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引发疫病的思考

2016-03-10 23:03贾广敏班曼曼张栓玲
河南畜牧兽医 2016年21期
关键词:种用调运监督机构

贾广敏,班曼曼,张栓玲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郑州 450008)

一例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引发疫病的思考

贾广敏,班曼曼,张栓玲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郑州 450008)

养殖场(户)为改良畜禽品种,提高生产性能和养殖效益,需要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但是由于不清楚跨省调运的相关政策法规,很多养殖场(户)调运前不审批,落地后不报告,触犯法律等有关规定,甚至在引进动物的同时还将疫病引入,造成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思考分析。

1 病例概述

2014年8月中旬,河北某地多个养鸡场发生了一起以3~6周龄雏鸡出现共济失调症状为主的疫病。病鸡初期两眼呆滞,精神萎靡,站立不稳,行走蹒跚,2周龄左右陆续出现瘫痪症状,单腿或双腿瘫痪,跗关节着地,劈叉。病鸡无呼吸道症状,粪便、采食、体质量均正常。病程较长的雏鸡低头、稍有细微的阵发性震颤。剖检显示,病鸡内脏各个器官均正常,脑膜有轻微出血、软化和水肿。个别瘫痪鸡腿肌有瘀血。通过提取病料RNA,反转录后PCR扩增得特异性条带,经序列比对为禽脑脊髓炎病毒,确诊为禽脑脊髓炎病毒感染。经问诊,发病的养鸡场免疫程序相似(未免疫过禽脑脊髓炎疫苗),所用饲料均购自相同公司。而附近采用相同厂家饲料和相似免疫程序的养殖场未出现类似症状,因此可以排除饲料和疫苗因素。发病的养鸡场均从山东聊城某小型种鸡场(该场曾发生禽脑脊髓炎疫情)购进蛋雏鸡,未办理跨省调运种用动物审批手续,到达目的地后未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隔离观察,直接混群饲养导致疫病发生。

2 存在问题

2.1 养殖场(户)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前不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属于检疫审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跨省引种的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养殖场(户)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按程序申办审批手续,尤其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完全没有依法按程序引种的意识。

2.2 养殖户引种后不隔离观察,容易引发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d,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d。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养殖场(户)毫无防疫概念,引种前不申报,到达输入地后不报告,引入动物未经隔离观察即混群饲养,不利于疫病预防和监督管理。

2.3 部分检疫人员未严格实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不到位

部分检疫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知法犯法,在明知是种用动物的情况下,不查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按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将种用动物当作普通动物开具检疫证明。由于基层执法力量薄弱,打击力度不大,造成未审批就跨省引种的现象长期存在。

3 措施与对策

3.1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知法、守法意识

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相关工作依据的宣传力度,使养殖场(户)明白跨省引种前要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逐级提交县(区)、市、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批准后,才能引种,并且要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要在24h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将动物运输到审批前经审核合格的隔离场或饲养场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满未发现异常的,方可混群饲养。

3.2 严格执行跨省调出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程序,加强日常监管

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出证程序。引种单位或个人申报检疫时,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查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否则不得受理。申报手续齐全的,严格按照跨省调运规程实施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摸清辖区内各类养殖场的底数,划片包干,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S8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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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090(2016)11-0029-02

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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