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经验借鉴及启示

2016-03-07 13:48戚瑞白金花陈兴祖
中国市场 2016年7期
关键词:启示

戚瑞 白金花 陈兴祖

[摘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是国家农业政策推行的工具,更是农民利益的保护者。文章在充分分析美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践的基础上,从定位准确、法制健全、政策支持以及运作规范等方面阐述了其组织特点,并深刻剖析了对我国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经验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特点;启示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7190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起源于西欧空想主义,自1844年第一个合作社——英国罗虚戴尔先锋社成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已比较成熟,规模、组织体系和服务功能都较完善。但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农业发展的背景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我们可以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实践,从中汲取有价值的经验启示,用于我们的模式创新。

1国外发达国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实践

11美国

农民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按其功能可分为专业合作社和综合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又可细分为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服务合作社,专注于各种产品生产与销售的某一个环节。多功能的综合性合作社是把一种或两种生产资料生产、信贷、供应和产品销售等环节结合成一体的产业链。跨区域合作社具有规模大、数量多以及地位高等特点,是美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单一农产品的收购、分级、储运、包装以及销售等众多环节。内部制度和运行机制具有明显现代企业特征:专家管理,以服务为宗旨,以农产品深加工实现增值,大幅度增加社员的利益。但这种模式也尤其突出的缺点,不同级别的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社员之间没有领导关系,从而表现出比较松散的状态。

12日本

日本农协是“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是典型的综合性合作社。日本农协是在政府的帮助和干预下,根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的,由农民自愿入股参加。其主要成员是农户,在组织体系上采用“三段制”,分别为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和全国级联合会。日本农协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组织,已经成为覆盖全国农村市场、有效阻止对农户剥削的庞大垄断组织,农民加入率几乎达到了100%,这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充分考虑了当地农户在技术培训、金融支持以及农资购买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服务,这种模式在充分考虑了农户利益的基础上,作为政府农业政策工具的一种形式在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农业水平、生产效率以及农民生活质量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3法国

法国是合作思想的发源地之一,产生了圣西门、傅里叶、乔杰斯·弗奎特等一大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理论家,他们的理论影响了法国,使法国合作组织非常重视合作制原则,强调自愿和开放、民主管理、资本报酬分配、合作教育等。法国将合作社与公司融合,股份制与合作制嫁接,合作社完全按公司模式运作,产加销一条龙经营。实行严格的审计制度,保证规范运行。法律保障有力,政策扶持得当。但其按生产环节来说分工较细,比如在法国,一个农户需要同时加入很多合作组织,像牧羊人,需要同时加入信用合作社、疫病防疫合作社、配种合作社、毛制品加工合作社、销售合作社等,这也是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特点。他们通过用合作和重组联合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并颁布各种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法规,为政策执行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所以法国合作组织才能在战后高速、健康发展。

2国外发达国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特点

21定位准确

美日法等国家对具体要发展专业还是综合型合作社,都有准确合适的定位。美国和法国定位于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体系完整,跨区域销售成熟,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是财产由全体社员共同拥有,严密监督和集体决策资本的使用和去向,这种性质在其组织发展规模壮大中是保持不变的;日本从上而下推动的综合型合作社,分基层、县级、国家级三个层级,管理方式科学。

22法制健全

取得政府支持,通过政府立法,比如法国的两大法典和其配套的专门性立法、美国的专业法判例、无统一合作社法等。欧美各国的农民合作社与政府建立的是一种相互利用、相互依赖的关系。合作社依靠政府制定符合农民利益的农业法律和政策,政府的法律、农业政策依靠农协实施。

23政策支持

政府一方面积极推动与支持,同时又保持高度的中立性。美国农业合作经济运动史表明,美国农业合作社在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与政府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在美国,组不组建合作社,组建什么样的合作社,农场主自己决定,政府不包办;合作社依法自主经营,政府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处理;另一方面,政府又在农业合作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有:提供财政贷款、税收、补助,提供生产资料和信息,立法支持等。

24运作规范

运营机制各型各色,不管是官民合作还是赢利企业的形式,运作规范,无漏洞,才是一个组织良好运行的基础。法国实行农工商多方面经营,单一的归家运行机构,成员构成科学;美国选择工农商一体化经营,使用权拥有原则;日本实行的是企业化经营,契约自由原则、计划和独立性相结合。也正是这些运作规则合理规范,才使得这些国家的合作经济能较好的发展下去。

3国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3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的支撑作用

政府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中要发挥充分扶持支撑作用。市场经济是充满竞争活力的经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要充分利用竞争带来的机遇,实践经验证明,政府的直接干预往往导致合作社的竞争乏力,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形势。与此相反,建立个人或企业主导、政府扶持的合作社模式从而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关系,借助于政府金融和法律手段宏观调控的作用是大势所趋。政府的作用不再是直接干预,而是通过积极的立法和制度完善,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2发展多样化的经济组织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建立初期以单一农产品的粗加工和销售的单一模式为主要业务方向是适合当时经济发展状态的,但是伴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其狭窄的业务方向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因此,多样化、特色化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遍布于全国各地的农村、覆盖于农业生产的所有环节、渗透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但不可否认的是,世界各个国家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萌芽、成长、发展和壮大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一个循序渐进和因地制宜的过程,不能按一种模式一蹴而就。应该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合适的方案,发展多样化、符合时代要求的经济组织。

33建立健全立法和政策保障

纵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从弱到强的建立和发展,无不是在国家政策的密切扶持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建立起来的。例如,日本为了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而发起了造村运动,从农业发展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和政策不仅保证了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也给予农民以及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充分的指导和支持以促进其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是国家农业政策推行的工具,更是农民利益的保护者。

34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若是由农业合作社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形成规模经济,既节约了加工成本,又增加了农民收入,保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现阶段,大力发展我国的生产加工业混合型农业是现实可行的,对产品进行再加工,会使产品多样化,质量稳定性好,不仅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还可以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消费水平。这时,资源的利用率大大提高,产品销路畅通,供不应求,农民收入得以提高,还有利于改善贫富差距,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35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办社,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管理。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让社员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同时在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的同时,实行按股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并存的方式。人才是市场竞争的关键,通过吸引优秀专业的人才来提高行业协会的内在素质。许多农户加入组织主要是因为对组织者的信任,因此对于乡、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应特别重视“领头羊”的作用,积极发现和培养这种“领头羊”,从而提高他们对协会建立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郑军南政策网络视域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变迁[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5(5)

[2]金海燕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业产业化的作用[J].山西农业科学,2015(3)

[3]苏丽娜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科技创新经验[J].天津农业科学,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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