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宗族的恤族举措

2016-03-07 11:50夏晓慧
关键词:明清时期宗族徽州

夏晓慧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明清徽州宗族的恤族举措

夏晓慧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230039)

摘要: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大多聚族而居,族内存在严重的贫困现象。为此,宗族内部采取了一系列的恤族之举,实施涉及怜孤恤寡、设立学田、义田等等。这些救济措施的实施增强了宗族凝聚力,维护了地方社会的安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国家统治的巩固。

关键词:明清时期;徽州;宗族;恤族

徽州地区,是中国古代典型的宗族聚居区,这得益于徽州山多地少的地理环境,同时也是由于徽州宗族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聚族而居不仅是明清时期徽州村落和居住的主要特点,而且也是徽州宗族的基本特征。明清时期,徽州强宗大族大都居于一村或相邻数村,过着一种聚族而居的生活”。[1]而累世同爨的大家族在徽州亦是不在少数,“族敦会聚之义,一姓多者千余丁,少者百有余数,家崇宗祀,木主列于祠堂。值岁时吉凶大事,不论贵贱贫富,集众子孙广备牲醴,得以展其孝敬。”[2]明清时期,徽州宗族聚族而居,一姓族人有千百之众,几世同堂,支派繁多,人员嘈杂,随着时间的推移,族内贫富两极分化现象也渐次出现。徽州宗族为解决贫富不均的现象采取种种恤族之举,翻阅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家谱资料便可以发现,在宗谱、家谱的家规、家训以及祖训等宗族规约中,多有关于恤族的规定。当然,徽州地区的贫困状况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的。

一背景

徽州地区,山地多,平原少,土壤也较为贫瘠,处于安徽、浙江、江西三省的交界之处,境内群山环绕,此种地理环境导致了粮食产量严重不足,再加上时有水旱灾害的发生以及兵燹之祸,徽州宗族的贫困情况更加严重。明清时期,本就山多地少的徽州地区,人口膨胀,使得人地矛盾异常尖锐,虽然有许多徽州籍人士外出经商致富,但徽州地区一旦遭遇自然灾害,留守在本土的人们常常因此陷入贫困状态。万历《休宁县志》卷八中写道“休邑山多田少,土痔产微,而吾乡为尤甚。岁丰,未能供食之半”。康熙《婺源县志》有提到“其山川崪嵂而绵亘,其山清浅而迅激,其田土瘠硗而迫隘”。徽州本是缺粮地区,风调雨顺之年尚不能满足徽州人的粮食需求。若是偶有水旱之灾,米价上涨,贫困现象更加严重。

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宗族人口的繁衍,门房支派也渐次增多,门房各支的发展情况并不平衡,贫富分化现象渐趋严重,鳏寡孤独之辈、经商破产之人、疲癃残疾之人以及求学无望的子弟,都是宗族内部需要抚恤的重点对象。徽州地区严重的贫困情况威胁着地方社会的安定,是影响明清徽州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这无疑给徽州宗族管理带来了问题。为此,徽州宗族在编修家谱时,常常制定一些有关恤族的规定,无疑,刊刻在家谱上的家训、家规在本族内具有无上的权威,这些具有家族法性质的规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

二徽州宗族恤族举措的具体表现

明清时代,程朱理学盛行于天下,徽州地区作为朱子故里,更是遵循着理学思想的要义,而“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历来是士绅阶层的愿望,徽州宗族的领导阶层大多是宗族内部年长或者有名望和官职的士绅,他们和其他士绅一样,秉承着“齐家、治国、平天下”宏志。而宗族内部的管理便是“齐家”的关键一环。徽州宗族内部成员的贫困状况非常严重,而造成贫困的原因也是错综复杂的。首先,山多地少导致粮食产量极低;其次,自然灾害和战火的摧残导致贫困状况雪上加霜;再次,宗族成员亦有因经商破产等个人因素而导致的贫困。此外还有鳏寡孤独之人亦是亟待抚恤。面对此类状况,徽州宗族通过各种方法实施恤族举措,其中包括设立学田、义田、义仓以及义冢等等。

首先,怜孤恤寡、抚恤贫弱。徽州宗族中,鳏寡之辈是宗族内部的弱势群体,面对此类群体,徽州宗族在制定家规家训时就做了不少怜孤恤寡、抚恤贫弱的规定。《茗洲吴氏家典》家规八十条中就有恤族方面的规定:“族内贫穷孤寡,实堪怜悯,而祠贮绵薄,不能賙恤赖族彦维佐,输租四百,当依条意,每岁一给。顾仁孝之念,人所同具,或贾有余财,或禄有余资,尚祈量力多寡输入,俾族众尽沾嘉惠,以成钜观。”[3]茗洲吴氏宗族鼓励阖族成员乐善好施,经商而有余财者或者做官有俸禄者都该量力而行,为宗族贡献一份绵薄之力。这在当时的确可以解决部分贫弱者的燃眉之急。

