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2016-03-12 23:43胡海军宫爱玺
河北水利 2016年2期
关键词:水权水价供水

□胡海军 宫爱玺

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胡海军 宫爱玺

全省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以来,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针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机制体制创新工作,在全省首次完成了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方案——“东光县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方案”,并作为模板在试点区推广应用;同时还参与完成沧州、衡水两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上述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沧州、衡水两市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得到了试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中心技术能力的认可,同时还参与完成水权、水价方案审查、验收等工作。这项工作既锻炼了我们的技术队伍,也为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1.积极参与文件起草工作

随着河北省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持续推进,我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发挥的作用愈加明显,单位选派相关技术骨干人员全程参与水资源使用权分配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机制体制创新工作。其中参与的文件起草工作主要包括《河北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河北省农业水价改革奖补办法》等。《办法》的出台经历了调研、起草、实践和提高的过程。

《河北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于2014年颁布实施,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建立水权水市场制度,积极培育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权交易流转,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突破农业水价改革难题,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做好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形成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为充分调动市、县(市、区)政府及广大农民参与水价改革的积极性,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5年,河北省出台了《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该办法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积极推进水权确权工作

以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各县(市、区)探索实施水权确权为契机,并基于《河北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作为技术支撑单位,我中心率完成了沧州、衡水主要县(市、区)“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方案”的编制任务。

一是要对县域内的相关基础资料进行收集。主要包括县域内社会经济情况、水文水资源状况、供水与用水等详细资料。对城乡生活用水要摸清供水厂年实际供水范围内的人口数量、实际供水量,以及分散取水水量和对应人口数量等;对农业用水户要摸清农户、村的实际耕地面积,确保村的耕地面积和户耕地面积数据对接;对县域内非农生产用水要摸清非农生产企业已办、待办、未办取水许可个数、水量及零散取用水等现状情况,为核发取水许可证、确定预留水量奠定基础。基础数据需准确、可靠,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二是确定县域内可分配水的总量。县域可分配水总量包括近3年当地地表水年均利用量、多年平均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与域外调入水量。地表水取水量核定到扬水点或斗渠口,地下水取水量核算到机井。对各种水源的水量需求进行合理性分析,且县域可分配水总量要小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三是确定预留水量。预留水量是为保证水权有效期内基本生活和生态环境需水的增长而预留的水量。确定方法为:有效期内生活及生态环境的需水增量与水资源可供水增量之差。

四是核定各行业分配水量。按照政府主导、公平公开,可以持续、留有余量,生活优先、注重生态的原则,分析非农生产、生活、生态环境近3年用水量的合理性,核定非农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合理用水量。县域内可分配水总量扣除合理的非农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用水量和预留水量后的剩余水量,为农业可分配水量。

五是水权确权。非农生产用水量确权到企业,生活用水量按人口确权到供水厂(站),生态环境用水量确权到相应管理单位,农业用水量确权到农业用水户。农业用水以水权证的形式确定各用水户的水权,非农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以取水许可的形式确定各用水户的水权。

3.有力促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水价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经济手段,是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的重要激励机制,也是促进农业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河北省水资源严重短缺,创新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成为促进河北省节水尤其是农业节水,遏制地下水超采,搞好生态修复的必然要求,也是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中心主要对衡水和沧州两市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县进行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编制及业务指导工作。

3.1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以小麦玉米为主要对象,以实行水权和定额管理为前提,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和承受能力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一是供水成本测算。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以及当地制定的有关规定等,分别测算井灌区和地表水灌区的灌溉供水成本。井灌区农业供水成本,主要包括工程成本和运行维护管理成本。地表水灌区农业供水成本,包括水源成本、骨干工程供水成本和末级渠系供水成本。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供水成本,又包括工程成本和运行成本两项内容。水源成本以缴纳的水源水费为依据进行测算,工程成本以供水工程固定资产折旧费为依据进行测算,运行成本根据工程运行维护费进行测算。

二是农民水费承受能力调查分析。一方面当前农业生产收入仍然偏低,需要减轻农民负担;一方面水资源短缺,需要大力节约用水。兼顾两方面因素,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培训讲义》推荐标准,并兼顾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

三是供水价格确定。定价原则遵循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确保农民可承受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和农民可承受能力测算水价。遵循有利于节水原则,实行水权和灌溉用水定额管理,超限额累进加价制度;水权内用水量实行优惠水价,灌溉用水定额内用水量实行平价水价,超定额用水量加价。遵循鼓励利用地表水(尤其是外调水)、合理开发浅层地下水、限制开发深层承压地下水的原则,根据水源类型,实行差别化水价;利用地表水的按照能够补偿骨干工程供水运行维护费和末级渠系供水全成本原则测算水价,取用地下水的按照能够补偿供水全成本的原则测算水价。

定价机制为地表水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运行成本原则核定;末级渠系(扬水点及以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农民协商定价,按照补偿全成本原则,由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井灌区: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农民协商定价,价格方案报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以及相关文件,进行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建设。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和水利厅、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水农〔2014〕153号)的要求,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对现有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对于没有明晰产权的新建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产权。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具体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3 建立农业节水精准补贴机制

按照不同灌溉类型区,明确精准补助内容、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来源、补助方式及补助时间。其中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社会捐献和融资,水费当中的工程水费(工程折旧费),提价(包括超供水成本和超限额加价)的水费,水权转让的收益部分(以政府出资为主兴建的节水工程和实行节水机制,所节约的水量,按规定有偿转让给非农业生产所获得的收益)。补助内容主要有:节水工程更新改造,计量设施更新改造和管理费补贴,农业用水户节水补贴,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费用补贴。对于社会捐献和融资部分,原则上按照出资意愿使用。

3.4 探索实行水权转让

一是水权转让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权转让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水市场的宏观调控,保障水权转让有序进行;负责管理权限内的水权变更、登记、审批工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本管理范围内的水权转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水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用水合作组织内水权转让管理和跨用水合作组织水权转让的组织工作,保障水权转让有序进行;负责管理权限内的水权变更登记工作。

二是农业水权转让。由政府投资为主的节水工程,享受政府补贴,所节约的水量,原则上政府收回;在土地性质和水权性质没发生变化前提下,水权随土地经营权流转而流转;水权在农业行业内部转让;在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可自由转让;跨用水合作组织转让,由用水合作组织组织实施,并有偿转让,涉及灌区管理单位的,应征得灌区同意;在保障农业用水的前提下,尤其是在保障粮食生产用水前提下,水权可以跨行业转让,并依法依规进行;水权转让应按规登记备案,并将有关信息记录在水权证上。

3.5 计量设施配套

充分利用现代先进计量技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构建覆盖全县的农业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实现农业用水全面计量和农业用水信息管理现代化,为水价改革、水权管理、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和农业灌溉取用水总量控制提供支撑,促进节约用水。

对全县所有机井安装计量设施,建立县、乡(基层水利服务站)和村(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3级农业用水管理平台。3级管理平台属应用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采用远程登入省级管理平台的管理模式,实现相应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灌溉水价管理、取用水管理、定额管理、水权管理和水权交易管理等农业用水管理。

3.6 保障措施

为了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需成立领导小组,县域水务、财政、农业、物价、气象、民政、电力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为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实施,需出台县域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可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海报等各种媒体,宣传当地水资源形势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发动群众建设高效节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兴建高效节水和实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是“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理思路在实践中的具体实践,是统筹考虑粮食安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体现。因此,作为科技支撑单位,我们必须将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水利发展现状相结合,为实现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伟大目标做出贡献。□

2016-02-08

胡海军,男,汉族,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宫爱玺,男,汉族,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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