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与利益的关系
——从山东平邑9.14拆迁案件谈起

2016-03-07 10:19葛宇宁
关键词:正义利益马克思主义

葛宇宁

(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焦作454000)



论正义与利益的关系
——从山东平邑9.14拆迁案件谈起

葛宇宁

(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焦作454000)

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山东平邑9.14拆迁案件是一个关系到正义问题的事件,是正义天平失衡,利益没有得到平衡所致。正义和利益密切相关,利益是正义的内容,正义就是实现一种利益的平衡。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着产生正义问题的前提条件,在社会建设中,我们必须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以维护社会公正。

山东平邑9.14拆迁案;正义;利益;利益平衡;公正社会

2015年9月14日,随着一场大火,被拆迁户张纪民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在刑事侦查上,我们也许可以给出张纪民的死因是自杀这样一个结论,但有关部门的这一结论永远难以令人满意,即使事实是确凿无疑的。毕竟张纪民的死和拆迁有关,可以说,拆迁是导致张纪民自杀的诱因,没有拆迁,就没有该事件的发生。于是,这一事件再次触动了国人那根“敏感的神经”,谁会成为拆迁案件的下一位“殉葬者”,我们如何才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随即山东平邑9.14拆迁案件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多种媒体、各种声音都参与了进来。

这一案件也引发笔者的反思。拆迁,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拆迁,它原本的功能和目的应该是拆掉“旧世界”,建设“新世界”。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拆迁却多次给人们带来“恐怖”的印象,里面甚至充斥着“野蛮”“暴力”“自杀”等字眼。问题到底在哪?笔者认为应该是正义,是正义出现了问题,正义在其中闭上了眼睛。在现代性理论看来,拆迁本来代表着现代社会的正义,它具有历史必然性,拆迁是现代社会的应有内容。在传统社会中,我们尊重传统和过去,不注重建设,而在现代社会,我们让过去屈从于未来,人们会不断地按照自己的需求模式改造这个世界。[1]马歇尔·伯曼甚至戏谑道:在现代社会,“只要有利可图,这些体面的公民就会拆除整个世界。”[2]然而,代表正义的拆迁却没有带来正义,我们应该深长省之。

一 利益是正义的内容

正义作为一个事物,它也应该由内容和形式组成,正义的形式是公平,或者说给一个人他所应得的东西。那正义的内容是什么呢?每个人的应得是什么?毫无疑问,应该是利益,利益是正义的内容。正义虽然不完全等于利益,它还有其它的要素,但正义无法离开利益,离开利益谈论正义,那只能是纯理论上的,或者说是抽象层面的。回到社会生活层面,扎根于社会关系下的正义,其实就是对人们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和调节。

从语义学和词源上来看,正义本身就是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哲学中,正义这一概念最早见于《荀子·正名》,该文曰:“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荀子是说,如果一个人出于功利的目的去行为是做事,比如为人民谋福利;而为了义的目的去行动则是德行,做事和做人结合起来就是儒家的人生目的,也是一个人的“正义”事业。而正义的英文是justice,本身就是指一种裁判、一种衡量,裁判什么,衡量什么,当然指利益。正义和利益的纠缠,或者说正义表达了人的利益诉求,这一观点也为现代多种正义理论所支持。

功利主义是现代社会中较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其它各种正义理论虽然都宣称反对功利主义伦理学,但在其内部都有功利主义的“影子”。他们或许会反对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但他们绝对不能反对人们对于正义的考量,尤其在发生正义的冲突时,这种考量和选择就是必然的,而考量本身就带有功利主义的因素。功利主义的主要信条是,判断我们的行为对错的主要依据是能否增进幸福或者减少不幸,也即增进福利。当然,功利主义的增进福利或者幸福主要不是行为者本人的,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3]14这种以福利和幸福作为主要内容的伦理学,在其正义理论上,必然要以利益作为根本内容。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问题,这始终是显而易见的”[3]80。

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也是如此,把利益作为正义的内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代表人物罗尔斯和诺奇克,虽然他们在正义问题上不约而同地反对功利主义,但是他们反对的只是功利主义正义理论标准的狭隘性,并不反对正义去关注利益。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就是我们在一个具体的社会制度下,如何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才是公正的问题。因而,罗尔斯的正义就是一种分配正义,是一种社会财富、权利和资源的分配方式。[4]7而诺奇克的正义理论则是要捍卫权利,捍卫我们合乎正义所持有的东西,捍卫我们对属于我们的事物和权利的持有,以此来对抗团体和他人对此的干涉,尤其是国家借助社会整体利益或者弱势群体的利益,来对社会权利进行的再分配调节。

