以在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中找到说明。在系统功能语法中,语言被认为具有通过及物性(即不同的动词句型)再现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元功能。韩礼德(Halliday,1994)将及物性划分为六种类型:物质过程、关系过程、心理过程、言语过程、行为过程和存在过程。上面提到的三个动词属于关系过程,它们具有将外部世界再现为“状态”的功能,而不是像物质过程那样再现为“动作”,因而体现出对事实的陈述动态不足而确信有余。

例如,在“吴英的死刑是对中国改革倒退”这句话中使用“是”这个动词,张维迎将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倒退再现为一个事实。他将“吴英的死刑”(韩礼貌德所说的“标记”)与“中国改革倒退”(韩礼德所说的“价值”)联系到一起。这种表达方式表明说话人认为自己的陈述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如此的客观性也进一步预示出所陈述的事实再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不大。从这个“是”字的使用,可以悟出言者言谈之中体现的对所作陈述的确信。

这种通过关系过程将事件再现成不太容易变化的方式不仅出现在这位经济学家的个人陈述中,同时也出现在其他一些社会精英的微博当中。例如,中国金融博物馆理事长王巍在其微博中称“吴英被判死刑是法律的耻辱”,他还说“将银行系统的不足归咎于个人身上是不公平的”。所有这些陈述都以关系过程的形式出现,都表达了一种意思,即所谈之事是一个确定的、不易改变的事实。

2)情态的运用

虽然将客观性赋予所再现的事实之上,但张维迎在演讲中并没有掩饰自己对吴英案的态度。相反,他所谈论的事件中夹裹着一种个人因素。下面会看到,他通过运用情态及情态附加语清晰地表明了自己的主张。

简而言之,“情态”指的是正负两极之间,即“是”与“不是”之间的语义空间。情态可以通过句子中动词词组的第一个动词来表达(韩礼德所说的“限定性动词”),或者通过评论附加语(情态附加语的一种)来表达。依照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主语部分是句子正当性的落脚点,而说话人则可以通过使用不同的限定性动词在时态和极性两个层面提示个人主张的正当性(情态)程度。换言之,通过限定性动词,说话人能够表达他对所述事件的态度。在演讲中,张维迎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

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

这句话中的情态动词“应该”表明张维迎对“这是一个恶法”的陈述持同意的态度。换句话说,当他表达非法集资“应该”说是一个恶法时,他暗示了对于自己观点的中等(如果不是高等)程度的确定性,因此肯定了自己言论的正当性。

这种以对所述事件的态度为依据的“情态承诺”(Thompson,2008:69)也可见于评论附加语的使用方面。比如,南京晓庄学院教授邵建在质疑吴英案是否量刑得当时这样写道:

按照现行刑法,吴英肯定有罪。适合她的刑名有两款,一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一是《刑法》第176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此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罪)。后一刑名最高刑期是十年,连无期都没有。显然,公诉人鉴于他所认定的该案的严重性,便采取前一刑名提起公诉。我自己感到奇怪的是,如果是诈骗而且是数亿资金的诈骗,那应该有很大一批数量的告状人,就像地方政府拆迁,会导致许多人到信访办信访一样。如果这种场面并没有频繁见诸媒体,我宁可认为吴英触犯的刑律不是第192条,而是第176条。她因为做得实在太大了,以至于公诉人必须越过第176条甚至越过第192条来收拾她。

在这段摘录的文字中,“显然” 这个评论附加语表明说话人主观认为吴英很明显是按照《刑法》第192条被提起公诉的。他的理由如下:适合吴英的刑名有两款,一是《刑法》第192条,一是《刑法》第176条,因为后一刑名最高刑期是十年,而吴英被判死刑,很显然是按照前一刑名被提起公诉的。评论附加语“显然”的使用,较之使用“这是明显的”这样的句式,表明说话人对自己的如上主观判断更公开地承担责任(见Thompson,2008:69-72)。他对自己主观推理负责任的态度也为后面他提到的吴英案中没有大量提出赔偿要求的人这种奇怪现象作出解释。情态中表达的主观参与,与关系过程中体现的对吴英案的客观陈述一起,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公共意见的形成。

3)修辞手段

语言学家都认为修辞可以强化语言的力量。在我们的语料中,有这样一些修辞手段,如反问句(说话人自问自答的形式)和换喻(部分代表整体或反之)。上文中引自张维迎演讲的段落中,他就用反问句“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来引起人们对议题的关注,同时也间接地强调自己的观点。通过运用这种修辞格,演讲者不仅使听众注意他将话题转向了吴英的官司,同时在回答这个问题时用三个排比句“意味着……”也有力地增强了演讲的力量: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

