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芹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运河分院,江苏 徐州 221300)
春秋战国时期燕国官制研究
张 芹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运河分院,江苏 徐州 221300)
燕国时期官制分为政事及军官官制两大类别。燕国时期的郡、县制度虽设立较迟,但仍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些郡级及县级地区皆为燕王亲自掌控。燕国时期采取发放薪俸的方式来选拔官员,采用玺印一物选用或罢免官吏。燕国时期的军队可分为三类,同时燕国也有独立的军队——禁军。燕国刑罚制度设立得也甚为详细,细究十分残忍。
春秋战国;燕国;行官制度;研究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是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即处于从奴隶时代向封建时代的转变时期。虽然对于燕国时期官吏制度的史料只有一些碎片,但笔者仍能从战国时期仅存的这些历史史料或考古文物(特别是春秋时期的燕国时期行官制度已不复存在),对处于这一时期下的燕国官吏制度的具体形式窥探一二。
(一)相职
相职是燕国最高官职,负责处理国内行政事务。从目前所有的史料来看,燕国的相职是在战国时期才开始出现。同时,燕国相职只需料理政事,而其他方面的事务诸如军事事务则主要归将职管理。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战国时期的行政事务与军事事务是分开管制的,而这也恰好成为战国时期官职制度一个显著特征。
(二)太傅官职
太傅是辅佐燕之太子的官职,史料记载战国末期的燕国姬丹还曾是太傅鞠武的学生[1](P106-108)。而太傅官职常常只有那些德隆望重、才学兼备之人,才有资格出任。
(三)卿相官职和大夫官职
燕国的卿相,可分为三种。燕之卿职,实质上只有官职授予的一类爵位,基本上不管理国内的行政事务。燕的大夫官职不仅有着显赫的地位,同时还是国内重要的官职。
(四)司工官职、司寇官职和司空官职
这一类官职可从《古玺汇编》这本古籍中略知一二,但不同时期的称谓又有所不同。燕国这几类官职的设置,自西周和春秋时期就开始出现了[2](P49-55)。 但需要明确的是,三类官职负责的领域各有侧重,即:司工官职执掌田地、户籍等(同时还有左与右的区别),司寇官职是执掌行事的官职,负责处理相关的法律案件;而司空官职,则是主要管理土、木制造者的职官,同时对于相关的工程也有负责。由于该类工程主要涉及惩办触犯国家法律的罪犯的领域,因此,由土木官职逐渐演变成后来掌管服役劳犯等的刑事官职。
(五)车司马与车大夫官职
车司马与车大夫同样为燕的一种官职,职责是掌管官用车马,不过其中车大夫的权力小于车司马一职,车司马为车马官职之首。
(六)御司马官职
虽同为司马职官,但与车司马一职不同的是,御司马主要是掌管军队中的兵用车马。
(七)山麓官职、山泽官职
这两类官职能够从古籍中找到一些解答,如《符子》一书等。山麓官职,管理林间山麓的职官;山泽官职,执掌山川和泽地。实际上燕国这两类官职的具体内涵可以从《周礼》等古籍中所记载的相关官职文字进行比对,而往往进行比较之后会发现这两类官职与《周礼》所记述的官职类别极为相似。
(八)钟尹官职
根据史料推测该类官职极可能是监制铜器类乐器和铸钱的官职。
(九)右御官职
右御一职也就是右侍官职,主要是执掌燕王膳食的官职。
(十)封人官职
从燕国时期的玺印中可以见到“封人”一字。封人官职是燕国时期镇守边疆,负责管理边境地区与筑城的地级官员。
(十一)陶尹官职
陶尹官职为掌管制作陶器的官职,具体内容史料可从燕国时期出土的陶器具所题铭文进行了解,陶尹一职同样也有左右之别,其所在官职范围可分为三级。
(十二)工尹官职
对于这种官职,可从燕国出土的青铜类武器上带有的钟鼎文进行考证。燕的工尹一职有着左、右之分,主要负责监管燕国手工制造业者的职官。
(十三)右府尹官职
据文献记载,燕国的右府尹职官可能是执掌王室器具保藏与管理一类的官职。
(十四)辅弋官职
顾名思义,辅弋官职主要职责是在君王田野狩猎之时,在旁为其效力的职位。在春秋战国时期,秦(秦国辅佐弋射的官职常设在宫苑之中)和燕两国都设有辅助弋射的官职。通过史料的查阅,了解到燕国辅佐弋射的官职与陶工、工尹等官职一样,均有左、右之分。
(一)将相
将相是军官里面的最高长官,主管军政要务。由于发展至战国时期,燕国的将相兼顾管理军事要政的制度开始与当时国家发展出现一些细微的摩擦,且现行兼管军事的官职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故燕国在战国时期,产生专门管理军政要事、军用物品及兵役的将职,以解决此类问题,同时更好地促进燕国军事实力的壮大与发展。将军官职的出现在春秋时期标志着中央君主集权开始逐步加强。纵观我国古代历史,这种现象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向封建君权社会所必然经历的一种官制局面。
(二)御司马官职
