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暴恐犯罪的新特点及其应对
——基于系统论的视角

2016-03-10 02:49:46鸿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犯罪

陈 鸿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0300)

当前我国暴恐犯罪的新特点及其应对
——基于系统论的视角

陈 鸿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0300)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暴恐犯罪呈现出复杂化、系统化的新特点:暴恐管理的整体协调性明显增强;暴恐袭击技能渐次提升的有序体系初步形成;暴恐组织本身的目的层次及其外在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多样。暴恐犯罪系统化的新特点决定应对的新策略,即以系统化思维建构严密的“防、打暴恐犯罪立体网”:让人“不愿暴恐”——根除暴恐犯罪的思想根源;让人“不能暴恐”——扼杀暴恐犯罪于萌芽状态;让人“不敢暴恐”——以铁血手段严惩暴恐犯罪。

暴恐犯罪;系统论;整体性;有序体系;目的性;应对

系统论,是由美籍奥地利人、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于1932年提出“抗体系统论”、1945年创立(发表《关于一般系统论》)、1968年得到世界认同(发表《一般系统理论基础、发展和应用》)的科学理论体系。系统论认为,所谓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而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它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结构、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诸方面的关系。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目的性、有序性、最优化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系统论不仅是反映客观规律的认识论,更是直接指导实践的科学方法论。在笔者看来,认真研究与巧妙运用系统论来建构与完善我国暴恐犯罪刑事政策新体系,对有效预防、打击暴恐犯罪,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系统论角度,探讨当今暴恐犯罪的新特点及其应对策略。

一、我国暴恐犯罪的新特点

所谓暴恐犯罪,是指基于某种政治宗教目的,或者报复社会以及其他利益目的,使用殴打、击杀、放火、爆炸、投毒、麻醉等有形或无形极端暴力恐怖手段(少数以极端暴力恐怖手段相威胁),以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故意危害他人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及其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攻击型犯罪行为的总称。暴恐犯罪,并非今天才出现,而是传统、古老的暴力犯罪与恐怖犯罪的合称。暴力犯罪理论,最早由意大利实证主义派法学家加罗法洛在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自然犯罪理论中提出,而恐怖犯罪理论,则早在18世纪中后期法国大革命时期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些年来频频出现的暴恐犯罪活动,较之古代的暴力与恐怖犯罪,无论是社会危害程度、活动目的还是组织系统等,都已经有很大区别。在国际上,以2001年拉登国际恐怖集团在美国纽约实施的“9·11”事件为标志,暴恐犯罪已经在全世界形成一种全新的严峻趋势;在我国,自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以来,暴恐犯罪也已进入一个新的严峻复杂局面。据经济与和平研究所编制的“全球恐怖主义指数”显示,从2001年至2011年,中国的恐怖主义指数排名由43上升至23,中国所遭受的恐怖主义威胁已经超过美国。而自2011年至今,我国遭受的暴恐危险或侵害程度更是有增无减。在当前阶段,暴恐犯罪除了更凶残、更突然、更具破坏性等表征以外,尤其还具备日趋复杂化、系统化等深层次特点与规律。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暴恐管理的系统化——组织整体协调性明显增强

系统论的整体性理论认为,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任何系统也不是各个要素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具有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也就是说,任何事物,一旦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内外要素从孤立隔离状态转向有机联系状态,那么事物的整体就会处于所有单个要素所不具备的功能,亦即更强的功能状态。纵观我国当前的暴恐犯罪现象,其组织管理开始呈现整体协调的基本态势。主要表现在组织内部诸要素之间、不同组织各要素之间两种情况。

1.暴恐组织内部诸要素之间配合默契

以我国当前暴恐犯罪的高发地——新疆的暴恐活动为例,目前,新疆的暴恐犯罪绝大部分以团伙形式出现,从数人至近百人不等。特别是从2009年“7·5”事件后,恐怖团伙的组织管理的整体协调性明显增强:结构严密、配合默契。(1)管理流程清晰高效。如在18名歹徒2011年7月18日袭击和田纳尔巴格派出所的“7·18”事件中,暴恐组织者从成员发展、洗脑与训练、目标选择、工具准备、袭击时间地点、安插圣战旗帜等,都经过事先系统准备、精心策划,然后严格按部就班实施。[1](2)具备全局统筹能力。2011年7月30日夜和31日由十几名歹徒在新疆喀什市连续实施的导致十几人死伤的暴力袭击事件,以及2013年和田的“4·25”、墨玉的“6·20”、鄯善“6·26”等一系列恐怖袭击事件[2],暴恐组织者不仅精心策划了单个事件,而且事先就把几个袭击事件都统筹了起来,在一定时间内,此落彼起,默契配合。从而较好地利用人们的心理认识规律,使得几个事件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连续发生,给社会、世界的负面影响力达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最大化效果。

