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CISG的公约根本违约制度

2016-03-09 15:27韩哲宏张海燕
人间 2016年2期
关键词:标的物卖方买方

韩哲宏 张海燕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102206)



试论CISG的公约根本违约制度

韩哲宏 张海燕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102206)

摘要:《公约》第25条关于根本违约的定义深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后来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倾向公约的提法。虽然两大法系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仍然有很多分歧,但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平衡了两大法系之间的规定,对根本违约采用主客观的判断标准,对国际贸易合同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并予以解决,其参考价值是巨大的。

关键词:根本违约;界定标准

一、根本违约制度简述

(一)英美法系关于根本违约的界定。

1.英国法对根本违约的界定。英国法区分违约轻重程度是通过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中条款的重要性来界定。按照其重要性,违约可分为违反条件的违约和违反担保的违约。前者是违反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条款,如果违约方触犯,属于根本违约,则受害方因此可以解除合同。后者则是违反合同中次要条款,不属于根本违约,受害方只可根据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美国法对根本违约的界定。美国法按照违约后果轻重把违约划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也是受到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影响。按照美国法的规定,如果接受的商业单位货物不符合合同,致使货物对买方的价值严重降低,买方可以撤销对这些货物的接受。买方必须有有理由证明不符合合同之处能够得到补救而未得到补救,或者未发现不符,其接受的行为是合理的,接受货物很难发现此种不符或卖方曾做出有关保证。买方接受的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如果这种不符“实质上损害了买方的利益”,买方可以拒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界对根本违约的界定采用的是“客观主义”标准。

3.大陆法系对根本违约的界定。大陆法系主要是按照违约的行为特征来划分违约的类型,分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不能的违约,受损害放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给付迟延的违约,必须在对违约方经过催告程序仍然不能履行才可以解除合同,考虑其中的主要因素当然也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二、CISG公约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

1.违约。违约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其包括了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同时也包括一些明示或默示的义务,或者是按照当地习惯的做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须承担的义务,甚至是一些附随义务。违约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应从广义的角度去定义,既包括了人身损害和物的损害同时也包括物品损害,商业潜在机会丧失等情况。

2.利益损害的严重性。是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以致于受害人的实质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到了某种程度。

(1)商业利益损失的严重性。比如,货物20%的品质数量和货物60%品质数量,整套设备瑕疵和设备零件瑕疵的质量问题等都是不同的。

(2)合同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有实质条款和附随条款之分,根本违约往往违反了合同的实质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注意那些是实质条款,哪些是附随条款。

(3)订立合同的目的。卖方出售货物是为了获取利益,所以履约成本,付款方式与卖方订约有关。而买方在购买货物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用,另一种是转售。如果买方购买货物是为了转售,货物能否被买方转售以及以何种折扣价转售对买方就十分重要,因为批发商比零售商有更多的商业渠道去转售货物,这样零售商很可能会因此信誉受到损害。所以如果买方购买货物为自用,卖方交单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而对于在于转售货物的买方,交单不符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二)违约结果的可预知性。

预知的时间起点如何确定?《公约》74条对预知的时间做出了规定,应从订立合同时算起。霍纳尔德教授明确指出,构成根本违约的“可预见性”应从故意违反合同时算起,如果卖方故意违反合同规定而且他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违反合同的做法会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这种违约就是“根本性”的。

三、货物销售合同履行中根本违约表现

1.当事人以意思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实质义务。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已到,当事人做出这样的表示为实质性根本违约。卖方的表现是不履行合同,意思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其根本就不打算履行合同。买方根本违约通常的表现是,不支付价款、不开立信用证等。

2.卖方交付标的物与合同不符。交付标的物与合同不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主要是看不符合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影响了买方的利益,即是否侵害了买方依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实质利益。如果买方购买标的物是为了转售,只要买方在没有不合理麻烦情况下转售货物,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不符合同的标的物导致买方虽经合理的努力仍不能转售,就属于重大缺陷,是根本违约。

3.买方延迟付款与卖方延迟交付货物。逾期履行合同本身,无论是逾期交货还是逾期付款都不属于根本违约,应该考虑到重大利益损害的各种因素。比如交货期限的规定对买方十分重要,买方宁可卖方不交货也不愿意他延迟交货,构成此类的延迟交付才构成根本违约。一般情况下,逾期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

四、CISG根本违约的界定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1.缺乏对根本违约主观认定的标准。我国《合同法》仅在客观上对根本违约作出了认定,解除合同仅考虑违约结果程度的客观因素。而事实上《公约》认定根本违约还包括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可预见性主观因素。如果只考虑客观因素,虽然让受害方解除合同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让违约方在其确实不可预知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2.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合同法》第94条第5款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其表述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未列举具体情形下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相比于CISG公约分别规定了迟延履行、不履行、瑕疵履行、预期违约等具体情形下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我国《合同法》应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其具有一定的确定性。

3.何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显得过于抽象。在实践中,由于不同的情况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我国没有判例法,此规定在实践上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把握,很难为当事人以及法院认定根本违约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应该有一个准确的认定。

参考文献:

[1]张倩雯.CISG中根本违约的界定[J].现代商贸工业.2010(05)。

[2]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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