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岑[新乡医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3]
古代小说契约叙事研究(一)
中国古代契约发展及文学作品中契约叙事嬗变脉络探析
⊙闫岑[新乡医学院, 河南新乡453003]
摘要:中国古代契约发源于奴隶制的商周时代,历经漫长的时代发展,经历了雏形期、初步发展、繁荣昌盛到成熟期四个阶段,渐见成熟和完善。中国人特有的契约观和契约精神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随之在文学领域就诞生了契约叙事。契约叙事文学书写历经嬗变,到了明清时空前繁荣,尤其是明清小说中的契约叙事文本堪称契约叙事的突出代表,数量多且表现集中,其艺术形式的灵活和表现内容的深广,对契约的展现也更加全面和深入,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到那个时代的真实风貌。
关键词:契约契约叙事脉络文化内涵
“契约”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说。契,本义为刻①;约,本义为绳索,亦有缠束之意,二字相连,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记录下当事人的合意。《辞海》解释说:“契约”即“合同”,狭义专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广义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简单而言,狭义“契约”即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广义即指双方达成的或订立的这种关系。
但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历史文献中,还是在现存的一些契约文书中,常见“××契”“××文约”的说法,“契约”二字相连出现的情形并不多见。有学者据此推测,“契约”一词,是近代西方法文化传入以后才出现的。②随着笔墨、丝帛、纸张等书写工具的发明,人们立约的方式日益丰富复杂,原本刻在金属、甲骨之上的“契约”有了更为多样的载体,契约的种类和称谓也大大增多。据历史文献记载,古代就有判书、傅别、质剂、约契、约剂、书契,等等,现今出土留存至今的明清时期民间契约中,有大量以“买卖”“合同”“典契”“文约”“分书”等命名的契约文书。契约的内容更是涉及借贷、买卖、赠与、分家、继承、立嗣、过继、婚姻等诸多方面,甚至还有国与国之间的盟约。总体来看,中国的契约发源于奴隶制的商周时代,历经秦、汉、唐、宋、元、明、清等漫长时代的发展,渐见成熟和完善。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商周时代——契约雏形期。这一时期出现的契约,在形式上有口头契约和书面契约两种。不过契约种类较少,主要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借贷契约三种。《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子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③其中傅别、书契、质剂都是券书的一种形式。现存于台北故宫的镇馆之宝散氏盘,上刻三百五十七字,记载的就是西周晚期的土地契约。相比后代,这一时期官府对契约干预的也较少,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统一契券和监督契约履行。虽然参与不多,但已经见出对契约关系的重视。
除此之外,商周时代还有一种契约比较常见,那就是政治盟约。春秋时期,战与盟是诸侯之间经常使用和交替使用的两种手段。诸侯与诸侯、大夫与大夫、个人与个人之间契约的执行,主要是靠盟誓来制约的。在此背景下盟誓也就成为诸侯之间一种非常重要和常用的活动,打开《春秋》三传,触目皆是诸侯之间的会盟与背盟的行为。“盟”字在《左传》出现640次,在《公羊传》中出现162次,在《穀梁传》中出现172次。“誓”字在《左传》出现22次,在《穀梁传》中出现1次,诸侯国或政治团体成员之间经协商达成共识,为了约束大家共同遵守,就借助盟书形式,现有山西侯马盟书为证。
2.秦汉时期——契约初步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契约形态有了长足发展,契约种类更加多样化,除买卖、租佃和借贷契约之外,还出现了担保方面的契约,④调整的领域也更加广泛,边关的贸易活动也靠契约方式来展开。政府的干预也更加深入有力,秦朝末年至西汉时期,在长安等重要城市已经设立了针对专门贸易市场及边关贸易进行管理的国家管理机构;在商周政府对契约履行监督职责的基础上,还制定了严厉的违约惩罚制度,不论为吏为民,一律治罪。《史记》《汉书》中有很多相关记载,政府参与管理使得契约关系更好履行,契约关系的活跃促进了秦汉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
