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萌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哲学研究·
平等的边界:G.A.科恩与罗尔斯关于平等的论战
张晓萌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平等是衡量社会正义的重要维度,左翼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试图调和传统自由主义理论中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提出“正义总意味着某种平等”的观点。这种试图调和平等与自由的理论认为在自由的框架内社会应当实现向所有人开放的平等,扭转了西方哲学史中长期自由与平等二元对立的局面。尽管罗尔斯的理论引发了自由主义世界对平等问题的重视,但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科恩认为罗尔斯的平等是向自由妥协的理论,实现的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通过批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没有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真正的自由,而且指出这种平等有违正义原则,同时通过对罗尔斯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科恩提出制度规则与行为逻辑之间的关系,将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相关联。最终科恩提出社会主义较之资本主义的优越性体现于更加平等之上,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作为一种积极的价值观念值得人们期待。
[关键词]平等;正义;差别原则;基本结构;社会主义
在自由主义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为关注平等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这一点就连他的主要批评者诺齐克也承认道:“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密尔的著作问世以来,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最有力、最深刻、最精致、范围最广泛的、最系统的著作。它是启蒙思想的渊源。从现在开始,政治学家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范围内工作或解释他为什么不用这样做。”*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2页。罗尔斯的平等观试图调和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张力,呈现更加温和、更具吸引力的特征。德沃金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提出对最平等的分配正义能够做出的理性辩护,几乎已为罗尔斯所穷尽,罗尔斯达到了平等主义的极点。*转引自傅强:《平等正义论对公平正义论原则的互镜、批判与重建》,《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现代社会的政治建构讲求对多元性的折衷容纳,一种平衡多种积极价值观念的、调和式的方案在很多人看来是理性政治秩序的具体表现,人们不能为了追求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走得太远。政治哲学中的调和甚至妥协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共识?人们在这种理性的秩序中是否如左翼自由主义学者所言离平等原来越近?
一、平等与自由的边界——罗尔斯对自由主义的理论设计
在对待如何处理政治哲学传统中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这个问题上罗尔斯持有较为温和观点,他试图吸取自由与平等最具价值的理论精华,通过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构建正义的社会制度。
关于构建社会正义的起源,罗尔斯提出了这样的假设:一个社会由差异化的个体组成,人们之所以要组织在一起是因为合作可以给大家带来利益;但是,由于人人都希望能在合作产出的利益中得到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利益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了。*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人们出于对利益的考虑联合在一起,共同合作创造社会生产力并组织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自己所拥有的利益份额不断提高,同时保护自身利益不会因他人份额的过度增长而受到损害。因此,一种具有契约性质的相互制约成为构建社会正义时的基本目标,如何公平、有效地分配利益,如何通过分配建构正义的社会秩序,自由权利与平等价值之间如何制衡等议题成为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罗尔斯的理论巨著《正义论》正是为回应这些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
为了实现一种作为公平的社会分配正义,合理地协调利益与社会贡献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罗尔斯为社会基本结构确定了社会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希望达成一种社会基本善,在这种社会秩序中,“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具体而言,正义社会包含两个原则:“首先,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拥护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次,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通过第一原则,罗尔斯对社会基本结构作出规定,通过秩序的安排保障人们的基本自由权利,人人都应当拥有一种在自由的框架内与自由体系相互兼容的平等权利。通过第二原则,罗尔斯试图说明,首先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最大可能地向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机会,人们在其中享有基本自由和平等权利。然而,由于人们天赋、能力、家庭背景、环境等原因形成分化,将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为了保存一种面向所有人的社会正义秩序,避免正义诸原则之间互相戕害,这种不平等结果需要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和限度之内。罗尔斯在社会秩序设计中使用“差别原则”(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弱势或不利人群进行补偿,消除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平等原则造成的结果不平等,同时也能激励人们的生产热情以及追逐经济利益的动机。