清代嘉庆绩溪县的旺川曹氏宗族在其家训后十则中也有“恤患难以周族”的条款:“恤患难以周族,按朱子《增损蓝田吕氏乡约》凡四条,患难相恤其一也。患难之事七:一水火,二盗贼,三疾病,四死丧,五孤弱,六诬枉,七贫乏。相恤则各以其事之大小缓急为差,而孤弱者,既为理赢资匮,尤必防察约束,无令长而不检,陷于不义;贫乏者,为助以财,佐其生计……故援穷扶困,汲汲若不及……谨就朱子旧定于乡者,覆以告于族曰:‘凡族有寡妇守志及孤儿、鳏独、贫困者,宜不时赈赡之,免其差课,凡有水火、盗贼,力能救者,尽心力援救之。有乐善受屈、诬枉等情不能伸者,其鞭理之;有婚嫁、丧娶不能举及疾病不能药者,量力助之。若夫尚义急公者,宜征存心之厚,吾更重有望焉。’”[4]绩溪旺川曹氏宗族将有关恤族的规定列入家训,这在宗族内部便有了宗族法的性质,具有强大的权威,并且对于患难之事有七详细列举,可见其宗族对于恤族之事的高度重视。

另有祁门河间凌氏宗族在其家训中也有相关规定,“圣王施仁,必先茕独。凡宗族中有鳏寡孤独、疲癃残疾、颠连无告者,皆吾身之痌瘝也,亲房之人,宜为矜怜,区处衣食,安置寝所,毋使流离。”[4]

以上家训中关于恤族的种种规定具有家族法的性质,族人众人谨遵其主旨,使得富者散其余财以助贫弱,确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同时其各项条款又无不充斥着人道主义的互助精神,启发世人善念。

其次,教育救助。作为朱子故里的徽州地区,一直以来都有“东南邹鲁”之称,重教之风更是盛行。宗族的振兴,离不开优秀人才,培养贤能,必须兴教育,“族之兴也,必有贤子孙为之纲纪,子孙之贤,必先纳之养塾之中,俾读圣贤之书,明义理之归,受授成法,宽之岁月,涵育熏陶,而后人才有所成就”。[3]因此,宗族内部对子孙的教育问题异常重视,而对于子弟的教育经费也是一笔不菲的支出。《茗洲吴氏家典》中就有关于教育经费的投资的记载,“然方其入学也,有修脯执贽之仪,有礼傅膳供之费。及其长而能文也,则有笔札之资,图籍之用,膏火之需。其出而应试也,则有行李往来之供,其从师访友,则有旦夕薪水之给,朋友庆吊酬酢之情。故欲教之,使之有所成就,尤必先有以资其养,使之有所籍赖而卒其业。是故得所养则所谓修脯执赞、礼傅膝供、笔札青火、行李往来、旦夕薪水、庆吊酬醉之费,皆有所出”。[3]礼傅膳供之费、笔札之资、图籍之用、膏火之需、旦夕薪水、庆吊酬醉之费……种种费用,可谓名目繁多,对于教育的投资费用庞大,由此可见一斑。

培养宗族人才,其教育开支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名目繁多,但是家族有贤才,则能振兴家族,科举登第才能光耀门楣。而宗族内部,确有一部分贫困家庭子弟不能担负庞大的教育经费。为此,徽州宗族便常常通过各种渠道来资助贫困学人。明清时代,徽州宗族及其族人常常为贫困子弟的日常教育施以援助,或是为参加科考提供经济资助,其援助途径多半是通过捐输学田、兴办义学等等,这是徽州宗族在教育领域内实施救助的一种体现。[5]清朝乾隆《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在其家规的“振作士类”规条中规定“以后凡遇族人子弟肄习举业,其聪明俊伟而迫于贫者,厚加作兴,始于五服之亲。以至于人之殷富者,每月给以灯油笔札之类,量力而助之,委屈以处之;族之斯文又从而诱掖奖劝之,庶其人有成,亦且有光于祖业”。[4]

