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浅析刑事犯罪中民事法律后果的承担
谢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38)
摘要: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列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但是对于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则往往容易被忽略。然而,在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例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不明确、刑事和解制度中有关的和解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侵害人因实施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不能给予充分的赔偿。针对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正迫在眉睫,为了更好地健全相关方面的制度规定, 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结合;另一方面,针对损害赔偿问题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
关键词: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赔偿
为了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追溯到古代,那个时期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混合,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往往由刑事责任取而代之,例如古代时期对行为人判处罚金的这一规定即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赔偿。进入到近代时期,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逐渐相分离,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刑事责任是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向国家负责,责任客体的区别是两种责任相分离的重要标志。进而说明了它们之间所具有的独立性、不可替代性。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基本概述
1.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概念。
所谓的刑事责任就是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到了法律,与法律规定的要件相吻合,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通常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无不例外的要受到惩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告诉才处理的那几种行为才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所谓的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民事法律的规定,侵害到了其他平等主体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需要对其进行赔偿而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侵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此时受害人的损害需要侵害人来赔偿,这种赔偿就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2.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联系体现在:民事责任除了具有传统的补偿功能以外,现在也逐渐体现出其惩罚性和预防性,而刑事责任从传统具有的惩罚性和预防性,渐渐开始强化其补偿或者赔偿功能,可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但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仍然很明显,表现在:第一,作用的侧重点不同。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侧重于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性,而民事责任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对造成被害人损害进行补偿、赔偿,更侧重于补偿或赔偿作用;第二,目的不同。刑事责任是国家要求侵害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它的目的是除了惩罚外,还可以对其他人起到一定的犯罪预防作用,而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则不同于刑事责任,它是为了尽最大可能让损害减小到最低甚至可以恢复到原状,注重的是人权的保护。因此,如果行为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够真正达到惩处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目的,这在一定意义上而言也是符合法律目的的。
二现状分析
1.简析我国的赔偿制度。
我国有关损害赔偿的制度主要由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构成。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惩罚、制止不法行为,相对于补偿性惩罚而言,更具惩罚性、严厉性,不仅强调侵害人要对受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更主要的是强调对将来不法行为发生的遏制。所以,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情形,只有在应对特殊情况下才适用,大多数情况下仍适用补偿性赔偿。然而,所谓的补偿性赔偿仅指侵害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给予的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因侵害人的不法行为而遭受的不必要的损失,尽量使损失恢复到未遭受不法行为侵害时的状态。由此可知,刑事案件中的侵害人因实施不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赔偿则属于补偿性赔偿,它要求侵害人只赔偿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并且侵害人给受害人的补偿性赔偿一定要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相一致,这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补偿性赔偿的本质,也体现了其价值所在。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如若要追究侵害人的相关民事责任,可以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法律要求该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提出,另外法律规定了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也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两种方法都是解决受害人因侵害人的犯罪行为对自身造成损害而要求得到相应赔偿的一种救济措施。在我国,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存在于刑事领域当中,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出现有利于缓解这方面的不足,但是该项制度的规定只限于解决因侵害人的不法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害。另外,在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很多情况下不能得到完美的赔偿结果,这些都是立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解决赔偿制度的不完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惩治犯罪、维护好社会秩序。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行为的侵害,给受害者造成了损害,侵害人因此以财产赔偿的方式给予受害者相应补偿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2010年已经被正式纳入《国家赔偿法》,民法中对其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却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下来,这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所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刑事诉讼法坚持认为刑罚能够严厉地打击到犯罪,同时也是对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极大抚慰,犯罪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无须再承担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有着明显的区别,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够由刑事责任取而代之,犯罪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现。