这段话中的条件从句也收到了修辞手段的效果。比如,在设问“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时,说话人采用了一个辩论策略,将责任设为论辩的主题(可参见 Wodak,2001:74)。这个论辩推理过程是:防止许多人被判死刑是我们的职责,而如果我们履行了这个责任,我们就不必判吴英死刑。这种辩论框架通过条件从句得以实现,也算是修辞手段的一种。

语料中另一种具备修辞力量的手段是换喻。当探讨吴英案时,精英们经常会谈到民间借贷。在他们看来,只要证明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吴英就得救了。这里,吴英被她的所作所为所替代,类似于换喻中的部分替代整体或整体替代部分。可见,精英们的表述的确可以实现换喻的效果。在这起案件中,吴英的判决源于她借贷数额之巨大(在这个意义上和民间借贷产生关联),而一旦借贷在公众讨论中被证明是合理的,吴英也就得救了。显然,要实现救吴英的目的,精英们在话语实践中试图将吴英的集资行为置于合法的状态。这也说明为什么精英们强烈要求认可民间借贷。为此,他们将“地下金融”的出现归因于银行更倾向为国企提供借贷,而对私企的借贷设置较高门槛。

4)作为再情景化的转述

再情景化是将文本从一个语境移出并置其于另一语境的话语策略。话语在被再情景化的过程中会产生新的意义,因此这也被认为是一种话语实践(van Leeuwen,2008)。在我们的语料中,许多引文被置于新的语境之中,这种新语境不是上下文,而是诸如新闻机构以及与这些机构相关联的意识形态这样的社会语境。比如,在新华社报道的那篇文章中,提到了八位专家的言论,这就是一种话语被再情景化的话语实践,因为这些专家对吴英案的解读在某种程度上被媒体机构用来与其自身的解读纠缠在一起。

再情景化的现象在博客的虚拟世界里更为常见,因为一个微博通常可以包含链接。这些链接清楚地标明网址或名目,可跳转至另一篇微博或网页,使其获得上万的点击量。关于链接的作用,梅尔斯(Myers,2010)认为它们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也可以提供证据和证明,或者引起行动、答疑解惑,以及透露些另样的东西。梅尔斯同时指出,博客圈目前仍和“主流媒体”密不可分,而这对我们分析吴英案中的再情景化问题具有意义。一些微博将自己与权威部门、法律条文以及其他精英和专家的博客、微博相链接,实际上已将自己的微博置于他人的语境之中,这种话语的再情景化给自己的微博增加了分量,也使自己的微博更具有说服力。

4.2 互联网操作中的话语策略

在社会实践者通过新媒体发声的这个更大的语境里,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形成公共意见的话语策略。例如,就微博而言,被操作的话语策略在技术层面有网上发帖及在线投票,在社会层面有专家知识和声音的自下而上传播。

1)网络发帖

上文讨论过微博中的链接,除此之外,互联网技术提供的另一个优势是微博的网上发送功能。中国的微博与推特相似,是为大众提供的一个发言与信息共享的平台。2012年,中国约有3.09亿微博用户建立了个人实时信息共享空间,他们在每条140字的限制内上传并更新信息,广泛而快速地在各自的粉丝群中传播。

网上发帖覆盖面广,这在很多方面产生影响。最明显的一点是它可以快速地向不同社区的所有成员发送信息。当张维迎在第十二届中国企业家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有关他演讲以及听众长达一分钟掌声的消息已经被成千上万人看到了,这还不包括随后的网友评论。通过微博广泛而快速传播的信息引起了博客用户们对这个有争议案件的注意和兴趣。同时,网上关于此案的广泛发帖不断地带来可供讨论的新话题。例如,新华社的报道也提到,名为“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天以极高的频率更新相关信息。这不仅促使讨论持续发展,同时也归纳了不同的见解。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微博在网上实时发送的最新信息导引着争论的发展方向。

2)在线投票

在线投票看上去与网络发帖相似,但又不尽相同,前者可以让意见更为集中。如果网络发帖是不断地提出问题并将各种问题广泛传播的话,那么在线投票则从相反的方向操作使各种意见趋于一致。就吴英案而言,在线投票提出的问题简单而直接:你认为吴英是否当判死刑?徐昕在其微博发起在线投票后短短数日就有两万人参与了投票,其中94%的人认为不应当判死刑。投票的结果清晰地表明了公众的意见,并缩小了公共意见的范畴。