2.国内外暴恐组织关联性大大增强

纵观国内各类较大型的暴恐组织,已经不再是孤军作战,与国内其他组织,尤其是国外暴恐组织的联系日趋密切。(1)暴恐组织的教义大都根源于共同的极端宗教思想。在我国,新疆恐怖势力的主体部分——“东突”恐怖势力本身就是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三位一体的恐怖组织,具体包括“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即“东伊运”或“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东突伊斯兰党”、“东突反对党”,以及后来成立的“世维会”(即“世界维吾尔青年大会”)、“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等派别。这些组织,虽然派别不同,但其思想均根源于全球伊斯兰极端思潮——“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简称“双泛”)思潮、20世纪30年代由英国扶植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的分裂思想,其行为方式均崇尚暴力等极端手段,其最终目的就是“反对突厥以外的一切民族”,组建“政教合一”的“东突厥斯坦国”。因而与某些国际恐怖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国内暴恐组织大多获得国际恐怖组织越来越多的指导与帮助。早在2001年11月11日,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在第56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中发言指出,“东突”受到国际恐怖组织的训练、武装和资助。在2007年1月,新疆公安捣毁了“东伊运”恐怖组织的一个训练基地,其基地的头目是艾山·买合苏木的师兄弟,而艾山·买合苏木是本·拉登大力资助的在阿富汗基地组织的重要成员。[3]近些年来,“东伊运”恐怖势力的主要活动经费来源于拉登基地组织,甚至“东伊运”的骨干成员大都接受来自基地训练营的军事训练。[3]而“藏青会”“世维会”等组织则得到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技术支持。[4]源于这种背景,最近几年的“东突”势力、藏独势力,以“境外掌控,境内实施”为基本模式,在国内制造了大量恐怖活动。如2008年3月“藏青会”与境外恐怖组织联合制造了“拉萨3·14”暴力事件;2011年和田的“7·18”、喀什的“7·30”和“7·31”恐怖事件后,“东伊运”在国外公然宣称对新疆7月系列恐怖袭击事件负责;[5]2014年5月11日,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在网站上发表一段10分钟长的视频,宣称对造成1位民众死亡、79人受伤的2014年“4·30”乌鲁木齐火车站恐怖袭击案负责。2014年8月,ISIS(伊拉克逊尼派穆斯林极端武装“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甚至在一个网站上公然叫嚣将在5年内占领新疆。[6]虽然“东伊运”等事后的宣称或者叫嚣或许难免广告之嫌,但是国内的暴恐组织争取境外暴恐组织的支持及其强化,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暴恐手段的系统化——初步形成袭击技能提升的有序体系

系统论的有序性理论认为,系统的诸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和制约关系是有序的,它表现在时间顺序、空间顺序、功能行为顺序这三个方面。有序性是事物系统整体性的本质所在,事物整体诸要素间就是依据其内在顺序由低向高发展的。也就是说,诸要素一旦进入无序,事物整体将进入衰退、弱化通道;相反,一旦进入有序,事物整体及其功能就进入稳步、快速发展进而升级换代阶段。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国内恐怖组织为了加大暴力恐怖袭击的成功度与危害性,都在有计划地极力提升暴力恐怖袭击的方法技巧,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由低到高、由点到面的技能提升有序体系。

1.提升路径的多元化

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1)通过暴恐音视频自行组织学习。这是大多数较低级的、个体型、家庭(族)型暴恐组织的技能提升方法。即通过境内外或者网络搜集的有关恐怖活动技能技巧的音像视频等资料模拟训练。这是最基础的方法,也是涉及面最广的方法。如制造巴楚“4·23”事件、制造“昆明火车站砍杀案”(后被称为“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的暴恐歹徒都是通过模仿“暴恐”视频来练习各种杀人技巧的,近些年来,“在中国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中,涉案人员几乎无一例外观看、收听过宣扬、煽动暴力恐怖的音视频”[7]。(2)接受境外恐怖组织派遣人员的指导。这是暴恐组织上层为了提升一线暴恐分子的实战能力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如东突骨干分子买买提·艾力,就是由境外“东伊运”和“东突教育与互助协会”派遣,从叙利亚潜回新疆,企图指导、策划或实施新疆的恐怖袭击行动,结果被抓获。[8](3)出境参加国际恐怖组织的专门训练。这是有较深背景、较大势力的暴恐组织的重要提升方法。如新疆的“东伊运”就频繁出境参加拉登基地组织、境外“东伊运”的专业技术训练甚至其直接组织的恐怖活动。仅2008年1~8月,新疆公安部门就抓获在境外受训的恐怖分子18人。[9]