另外,宗族也通过设立义庄、义田、义冢或救济贫病之人来达到恤族的目的。《茗洲吳氏家典》中有关于义田的规定:“昔范文正公为参知政事时,戒子孙享富贵,而以恩例奉赐,体祖宗均爱之意,置义田以恤宗族。……虽有贫贱、富贵、老幼、贤愚之不等。然均之为天地之子,则凡天下疲癃、残疾、惸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无告者也。此儒者之道,所以视天下尤为一家,中国为一人,而不敢以一毫私意间隔于其间也。考文正当时义庄,每人食米一升,岁衣縑一匹,嫁娶丧葬,皆有给助。今无大力者,未易辨此。然鳏寡孤独废疾,亦当量有以资之。呜呼,顾安得此仁心为质者,起而体祖宗之意,收恤宗族,以大其一体之也哉!”[3]

徽州许多家谱中有不少关于义田所产粮食如何分配使用的条款,例如清嘉庆年间,《歙县桂溪项氏族谱》卷二十二《义田·祠祭》就制定了详细的分给条规,并附有不给规,如下:

分给条规

一、公议每人每季支干谷肆斛,定期三、六、九、十二月初五日缴票领谷,又随付下一季票,不预支,不积存。

一、令嗣男妇,男年过六十五岁,妇年过六十岁,贫寒不能自赡者,给养终身。

一、男人年虽未合,若系笃疾残废不能自食其力者,照给。

一、妇人丧夫年在三十六岁以内,无子守志者,给养终身。抚孤者,孤与母并给,孤照幼男式。孤年至二十一岁,并母亦停止不给,以孤成立当奉养也。孤或痴迷笃疾,则不与成立者比,给发,照议随时变通。

一、幼男三岁以下,八岁以上半给,每季支干谷贰斛交,九岁至十四岁,则全给。十四岁后停止,扣存。十五、六、七、八岁该给之谷,于公廒候其娶妻有日,一趸给付,不准他事支借。

一、给谷男妇设有病故,支谷8斛殡葬,缴票。

一、孤儿父母俱亡,贫寒无依者,有服属收养,亦照给。

一、妇人守志令嗣,继族子承祧,关系最大,所继之孤自应照规给养,然必告之祖庙,明诸族房,立有凭约,方为慎重。若仅女流口头相许,类多翻悔,及长大乖离,则公家给养,继母抚字,均成虚掷。为母者仍然无所依倚,岂能复按规给养终身耶。继子不合例,不给。

……

附:不给规

一、本人丰足有力者不给,或本人不愿领,亦从其便。

一、男妇素行有亏,曾经祠厅革退者,虽合条规亦不给。

一、妇人丧夫守志,有成人之子,不给;有子非笃疾而不养其母,亦不给;有翁姑而不侍奉者,不给。

一、妇人守志抚孤,给母子外,余子半给,女不给。

以上各定规,各门自将本人按款核实,符合方可开送司事,然后给票发谷。[4]

上述关于义田粮食分配使用的的条款合情合理,充分保障了贫弱者利益,在宗族恤族的过程中,要进行物质分配,这难免会出现粮食分配不均、甚至冒领、多领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宗族制定“分给规条”,可以避免年富力强者甚至富户冒领粮食,以保障贫弱者可以受益。

《清代雍正歙县潭渡孝里黄氏宗族家训》里还有关于设置义冢的规定,“当置立义冢一所,听无地者安葬。如无槥椟,劝募给之,尤当严禁火葬,以励薄俗”。另有救济贫病之家的条款,“疟疾痈疖之症,须制药预备,以济贫困之家,更需胗查寒热虚实,不可慢易草率,反致害人”。[4]祁门河间凌氏宗族在其家训中也有关于助葬的规定“卒难自葬者,偹棺木、衣衿,毋使暴露”。[4]

不得不承认,这一系列恤族举措,使得徽州绝大多数贫病无依者免致流离失所,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和谐局面。

三宗族恤族的原因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尤其是在宗族聚居的徽州地区,由宗族承担起抚恤之责并非偶然。

首先,政府抚恤力量不足。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耕社会,物质相对匮乏,每遇自然灾害,饥民四处流窜,为了避免灾荒年代引起民变,统治者也常常采取一些救荒和安抚措施,以求社会稳定,赢得民心。但由于传统官僚体制的弊端,许多救济粮往往无法顺利地到达饥民手中,因此政府的抚恤措施有时并不奏效。相反,徽州地区,各强宗大族对恤族事宜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近乎形成了非常完善的恤族体系,而宗族中的族正、族长等统治阶层,自幼接受四书五经的洗礼,“忠君”思想在他们的心中早已根深蒂固,他们进行恤族的做法恰好迎合了统治者的需要,或者说这是他们之间无形的默契,这无疑是得到了统治者的默认和鼓励。