Web 2.0的技术让在线投票成为可能,这也使人们在接受信息的同时发出信息。轻点鼠标,在多个选项中点击一个,人们便可以针对某个事件表达自己的看法,许多人的选项也迅速地被归纳成一个统计数据。这个数据化的结论进而通过微博在许多群体中传播开来。在吴英案中,绝大多数(94%)不赞同判吴英死刑的投票结果在转发过程中被更多的人所知晓。投票结果如此迅速地传播得益于互联网技术,正因为如此,投票结果催生的公共意见也变得既为人所知又有影响力。

3)专家之影响

从公共领域的概念来看,公众是关键,这当然和公共意见源自公众有关,但这也不是全部原因。在关于吴英案的讨论中,我们发现公众本身对公共意见的形成就具有分量。例如,专业人士的知识、社会精英的声望甚至是年长专家的年龄,一旦获得认可,都会成为影响公共意见形成的象征力量。在博主当中我们看到很多“大名”,包括李开复、潘石屹、薛蛮子、张维迎、徐昕等等,不胜枚举。这些名字和许多标签同行,如教授、专家、经济学家等等,而这些标签则一方面显示其身份的权威性,另一方面预示其意见的正确性。在这方面,甚至年龄也是一个可以被利用的资源。例如,有媒体在报道张思之写公开信为吴英说情的新闻时,提到了他的姓名、年龄(85岁)以及“中国最伟大的律师”“法学界的老前辈”等称号。所有这些人士的“大名”、有声望的教授和受人尊敬的长者都被用作一种符号象征,以显示大腕们所表达意见的正确性和权威性。这种话语策略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它们迎合了中国人尊重长者及信任专家的文化传统。

4)声音自下而上传播

互联网不仅为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专家,也为草根人群及普通网民提供了便捷的渠道。草根博客主及微博主数量巨大,他们无需别人许可就可以在网上发表意见,而且在发表意见和评论时非常活跃。他们发帖的力量源自他们发帖的数量。然而,观察吴英案在互联网层面的操作,我们发现,在这些草根博主的言论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之前,需要获得权威的认可。有几种途径可以获得这种认可,其中一种就是这些博主们不断向上将自己的看法推送给权威网站。换言之,草根博主们先在自己的微博发言,之后这些微博的内容推动给权威媒体,直到最后权威媒体重述并总结转引这些微博。只有在这个时候他们的微博才有影响。

比如,新华社在2月6日发文评论了八位微博主的观点。无论在受众数量、新闻来源还是公众形象等方面,新华社的分量与这些微博主的分量并不相当。简而言之,它们在话语的秩序(福柯,1984)层面存在差距。但是,微博主自下而上出现在新华社报道中的话语表明草根群体的意见不容忽视,一方面因为互联网时代让底层声音的表达变得容易,另一方面因为这些草根群体数量庞大。经主流媒体报道后,这些草根的意见便可以汇成潮流并变成主流。

除了新华社,新浪网是也是一个主流媒体。以上我们提到的微博、会议以及论坛之后都被新浪网这一主流媒体报道过。大众声音自下而上进行传播的可能性由两个原因造就:第一,互联网很容易链接到不同的网页;第二,这种链接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主流与草根之间的差异。在互联网的助力下,公共意见不断累积并发展,引起高层领导注意。关于吴英案一个特别的例子就是温家宝总理(2012年3月14日)及最高法院发言人(2012年2月7日)都曾在访谈中提到此案。

5.讨论:话语、互联网与公共领域

第四部分列出了我们在观察围绕吴英案展开的公众讨论时发现的一些话语策略。这一部分我们将讨论这些发现与话语、互联网及公共领域的关联。我们首先来看公共领域。

基于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我们认为吴英案与公共领域在许多方面有关联。就本研究而言,至少两种关联比较凸显:(1)这个话题及相关问题是大众所关心的,(2)公共讨论的参与者具有社会属性。就第一个关联而言,可以发现许多讨论的问题都是当时的热点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涉及的问题包括吴英的集资是否有罪,如果有罪,是否当判死刑。也有些问题与经济相关,例如有经济学家指出,像浙江省这类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从亲戚朋友处集资为当地的经济繁荣做出了贡献。涉及多个领域的讨论表明公众(包括专家与社会精英)对此案的关注。这些经济学家、律师以及专家并非仅是自然人,相反,他们具有社会和机构的属性,换言之,他们通过他们拥有的知识、社会地位以及由名声和年龄体现的威望发挥着自身的社会影响力。

吴英案与公共领域的这两种关联似乎满足了科勒与沃达克(Koller & Wodak,2008)所定义的公共领域的两大特点:公共领域一方面涉及了少数专家(该案例中的经济学家、律师、编辑等等),另一方面,公共领域又是与每个人都相关的事情,它让人不得不主动深入地思考它。我们观察到,围绕此案专家与社会精英在一系列问题上表达自己的观点,经由讨论中的理性思维,参与者最终使各家的观点形成一致认可的公共意见。