2.作案工具的系列化

目前,暴恐犯罪的作案工具呈现出多样性、渐进性特点:(1)传统的冷兵器。一般情况下,国内恐怖分子作案工具主要是长刀、斧头等冷兵器,以及炸药、汽油瓶简单爆炸装置。近些年来新疆、西藏暴恐分子的袭击工具大都如此。(2)配合交通工具。最近几年来的暴恐工具也开始出现不断变化的苗头。如2013年的北京天安门金水桥“10·28”暴恐案,犯罪人乌斯曼·艾山、其母库完汗·热依木及其妻古力克孜·艾尼等8人(现场3人)则采取吉普车与砍刀、铁棍、汽油等相结合的手段,导致47人伤亡;[10]2014年的“5·22”乌鲁木齐爆炸案则是采取两辆无牌照汽车碾压与遥控引爆的方式,导致133人伤亡。[11](3)向更先进武器演进。2014年以来影响最大、危害最大的暴恐袭击是2014年3月1日发生的、导致172人伤亡的“昆明火车站砍杀案”。此案暴恐分子虽然使用的是一个式样的长刀(冷兵器),但在所有袭击者被击毙或被抓获后,其幕后组织者公然宣称,为了达到更佳效果,以后将尽快过度到以热兵器为主。更有甚者,境内“东伊运”组织及其支持者基地组织公开宣称要使用计算机网络武器、化学生物武器进行圣战。[12]目前,已有国际恐怖组织能够制造和使用“肮脏炸弹”[13]。基地组织甚至暗地里在做着拥有核武的努力。[14]

3.袭击过程的专业化

主要有如下几个突出表现:(1)袭击目标、地点的精心选择。为扩大袭击的影响度、危害度,暴恐分子往往选择人群主要集散地,如“昆明火车站砍杀案”“乌鲁木齐火车站暴恐案”、北京天安门金水桥“10·28”暴恐案等;或者直接选择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基层政府关键要害部门,如新疆喀什、和田等地的暴恐袭警案。[2]有时候,对主要目标还玩弄声东击西、暗度陈仓的兵法战术。例如,在新疆“7·18”暴恐案中,暴恐分子主要袭击目标是派出所,但他们首先突然袭击距离派出所不太远的税务所,然后趁着派出所民警接警和巡逻警力空虚之际,突袭派出所,焚烧警车,劫持人质并杀害协警员和在派出所办事的无辜群众。[1](2)袭击时间的精心选择。其一,暴恐分子多数选择在人们心理最迟钝、防范最松懈的时候作案,以增大危害度。如“6·26”新疆鄯善暴恐案件,犯罪人选择在凌晨作案;“5·22”乌鲁木齐爆炸案,犯罪人选择在早晨7点左右,当时街上大多数人为摆早摊、散步的老人、妇女,防范心理、能力均较弱;[9]至于“昆明火车站砍杀案”,则选在晚上9点以后人们毫无防备之时。[15]其二,选择特殊节日时点作案,以增加影响度。“6·26”新疆鄯善暴恐案件,时间节点除了是凌晨,还是“7·5”事件四周年前夕;“2· 14”新疆乌什袭警案的时间点刚好是中国传统的“元宵节”与充满西方浪漫色彩的“情人节”汇聚日。(3)袭击过程的专业性手段。在我国,由于对枪支管理较严,一般难以大量获得,因而暴徒不得已大多采用刀具等冷兵器。但是如何适用冷兵器高效率杀人,暴徒经过专门训练后都深谙其术:大都采用近身突然动手、砍脖子等一招致命方式。如“昆明火车站砍杀案”中,6男2女暴徒一式黑色大衣,一式长刀,动作快准狠,每个暴徒的招式如出一辙。[15]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暴恐歹徒逐步掌握爆炸、驾驶、射击等手段。

