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2016-03-14 17:04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资产法律

渠 帅

(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山东 青岛 266022)



高校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渠帅

(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山东 青岛 266022)

目前高校企业在管理体制、合同管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等四方面存在法律风险,论文对这些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从法律专业角度,并结合高校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推进高校企业法人规范化建设、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企业职工法律素质四方面的对策。

高校企业;法律风险;对策

据国资委网站的数据,目前中国高校企业资产总规模已接近4 500亿元。按照现有发展速度,专家推测在未来几年内高校企业资产总规模将突破万亿元。高校企业涉及行业较为广泛而且大部分为高科技产业,由高校企业的辐射和带动的行业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在高校企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如果不能正视并排除这些风险,在市场日益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今天,高校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困境。

虽然高校企业法律风险这一课题尚未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领域,但是随着高校企业的膨胀式发展,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突出,亟待解决。由此,笔者研读了与高校企业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参考了近年来学者们关于该问题的观点,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对这一课题做了尝试性的研究。

一、 高校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管理体制风险

1.高校直接投资经营校办企业,尚未建立“防火墙”(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自2005年以来,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直属高校基本都设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其职能是代表高校管理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投资等)。但是,大部分非教育部直属高校尚未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依然由高校直接出资并负责经营管理校办企业,高校作为出资人将直接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其中出资责任风险和诉讼风险较为突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校办企业属于非公司制,高校将为该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即使属于公司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高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高校出资设立的企业因市场竞争、内部管理、合伙人或股东利益纠纷等涉诉,高校也将被卷入诉状之中。致使原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主要任务的高校,疲于应付各种诉讼,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高校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2.有些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的高校,仍未将校办企业彻底划转到资产管理公司

虽然绝大部分教育部直属高校已经设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但是受职工安置、历史遗留资产、利益冲突等问题的困扰,校办企业的划转并不彻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原本可以由资产公司处理的校办企业问题,因该企业尚未完成划转,则须由高校以出资人的身份处理。

某教育部直属高校与威海某企业、香港某企业三方合作,在广西北海设立了一家生物公司。该校是这家生物公司的股东,且在该校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后,一直未将生物公司的股权划转。当前生物公司已经被香港企业实际控制,该校作为股东,十多年没有分得任何利润,因某专利技术权属纠纷屡次被诉,不得不聘请律师远赴北京、北海和南宁处理涉诉事宜,才将此事暂时平息,但依然存在被诉的隐患。该资产管理公司,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向该校建议依据《公司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散生物公司以消除后患;但该校管理层对此事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批示,解散公司之诉也一直未能启动,高校也无法排除被诉的隐患。如果该校在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时将生物公司的股权及时划转,资产管理公司则无需通过该高校,直接以生物公司股东的身份,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3.资产管理公司事宜依然由校领导决策,经资委和董事会形同虚设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高校在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同时设立了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经资委”),负责代表高校行使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权利。经资委任命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并将相当一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会。然而在实际的高校企业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1)本来应由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决策的事宜,上级监管部门依然要求出具高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批复。这不仅违背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降低了工作效率。高校管理层人员对高校企业的实际情况大都不甚了解,作出的决策难免存在偏差,高校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资产管理公司在高校和校办企业之间的这堵“防火墙”也形同虚设。

(2)经资委、董事会由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某些院系领导组成,人员高度重合,他们大多缺乏企业管理知识和对高校企业的了解,并不能对高校企业的决策起到实质作用,所谓的“决策”只是按照高校领导层的意思在决议上签字。如此通过的高校企业决议,也许并不能真正体现高校企业管理者的本意,而是高校领导权力在高校企业的延伸。若由此决议产生法律责任,相关领导也难辞其咎。

(二)合同管理存在风险

1.缺乏规范的合同文本

据笔者调查了解到大多高校企业都没有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订规范化的合同文本。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如果没有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明确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疑会使高校企业在产生法律纠纷后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没有建立规范的合同审查体系

