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璇 欧
(河北北方学院 法政学院,河北 张家口 075000)
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法理思考
——以宪法为视角
吴 璇 欧
(河北北方学院 法政学院,河北 张家口 075000)
少数人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中的重点问题。从“少数人”的词源、概念演变到“少数人权利”的主要内容出发,论证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及少数人权利之宪法保护,分析保护少数人权利在中国的现状,辟出少数人权利宪法保护的路径,尝试以宪法保护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诸如少数人地位不平等等问题,进而弥补这些不平等产生的不利后果,实现社会的和谐和个人的平等。
少数人;少数人权利保护;宪法
网络出版时间:2016-11-28 10:32
当前世界各国均倡导人权,学术界对于人权的研究几近炽热,研究成果频出。随着这一研究的日渐深入,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更多的关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少数人群体,这些群体基于不同的种族、宗教、语言和文化,与社会中的多数人群存在某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性可能影响他们对国家社会生活的平等参与,甚至缺乏维护属于他们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等。现阶段人权保障的研究不应是泛泛对多数人最根本权利的保障,更应是对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进一步的法律思考。少数人权利内涵引发了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的阐述,以宪法为视角,通过宪法保护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诸如少数人地位失衡等问题,是时下研究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可行路径。
关于少数人权利,肇始于16世纪极端非主流教派人士的信仰自由保护。那时基于日益激化的宗教矛盾,宗教群体中的少数人不断争取自己的权利,国际社会遂通过《奥格斯堡宗教和平条约》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首次将宗教信仰、民族及语言纳入少数人权利保护的范畴[1]。然而,随着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群体,少数人群体不再局限于宗教上的少数人,而逐渐扩展到种族以及语言等方面上的少数人。二战后,种族的争端已经上升为暴力冲突,各国纷纷开始重视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并在国际国内立法上予以确立和保障。但因为各国国情及文化等差异,对于少数人以及少数人权利的界定存在较大差异。
(一)“少数人”的词义来源
最早使用“少数人”表述的是《少数人权利宣言》,它把“少数人”界定为在种族、民族、宗教和语音上占据少数数量的群体。在多部后续的国际文件中,通常也使用“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来表达少数人的含义。于是,这一术语在国际文件中被广泛采用。
(二)少数人概念的演变历程
纵观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提出到国际文件中广泛使用“少数人”,“少数人”的概念渐渐演变为3层含义:一是从“宗教上”的少数人扩展到“种族、宗教、语言上”的少数人;二是从“显明与孤立”扩展到“隐性与分散”;三是从少数民族扩展到少数人[1]。
相对于国际社会而言,中国研究少数人权利较晚,有关“少数人”的词语并未出现在已有立法之中,仅有对特定少数人所作的专门立法。在人权研究的逐渐推进中也不乏有学者提出“少数人”定义,但这些概念仍然忽略了少数人权利的部分内涵。之所以“少数人”一词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内涵,除了因本国历史和国家情况等因素致使少数人群体在权利上的需求以及呈现方式存在很多不同,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平衡点一时难以确定外,国家在承认少数人权利的同时还需避免影响国家统一和发展。所以,国内外学者对少数人这个概念均持有保留态度。
(三)少数人权利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少数人的权利问题最初肇始于欧洲国家,移民的大量涌入使土著与外来移民构成的少数人群体之间的矛盾日渐凸显,少数人群体既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要求,还应获得基于少数人要求享有的特殊权利[2]。简言之,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在文化、宗教或者语言上保持特性和维持认同
少数人群体成员维护并认同的核心要素是他们基于宗教、文化或语言上的特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少数人权利宣言》以及《儿童权利国际公约》都认可,少数人群体成员无论在公开和私下里,都有权自由地不受干扰地拥护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不得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2.有效的参与
少数人权利保护旨在要求国家履行义务,通过相应措施使少数人充分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有效表达他们的意见,从而在决策机构形成最终决定之前能恰当予以平衡和考虑。这既可以增强对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又可以促使少数人多途径参与到更广泛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公共生活中去,保障参与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3.自由和平的交往
《少数人权利宣言》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少数人有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及属于其他少数的人建立并保持自由及和平的联系的权利,亦有跨越国界与在民族或种族、宗教或语言上有关系的其他国家公民建立和保持联系的权利。”此处强调少数人跨国界的接触是《少数人权利宣言》的创新,它主要用来克服由于不同国家政治疆界的划分所带来的族群之间交往的困难,且其目的必须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一致[3]47。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绝非偶然,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存在即有其正当性。论述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需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少数人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否与平等待遇原则相违背;二是制度化歧视是否应通过对少数人权利特别保护予以矫正。
(一)平等的待遇与少数人权利的特别保护
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即平等、公正和民主,最初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20世纪中叶,平等曾一度是反抗宗教神学思想的有效武器。平等的原则也由国内立法以及现行国际法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权利,作为人权保障的基础。
平等待遇原则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当遭遇少数人的特别保护时,因为要实现实质平等,即对少数人群体给予特别保护,那就必须要考虑到文化和民族的不平等,这将与形式平等模式产生冲突。对于少数人保护,其特别保护措施按照运作的领域与宗旨可以分为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两类。特别措施是在社会的分立领域中维护和促进认同,以实质平等为目标的优惠政策则是在社会的共同领域中的实现与运用,两者并不冲突。
(二)制度化歧视与少数人权利特别保护