(三)暴恐组织的系统化——组织架构形式的复杂性、多样性显现

系统论的目的性理论认为,在各种复杂系统的运动中,普遍存在目的性,目的具有强烈的导向与选择作用。系统的结构与功能严格对应,而结构是为一定的功能目的而设计的,各部分的结构又是按最合理的方式组合成整体的。由此可以看出,系统的目的性,是一种预定性,有什么样的目的,然后就会对应什么样的结构表现形式及其功能。所谓恐怖活动组织,在我国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在我国刑法中,它是共同犯罪的最高形式。一般表现为基于某种极端宗教组成、分工严密、人数较多,为了某种政治目的,专门从事杀人、绑架、爆炸等恐怖活动的秘密组织。然而,基于目的的不同,当前在我国的暴力恐怖组织,其性质结构、表现形式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特点。

1.综合大型组织与家庭(族)微型组织并发

一方面,由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职业者组成的综合性、大型恐怖组织在疯狂发展。在新疆,有“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即“东伊运”)“东突伊斯兰党”“东突反对党”“世维会”等大型暴恐组织;[16]在西藏,有“藏青会”“藏妇会”等大型极端分裂势力组织;[17]在内蒙,有“内蒙古人民党”“世界蒙古人联合会”等分裂组织。[18]前述组织都是坚定的国家分裂者,政治目的明确坚定,而且渊源深远,因而势力强大。但是,另一方面,以家庭、亲友为成员的家庭(族)式小型暴恐组织开始悄悄地频繁出现。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密切关注。这些组织的成员大都为文化较低、收入较低、生活较差的农民阶层。“近年来侦破的暴力恐怖团伙案件,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5%,更有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暴恐分子连自己姓名都不会写。和田地区洛浦县近10年来发生的团伙案件中,只有一人是高中文化程度。”[16]他们虽然大都没有深远的政治目的与长远计划,但是“文化低、生活差”的状况让其更易受到宗教势力的蛊惑影响。他们虽然与前述大型暴恐组织有联系,但更有他们的独立性。由于影响力不够,因而规模很小。如2013年的北京天安门金水桥“10·28”暴恐案,其现场3名犯罪人均为同一个家庭成员(乌斯曼·艾山、其母库完汗·热依木及其妻古力克孜·艾尼),他们于2013年9月与另外5人成立恐怖组织。[10]再如制造新疆巴楚的“4·23”暴恐事件,杀害15名警察与社区工作人员的14名犯罪人,则是纯粹以家族血缘为纽带组成的家庭(族)型恐怖组织。[19]

2.暴恐性质与黑社会性质混合

在我国法律中,恐怖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是完全不同的两类非法组织。根据刑法理论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的规定,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前者基于反人类、反社会、反现行政权等政治目的,后者是为了经济利益目的;手段不同——前者是极端暴恐手段,后者是合法非法手段并用,不择手段;外表身份不同——前者就是暴恐行凶者而不掩盖身份,后者往往有一表面合法身份,而且是某一地方某一经济领域的垄断者;有无保护伞的不同——前者不需保护伞,后者必有保护伞。但是,纵观现在的某些暴恐组织,基于目标的趋同性,其结构与性质也趋向于混合,从而更加复杂,更加具有隐蔽性。其一,一些大型暴恐组织既有政治目的,也有经济目的,前者是终极目的,后者是手段目的。或者说由暴恐与黑社会融合。例如当今的ISIS操控着规模惊人的石油贸易。[20]其二,一些涉黑组织,为了攫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胆大妄为,使用极端暴恐手段比率大幅上升。如2003年毁灭的刘涌黑社会组织。同时,为了达到破坏过程的便利化与破坏效果的最大化,暴恐组织往往也收买保护伞,有的组织本身还十分注意隐藏与伪装。如新疆巴楚的“4·23”暴恐事件的暴恐组织就是某个社区中的一个普通家庭,表面上看,平常都是和他人一样工作生活的社区居民,被害人中一部分都是暴恐分子十分熟悉的左邻右舍。[19]对于善于伪装的暴恐组织作案,受害者毫无准备,常常受害极大。

