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法律救济措施 捍卫企业合法权益——由一起人身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折射出的管理警示

2016-03-11 00:05胡武作
广西电业 2016年11期
关键词:分界点电力设施产权

●胡武作

用好法律救济措施 捍卫企业合法权益——由一起人身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折射出的管理警示

●胡武作

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网区一起人身触电死亡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由一审判决承担50%近40万元的赔偿责任,改判为免责。案件处理实现重大逆转,某供电局依法合规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此案例在电力企业处理类似问题中将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提供很好的管理警示。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7日下午16时许,卢某与罗某在移动他们所承揽的钢棚制作用钢架的过程中,不慎触碰房外6.5米处的10千伏高压线,罗某被高压电流甩飞,卢某当场身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组织多部门联合调查,认定某村委会搭建的钢棚为该市人防办援建,钢棚施工为韦某所承建;谭某与死者卢某属于个人合伙,是具体的施工人,但未签订协议。卢某的死亡是触电导致,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对卢某的死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事故在当地政府组织下进行协商和调解,因涉及的赔偿义务人有八家之多,且供电公司提出引发事故的高压线路产权不属其所有,也未接受产权单位委托,不是事故的赔偿义务人。经多次协调未果,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扬言冲击政府和供电部门,在政府部门耐心解释下,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正当权益。

[法院一审]

2015年3月26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原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5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供电公司根据案件事实,依法申请追加某中心小学、某瑶族小学、某建材厂为被告,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高压线产权单位某生物肥公司为被告,共八被告参加庭审。

供电公司向一审法院举证《高压供用电合同》证明:产权分界点约定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清晰,引发事故的供电设施不属于供电公司的产权,也未接受委托进行维护管理,事故的发生与供电公司无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电是一种科技产品,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电网运营普遍使用高压输送方式供电,目的是减少损耗、确保供电质量。但是高压电流可致人或动物代谢器官功能损坏,严重者伤残或死亡,电的危险性客观存在。因此供电部门应加强电力设备的管理、维护,用电者应具备用电常识,避免触电损害事故的发生。

其次,供电公司向用户供电、收取电费,供电公司是电的经营者,负有对电力设备维护、管理职责。虽供电公司与某生物肥公司的《高压供电合同》约定了产权分界点,但产权分界点至某生物肥公司变压器侧电杆之间还有数百米的高压线路,卢某正是在该段架空高压线触电死亡。根据电的属性,无论10千伏或是380伏、220伏的电压均可致人死亡,10千伏触电没有自救的可能。虽引发事故的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某生物肥公司所有,但其对高压电并无管理、维护的条件,双方约定以产权分界点划分责任范围,不符合营业用电管理的规定,应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划分责任范围,供电公司的责任范围以最后支持物为终点。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供电公司从事高空、高压、高度危险作业,是高压电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供电公司提出以供、用电双方约定的产权分界点划分责任范围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判决供电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393058.24元。

对于罔顾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法院判决,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经集体研究决定,该供电公司依法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法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为经营者。由于高压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条所述经营者,应当是指对高压危险具有控制、管理并享受运行利益的人。另根据《合同法》第178条规定可知,电能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在经过产权分界点后就完成了交付,实现了权利的交接。电能输送需以电力设施作为载体,供电公司将电能通过产权分界点后,享有电能管理及运行、支配利益的人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亦即拥有电力设施产权并持有电能进行经营的人为用电企业而非供电公司,此时用电企业即为《侵权责任法》第73条所述经营者。

本案中,引发事故的高压线路具体地点是在产权分界点至某生物肥公司之间,某生物肥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本案无过错责任。其辩称无法对高压线路进行运行上的维护、管理,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某生物肥公司未委托供电公司进行维护管理,不能以自己没有管理能力为由主张免责。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经营者为供电公司并判决由其承担本案赔偿责任错误,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挽回了近40万元的经济损失。

[经营管理启示]

电力在给人类提供动力和光明的同时,其副作用——人身触电亦在所难免。人身触电案件轻者会致人伤残,重者则会夺走生命,造成巨大的肉体、精神和物质损失。

人身触电纠纷案件是当前供电企业发案率最高的案件类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赔偿金额年年“水涨船高”,家属情绪激动、漫天要价,处理难度大,极易转化为群体性社会事件。特别是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可能由民事侵权案件转化为刑事追责案件,对供电企业特别是主管安全生产的干部员工来说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供电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民事主体,不管运动员如何叫屈,但最终却还是要看裁判怎么判。因此,供电企业一定要履职尽责,并结合法院的判决理由找出管理问题同时予以整改,依法合规生产和经营。本案的管理警示有如下几点:

(一)在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中,供电企业是否承担触电事故的责任,法院一般都会对供电企业是否履行了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作出认定和界定。也就是说,在此类案件中,供电企业是否履行了对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是极为重要的环节。因此,应认真组织证据材料,并提出已尽了电力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的观点和证据,以避免可能承担的责任。

(二)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均需要供电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供电企业应尽可能及时、全面地保全证据,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积极与公安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通过这些相关政府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记录,并询问相关知情人做出笔录,尽可能由政府部门出具有关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同时,也应当自行拍照,固定现场证据或通过公证部门对证据进行保全,收集有关触电事故的证据材料。

(三)必须高度重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持续规范完善工作。供用电合同不仅是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进行交易的桥梁,也是发生触电事故后供用电双方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四)必须对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约定具体、明确、清晰。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的确定不仅有实体法意义,还有程序法意义;不仅有侵权法意义,还有债权法意义,已成为电力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问题。因此,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的确定,明确电力设施产权人各自的产权界限,同时,与其他相关主体明确管理维护责任的界限,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规范完善电力设施建设和维护手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齐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并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避免因电力设施不合法性导致承担不利后果。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相邻设施时,应采取通知要求整改等必要的措施,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等规定完全履行电力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职责。同时,应加强和规范业务文件和有关材料的管理工作,将每宗业务资料和相关文件等一切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以备以后有案可查,有据可依。

(六)对客户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进行审查和验收。凡不符合标准的,尤其是不符合安全方面标准的,应根据电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拒绝验收投运,同时,对客户电气工程验收资料要严格按要求制作并妥善保管。

(七)加强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安全隐患的管理和消缺。

1.加大巡视力度,及时发现电力线路的“线房”“线树”等安全隐患。

2.发现“线房”“线树”等安全隐患时,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当事人,要求其停止施工,并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通过醒目的警示标志提醒附近活动人员安全隐患的存在,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

3.督促“线房”“线树”等当事人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4.如当事人拒绝整改的,做好统计,及时上报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封堵门窗、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

5.对经过城镇、码头、车站等人口密集地方的线路,要作好防护工作。如为防止行人、车辆夜间碰撞,在道路边上的杆塔、拉线距地面高度1.5米~2.0米之间,刷反光的油漆或涂料,并在反光的油漆或涂料上面,涂写线路名称及杆塔号。

6.对跨越道路的电力线路,应在导线对路面的上方悬挂反光的警告牌,标明限制高度,警示过往超高车辆。对装设有围栏或有易于攀登的构架的供电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牌,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巡视,发现丢失、损毁情况应立即补充完善。

(作者单位:河池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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