科勒和沃达克(Koller & Wodak,2008:2)描述了哈贝马斯发现的19世纪中产阶级聚集在一起并参与到与双方利益相关的关键问题的理性讨论中。围绕吴英案的公共讨论实际上与这个描述非常相似。公共讨论就像哈贝马斯(1996:83)进一步指出的:“我们将意图转换为比率,反映出个体观点如何就与大多数人切身利益最相关的方面达成共识。”(引自Koller & Wodak,2008:2)在这个意义上,围绕吴英案的公共讨论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公共领域,它与局限于类似家庭这种较小范围的私人领域形成对比,在本质上形成一个社会网络,借以传播信息与观点,并最终将这些信息与观点转化为公共意见。然而,我们的研究所强调的是围绕吴英案进行讨论所使用的话语策略。我们发现,这些参与者利用的话语策略不论是语言层面的还是与互联网相关的新媒体层面的,都在促成公共意见达成共识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从话语研究的角度来看,这是社会活动者参与社会实践的常见形式。

公共辩论在中国不是新鲜事物。中国有句老话叫“真理越辩越明”,它在历史上常被提及。为了更好地理解事实真相,无论理论的还是实践的,都需要进行辩论。然而,公共领域的概念在近年来才逐渐为国人所知。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人们对于表达自己的观点的意识更强了(政治环境对言论也越来越宽容了),二是Web 2.0技术进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也使得人们随意地发声成为可能。第二个原因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公共领域的出现与发展,我们称之为互联网公共领域(见第三部分)。Web 2.0技术让人们不仅能够通过博客、微博等新媒体接收信息,同时能够传播信息。在吴英案中,这一技术为网民参与民主对话并形成公共意见提供了更多机会。正如第四部分指出的,网络发帖与在线投票这种话语策略都与互联网紧密相关。因此,我们可以谨慎地认为Web 2.0技术和与之相关联的新媒体促进了公共领域的产生。

最后,我们来看话语。我们在第四部分总结了话语策略,并且注意到社会精英利用话语策略在公共领域中形成公共意见。这些话语策略实现了话语的构建特征。我们承认,就形成公共意见而言,所列举的话语策略并不是全部。顾(Ku,1999)在观察香港1992~1994年政治体制改革过渡中形成公共意见的叙事特点时认为,虽然有些公共意见体现在公共话语之中,但大部分公共话语呈现出叙事的形式,通过叙事结构将人类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一系列事件串联成有意义的整体(Ku,1999)。与在叙事中完成公共意见的形成和发展不同,我们的研究强调社会活动者有意地运用话语策略来发表意见。话语策略是一个或多或少有意要实现某个具体的社会、政治或语言目的的行动计划,是语言运用的系统方式(Wodak,2001)。在此基础上,我们强调话语策略在形成公共意见过程中的意图性。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张维迎公共演讲中的修辞方式、微博中的链接以及在线发帖和投票无不在意图的操纵下进行。其他话语策略,如关系过程的动词句型、情态以及自下而上的发声,虽然意图性的操控成分并不明显,但这也仅是一种感觉的程度问题。毫无疑问,这些话语策略同样有助于实现某个社会和政治目的,比如呼吁取消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6.总结

通过观察2012年2月至3月间中国大陆关于吴英案的公共讨论,我们探究了在公共意见形成过程中以及在互联网操作层面使用话语策略的问题,发现新媒体通过话语的社会实践促成了公共领域的发展。我们将这个发现具体表述如下:

1)新媒体技术对中国公共领域的发展至关重要。这点在吴英案中非常明显:各种声音凝聚在一起最终形成了公共意见。共识的达成得益于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及极具说服力的特点。新媒体使人们不必由于面对面交谈可能产生的尴尬而难为情,因而起到了鼓励人们参与讨论和自由发声的作用。

2)话语策略对中国公共领域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话语是一种社会实践,因而话语策略不仅仅是语言使用的策略,而且涉及互联网操作中使用语言的问题。就前者而言,我们发现了及物性、情态、修辞手段以及转述等话语策略;就后者而言,我们发现了在线发帖、投票、专家的影响力以及自下而上的发声这些话语策略。所有这些策略都有助于理解公共领域中的话语实践。

3)新媒体与话语策略虽然重要,但脱离了参与者的象征力量也无法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在关于吴英案的辩论中,专业人士运用自己的知识与专业特长进行理性论辩。他们的社会声望与地位令自己的观点自下而上形成主流,进而引起高层的注意。如果参与的人不是这些社会精英,这场公共讨论的结果未必可知,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如果不去研究社会活动者在话语实践中的作用,我们就不会有任何有意义的发现。