3.追求政治目的的暴恐组织与没有政治目的的暴恐组织、暴恐个体并存

当前国内外,无论是东突类的恐怖组织还是一般黑社会组织,无论是终极追求还是工具主义,大都不同程度染指政治目的。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暴恐现象,其暴恐行为的实施者与政治目的没有关系。但是他们的暴恐行为之危害,令人震惊。其一,一些群体性事件,因为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迅速演变为大型暴恐事件。如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广安事件、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等,尤其是2008年6月28日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参与人数过万人、受伤人数150多人、毁坏办公室169间、损毁车辆54辆。其冲突之烈、损失之大、影响之深,堪称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志性事件”[21]。其二,个体极端暴恐事件。主要是某些个人,因为某些原因报复社会而制造的极端暴恐事件,亦即所谓“独狼现象”。这些个体,由于没有明显的颠覆政权、分裂民族、国家的政治目的,因而没有聚集众人的计划,具体个案中施暴者只有一人,但其对国家、公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甚至不亚于大型恐怖组织的作为。如2001年导致108人死亡的靳如超爆炸案[22]、2009年造成101人伤亡的张云良纵火案[23]、2013年导致81人伤亡的陈水总公交车纵火案等[24]。近些年来个体极端暴恐事件的大幅上升现象同样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二、打击暴恐犯罪的新策略

基于当前暴恐犯罪的管理形式、组织架构、袭击手段的系统化特点,要做到有效、长效打击暴恐犯罪,在应对策略上,不能再采用“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性、个别性打击思路,而应采取系统工程的方法,编织一张严密有序的“防、打暴恐立体网”。有效、长效打击暴恐犯罪,上上之策在于防范,速效之策在于严打。“立体网”的主要内涵包括三大方面:让人“不愿暴恐”“不能暴恐”“不敢暴恐”。

(一)让人“不愿暴恐”——根除暴恐犯罪的思想根源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因此,消除暴恐思想根源是防范暴恐犯罪的关键所在。这里有三大要素:暴恐思想源、传播路径、传播对象。从系统论的整体性、关联性原理看,各要素之间只要不构成有机联系,就不能形成强效功能形态;反向看,只要有效切断或者灭失要素之一,就能达到防范效果,要素系统灭失,防范彻底。

1.坚持打、导结合,消灭暴恐思想源

首先,对于以“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极端思想为教义的宗教组织以及其他极端暴力组织等,国家应将其定性为邪教,坚决铲除;对于其宣传者、资助者,以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手段处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等数个暴恐犯罪罪名,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其次,让合法宗教大行其道。“太阳出来了,星星就没有光辉了。”[16]这是一位爱国宗教人士说的话。从某种程度说,内行管理是一种最为有效的管理办法。要让宗教协会、宗教管理部门敢管、善管宗教事务,合法宗教大行其道了,非法宗教、极端宗教势力就成不了气候。比如在新疆,抓住了清真寺,就抓住了绝大部分宗教人士,就在相当程度上稳住了大比例的群众面。

2.坚持内范外联,铲断暴恐思想传播路径

一般来看,暴恐思想传播主要有国外境外专派传播、国内极端宗教组织传播、宗族及其家族传播三种路径。主要应对措施有:建立与完善重奖检举制度,鼓励与保护群众举报暴恐宣传者与教唆者;完善国家宗教管理制度,明确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一种相对自由,绝对不允许邪教的宣传与信仰,不论宣传、信仰者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再出现过去曾经有过的“法外开恩”现象;针对暴恐实施者大多文化低、视野狭隘等特点,要大力发展祖国文化教育事业,坚持汉语教育与少数民族语言教育并重,旗帜鲜明地弘扬团结、爱国思想,并且坚决落实到社区、家庭,有效抑制与关闭暴恐思想的传播路径与平台;强化国家公安、国安与宣传教育机构协调,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相关组织合作。

3.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稳定群众基础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从现已发生的各种暴恐案件看,暴恐的现场实施者尤其是“独狼式”“家庭式”暴恐案的现场实施者,大都属于“三差(文化差、收入差、生活差)”农民阶层。恐怖组织的洗脑的成功,并不在于其洗脑技巧有多高明,主要在于“被洗脑者”因为经济问题早已成为“有缝的蛋”了。如果说,宗教信仰问题影响相当部分信教群众的思想问题,那么,经济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几乎所有群众的思想问题。世界暴恐犯罪史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贫困或者收入悬殊,是引发暴恐犯罪的重要原因。比如,近些年我国暴恐犯罪高发的新疆,从1999~2009年,“新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第十七位退居到第三十位,全国倒数第二;同时新疆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国人均纯收入持续拉大”[16]。为此,国家应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持续提升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群众的经济收入。比如在新疆,在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基础设施的同时,更要持续提高高达二百多万贫困居民的经济收入,持续改善其物质生活水平与健康发展水平。[16]