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虽然没有直接用利益来承担正义的内容,但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同样和利益密切相关,把利益的分配作为主要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因此马克思主义在思考未来社会发展时,也无法离开利益。在社会主义时期,也即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把实行按劳分配视为正义的,每个人主要依据自己对社会的劳动贡献来取得自己的收入,也即社会资源。而在共产主义时期,则实行按需分配,也即每个人根据自我实现的需要来享受社会的资源配置。这是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的核心。无论是按劳分配,亦或是按需分配,分配的都是社会资源,都是一种利益。只是对利益的分配标准前后有所差异,前者还带有资本主义的“痕迹”,后者则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所在。[6]

其实,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正义问题产生的条件,我们就会更加清晰地看到利益是正义的内容。人类社会正义问题的产生一般来说依赖于两个条件:其一,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即无法满足每个人的需要;其二,就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存在着对抗性。社会资源也就是利益,由于它的有限性,人们就会存在着争夺,正义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能够尽量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不至于导致人类的集体毁灭。而对抗性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就是人们在利益上的对立,尤其是在阶级社会里,因为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同,从而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外一个集团的经济利益,也即劳动果实。

正义的存在还依赖于人的本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性是一切社会设计的逻辑起点”[7]。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是一种双重性存在,既有社会性,也有自然性。所谓自然性,也即是一种本能存在。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任何一个时期能够把自然性从人的存在中祛除。即使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学说中,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的精神境界会得到极大提高,这是一个真正的人类社会,以前都是“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但无论马克思本人,还是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都没有断言,共产主义社会下的人的自然性、人的本能会消失。笔者认为,即使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本身的进步,人的社会性会越来越强,人的自然性会逐渐弱化,但却不会消失,除非把人抽象到天国,变成一种纯而又纯的存在,但这只是抽象的人,或者说是神,他们不是现实中的人,不是现实社会关系下的存在者,不是我们观察和思考的对象。只要是现实中的人,就难以摆脱利益,因为“利益则是人性的本能需求,”[7]正义是对人的本能的调节和限制,是为了防止人的自然性摧毁人的社会性。作为人的本性的调节的正义,就在于调节利益,在于调节利益需求。

因此,我们可以说,正义和利益密切相关,正义就是对利益的调节,一定的利益关系就是正义的客体和内容。[8]在社会关系下,我们谈论正义,就不能不涉及到利益,就不能不涉及到对利益的调节。

二 正义就是实现利益的平衡

如前所述,正义和利益密切相关,不可分离,利益就是正义的内容。那么我们如何界定正义,正义是什么?众所周知,利益是一个关系范畴,在利益问题上会涉及到双方或者多方,我们认为正义就是实现这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社会利益的平衡。

我们通过对山东平邑9.14拆迁案件的观察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在这场拆迁中,至少涉及到两个主体的利益,即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其一是被拆迁人,他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他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补偿,这对他来说利益攸关。其二是拆迁人,也即建设者或者开发者,在现代社会中,这一方主要是资本的所有者,他很关心自己的资本投入是否能够带来利润或者剩余价值。而这一案件的发生就在于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利益被剥夺了,极为不公平。张纪民家原有5间房子,不能说算是富足,但居者有其屋,能够“安居”。但在这场征收和拆迁中,拆迁方只补偿给5.8万元,其它什么都没有了。需要被拆迁人自己出钱购置安置房,而安置房最低也要十几万元一套,显然拆迁补偿款无法实现张纪民一家最低程度的“安居”愿望,即居者有其屋的愿望,他们很可能从此就要流离失所。据有关报道,我们可以发现,在这场拆迁中出现这种情况的不止张纪民一家,而是有很多家。显然此案的发生就与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有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利益被剥夺了,这场拆迁是一场不公平的拆迁。

具体到如何才能实现这种利益平衡,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以谁的利益为衡量标准和立足点才是正义的,不同人会给出不同的答案。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色拉叙马霍斯提出了一种影响深远的观点,他认为:“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9]18在色拉叙马霍斯看来,在任何一种社会里,统治者都只会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并且规定遵守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就是正义,违背法律就要遭受惩罚,就会背上不正义之名,统治者显然属于强者,所以正义就是在守护强者的利益,是强者利益的表达。[9]19虽然,色拉叙马霍斯这一正义观点在历史上多次被人批判,包括柏拉图本人就反对这种观点,这一观点在《理想国》中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出现的。但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来看,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观是很有“市场”的,以往的统治往往就是强者的统治,以往的历史又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历史,这些少数人往往会制定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广大的人民群众则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利益被剥夺,统治者往往借正义之名来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人民群众对“黑暗统治”的反抗。这时,正义就成了强者利益的护身符。