3.剖析刑事和解制度。
所谓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主动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行为人与受害人共同协商,共同达成一致进行和解,并经过国家机关审查认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表现出行为人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赔偿,得到受害人及家属的原谅;另一方面表现为受害人经过慎重考虑后表示愿意接受行为人的诚恳道歉,并明确表明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亦或者是从轻、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立场。和解之后的必经程序则是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查认定后,结合实际情况才能决定对行为人进行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由此可知,刑事和解制度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原则,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才能真正行使其权利、真正达成和解的合意,这样才能体现出侵害人真心实意悔改,受害人真心宽恕侵害人。刑事和解方式呈多元化现象,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有赔礼道歉、金钱赔偿、消除妨碍、公益性劳动等等能够弥补受害方损害的方式。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意愿、保障双方充分行使其民事权利,这也体现出刑事案件解决机制所追求的价值所在,从而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稳定社会秩序。
4.民事法律后果的承担对相关刑事责任的影响。
刑事责任所要求的是侵害人要对其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侵害结果负责,而民事责任旨在要求侵害人对其给受害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侵害而应承担的相应后果,二者所要求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通常在刑事案件中要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负责,此时就需要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进而才能追究行为人对此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然而行为人积极履行民事责任将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仅局限于对刑事责任量刑方面的影响,而不涉及到对定罪的影响。刑事责任承担的大小取决于侵害人行为的多方面因素,这实际上也体现出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行为人积极履行其民事责任这一方面而言,侵害人的这种积极赔偿行为不仅反映出行为人的悔过自新、忏悔心理,更能对受害人心理上的创伤以弥补,精神上以安慰,这也间接地表明侵害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降低,而在此种情况下对其量刑给予减轻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是,这对于侵害人的定罪是没有影响的,这是对侵害者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定性,确定侵害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到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其犯罪行为定罪量刑。因此,侵害人的积极履行民事责任行为不会影响其罪的认定,但是却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三针对现状提出的建议
1.立法方面的完善。
在刑事案件中同一个犯罪行为往往会要求行为人同时承担两个法律后果,也即需要同时承担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的责任。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了让刑事案件中行为人造成的民事法律后果得以处理,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够有效地解决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该问题,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将有更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能够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避免一些繁琐的程序;另一层面上,对于受害人而言诉讼途径更加便捷,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让受害人尽快得到应有的补偿。由此可看出,两种责任融入到一个诉讼程序中无论是对诉讼本身还是对受害人都有显著影响。因此,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融合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只有两者结合才能体现我国法律的权威性、人权的保障性、程序的正义性。
2.赔偿问题的有效解决。
通过赔偿不仅能够让侵害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也能促使侵害人意识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自己的违法行为所侵害,同时赔偿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具有一定的弥补作用,至少让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所承受的压力都得以缓解,更有可能去原谅侵害人,这也是赔偿制度制定的目标所在。但是现实中赔偿制度却因多方面因素的阻碍而不能得以有效地贯彻落实。因此针对相关的制约因素提出若干解决途径以实现赔偿制度的目标。
(1)惩罚性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大小高于补偿性赔偿,它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的并对其进行相应补充的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不仅考虑受害人的实际受损情况,而且还考虑更多的相关因素,例如侵害人不法行为的恶劣程度、将来会不会发生类似情形等等。而补偿性赔偿只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不从侵害人的行为性质、侵害人对实施该行为的态度、该行为的发生对社会的影响等等角度来考查,因此它是具有一定的局限的。然而惩罚性赔偿对于此类问题可以很好地解决。实践中,由于补偿性赔偿的赔偿范围、数额大小具有准确的赔偿依据,受害人在面对较小的损失时,如若进行诉讼,扣除相应的诉讼成本,得到的赔偿数额往往不尽人意,所以大多数情况受害人会放弃诉讼,这不仅是间接地纵容侵害人也易导致侵害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要比补偿性赔偿更大,从某种程度而言,它的运行将在更大范围内保障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更大强度地打击犯罪、惩处犯罪,在实践中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更能够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
(2)刑事和解中的赔偿问题。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运行能够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也有利于化解双方之间的冲突。然而,和解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自愿地达成和解共识,更多的需要和解制度相关规定的保障。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和解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是在适用上却不够明确、具体,因而针对不同的和解情形来适用某一种和解方式亦或者是同时适用某几种和解方式显得更加适当。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就需要侵害人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这种赔偿往往存在着公平与不公平之分。所谓的公平,简言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后彼此都愿意接受赔偿方式以及赔偿数额。如果赔偿方式可以供双方当事人进行灵活选择而加以适用,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达成了和解就不存在不公平之说。但是如果赔偿方式仅限于一种,则难免会出现不公平现象,例如和解方式仅限于金钱赔偿的情形,侵害人真心悔过、受害人真诚谅解、当事人双方都愿意和解,但是由于侵害人没有足够的金钱来支付和解所达成的数额,这种情况很显然就有失公平了。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在适用金钱赔偿的同时适用劳动补偿的方式来达成和解,也即赔偿方在金钱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用劳动替代来赔偿受害人,这种赔偿方式的有效结合可以避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因此,为了杜绝和解中的不公平现象,为了使得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更加完善,在赔偿方式的选择上应当更加灵活、更加有针对性。