(二)让人“不能暴恐”——扼杀暴恐犯罪于萌芽状态

群众的思想工作不可能一步到位,国内外“分化中国”“灭亡中国”的敌对势力始终存在且依然活跃。因此,现实中打击暴恐犯罪的优先目标是“消灭暴恐犯罪于萌芽状态”。这里有两大必须关注的因素:偶然性与序列发展。在系统论的序列理论来看,系统通过内在要素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发展,必然性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因此,要扼杀暴恐犯罪于萌芽,必须在其低级有序阶段,最好在其尚未完全由无序转向有序阶段,对其偶然性现象予以高度关注、分化、打击、消灭。这就要求我们及早发现,及早处置。

1.建立严密强大的反恐情报信息网络

当今的暴恐犯罪,为了追求最大的“发展”空间与破坏效果,不仅破坏手段极端残忍,而且在潜伏隐藏方面也煞费苦心。因此,对于打击暴恐来说,准确及时的情报信息对于“早发现”显得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在现代科技发达的社会,任何行为都难以避免其蛛丝马迹。凭借我国已有的科技水平与经济实力,建构先进、强大的反恐情报信息网络,不但必要,而且完全可能。(1)建构与升级专业化的情报信息网络。这是应对当前暴恐组织专业化管理的应有之策。具体包括反恐情报信息监测收集系统、处理系统、预测系统,以及公安、国安、武警反恐情报信息共享系统。(2)建立与完善群众性反恐情报信息系统。这个系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人民群众的眼睛永远是雪亮的,人民群众的力量永远是强大的。在网络时代,人民群众的力量尤为强大。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宗旨,走群众路线,也是我党工作的传统优势。通过各种方式与途径,力求及时全面掌握暴恐组织、暴恐活动有关资金、人员、活动等各类情报信息。

2.建立反恐苗头形式日常管理机制

形式永远是为内容服务的。看似偶然现象的奇特穿戴、语言表达等外表形式往往藏有其特有的必然性质。现实情况中,某些(不是全部)暴恐、极端组织十分注重形式,其因极端与众不同的教义而在其活动形式、人员标识等方面标新立异,甚至对其核心成员、正式成员、预备成员等均有不同要求。因此,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反恐苗头的日常管理机制十分必要。如“昆明火车站砍杀案”中的6男2女暴徒均一种形式的黑色紧身衣与长刀配置,又如新疆多数宗教极端组织要求成员一律长袍,男性留大胡子,女性头巾加面罩等。苗头管理机制如何建立与完善,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值得认真研究。如就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25]一事看,表明了自治区政府看到了这种情况,但具体做法则值得商榷。

3.切实提高反恐快速反应与处置的能力

暴恐犯罪实施的最大特点就是极端残忍、快速突然。因此,快是及时处置的最基本要求。首先,应当大力提升公安反恐的快速处置能力。反恐,是公安的重要职责所在。这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一,建立高效的反恐指挥机构。应在各级公安机关均建立相关机构,做好应急预案。特事特办,改常规线性管理为扁平管理,尽最大限度减少管理层级与申报程序,尤其是涉及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境边境的暴恐犯罪。其二,有计划、有针对性加强公安反恐协同训练。具体包括作战、消防、疏散、救援等机构的配合协同。在训练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其三,大力提升反恐武器装备等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善于把最先进的设备用于反恐斗争,实现武器装备系列的信息化、轻便化、通用化。先进就是速度。这既是应对暴恐组织袭击手段多样化、武器序列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磨砺反恐小分队作战能力的基本条件。而后者,又是快速处置“孤狼式袭击”“家庭式袭击”的中坚力量。显然,因为击毙本·拉登而声名大噪的美国海豹突击队,如果其缺乏世界最顶尖的武器、通讯、交通装备系列,那实际结果是不可想象的。其四,提升高层次的诸兵种的反恐快速协调能力。主要是在省级、中央级别上,建立公安、国安、武警以及解放军特种部队之间的反恐指挥快速协同机制。

4.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防恐反恐意识及其能力

由于暴恐袭击的突发性、残酷性等特点,普通群众往往最容易成为暴恐犯罪的袭击目标与既遂样本。为此,相关部门在增强自身反恐意识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通过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防恐反恐能力。自然,人民群众也是打击暴恐犯罪的重要力量。当越来越多的群众由被宰羔羊变成反恐生力军时,暴恐犯罪空间就要被颠覆性压缩了。

