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姚欣欣
创始人如何利用双重资本维持企业控制权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姚欣欣
在企业的初创期,由于其他股东对创始人的信任,会跟随创始人的领导,然而随着公司的壮大、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利益分配冲突会越来越明显,创始人的控制权会随之出现危机。控制权的争夺往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正式制度下的股权资本控制,另一方面是非正式制度下的社会资本控制。本文通过一些企业来分析创始人如何利用双重资本维持企业控制权。
股权资本 社会资本 控制权
在当今社会中,公司一般都交给初创者进行治理,一旦出现决策或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其他股东很可能排挤创始人,所有者与创始人的控制权夺取战可能引发两败俱伤,公司随之要承受部分风险。回顾以往的控制权争夺战,如百度、阿里巴巴、双威教育、搜狐、1号店等,我们可以看出股权比例所起到的作用。股权占有率较高的股东会拥有更多的委派权,通常在夺取战中会赢得战争。然而,另一个趋势出现在最近的一些案例中,如草原兴发、国美电器、雷士照明等。社会资本在争夺战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创始人自身拥有的社会资本替代了股权资本,在争夺战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会广泛出现控制权夺取的情况,控制权夺取不但会侵害股东的权益还会降低企业价值。本文从双重资本的角度探讨创始人对企业控制权的维持问题,不仅有助于创始人对企业维持控制权,更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完善治理机制。
Berle和Means(1932)提出,通过行使法定权利影响多数董事的决定权可以实现控制权。控制权同时对某些董事具有实质性的选择权,并且可以控制企业的资本和企业的利益分派。周其仁(1997)提出,控制权主要表现在经营决策上,也就是能够操纵企业资本进行投资和运营[1]。刘斌和刘毅(2011)提出,企业成长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在此期间公司必须进行多元化管理。企业进行大规模融资、吸引投资、聘用经理人等,就会经历改革转型、创始人的控制权就会被削减和替换[2]。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表现在对董事会的作用上,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立和制约会间接改变创始人的控制权。仲继银(2000)提出,随着外部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增大会在企业中产生作用力,从而获得一定的控制权[3]。
在过去的研究中,股权资本有着较强的适用性和解释能力,但也有学者注意到单一的股权资本无法解释家族上市企业的终极控制权。高闯和关鑫(2008)指出,当股权结构不再单一时,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再单纯时,凭借单一的股权资本来评估和解释控制权将过于片面[4]。Huddart(1993)提出,社会资本(以彼此间的社会关系和所处社会的规范原则)会组成一些“横向联系”,从而作用于一些具有较强社会实力的人群[5]。赵晶和关鑫(2010)指出,和企业持久协作的互惠企业是创始人长久运营创造的社会资本,这是其他股东不具有的,正面的社会资本可以提升创始人的控制权夺取能力[6]。
在现在的公司治理过程中,创始人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资本利用能力,加强法律方面的防备。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属于比较新的形势,普通合伙人具有管控能力,然而有限合伙人并不具有这种能力。在企业融资时,可以将股东放在有限合伙人中,使之间接持有企业股权。创始人可以通过控制有限合伙人从而控制企业。根据有关研究发现,绿地集团就是利用层叠的有限合伙,通过控制10万元注册的公司来管理约190亿元的资本。另外企业还可以使用境外架构,利用“AB股计划”,将股票分为A、B两个系列,A股由机构与公众所有,B股由创业者持有。A、B两个序列设定不同的投票权。比如Facebook、谷歌与百度等将A股每股规定为1个投票权,B股每股规定为10个投票权。近几年聚美优品、京东等也是采用这种双层股权结构。如京东的股权合约,刘强东团队拥有的股本,每股具有20个投票权,其他人的股本,每股仅仅拥有一个投票权。即使刘强东的团队只拥有大约20%的普通股,在AB股计划的方式下,也能保证他们在决策重大议案时具有绝对的发言权。企业控制权之争通常体现在董事的任命和除名上,倘若创始人以外的人没有任命或者除名的权限,就很难争得企业的控制权。1999年,马云创办阿里巴巴,他与其他高管以及投资者构成强大的“阿里巴巴合伙人”。通过阿里的股权书也可以发现,“阿里巴巴合伙人”拥有独家任命权力。在马云、蔡崇信与雅虎和软银拟定的合约中,在未来雅虎和软银要认可“阿里巴巴合伙人”任命的董事。与阿里巴巴相同的还有京东,在京东的股权书中,董事会为9人,其中老虎基金、Best Alliance、Strong Desire和DCM分别有任命一名董事的权力,而刘强东以及管理团队则有任命5名董事的权力,并且有权力任命董事会主席,这样,刘强东和他的管理团队便可以很好地维持自己的控制权。