(3)我国对于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完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受害人因遭受精神上的损害而要求得到赔偿时法律的规定却是不受理,这样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维护公众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的最佳方式就是保障受害人的诉权。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加。因此,公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是维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公民向国家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家面对公民的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有力的支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是以财产形式来实现的,这种方式虽不能完全地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在众多的赔偿方式中,金钱赔偿方式显得更为合理、有效,更能够让受害人减轻精神上所遭受的折磨与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受害人权利的维护、救济起到一定的作用,侵害人刑事责任的承担虽然对受害人而言有一定的精神抚慰作用,但是这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民事责任,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能够更进一步抚慰受害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对于行为人而言,行为人事先就明确知道实施行为后若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是要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此时该制度就会给行为人以警示、威慑作用,行为人可能会因此放弃实施不法行为;对于受害人而言,该制度的设置就会鼓励受害人主动积极地行使其诉讼权利,揭露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避免受害人将案件私了,这在一定范围内也协助了司法机关追诉犯罪行为。总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打击、预防犯罪,更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进而维护司法的公正、社会的稳定。
(4)损害赔偿不能充分实现。首先,对于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无法精确衡量时,损害就无法恢复到原状,而此种情形下大多数侵害人需要承担的仅是有限责任,不能充分地给予受害人赔偿,这种情况容易因对侵害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补偿不到位而造成一系列的不公平现象,这将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针对这种赔偿不充分的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来予以解决,例如可以制定一个损害赔偿标准,界定好损害赔偿的范围,针对不同的精神损害情况给予最大范围内的补偿,由此来充分保障公民的切身权益。其次,在刑事案件中有关侵害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侵害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情形,这样会出现既不能惩罚犯罪分子又不能让受害人得到补偿的不利局面。面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例如进行社区矫正的相关人员没有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后将这份劳动报酬交给执行机关,再由执行机关转交给受害人,使受害人能挽回其所遭受的损失,也使得侵害人接受了法律的制裁;或者通过国家救助的形式来得以解决,国家应当根据侵害人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补偿,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对公民个人的保障,让人们群众对国家更加信任,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社会公平正义,让更多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此类问题得以解决,能体现出司法的公平、公正,也能体现出我国法律的权威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律不仅注重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也越来越注重保障人权,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结合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相结合的宗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很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现象,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其采取有效措施来改善这种不利局面以及杜绝这种现象的再发生,进而维护好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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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英玲)
Analysis of the Undertaking of Civil legal Consequence in Criminal Offence
Xie Shan
(Law School ,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China)
Abstract:In the criminal cases, for the most moment, offender should take civil liabili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t the same time for a criminal behavior. In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tands foremost, but the civil liability is always overlooked. However, several issues regarding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civil liability has gain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view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 it is urgent for us to take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to resolve these problems in order to make relevant system better. We should take a step further to associate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with the civil liability from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on.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imminent to take measures to resolve the relevant problems of the damage compensation.
Key words: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civil liability; compensation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758(2016)01-0086-4
作者简介:谢珊,硕士,学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