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国友
美国商务部7日在其网站发布消息称,将中兴通讯公司等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采取限制出口措施。所谓的理由是中兴公司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规。
从美国的角度来看,中兴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的相关法律。而从中国的角度,这是美国赤裸裸地基于国内法的单边行为,不利中美关系稳定。这并不是美国第一次以其国内法对中国公司进行制裁,估计也不是最后一次。如何避免美国动辄以国内法对中国企业施加制裁?
对中国企业而言,最简单的方式当然是——如果在美国有经营行为,就力图避免美国法律设定的“雷区”,在美做“守法企业”。这种方式虽最为有效,但看起来有点软弱,而且确实助长了美国的霸道,变相承认了美国国内法律的国际效力。不仅如此,美国的决定决非那么公平,是经常性的选择性执法。
要对美国的单边制裁行为有所约束,还有以下几种选项。
第一是“对等限制”。若美国企业也有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中国政府部门在有法可依以及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在反垄断或者反倾销等领域择机对相关美国企业进行贸易限制,让遭受痛苦的美国企业对美国政府施加压力。在中美经贸关系上,为维护经济利益,中美这种“以牙还牙”的互动模式并不鲜见。
第二是“政治沟通”。中美相关政府部门还是要从维护中美关系大局的高度,就一些特别敏感和影响重大的制裁案件进行充分沟通,防止某一特定案件冲击中美双边关系。例如,去年习近平主席访美之前,中美成功进行政治沟通,避免美国在网络问题上企图对中国企业进行制裁的冲动行为。
第三是“企业行动”。美方对中国企业的单边制裁行为毫无疑问会影响中资企业对美国的投资,造成中国企业与美国进行贸易时的种种顾虑,损害美国的营商环境。中方企业要大声地把这种疑虑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美国各界传递,集体表达关切,就像美国企业一样。在中美在贸易和投资领域进一步融合的趋势下,美国政府对于中国企业的呼声也必须有所反应。
第四是“机制建设”。中国政府对美国企业的制裁或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的制裁可能未来还会出现。中美两国因此要把对对方企业的经济制裁作为一个需要讨论的政策议题,纳入到双边对话机制中,比如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中美最好能够建立双方均同意接受的事前通报、制裁启动和实施控制过程,把单边行为转化为共同治理的行为。无论对哪方特定对象的制裁实施与否,至少在程序上是中美同意的双边行为,这样也可以对美方有所限制。当然,这是一个长期要努力的方向。
上述几种方式恐怕无法完全避免美国政府的行为,但至少会让美国政府三思而后行,抑制单边对中国企业制裁的冲动,以更温和的方式多做有利于中美经贸关系稳定的决策。▲(作者是复旦大学经济外交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