御司马一职,是主管军队中战车的官职。除此之外,燕还有分别设置有“左司马、右司马”、“宫司马 ”和“车司马”、“车大夫” 等官职[3](P86-92)。 但经过翻阅文献,了解到车大夫的官职职责与车司马相似,只是车大夫之职权相比车司马而言,要高一些。
(三)乘马大夫官职
乘马大夫,在燕国主要是掌管兵器制造的官职,也是燕国境内乘马官职之首。
(一)传遽官职
据燕国相关文献史料显示,相传燕国时期为了便于君王与群臣之间传递军事信息和重要公文信息,因此,专门增设了传遽官职。传遽官职主要是执掌传车驿马,该官职常由专门的使臣担任;但有一点必须清楚的是,传遽官职并不负责国家的兵用车马。可以说,传遽官职的出现大大加强了君王与臣子之间的联系,促进了燕国政治的稳定和繁荣。
(二)司声官职
司声官职对于燕国来说,也极为重要。这个官职主要是负责为燕王体察国情、听取民声的官职。但燕国的司声一职极有可能主要是外司声官职,即外司声官职被设立在远离都城之外的地方,但主要职能还是与司声一样,是专门为燕国君王知晓民情、了解国家发展现状等的官职。
在黄河流域即我国古代以七大古都为中心及其辐射的广阔平原区域,郡、县制度开始在春秋时期出现。需要明确的是,史料里找到的最先有关于县制的记录就是在春秋。春期中期之后,楚国和晋国等地开始设置县级制度。春秋末期,晋开始设立郡级制度。此时的郡等级相比县来说会低一些,而常人所了解的关于郡比县高且并管辖县是战国时期之后才有的地级制度。燕国开始设立郡、县制度的时间相对于其他国来讲,是比较晚的。同时郡、县地区的官员均经由燕国君王亲自选用或罢免。燕郡级、县级体制的设立,尽管从时间上来说并不是很早,可依旧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郡级和县级之内的上层建筑组体系和军务要事系统,全部从属中央直接管辖,这样做的好处在有利于加强燕国君权统辖的同时,也便于处理边界地区防与守的问题。另外,这种政治体制经过长期的持续演化与改善,被后来的封建王朝承袭下来,一度作为中国封建时期部分地级区域处理政事的关键行政体系。
在战国时期,各国对于官吏的选用,基本上均是使用俸薪制度。同一时期的燕国也不例外,也是使用的俸薪制度。这也就是说燕国的俸薪制度和秦国相同,都把“石”作为标准计算单位,进行俸禄的发放;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时期发放俸禄的具体形式并不是金银,而是食粮。官员们获取薪酬的现象表明王朝世袭制度已经逐渐为新的俸禄制度所取代,而这在有力地推进封建社会官职制度革新的同时,也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奴隶社会向封建时代的转变起到不小的促进作用,因而从以后的封建社会中我们可以看到俸禄制度极为盛行。
玺,原本是印的总的称谓。在秦代之后主要是说的是皇帝的玺(且此物只能归由皇帝使用)。从相关历史资料记录的文字能够看到,燕在战国时仍有玺印制度[4](P10-15)。燕王及其各地官员用于传达指令或往来的官方文书,都会首先用泥来封住其口,之后才是在上面进行封泥,如若不然,则不能够发挥其原本具有的效用。燕国选拔或罢免官员,全都借以利用玺印一物为证明,任用的时候发出玺印之物,等到罢免官职之时,才会将玺印一物重新撤回。
由记录与燕国有关的史实文献可以得知,战国时期燕国的军队最少可分为两种。不过从燕国出土的官用玺印印文中的记录,笔者得知还有中、左、右军等称谓。因此,大致确定了燕国的军队可分左军、中军、右军等三类。与此同时,燕国的君王还有专门的禁军,由此可见,战国时的燕国兵力并不算弱,称得上是强兵。曾有史书记载,燕国兵车之数约为七百,骑兵约有六千。当然这里面可能会有夸张的文字记录,但是与真实的史实并不会相差太多。
可以说,在春秋战国时期不仅仅是燕国的官职制度发生变化,其他处于同一时期的国也都相应地进行了官制的革新,即将过去不合理的职官制度进行变革。这一时期的官职制度的变革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燕国是极为有利的。同时,通过对燕国官制的研究,笔者得到了一些感悟,希望能够得到同领域的相关研究学者的批评与指正,所得启发如下:
(一)对外开放的政策
为了更好地促进国内发展,就不能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当然,处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燕国的开放政策,与今天所说的改革开放国策还是略有区别的,春秋时期的打开国门主要是我国境内各个小国之间的对外开放与革新。但究其目的和方式来说,却仍旧是相通的。打开国门,与其他国家之间进行交流,学习他国的长处,且不管是军事、政治还是经济等,都可以拿来学习,并将其与本国的国情相考量以后,合理运用于本国之内,用以增强国内的综合实力。史实证明,这样做的确是能够加速国内社会发展的,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实行对外开放的国策是正确的,而且应该始终坚持下去。
(二) 突破传统势力的制度革新政策
制度的革新,如若面临的顽固势力太过强大,则会出现改革不顺畅的情况。因此,顽固势力对于国家制度是一个巨大的阻力。这也就是说,在保证新的制度能够顺利运行的同时,必须处理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尽可能突破传统势力带来的阻碍,以减少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适应现象,推动新制度又好又快地实行。