根据社会学的研究,所谓歧视并非仅指针对直接歧视个人的行为及态度,它还深深影响着社会结构中的各类社会现象。当个人表现出种族主义时,并不是他本人通过行为方式去选择的,而是个人选择已经被社会规则结构化了。人们遵守社会规则就意味着社会制度已经实施了,该歧视制度性的特征在于加害人可能缺乏任何歧视的动机,但是结果却已构成对社会中某一部分人群的歧视[4]143。该背景下,对于少数人特别保护的需求在分立领域内被列举出来,突出了国家的义务,即基于非歧视性的原则保障少数人权利,使之拥有与多数人同样的地位与权利,维护他们的文化和认同,它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因制度将少数人置于不利社会地位的情况。
少数人权利保护在国际文件中屡屡被规范确认,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以及宪政国家的建立与其密切相关。
(一)宪法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整合
通过宪法规范给予少数人权利保障并对其予以包容,关系到社会多数人、少数人群体以及国家的自身稳定等方面。具体包括:
1.立法资源整合
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宪法往往通过规范广泛社会主体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来对其中包含的少数人权利予以社会公共层面的保护。与此同时,宪法作为上位法,通过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来影响和指导下位法的制订和实施,并针对社会特定群体,通过下位法细化宪法原则,补充和完善分立领域中宪法的有关少数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在宪法母法框架体系内,完善保护少数人权利,对少数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境况有针对性地制订一些专门立法亦或是制定必要的反歧视法律,是作为少数人权利保护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社会物质资源整合
宪法中提及的资源整合主要限定于物质资源的范畴,指一个国家主权管辖内并受宪法覆盖的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环境因素和天然物质,以及依附于国土的基础设施和从其上产生的其他可资利用的物质。宪法中的资源是诸宪法本体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5]128。可见,宪法重要的资源配置功能可以使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或被边缘化的少数人群体获得社会物质资源的倾斜。如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就业与教育、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及语言和文字权利等。
(二)宪政国家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理性接纳
在经历了崇尚民主的传统宪政制度后,“多数人之治”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但根据当代宪政国家宪法的地位,宪法框架下的综合调控在对待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上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其核心是混合宪法价值的多元化与内容体系的包容性,解决“多数”与“少数”人在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其中不乏一些行之有效的宪法手段和宪政体制。
1.政体及相关制度的有效确立
纵观东西方国家,解决少数人权利保护多是通过联邦制或民族自治。尽管联邦制最初并非是针对少数人或者少数民族问题而确立的,但是实行联邦制政体的国家,其民族矛盾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同时张合了民族特性。究其根源,是因为联邦宪法既满足了基于历史传统的各民族与联邦迫切保持自己相对独立的民族特性的需要,又顺应了复杂社会形势下民族与联邦之间相互联合以求共同发展的需要。采用民族自治制度并在宪法中予以确定,是国家统一和发展的明智选择。
2.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专门立法
在一国法制制度的框架下,针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则是更具普适性的法律依据。各国纷纷专门立法或通过单行法明确规定少数人权利保护。如中国除在宪法基础上对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作了集中且细致明确的规定以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及《地方人大组织法》等单行法对少数人权利作出保护性规定。
3.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
多元文化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在承认和尊重少数人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国家和政府支持和帮助各少数人团体或群体,特别是少数民族保持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化等特色。这是主流文化和少数人的亚文化甚至反文化相互共处的一种和谐现象,是以充分尊重各少数人群体的意愿为前提,激发保护和发扬本民族文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元文化主义和策略的关键是强调国家的责任,通过法定的国家行为,以国家财力和专门机构来保护、促进和发展,绝非简单的命令和强制[6]65。
在中国的少数人群体很多,界线十分模糊。纵观中国的法律体系,不难发现不同时期的宪法对于少数民族的关注从未间断,但对于少数民族享有的权利内容方面的具体规定仍有不足,对其他少数人群体的关注程度则更为缺乏。
(一)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中国目前少数人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者可以在确定少数人权利保护主体的同时,通过研究其不足来分析其现状。
1.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主体
少数人作为一个群体概念,划分种类基于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辅之以各国国情以及少数人特征的不同,其所包含的范围也千差万别。结合中国特殊的历史和国情,其少数人群体包括独立于其他民族的具有独特生活习惯和传统信仰的少数民族、宗教群体人员、残疾人甚至女性、适龄儿童与少年以及老人等。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殊群体的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与老人等也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这就为少数人权利的主体适用法律提供了理论性基础。
2.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首先,“少数人”这一概念缺失。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少数人”概念在国际上暂无定论。尽管国内外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其内涵的复杂性使人们无法达成通识的“少数人”概念,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各国在本国体系内完善这种标准化的衡量。中国一直重视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也在制度层面和法律体系中给予了规定。但这些概括性和目标性的规定终究因缺乏可操作性而使得相关的立法工作也显得粗略。
其次,中国少数人权利保护多散见于各个法律文件中,规定以原则性和抽象性居多,缺乏对少数人群体权利保障的细节规定和具体实施规范,致使少数人权利保障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对中国少数人权利保护在程序法上的立法仍处于空白。此外,中国也没有一部集中保护各个少数人权利的专门法案,致使这些零散的法律文件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体系性,因而难免会缺乏保护力度。