与这种把强者的利益作为正义的标准不同,也有理论家提出正义应该照顾弱者的利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有这层含义。罗尔斯三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它强调的是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该切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尤其是要优先关照那些社会地位最不利者(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4]61也即是说,正义的安排要符合每个人的利益,理想的状态就是把社会经济利益在人们中间进行完全平等的分配,但这种理想状态往往是无法实现的,甚至如果按照完全平等分配,最后有可能带来的却是利益的失衡,走向不平等。由于许多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因素的偶然参与,我们很多人天生就处于不平等之下,如果我们坚持绝对的平等分配,甚至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就有可能会加剧这种天生的不平等,造成事实上的绝对不正义。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天生的不平等具有任意性,是自然的,个人是没有责任去承担这种不幸的。因此,我们在制定政策和利益分配时应该适当向那些不幸的人、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把照顾他们的利益作为参考的标准和重要依据。

马克思主义在正义的利益考量上也有自己的标准,这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当致力于实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0]这一衡量标准是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紧密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坚持群众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因此,我们的一切革命和建设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解放和根本利益。

不过,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正义观主要是一种社会历史的正义观,着眼于对整个社会性质的考察。与我们在此处讲的正义有一定差别,本文所说的正义是现实的具体的正义问题,也即在现实具体事件安排上如何进行利益的衡量。马克思的社会历史正义观只能作为我们处理具体事物的原则,在面临利益争执的情况下,谁的利益应该受到关注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毕竟在社会主义社会下,全体居民中的大多数都属于人民群众的范畴,我们处理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内部的利益纠纷问题。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利益争执,怎么做才是正义的,这还需要我们把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具体化,由原则“下降”为一种规范、一种具体的操作方法,来指导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实现人们之间的利益平衡。

那么怎么样才算是利益平衡?这也是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利益争执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揭示的是双方在某物或者某种行为的占有或收获上的差异,也即矛盾。利益平衡就应该是化解这个矛盾的。对此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和对待。首先,利益平衡的要求不是消除矛盾,即不是消除差异,应该是求同存异。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只有消除利益主体的多元存在才有可能消除矛盾,即只剩下矛盾一方,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但是一方取消另一方的存在是一个激烈的斗争过程,不是处理矛盾的生活常态,更不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正常方式。而且,矛盾对立面的不存在,也导致同一的取消,同一也是以双方的共在为前提的,没有对立和同一,也就等于没有了利益,我们就没有必要宣布我们对某物或者某事拥有利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事物也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因为矛盾双方的对立和同一就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所在。其次,我们还不能使矛盾双方在利益争执上扩大,以至于影响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我们应该使它们处于一种和谐状态,使他们在正义天平的两端不至于严重失衡,即矛盾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照料和保护,我们不能牺牲一方利益去“奉献”另一方。最后,利益平衡更是一种感觉,在处理具体利益纠纷时需要照顾这种感觉,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来处理正义问题。正义本身就有情感的一面,在利益的平衡问题上,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点。许多时候,人们怀疑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很可能仅仅是一种感觉,而事实上也许不存在不正义问题。大量这种不正义感的存在就有可能使原本正义的处理发生改变,走向不正义的结局。正义感的确立主要靠论证和说服。以司法裁判为例,即使它是公正的,如果它没有给出论证,不进行说明,人们照样会对它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具体到山东平邑9.14拆迁案件,其悲剧的发生就在于利益的失衡,作为开发者(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张纪民)之间的利益是失衡的,张纪民在其中感觉到了严重的不公正,而又找不到使失衡的利益关系回归平衡的途径,或者没有能力去改变这种利益失衡,最后走向绝望,乃至于以自焚来抗争。政府通过低价从农民手中征收大量土地,然后以翻几番的价格进行土地出让,或者通过开发大量获利,而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却面临着流离失所的可能,生活质量在这场征收——拆迁——建设中不是提升了,而是下降了,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公平的。当然这种行为也背离社会主义的“共享原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发展成果应由广大人民充分共享的发展理念:“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充分共享”。[11]

三 社会主义社会下的正义问题

一直以来,由于我们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正义问题观点的一些片面的、非辩证的理解,导致人们长期不重视,甚至排斥对正义问题的言说。在一些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看来,马克思、恩格斯曾对正义问题进行过严厉的批判,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正义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要素,也不是社会主义的要素。其实,这种传统理解既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马克思恩格斯只是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并没有否定正义问题本身,他们都有明确的正义立场和正义观点,尤其是马克思,他对正义问题进行过深刻的思考,有着卓越的洞见。他们正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理论来反对资产阶级理论家所谓的正义的抽象性、狭隘性、虚假性的,对他们的谬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