3.隋唐、宋元时期——契约繁荣昌盛阶段。隋唐、宋元时期契约较前代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契约种类更加细化,且制定了完善深入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契约关系,在《唐律》和《宋律》中表现尤为集中。就买卖契约为例,《唐律》规定,不论买卖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应当订立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分绝卖和活卖,前者是指卖主丧失所有权的交易,后者是指出卖人依然保有赎回的权利。唐代借贷契约中的借与贷已各自独立,为近代经济交往中权责明晰打下基础。据有关学者考证,唐代契约中的借,一般是指使用借贷。如《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借奴婢、马、牛、驼、骡、车、船、邸店之类”⑤;贷,一般指消费借贷,如《职制律》规定:“贷所监临财物”“以官物私自代”⑥。细化买卖对象和清晰界定所有权,更加灵活规范地保证了契约关系的履行,这一方面是商品交易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另外又反过来促进经济贸易的繁荣。不唯如此,完善的法律规范还体现在宋代法律还规定了订立契约的程序。按照规定,首先是“先问亲邻”,即房产、土地等大型物出卖之前要先问亲邻买否。《宋刑统》卷十三有:“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⑦;其次是“输钱印契”,即缴纳契税,加盖官印;接下来“过割赋税”,即买卖田宅的同时连赋税义务一并移交;最后“原主离业”,完成整个买卖。契约的繁荣昌盛促进了贸易大幅度发展,进而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对隋唐经济繁盛和宋元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出现了中国最早的婚书。婚书是婚姻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它为我们展现了婚姻各方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以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据有关学者考证⑧,现有资料显示,民间婚书最早起源于唐代,早期的婚书在行文中多见套语虚词,及至明清这种情况才有了改变。
4.明清时代——契约成熟期。明清时值封建社会末期,商品经济发展已出现势不可当之势,反映商品经济发展的契约也逐步成熟起来。一方面契约种类超过之前的其他朝代,国家对契约的管理已经成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货物流通速度的加快和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政府加强了对契约关系的细部管理,主要体现在典卖契约方面,明确了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明确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和典当回赎权的期限。另一方面随着对外联系的加强和边疆贸易的繁荣,与外国签订条约也已十分常见。如雍正五年(1790),中俄签订了《恰克图互市贸易条约》,恰克图成为两国间贸易的中心。事实证明,清政府在中俄边界恰克图设立市集以后,到雍正七年(1792),中俄贸易有了长足发展。而到清朝末年,帝国主义列强威逼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则是政治、经济契约集合体,带有更多时代色彩,此处不再赘述。婚书在这一时期较前代也有了很大改观,虽然主要内容与形式还是基本不变的,但却越来越趋于简化了。尤其是契约式婚书,往往一开始就直入正题,显示人们对于婚姻从注重形式向更重实质的转变。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婚姻关系中也出现了许多以往不见或少见的现象,凸显了清代婚姻关系中“利”的因素不断膨胀、妇女地位随之低下等特点。
不难看出,在社会形态转变和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契约的作用随时凸显并发挥巨大的社会作用,形成了中国人特有的契约观和契约精神,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随之在文学领域就诞生了契约叙事。
本文探讨的契约叙事,是指文学作品中出现的、包含订约——践约——完约(背约)三个基本环节的口头或书面契约。它包含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文学家在创作文学作品时采用的契约型结构模式,二是指文学作品中书写、描绘的涉及具体契约的叙事片断,这两方面的契约模式特征及文化内涵将另行成文,此处重点探讨契约叙事的出现及嬗变的脉络情况。
