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6-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桂农机办[2016]89号
各市、县农机局(农委、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的精神,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全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现将《广西2016-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1日
广西2016-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能耗,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安全生产,促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1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机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机的推广应用。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在全区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包括各级农垦农场、司法农场(监狱)、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等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补贴对象为依法报废旧机并按规定购置新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植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和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和制糖企业)等。
已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达到《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的: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或虽有配件来源但经过修理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基本完整,发动机、方向机(轮式机械)、车架总成、变速箱、前后桥(或车桥)等主要零部件(手扶拖拉机为发动机及支架、变速箱、扶手把)齐全。
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或来历不明机具不予受理。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