(三) 全面变革国内制度的政策
提倡一个时期的制度革新,并不是形式上的小修小补,而是应该将不适应本国发展的制度与时俱进地进行全方位的整体革新。这一点在春秋战国时期包括燕国在内的各国的史实都得到了证实。同时,制度革新需要大刀阔斧地适时进行全方位的革新,或早或晚,其成效都是不理想的。因为只有在适当的时候,对国内的制度展开全面系统的改变,才能为其革新注入一股清泉。此外,只有时机恰当,也才能使国内的现状通过改革实现原有的初衷,也才能最终达到促进国家强盛和繁荣的目标。
(四) 适度的制度革新政策
通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燕国官制变革的史实研究,笔者认为,尽管要适时地提出改革方案,但并不能操之过急,任何一项改革制度都需要与国内情况相匹配,改革的步伐既不能太大,也不可过于理想化,否则脱离实际的制度改革,只能是给国内的发展制造阻力,也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如燕国哙禅让之事,就是一个真实的反面史例。因而,不论何时的制度革新都应紧紧抓住国内的实际情况再去制定和执行,唯其如此,其制度的变革才可称得上是合理有效的一次改革。
(五) 与时俱进的制度革新政策
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转向封建社会的特殊历史时期。故此时的改革不单单限于奴隶社会幅度较小的调整,而是需要为尽早地步入封建王朝,带动国内各个层面的发展所做出的制度性举措。同时,这一时期的传统势力的阻力相对较小,举国上下都认为只有经过改革才能为国家带来益处,也只有改革才能让自己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另外,通过上文的描述,可以总结出好的制度改革不仅是时间合适、步伐适合,还需要所提出的改革制度能够与时代相适应,并尽可能使制定出的制度是彻底整体的。只有这样,才可以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地通过制度革新带动国内各个领域的进步和完善。
经由这一段时间的史料整理和分析,笔者总结出合适的制度改革确实能为国内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制度的顺利变革,不仅能使国力增强,还能为本国的文化增添一笔亮丽的色彩。正如本文所探讨的燕国官制改革一样,制度的革新为燕国的政治、经济等均带来不小的变化:一是在经济方面,废除了原有的土地政策,实行了全新的土地由私人占有的政策;同时,也改革了国内的税收制度,以实际物体取代原来的以人头计算服役的措施;二是在政治方面,以俸薪制度取代原有的贵族世袭制度以及制定了全新的地级管理体制——郡级和县级制度来代替已有的封地制度,简言之,这些变革都在极大程度上提升了燕国综合实力,使燕国有能力与同时期的其他国一起迈向全新性质的封建社会。虽然从史实上来看,春秋战国时期的燕国并不能够算作大国,但是通过任人唯贤、修订法律及俸薪制度等革新,都使落后贫困的燕国打败实力十分强大的齐国,平复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伤痕,使燕国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进而也实现通过制度革新而国富民强的历史使命。
尽管春秋时期的国家数目很多,各国也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但从整体上来看,燕国与其他国家的制度革新一样,都使得国内整体实力不约而同地得到极大的进步,这些都是值得如今的中国学习和借鉴的。
[1]阎忠.战国时期燕周诸制度稽考[J].求是学刊,1999(2).
[2]赵晓斌.春秋战国时期官制初探[J].兰州学刊,2014(4).
[3]顾奎相,陈涴.春秋战国时期改革之同异及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2000(5).
[4]许慜慧.古文字资料中的战国职官研究[J].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2).
[责任编辑 薄 刚]
2016-06-28
张芹,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运河分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K225;K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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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292(2016)05-01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