4)社会活动者具有影响力,这也解释了在关于吴英案的公共讨论中公共意见为何可以达成一致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于公共意见最终会是“公正与正确”的,所以在互联网公共关系这一语境中,涉及公众关心的社会问题的讨论可以形成一种对话性的理解。但是,关于吴英案共识的达成不仅仅通过公共讨论实现,正如此项研究所显示的,社会精英的象征性力量不容忽视,在公共领域开始形成时尤其如此。

注释:

① 本文译自《当代中国话语与中国社会实践》(Tsung & Wang.2015.Contemporary Chinese Discourse and Social Practice in China.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第三章(27-44页)。原标题为“Discourse and public sphere in China: A study of the Wu Ying lawsuit case”。感谢原书出版社和原文作者授权翻译出版该文的中文译本。

Chilton, Paul, Tian, Hailong, & Wodak, R.2010.Reflections on discourse and critique in China and the West.Journal of Language and Politics, 9(4): 489-507.

Chouliaraki, Lilie, & Fairclough, N.1999.Discourse in Late Modernity: Rethinking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Fairclough, N.& Wodak, R.1997.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In Teun A.van Dijk (eds.).Discourse as Social Interaction.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58-284.

Fowler, R.1991.On critical linguistics.In Tian, Hailong, Zhao Peng (eds.).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Essential Readings.Tianjin: Nankai University Press, 3-15.

Habermas, J.1999.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 Inquiry into the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Cambridge, Mass: MIT Press.Chinese Trans.by Cao Weidong et al.Shanghai: Xuelin Press.

Hall, Stuart.1997.The work of representation.In Stuart Hall (ed.).Representation: Cultural Representations and Signifying Practices.London: Sage in association with The Open University.

Halliday M.A.K.1994/2000.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 Edward Arnold.

Koller, V.& Wodak, R.2008.Introduction: Shifting boundaries and emergent public sphere.In Ruth W.& Veronika K.(ed.).Handbook of Communication in the Public Sphere.Berlin and New York: Mouton de Gruyter, 1-17.

Kong, K.C.C.2001.Marketing of beliefs: Intertextual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marketer’s identity.Discourse and Society, 12(4): 473-503.

Ku, A.S.M.1999.Narratives, Politics, and the Public Sphere: Struggles over Political Reform in the Final Transitional Years in Hong Kong (1992-1994).Aldershot: Ashgate.

Myers, G.2010.Discourse of Blogs and Wikis.London and New York: Continuum.

Thompson, G.2008.Introducing Functional Grammar(2nd edition).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and Hodder Arnold.

van Leeuwen, T.2008.Discourse and Practice: New Tools for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odak, R.2001.The discourse-historical approach.In Ruth W.& Michael M.(eds.).Methods of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63-94.

Wright, S.2008.Language, communication and the public sphere: Definitions.In Ruth W.& Veronika K.(eds.).Handbook of Communication in the Public Sphere.Berlin and New York: Mouton de Gruyter, 21-43.

彭垒,2007,中国近代报刊公共领域形成的首次成功尝试:邹韬奋和《生活》《大众生活》的信箱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第1期,116-120页。

王笛,1996,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第1期,5-16页。

严利华,2010,公共领域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及其思考,《湖北社会科学》。第4期,33-35页。

张常勇,2012,移植话语的本土建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中国境遇,《新闻传播》,第4期,208-211页。

周松青,1998,公共领域与上海地方自治的起源,《档案与史学》,第1期,37-44页。

译者简介:

尹佳,女,讲师,博士生。研究方向:话语研究、翻译研究、新闻传播学。

Discourse and Public Sphere in China: A Study of Wu Ying’s Lawsuit Case

Tian Hailong, Tianjin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public debate over Wu Ying’s lawsuit case during February and March 2012.In particular, it investigates discursive strategies the public makes use of to form the public opinion and to operate with the Internet.Starting from the CDA premise that discourse is constitutive in the social practice and Habermas’ conceptualization of public sphere, the article further brings the discursive strategies deployed into a discussion in relation to the complex of discourse and development of public sphere in China.It is found that the Internet-related new media devices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sphere in China, and its contribution is facilitated by the deliberate use of discursive strategies as social practice.

discourse, public sphere, new media, strategies, law

田海龙,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语言学、话语研究。

∗通讯作者:田海龙

联系地址:天津市(300204)河西区马场道117号,天津外国语大学图书馆B座313室

电子邮件:tianhl@tjf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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