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人类正是凭借着正义这一“合法理由”,不断地对旧的、不合理的、非公正的社会关系进行“开火”,打破其对人的自由的束缚,建立起新的、更合理的、更公正的社会关系。总之,正义是人民群众打碎旧世界和建设新世界的理论支撑。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正义的终结,它是正义发展的一个阶段,一个更高阶段。按照党的十八报告的理解:“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2]。社会主义社会更应该注重正义建设,把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更加公正的、更加正义的社会,这是它存在的理由之一,也是它值得人追寻和拥护的重要理由。一个显失公正的社会,无论它有多么美妙动听的名字和多么科学的理由,人们都不会热爱它,并为它献身。

如前所述,一般认为正义存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二是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下,这两个条件都存在,都是客观的。首先,我们的社会资源依然具有有限性,我们的生产远远无法满足每一个人的“需要”,无法实现“按需分配”。我们还只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生产总值不高,我们并不富裕,我们还有几千万人生活在贫困状态。其次,我们的社会关系并非完全的和谐,人们的利益也不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多种所有制经济就带来人们经济利益的差异和多元,有时甚至会产生激烈的对抗。我们的社会收入差距过大是客观存在的,不然,我们也不会多年来一直在酝酿社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了。除了生产资料多种所有制并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不能忽视,那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分层现象,这种现象已经客观存在,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等因素长期没有根本改变,这种分层现象甚至开始固化,在分层现象明显的社会里,人们的利益差异和对抗难以避免,如何实现不同阶层的利益平衡也是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

我们社会客观存在的这些现实状况要求我们必须重视社会公正问题,处理好人们的利益纠纷,保持利益平衡。近年来,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公正社会和和谐社会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有力回应。[13]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下的利益的衡量和平衡和以往的社会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它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立场的,这是总的原则不能动摇。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永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利益和最高追求。然而,我们很多的党政干部在处理社会利益纠纷时,却往往遗忘这一根本原则,忽视“人民群众”,眼中只有“权势阶层”。在“有权有势者”和“群众”出现利益争执的情况下,往往把手中的权力向有权有势者倾斜,“坚决捍卫权势者的利益”。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把开发商奉为“爹娘”,而对待被撤迁户则如同“虎狼”,动辄“强拆”“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甚至采取与开发商利益勾结,在缺乏合法征收手续,没有相应公示和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就先来暴力拆迁,迫使被拆迁人同意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在此基础上,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当代的突出问题是利益严重失衡,如何认识和改变人们日益关切的利益矛盾是我国当前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任务。”[14]这是很有道理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掀起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都是要警醒广大的党员干部,必须牢牢地树立党的群众观,时刻不忘谁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础,谁是我们依靠,我们的发展为了谁。在这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必须协调各方社会主义建设者利益,而其中尤应关注工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在改革发展的当今,如此庞大的工农群体日渐发展成为一股沉默的社会力量,这也是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必然要求。”[15]我们的整个社会都必须思考在这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在这场“非对等的长跑中”,谁才是真正的“付出者”“牺牲者”“让利者”,“必须再次考虑当初让利者的权利,历史已无法还其所失,但当代必须给其应得”[15]。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弱势群体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关系到党的执政之基,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13]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思!

[1]安东尼·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M].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1-2.

[2]马歇尔·伯曼.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M].徐大建,张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28-129.

[3]约翰·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6]葛宇宁.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伦理特质[M].理论探索,2015(3):23-27.

[7]靳志强.论“正义”的思想逻辑、框架结构及其政治归宿[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4):45.

[8]孙国华.法的正义逻辑[J].江淮论坛,2012(5):6.

[9]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0]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2015:13.

[1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9.

[1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4.

[13]唐惠敏,姚胜南.增能与赋权:农村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路径[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4):35-40.

[14]谭培文.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新发展[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49.

[15]王彦,程本学.群众史观的演进逻辑及其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启示[J].求实,2014(1):45.

责任编辑:黄声波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stice and Interests——From the Sept.14 Case of Demolition in Pingyi Shandong

GE Yuning
(School of Marxism,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Jiaozuo,Henan,454000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ethics,the Sept.14 Case of Demolition in Pingyi Shandong is a case that is related to the issue of justice,and is caused by the imbalance of interests.Justice and interests are closely related.That means the interests are the content of justice,and justice is to achieve a balance of interests.There are conditions of the problems of justice in the socialist society.In order to safeguard social justice,we must coordinate the interests of all people in our social construction.

the Sept.14 Case of Demolition in Pingyi Shandong;justice;interests;balance of interests;society of justice

A81

A

1674-117X(2016)03-0043-06

10.3969/j.issn.1674-117X.2016.03.009

2016-01-07

河南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及其当代价值”(SKJZD2016-02);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基金项目“马克思辩证法的生存本性及其时代课题”(SKB2015-5)

葛宇宁(1980-),男,河南柘城人,河南理工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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