为了拓展业务,有的企业管理者忽视甚至回避合同审查工作,认为法务人员审查合同会束缚企业的经营,失去开拓市场的机会。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不审查合同就直接签字。这些未经审查的合同无疑会给企业日后的发展埋下隐患。合同审查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当企业签订非己方拟定的合同时,合同审查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大部分高校企业对于合同审查不够重视,就更谈不上建立一整套的合同审查体系。

(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

高新技术是高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一般分为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尚未向社会公开,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另一部分是已经向社会公开的专利技术,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能否保护好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直接关系到高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但遗憾的是许多高校企业尚未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有效保护机制,致使许多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和知识产权被侵犯,也缺相应的维权机制,导致大量本来属于高校企业的高科技产业旁落他家。

(四)高校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法律观念缺失

1.高校企业管理者对法律工作不够重视

当前大部分高校企业管理者是由高校的干部调任或者某些教授兼任,他们多年从事高校管理或科研教学工作,但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法律工作也不够重视。有的企业虽然聘用了法务人员,但对法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提示、规避风险意见置若罔闻,反而是利用法务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钻法律空子,通过所谓的“法律手段”实现个人利益。

2.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不强

高校企业员工基本分为高校事业编制职工和社会招聘职工。高校事业编制职工受传统高校管理体制的影响,唯领导的指令是从,但对指令的合法性、合规性并不加以甄别,时常因执行某些指令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企业造成损失,甚至个人也被追究法律责任。社会招聘职工,在工资和业绩挂钩的政策激励下,为了追求业绩,不惜违反法律,当被追责的时候才追悔莫及。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就在于高校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对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1]。

二、相应防范对策

(一)推进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建设

尚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高校,应尽快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并切实使其起到“防火墙”的作用。加快高校向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划转工作,将经营性资产从高校彻底分离。理顺上下级管理体制,凡是经过高校管理层集体讨论决定划转到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均由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决定处置,取消高校审批环节。聘任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进入公司董事会,打破经资委和董事会人员高度重合的现状;明确经资委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写入资产管理公司章程,发挥董事会在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作用。

(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企业尤其是以高科技产业为主的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和业务特点,制定出能够最大程度保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规范化合同文本。同时也应该建立起一套由业务部门、法务人员、主管领导参与的合同审查体系。广东某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尽量使用该公司制定的规范化合同文本,对于非该公司起草的合同文本必须经按照合同审查体系进行审查后才能签署。由此,该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因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大幅度减少,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为有效的保护。同时,拥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高校企业管理体制走向成熟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标志,这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其他市场主体对高校企业的认可度。

(三)建立完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有所不同,前者重点在于维持秘密状态;后者已经向社会公开,其重点在于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民法通则》《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为依据,结合高校企业内部规定,建立起一套以法律手段为基础融合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该体系应针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各有侧重,统筹事先防范与事后维权两种保护手段。

(四)提高高校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

强化高校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树立“依法治企”的思想观念。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对高校企业员工开展定期法律培训。这种法律培训不同于一般的普法培训,其特点:一是实用性强,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渗透法律知识;二是针对性强,解答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并就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讲解。[2]

〔1〕 何艳,秦远清.高校校办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2):47.

〔2〕 乔燕.浅析高校校办产业公司治理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教育科学版),2014(2):188.

(责任编辑吴星)

The Legal Risks in College Enterprises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Coping Strategies

QU Shuai

(Shandong Huasai Law Firm, Qingdao, Shandong 266022)

The article argued that legal risks of college enterprises existing in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management system, contract management, protection of business secre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consciousness of the staffs in college enterprises. At the beginning, the article made concrete analyses of the causes of those risks. Then, from the professional perspectives of law,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ollege enterprises management, the article proposed four aspects of coping strategies. Firstly,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person of college enterprises; secondly, perfec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thirdly,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protecting business secre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stly, strengthen legal consciousness of the staffs.

college enterprises; legal risks; coping strategies

10.13937/j.cnki.sjzjjxyxb.2016.01.022

2015-12-22

渠帅(1985—),男,河北宣化人,2010年硕士毕业于英国利物浦大学,现就职于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

DF411.91

A

1007-6875(2016)01-0116-03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oi/10.13937/j.cnki.sjzjjxyxb.2016.01.022.html网络出版时间:2016-02-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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