此外,尽管中国加入了如《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但对于文件中提及的国际司法程序却予以保留,致使这些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只停留在形式上。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人们奉行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优先,少数人利益要服从多数人利益,个人的利益是不受重视的,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同时,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生活条件及经济发展不平衡,无法建立统一的标准,这些都使得少数人权利保护不足。
(二)构建少数人权利宪法保护的路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多民族多文化之间不断碰撞、冲击与互动,彼此模仿、竞争与合作。基于空间和资源的限制,在不断形成的“多数”和“少数”之间极易产生对立冲突。而事实上,不同的民族和语言均来源于共同的起源。因此,少数人权利保护必须提高到宪法层面,打通以下路径:
1.更新少数人权利保护理念
从当前宪法规定中不难发现,中国一贯注重少数人权利。但传统的少数人权利保护理念是源自对人权内容的保护而非尊重,是僵化在纸面的规定而鲜有生动的案例,是被动的面对而非主动的接纳。因此,要更新理念,从保护少数演进到尊重少数,从死板的规定到灵活的适用,将少数人权利保护与多数人利益上升到互利共生和扩大共同利益的高度上来。同时,要注重少数人权利的禁止歧视与积极保护的双重属性。基于此,中国应该从根本上更新理念,明确责任,完善少数人权利保障,推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共处与繁荣发展。
2.健全以宪法保护为核心的法律格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和保护最根本的公民权利,对于少数人权利保护自然也无例外。同时,通过一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可以衡量对少数人权利保障的程度。在法治国家中,宪法功能中更注重综合协调的功能,公民的权利经由国家分配和处理,平衡与实现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权利需求。换言之,宪法中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只能从概括性的角度予以规定,并且发挥宪法母法的地位,从法律体系的顶层对少数人权利给予保障。可以通过宪法原则性的规定指导法律体系的构建,使这些原则贯穿法治的始终。发挥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功能,完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3.完善宪法确认的少数人权利保护内容
尽管中国尚未引入少数人权利的概念,但并不影响少数人权利保护在宪法规定中的逐步完善。虽然中国缺乏违宪审查制度,对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缺乏宪法的直接引用,但仍然不影响下位法吸收宪法精髓对少数人权利予以保护。因此,完善宪法确认的少数人权利保护内容必不可少。首先,要在宪法规范中规定保护少数人在诸如文化、宗教和语言等方面的权利,不局限于少数民族。如《宪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少数民族这一群体的特点及发展需要为例,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及文化的扶持和保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应通过宪法规定的完善,将这些权利保护扩展到少数人群体中,并且使相关的少数人权利保护在部门法中得到细化落实,确保少数人权利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其次,要保障少数人有效的参与权。如《宪法》规范的选举制度和行政权力分配制度方面,对少数民族的规定就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对少数人有效参与权利的保障;再次,要保障少数人自由与和平的交往的权利。具体到中国,自由与和平的交往的权利首先表现为个人所享有的集会结社的权利。对此《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可见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少数人群体[7]。
综上所述,少数人群体的存在是所有国家面临的共同现实。源自种族、民族、语言和宗教上的这些少数人群体,从生命存续的保护到多元文化的尊重与认同,到公共生活的有效参与,再到国家政治民主制度和经济文化发展,都举足轻重。通过宪法确立并保障少数人权利,其理念将日渐深入人心,少数人的权利也必将得到尊重与保障。通过宪法保护来弥补不平等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可以调和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从而实现个人的平等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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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nowles L,Prewitt K. Institutional Racism in America[M].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1969.
[5] 吴家清,杜承铭.比较与调适:我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宪法调整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 陈云生.宪法人类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 刘欣.少数人权利宪法保护的法理思考[D].南宁:广西师范大学,2007.
(责任编辑 白 晨)
A Legal Reflec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the Minority
WU Xuan-ou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Hebei North University,Zhangjiakou,Hebei 075000,China)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the minority is a key issue i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to the origin and concept of“the minority”and the main content of“rights of the minority”,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legitimacy of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the minority and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the minority,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the minority in China and explores the path of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the minority.It attempt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inequality of the social position of the minority and make up for the adverse consequences of these inequalities to realize the harmony of society and the equality of individuals.
the minority;protection of rights of the minority;Constitution
2016-09-18
吴璇欧(1979-),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河北北方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旅游法学和旅游文化
D 920.0
A
2095-462X(2016)06-0094-05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61128.1032.0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