其次,宗族内部和睦宗族的需要。恤族之举无疑是“和宗族”“敦族谊”的有效手段,同一宗族内部,随着时间的推移,渐趋出现贫富不均现象,不利于宗族和睦团结,宗族内部设立族田、义庄,利用余资安抚族众,这就团结了族人,增强了宗族凝聚力。“夫天下大矣,天下之颠连无告,皆为吾之兄弟。今处一族之中,同为祖宗之子,其情亲,其谊戚,而形骸之隔,不喾秦越之疏,亦见其自私之甚矣。且夫一家之中,有父子焉,有兄弟焉,有夫妇焉,有子孙焉,有僮仆臧获焉,为家长者,无日不谋其安全、计长久者,察其饥饱寒澳以为分,固宜尔也。而不知祖宗当日其所以为子孙谋安全、计长久者,亦如吾今日也。特其身死之后,不能自为,必伺贤子孙代为之。使为子孙者,各谋其安全,计其久长,而族之颠连无告者,全部之悯,祖宗亦何贵有次子孙乎?然则今之族有亲疏也,而自祖宗视之,无亲疏也;今之族贫富不同也,而自祖宗均爱之意推之,故颠连无告者,在所当恤也。此吾所以反复义田之举,深觉其言之有味也。”[3]从《茗洲吴氏家典》 中不难看出,宗族内部因种种因素而出现了不睦现象,今之族亲疏有别,但有关义田的规定便是为了让众子孙同享祖宗恩泽,免受饥寒之苦,以睦族众。

在徽州宗族的家谱中不难发现,关于和睦宗族的条款比比皆是,徽州宗族制定家训、家规,其宗旨便是睦宗族。《明朝万历歙县黄山谢氏族宗族家规》中就有“患难相恤,有无相济,此同宗之义”[4]的规定。

另外,从思想的角度看,宗族进行恤族之举也是善念使然。《易》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秧。”徽州地区,民风淳朴,又是朱子故里,诗书之乡,教育发达,民众心存善念,恤族之举也是内心善念使然。

四恤族之举的作用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恤族之举可以说是面面俱到,怜孤恤寡,设立学田、资助贫困子弟读书仕进,设立义田、义庄义冢,甚至为贫病之家提供汤药,毫无疑问,这一系列的恤族之举为族内贫困弱势群体解了燃眉之急。从宗族的角度看,恤族之举稳定了人心,维护了族内的团结,和睦了宗族,加强了宗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也有利于引人向善,塑造淳朴积善的民风、民俗,有利于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

而从宏观的角度看,这无疑弥补了王政的不足。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并不能面面俱到,而当地方社会的民众需要物质救济时,政府的力量远远不够,常常是地方宗族的恤族之举在其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这无疑弥补了政府对地方社会控制、管理的巨大漏洞,维护了地方社会秩序。另外,宗族资助贫困子弟的恤族之举,既是为了宗族内部利益,科举仕进以光耀门楣,提高宗族社会地位,同时这也恰好为国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栋梁之才。

当今社会,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频频出台,福利政策以及保险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传统徽州社会的恤族之举无疑也是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体现,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其恤族之举虽然不能与当今时代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提并论,但是对于当代亦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M].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62.

[2]尚祥卿.箴俗论[M].康熙:《黟县志》卷《艺文》.

[3]吴翟.茗洲吴氏家典[M]. 黄山书社,2006.

[4]卞利.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M].黄山书社,2014:9,44,147,267-268,124.

[5]陈瑞.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社会控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6]陈瑞.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内部救济[J].中国农史,2007.

[7]赵吉士. 故老杂记[A].寄园寄所寄:卷11 [M].

Class No.:K248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Measures Helping the Poor of the Huizhou Clansman During the Ming and the Qing Dynasties

Xia Xiaohui

(Hui Studies Center,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9,China)

Abstract:During the Ming and the Qing dynasties, clansman lived together.There emerged serious poverty among the clansman, So, the patriarchal clan had adopted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help the poor families,the orphans and widows and setting up some fields for poor student and the disabled and so on. These remedies strengthened clan cohesion and maintained the stability of the local society to some certain extent.

Key words:the Ming and the Qing Dynasties; Huizhou; clansman; helping the poor in the clansman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758(2016)01-0040-4

作者简介:夏晓慧,硕士,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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