契约叙事最初源自远古神话与宗教,后被众多题材的文学作品所继承。文人对于契约的书写,早在商周时期就已出现。中国最早诗歌总集《诗经》和文学色彩颇浓的史书《尚书》是早期两部含有专门描写契约内容的作品。《诗经·邶风·击鼓》男主人公感叹“执子之手,与子偕老”⑨的爱情盟约由于战争而没有兑现,深感痛心。《尚书·甘誓》则是一篇夏启的战争动员誓词,但已经包含有契约的萌芽了:“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⑩。大意是:服从命令的人,我就在先祖的神位前行赏;不服从命令的人,我就在社神的神位前惩罚。我将把你们降为奴隶,或者杀掉。夏启为鼓舞士气,为自己讨伐有扈氏找到合适理由后,还特别用类似盟约的方式来明确奖惩规则。时至汉代,随着乐府民歌的兴盛发展,也出现一系列描绘盟约的作品,诸如《孔雀东南飞》《上邪》等,就是以表达忠贞之情的契约为表现内容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志怪小说《列异传》《搜神记》以及《西京杂记》等书中也有不少关于契约的记述。(11)
到了唐宋,以契约为描写内容的文学作品成渐多之势。唐代是中国文学繁荣丰收、蔚为大观的重要历史时期。正如鲁迅在《现今的新文学的概观》中所说:“各种文学,都是应环境而产生的。”经济的繁荣是唐代国力强大的基础,也成为一切文化和文学艺术发展和繁荣的基础。这一时期,诗、文、小说、词全面发展,文人创作百花竞放。在唐代,契约在社会生活中被日益广泛应用,《唐律》对契约的制定及履行规范作了严格规定。例如对婚姻的规定,《唐律疏议》中有“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12)的规定。婚契充当了今天结婚证书的作用,是证明性的法律文件,只不过不是由政府颁发,而是当事人之间合意达成的。唐代契约的广泛应用,在文学作品中也有反映。韩愈《柳子厚墓志铭》中有两处写到契约。元和年间,柳宗元被遣做柳州刺史,当地“其俗以男女质钱,约不时赎,子本相侔,则没为奴婢”;写到时下社会风气,韩愈一针见血指出时代弊病:“今夫平居里巷相慕悦……握手出肺肝相示,指天日涕泣,誓生死不相背负,真若可信;一旦临小利害,仅如毛发比,反眼若不相识。落陷阱,不一引手救,反挤之又下石焉者,皆是也”(13)。张籍《节妇吟》,白居易《井底引银瓶》《长恨歌》中也有令人扼腕的山盟海誓描写。
唐传奇的出现尤值得一提,它在小说史上的意义用鲁迅先生的话说是“始有意为小说”(14)。而在刚刚有意识“为小说”之初,就已经有了对契约的关注和记叙。《柳毅传》《李娃传》《霍小玉传》《莺莺传》《长恨歌传》等篇目中涉及了盟誓、典当、立保证文契、婚约程序等种类的契约,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社会契约已相当普遍,另一方面也出于文人自觉创作的需要,无论在内容抑或写作方法上,对后世小说契约叙事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元时期是中国文学由“雅”到“俗”的转变时期,宋代说话艺术的勃兴使得流传于社会下层的小说戏曲空前发展。话本小说内容丰富,现存宋话本约三四十篇,散见于《京本通俗小说》《清平山堂话本》、“三言”等书,宋话本具有两个鲜明的特色:一是市民文学的色彩,二是白话文学的特点。戏曲虽还处于萌芽阶段,但已具备了戏曲艺术的基本特征,为明清小说、戏曲的大发展准备了良好的条件。尤其是其中大量的契约情节,更为明清通俗文学的发展提供了内容借鉴和结构参考。
到了明清,以契约为内容的文学书写空前繁荣。从诗歌到散文,从小说到戏曲,其涉及的契约范围之广、领域之多也为前代所不及。明代四大奇书、加上清代《红楼梦》,几乎所有伟大作品无不含有契约叙事的成分,由南戏发展而来的改编成各剧种的《王魁负桂英》《赵贞女与蔡二郎》等剧目也因其毁约负心故事带来的震撼而深入人心。尤其是明清小说中的契约叙事文本堪称契约叙事文本的代表体裁,原因有二:一是通俗小说作品由于其艺术形式的灵活和表现内容的深广,对契约的展现也更加全面和深入,更有利于我们了解到那个时代的真实风貌;二是这一时段通俗小说中的契约叙事比同时期的诗歌、戏曲、散文中的契约叙事数量多且表现集中,这样也有利于文本资料的搜集及研究。
明清两代,正值封建社会的大转型与大变革时期,契约在政治、经济、婚姻、伦理等各个方面的重要性,使得明清通俗白话小说开始大量书写在社会生活中,以多种用途和面目出现的契约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侧面,折射出它多棱的色彩。明清小说对契约现象的描写和观照较之后来受到了资本主义影响而产生的新变化的书写而言,更能看出中国传统儒释道诸思想对中华民族思想影响在小说中的显隐。另外,对明清小说契约叙事,尤其是契约观念展开全面研究对当前社会主义契约文化建设也能起到积极的启示意义。
前文提到,明清小说中的契约叙事较之前代数量多且表现集中,能够多角度折射明清社会的整体风貌,因此,研究明清小说契约叙事对于了解明清社会状况、风俗民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提到的“明清小说”,特指涵盖整个明、清时期的通俗小说,即明清时期作家所作,或以明清时期为主要社会背景而展开故事情节的小说作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时期的文言小说中也不乏契约叙事作品,但相比之下,通俗小说中包含契约叙事的作品数量多且类型广泛,更能全面典型地代表明清小说契约叙事全貌。