除了使用双层控股权结构和“合伙人制度”以外,创始人融资时还要减少“引狼入室”的概率。比如1号店,引入平安作为投资者以后又引入了沃尔玛。沃尔玛第一次拥有了17%的股份,第二次是50%以上,第三次便买走了全部股份,至此于刚彻底出局。除了1号店,还有雷士照明和俏江南,他们的投资者不仅拥有投资的目的,还具有一定的战略目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企业要全面分析合作者的信息,尽量避免引入战略性的投资者。战略性投资者的目的会比财务投资者的目的更加深远,通常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投资,如果创始人引入战略投资者,为维持控制权,应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方面做出相应的要求。
2005年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与杜刚、胡永宏由于经销商关系产生了分歧,吴长江以8000万元让出全部股份后彻底离开企业。不久,吴长江便在经销商的变节下重新回到企业。继2012年阎焱担任董事长、张开鹏担任首席执行官后,在召开的集团高管会上,高管人员、职工、经销商以及供应商都表现出强烈的不满,再次表示让吴长江重返。接下来甚至出现了辞职、罢工、停止进货和供货的现象,最终以吴长江的再次回归结局。以往终极股东都是凭借持股管控公司的,而在雷士照明的前两次控制权夺取战中,能够看到社会资本在维持控制权中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创始人利用社会资本成功夺回了对企业的控制能力。随着风险投资的逐渐兴起,在未来越来越多的股权问题上,创始人应该高度重视社会资本,股权比例的优势可能也会面临控制权受到挑战。在企业的未来生产经营中如果产生内部冲突,不宜单独凭借股权优势,更重要的是完善内部制度,逐渐改善。
在公司的经营与扩大过程中,创始人应该时时关注股权变化。初创企业不能盲目地寻求融资对象,应合理筛选避免存在共同的竞争性融资对象。适当选择上市场所,在遵守制度的条件下,适当运用当地法律和优势,设计合理的利润分派制度和股权结构,尽可能保护创始人的股权有利地位。在保有股权优势的同时,时刻谨记企业社会资本的重要作用,与企业各阶层利益相关者保持正向的社会资本关系,时刻警惕社会资本具有变化性,创始人要审慎保护及稳固,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在企业控制权面临危机时,创始人要学习适当利用社会资本来维护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创始人要起引领作用,遵守企业道德,不违法经营,与此同时要强化自身社会资本。
[1] 周其仁.控制权回报和企业家控制的企业[J].经济研究,1997(5).
[2] 刘斌,刘毅.家族上市公司创始股东控制权问题初探——以国美控制权之争为例[J].特区经济,2011(6).
[3] 仲继银.积极投资者的崛起——美国机构投资者为何和如何参与公司治理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经济评论,2000,9(10).
[4] 高闯,关鑫.社会资本、网络连带与上市公司终极股东控制权[J].中国工业经济,2008(9).
[5] Huddart S.The effect of a large shareholder on corporate value[J].Management Science,1993(39).
[6] 赵晶,关鑫,高闯.社会资本控制链替代了股权控制链吗?——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双重隐形控制链的构建与动用[J].管理世界,2010(03).
F4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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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2016)08(c)-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