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观念的再思考
【专题导引】“权利”是现代法律实践中最为基础的观念,也堪称建构法治大厦的砖瓦。在20世纪之初,放眼于世界的民族先贤们就深刻地体察到权利观念的重要性。“权利竞争之不已,而确立之保障之者厥恃法律”,而“权与权相衡”,“平和善美之新法律乃成”(梁任公语)。与之遥相呼应的是世纪末中国法学界关于权利本位的重要论辩,这场论辩打破了固有意识形态的观念桎梏,引领国家和民族重新走上了现代的法治道路。权利的观念在推动制度的变迁与改进的同时,也彻底重构了公共生活的话语体系。至此,这个革命性的观念发明物实现了法学领域的范式转换。然而,每一革命理念都会经历如此的宿命悖论:在它们对既有观念革命成功的那一刻,自身也往往固化为正统的意识形态话语。在权利主导法政话语之后,学者们开始更务实地关注部门法领域内具体的权利形态和权利现象,以更为精细和接地气的方式来对接权利观念的理想与权利制度的实践。
警惕甚至反对理论上的宏大叙事展示出法学者的理性自制和实践品格,当然值得肯定与赞赏。但这种“理论自信”甚至“制度自信”是否有其客观根据却值得进一步探究。这种自信似乎暗示着,在根本性的问题上,理论上富有深度的争议已经不复存在。然而,近几年不断出现的权利争议(动物权利、冷冻胚胎继承权、遗忘权、对恐怖分子的刑讯两难、敌人刑法与人权保护等问题)迫使我们重新回到权利理论的根基处,去审视和思考权利的性质和意义。本专题的策划,正是试图提供这样一个契机,邀请学者在权利观念的根基处反思。这一专题并不直接回答上述实践争议,而是为这些争议的实践解决提供概念装置与分析工具。本专题所呈现的研究视野也展示出法理学不同于“一般法教义学”的另一面:要彻底反思权利的观念与制度,要求法学者突破现有规范体系与教义学学说,深入到实践哲学、规范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纵深,才可能为这类基础性观念给出一个恰当而充分的理论说明。
法律权利经常以道德权利作为其规范性根基,因此要在规范性意义上彻底理解法律权利制度的具体安排,首先要探讨道德权利的“道德意义”(moral significance)。范立波的《权利的内在道德与做错事的权利》和朱振的《权利与自主性》不约而同但又各有侧重地处理了这个主题。范文通过批评和发展拉兹版本的权利利益论,论证了“权利的内在道德”,试图兼顾权利以权利人福祉为基础的价值取向,同时又能解释权利的规范性,避开了权利工具论可能导致权利被利益吸收的风险,并由此解释了做错事的权利为何只是一种寄生性权利。朱文则通过重构康德、拉兹以及哈贝马斯的思想资源证立一种以自主性和个人尊严为根基的权利观念,并以此说明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先性,弥补权利学派的根本缺憾。张曦的《“权利泛化”与权利辩护》抓住了当下社会各种新颖但琐碎的权利争议带来的权利话语膨胀问题。通过梳理后果主义和道义论为特定权利款项辩护的方案,张文主张最优结果与道义约束双层验证来判断某个具体权利是否应当被纳入法律权利清单中。王凌皞的《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的双维度限制》则是在权利的规范理论层面上展开。王文预设权利的利益说,试图通过三种公共利益观来厘清公共利益限制个人权利的最基本要求,也就是“利益权衡原则”和“平等分配原则”这一双维度的限制方案。(王凌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