明清时期跨度较大,契约在这一时期也并不是以一成不变的面貌出现在作家笔下。随着商品经济的大跨步、超越前代式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经济观念乃至传统伦理都出现了若干的变化。到了晚清,随着资本主义的入侵,带来了中国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契约信用原则也在无形之中受到西方的影响,出现了全新且更自觉化的信用意识。同时,列强的肆意入侵终归给中国人民的心理带来了变化,这一切的变化都反映在文学作品中,因此契约也就呈现出了它的阶段性特征。为了便于把握明清小说中契约的这一阶段性变化,又因为晚清受到资本主义影响之后给契约带来的变化不同以往,它不是产生在中国传统社会肌体内的,而是带有外来的、更具时代变迁的特质,这一时期的契约书写较之前代明显带有新鲜、试探、愤恨又渴望的历史真实感。因此,有必要对划时代意义之晚清时段作一界定。在翻阅学界诸多论著之后,笔者发现,大多数学者将晚清文学的范围界定在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至宣统逊位的七十年间,甚至这之间更短的时间范畴内。诚然,文学的发生与时代环境密切相关。基于历史学意义上的“晚清”自1840年鸦片战争始,文学作品亦是从此时开始呈现出异于传统的新质素,故文学意义上的“晚清”内涵也应该从此时算起,但值得一提的是,文学实践与历史实践并不是同步进行的。
明清时段跨度五百多年,而这一时期的通俗白话小说作品汗牛充栋,异常繁荣,爬梳其中的契约题材的作品诚非易事。经笔者一番深入摸索,发现其中的契约关涉了明清社会生活的众多角落,它从多角度、多层次挖掘和展示出明清社会的真、善、美及假、恶、丑,其丰富的文化内涵涉及从物质文明到精神文明,从个体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明清时期的政治、经济、风俗、文化乃至心理的各个侧面剪影,通过契约为载体若隐若现地表露出来,很有研究的价值和必要。通过契约叙事嬗变脉络的述析,我们在了解它发展历程的同时,也促使我们做一些更深的思考:契约叙事的书写在每一朝代或历史时期有何不同;小说中的契约书写对整篇小说的艺术表达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契约题材的描写对我们了解当时社会面貌具有哪些资料性的价值;这一系列问题在小说中的出现,又体现出小说家怎样的文学书写习惯和文化选择心态,等等。本研究将继续以相关作品为文本基础,从小说中叙写的现象与内容入手,寻根溯“源”,依“原”探因,结合历史文化材料,对这一问题做深入探究。
① 通“栔”,许慎《说文解字》(上)中有“栔,刻也”,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页。
② 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③ 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④ 据学者马珺研究,秦汉时期的担保形式有两种:保证担保和以物担保。详见马珺:《论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⑤⑥(12)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41页,第340页,第255页。
⑦ (宋)窦仪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7页。
⑧ 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⑨ 王秀梅译注:《中华经典藏书·诗经》,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9页。
⑩ 李民、王健:《尚书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11) 代表篇目:《列异传》中的《谈生》;《搜神记》中《董永》《三王墓》;《韩凭妻》;《紫玉》;《西京杂记》中《画工弃市》等。
(13) (唐)韩愈:《韩愈散文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06—217页。
(14)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54页。
作者:闫岑,新乡医学院人文社会医学研究中心讲师,研究方向:古代文学与中国文化。
编辑:康慧E-mail:kanghuixx@sina.com
文献考释(一)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度新乡医学院科学研究培育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小说契约叙事与文化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YB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