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赵丽丽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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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全面实施,对我国生产制造业影响深远,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税负下降,释放了巨大的生产力。与此同时,改革也带来了如政策有待明确、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不够、与税务缺少有效沟通、缺乏专业人员等一系列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在全面实施“营改增”条件下,对如何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了探讨。
“营改增” 增值税 税收筹划
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不可抵扣等原因,我国于2011年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当年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营业税正式退出,与此同时增值税改革稳步推进,税收制度进一步规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国瞩目,涉及全国大部分企业,可以说面广、范围大、影响力远,是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改革和创新。而“营改增”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税负,充分调动生产要素的有效流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入,能够有效解放生产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提供了税收支持,有效促进了服务业尤其是高科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还进一步促进了产业调整升级和消费新动能改革。据税务部门权威数据解释,到2015年年底,我国通过“营改增”政策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
生产制造业上下游产业链较长,一直延续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后,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可以抵扣的项目增多了,比如运输成本可以进行抵扣。原来生产制造业在购买服务时,服务业是全额征收,税负也具有转嫁性,制造企业同时承担了不少营业税税负。“营改增”后这些隐藏的税负也有所降低。在交通运输上同样可以减税,如原来没有“营改增”,企业可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是7%,而“营改增”后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的11%抵扣,可以多抵扣4%。在研发和技术服务上同样可以抵扣更多的税负。如“营改增”之前,技术研发转让都将缴纳营业税,改革之后统一缴纳增值税,税率6%,但是可以抵扣研发成本和研发购置的设备款等,这就为企业加大投入和研发力度提供了税收支持,在提高了研发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企业税负明显降低。据测算,我国制造业是17%的名义税率,“营改增”后实际抵扣后承担的税负为5%左右,“营改增”前实际税负约6%,“营改增”后生产制造业企业在增值税的缴纳上就降低了20%。2016年,将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和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制造业企业来讲,厂房的构建都可以纳入抵扣范围,不动产转让原来需缴纳5%的营业税,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等也可以抵扣,可以说随着全面试点的开展,我国制造企业税负将进一步减轻,重复征税问题将从根本上解决。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生产制造业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相互联系的,再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与外界进行沟通协调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纳税方式对生产制造企业来讲同样会影响。通过上述分析主要是受交通运输服务、科技创新服务和研发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以及鉴证和广播电视服务等纳税的影响,可以对交通运输费用、研发支出、广告租赁等费用进行抵扣,提高进项税额,降低应纳税额。与此同时,这些项目对应的是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通过所得税等直接影响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余额,上述费用的减少必然导致净资产的增加。
一是相关税收政策有待明确。因为“营改增”还处于试点状态,部分政策还刚出台或没有出台,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以商誉、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商标和著作权对外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纳税方式并没有明确。又如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缴纳增值税,但商业企业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如何纳税,并没有明确。像这种问题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需要国家税务部门及早研究,出台相关解释或者规定,及早明确。
二是企业人员对政策的了解不够。“营改增”后出台的税收政策包括优惠政策较多,企业财务人员如果不及时学习,政策掌握不全面,那么在具体的纳税申报、纳税筹划上就会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灵活运用。
三是企业财务人员与税务机关缺少有效沟通。许多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只是根据自己掌握的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忽略与税务人员的沟通交流,导致部分优惠政策或新政策无法掌握,更有一些小企业的会计连税务机关举办的免费培训班都不去,导致政策无法掌握,信息沟通不畅。
四是企业缺乏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务专员。部分小企业由于资金等原因,税务由会计兼任,税务咨询也无力聘请,导致税务工作停留在初级阶段,税收筹划更是无从谈起。因而专业判断能力和胜任能力缺乏是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上的一大短板。
“营改增”后,企业要更加注重税收筹划的研究,增加营业利润,降低税收支出,从而达到整体税负的减轻,提高企业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综合竞争力。“营改增”后,企业财务人员要全面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增加主动纳税意识,做到不偷税漏税,诚信纳税,将税收风险降到最低。利用“营改增”的机会,健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积极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打造诚信纳税企业。通过“营改增”,国家的税收体系逐渐完善,也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作为税务部门来讲,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讲和培训,及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及时弥补漏洞,解决企业纳税过程中的主要疑点,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纳税企业的持续发展。
具体来讲,一是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要通过“营改增”,积极借鉴外国税收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二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聘请专业税务人员,组建宣讲团,深入企事业单位,重点讲解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和新政策实施情况,如何科学纳税,做到不漏报和错报。要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申报界面简洁明了,方便纳税人及时申报,简单申报。三是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着为企业着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及时更新税收优惠政策,将国家政策落实到税收上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可以探索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纳入抵扣范围,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费用抵扣力度。要结合创建创新国家和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增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加大科技创新和费用研发的抵扣力度。
税收筹划对财务人员或者是税务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一般要熟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知识,精通所在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管理知识并掌握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财政金融政策、投资知识等,还能够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的技术。纳税人自行税收筹划的程序一般是全面分析本企业各项涉税事项或者需筹划事项的各种税负分布点,找出税负差异点,分析评估纳税风险,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拟定税收筹划方案,组织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根据税收政策和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调整税收筹划方案,最后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作出评价。
税收筹划方法主要包括财务安排法、投融资选择法、经营选择法、个人事务安排法、政策筹划法等。财务安排法主要是指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过程中,根据企业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要求,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选择对企业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的财务处理方法或者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和安排,对纳税义务作出筹划。投融资选择法主要是指企业在投融资活动中,根据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要求,通过选择有利的投资方式、地点和融资方式等投融资活动,对涉及企业未来纳税义务作出统筹安排。
其中,资本弱化是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是指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段加大债务性资本,逐步减少权益性资本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降低企业税负,而且,不同的投资地点是指不同税负的国家或地区;投资方式是指不同税负的股票、公债、企业债券等投资方式;融资方式是指不同税负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股票融资与借贷融资等融资方式。经营选择法主要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相关要求,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方式和内容等经营生产活动,对涉及未来纳税义务的活动事项作出统筹安排。个人事务安排法指通过对涉及企业的个人工作、生活、与雇佣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签订合同等事务的安排,实现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政策筹划法主要是区别于技术性筹划,指纳税人在大量取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证据论证现行税收政策不科学、不适应性等问题,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取政府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筹划涉及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一般增值率高的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不会随着增值率的升高而提高;增值率低的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会随着增值率的降低而降低。其他按简易办法征税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简易办法,可能存在较大的税负差异。经营农产品的筹划,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商业或生产企业,一般应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要求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计税差价减税”的利益。还包括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做原料的筹划、取得购货发票的筹划、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筹划、促销方式的筹划、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等。现以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为例进行分析。
假设A电梯制造企业2010年~2015年年均含税销售额在200万元左右,年均购进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货物不含税进价为120万元左右,购进货物扣除率17%;支付运费20万元,运费抵扣率11%;销售货物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从税负角度对纳税人身份做出选择判断。计算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0%=含税销售额÷(1+3%)×3%÷含税销售额×100%
含税销售额税负平衡点=2.9%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200÷(1+17%)×17%-(120×17%+ 20×11%)=6.46(万元)
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税负=6.46÷200×100%=3.23%
用一般纳税人办法计算的含税销售额税负高于2.9%的税负平衡点,单独从税负角度讲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检验:按小规模纳税人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5.8252万元〔200÷(1+3%)×3%〕,比按一般纳税人办法计算的增值税少0.6348万元(6.46-5.8252),所以用税负平衡点对税负的判断是正确的。
[1] 刘文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量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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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苏巍巍.关于营改增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7).
F812.42
A
2096-0298(2016)08(c)-0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