(三)让人“不敢暴恐”——以铁血手段严惩暴恐犯罪

系统论的目的性理论认为,系统不同的目的对应其不同的结构,不同的结构对应不同的功能。以追求巨大伤亡与破坏为行为目标的暴恐犯罪决定了暴恐组织或者个体极端复杂的管理形式以及巨大的社会破坏功能。这也决定了打击暴恐犯罪的特点与性质:打击形式的多样性与惩罚性质的严厉性。纵观当今几乎任何国家,对打击暴恐犯罪,绝不手软。诸如美国消灭本·拉登恐怖组织、斯里兰卡消灭“猛虎”组织、俄罗斯打击车臣恐怖分子等。[26]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1.建立与完善“既严且厉”的反恐法律体系,严惩暴恐助恐犯罪

所谓严,亦即严密全面,不留漏洞与死角;所谓厉,亦即对于罪大恶极的暴恐组织与个体,不惜重刑与极刑,而且从快。具体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完善刑法体系。应该说,刑法修正案(九)对打击暴恐犯罪给与了足够的重视,在原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基础上,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等五个罪名,修改了几个相关罪名的量刑,增设了财产刑,加大了对资助、宣传、包庇暴恐犯罪行为的打击广度与力度,提升了打击的系统性,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刑法依然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其一是罪名尚未做到无缝覆盖;其二是量刑偏轻,不能构成足够的威慑力。目前,即便刑法中几乎不适用死刑的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允许对恐怖主义分子判处死刑,因此我国刑事立法还应加大对暴恐犯罪的处罚力度,对暴恐罪本身(非数罪并罚情形)应增设死刑、终身监禁刑。在司法过程中对于暴恐犯罪分子,可以顶格量刑,严控从轻处罚标准。二是尽快制定《反恐法》。刑法中的暴恐罪名不能代替《反恐法》,就像刑法中的分裂国家罪不能代替《反分裂法》一样。由全国人大制定《反恐法》能在宏观层面上极大增强对暴恐犯罪的威慑力度与打击力度。

2.建立高水平、多层次的反恐作战队伍,奉行从重打击方针与策略

应站在全球的高度,加强反恐公安特警队、辅警队建设,建立、完善公安、武警、解放军联合反恐机制;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反恐战法研究,切实提升反恐实战能力,坚决奉行从重从快打击方针策略。可以参照美国、以色列等国的基本做法(也是多数国家的通用作法),对于暴恐窝点坚决实施定点清除,对于暴恐首领及其骨干分子,坚定实施精准斩首。在涉及少数民族问题上的暴恐犯罪,坚定实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3.切实加大反恐国际合作广度与力度,彻底粉碎暴恐分子的侥幸与最后念想

基于当前我国暴恐组织与境外“三种势力”联系日趋紧密的现象,我国的反恐也必须充分利用我国日益上升的国际影响力,尽快拓展与加深我国与外国(或境外地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通过双边合作(双方之间签订反恐互助互通协议等)、多边合作(三方以上的互助互通,如上合组织就是一个现成的极佳平台)等多种形式,将潜逃国外、境外的暴恐犯罪分子引渡或者遣返,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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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肖 湘]

New Features of Violent Terrorism and the Response of our Country:A View of System Theory

CHEN Hong
(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Guangzhou,Guangdong 510520,China)

The violent terrorism crime in our country has exhibited such new features as complexity and systematization.The integral coordination of violent terroristmanagementhas significantly enhanced.The ordered system of gradually increased skills of terrorist attacks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The objective levels of violent terrorist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externalmanifestation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complex.The new feature of systematization of violent terrorism crime calls for new tactics to construct a tight‘anti-violence and terrorism crime network’by systematic minds.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uch network can achieve the following goals:firstly,to eradicate the ideological roots of violent terrorism crime thusmakes people unwilling to commit such crime;secondly,to eliminate violent terrorism crime in the very beginning thus prevents people from committing such crime;thirdly,to strictly punish violent terrorism crime thusmakes people afraid of committing such crime.

violent terrorism;system theory;integral coordination;ordered system;objective;response

D630.8;D917

:A

:1671-394X(2016)08-0031-07

2016-04-18

陈鸿,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从事刑法学、法律与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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