换言之,平等是在自由权利的前提下而达成的广泛共识,由于自然差异而造成的不平等需要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和限度以内,作为结果的不平等仅在一种情况下被允许:*“当不平等具有如下效果时,即最不利者的经济状况要好于不平等如果被消除的情况,它就是合理的。”科恩举例说明,罗尔斯式的国家中,税收的目的是将税款返还给最不利者,以实现国家整体和受益人群的财富最大化。相反,平等的税收制度只能造成各个群体生存状况的恶化。G.A.科恩:《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页。“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一种受制于某种规定的有限的不平等存在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有益于社会生产效率和组织化激励的实现。依据对自由权利的优先性保护,处于社会金字塔结构中的优势人群获得了较多的社会财富积累和更多的资源回报。此时,如果受益人群能够遵循包含平等价值的社会正义原则回馈社会中底层人群,或者为最不利者提供更多机会、报酬和福利时,即不平等成为提高最不利者地位的必要条件时,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结构得以建立,社会财富最大化和广泛人群的利益最大化得以统合。按照罗尔斯的理论逻辑,由于在秩序和规则上对社会正义作出预先规定,因此,无论人们作出什么样的选择结果都是公正的,因为社会秩序建构原则已经保障了最不利者的地位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提高。相反,一种对平等的过度强调不仅不符合社会组织的激励原则,而且只会造成广泛人群的整体生存境遇恶化。罗尔斯不能接受一种为了平等目标而实行的调节概念(equalizing conception),“对全部基本善的平等分配,从接受某种不平等来改善每个人的境况这种可能性来看是非理性的”*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546.。因此,在社会上鼓励有差别的物质激励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符合公正原则的。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他的《正义论》一书出版后在西方社会引起广泛关注,被视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推动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更为重要的是,罗尔斯扭转了人们在思想中长久持有的自由相对平等的优先性局面,重建了平等价值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平等不再作为一种与自由相对立的概念被思考,这在理论界具有深远的影响。值得说明的是,尽管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科恩与罗尔斯在正义理论的建构上对平等的处理路径差异很大,科恩批评罗尔斯调和式的平等无法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但是仍然不能否认,科恩平等理论所依据的理论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罗尔斯优化的。*科恩对此也有客观的认可。详见《拯救正义与平等》,第10页。加拿大政治哲学家金里卡曾这样评价《正义论》的影响,它“标志着政治哲学话语基调的确立:当代政治哲学都是关于平等的政治哲学”*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页。。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总意味着某种平等”*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他的政治理论兼顾了自由与平等的积极价值,并试图以正义为支点平衡二者的天平。在这种政治假设中,人们既不会持有缺乏社会关怀的自由至上主义态度,也能避免为了追求平等而戕害自由,抑或因追求经济平等而削弱生产动机,最终失去市场运作效率和经济增长内在动力的情况。正因如此,无论是在当代自由主义制度的政治领域还是社会经济中,罗尔斯的理论得到广泛的认同和适用,特别是在处理市场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关系、缩小贫富分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效应。
二、平等不能向自由妥协——科恩对罗尔斯的理论评判
(一)作为目标的实质平等:对“差别原则”的批判
然而,科恩对于罗尔斯的平等理论并不满意。他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本书的主旨之一是“我尝试拯救的正义与平等源出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思想”*Cohen G A.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按照科恩的论证思路,正义是基于平等而建构的理想社会秩序和结构:首先应当从罗尔斯反对平等*在使用“差别原则”的意义上,笔者注。的论证中拯救平等,继而建构作为平等辩护的本质结果的正义观。*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导言”、“前言”,第1页。科恩的另外一本著作《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同样强调了这个主题:探究关于平等主义的正义与历史、国家强制结构中的正义与个人选择中的正义主题。*本书根据科恩于1996年在苏格兰爱丁堡主持的吉福德讲座(Gifford Lecture)内容整理而来 。
首先,科恩、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没有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整体而言,虽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以尽可能地面向所有人平等和控制社会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为目标,但是其中包含着一种激励论原则,即鼓励有才能的人运用自身高于常人的自然或社会禀赋,生产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并获得较多的利益分配。在自然禀赋的差异上,科恩与罗尔斯均进行过相关论述,对此二者都予以承认和接纳,在社会“禀赋”的差异上,二者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科恩认为社会性的优势与劣势并非先天差异,而是在人为规定的社会秩序中所发生的不平等的积累。这是通过秩序的规范性(甚至制度的强制性)确立的作为结果的实质不平等,有违社会正义原则。虽然罗尔斯的正义观限制了社会分配中的极端不平等并从自由中拯救了平等,然而在他的政治理论中自由原则先于差异原则的逻辑证明了平等是为了保障自由权利而补充的一项规定。因此,罗尔斯的平等理论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它包含了大量结果上的不平等,并强调这种不平等是正义的、合理的。因此,科恩批评罗尔斯的平等理论持有妥协的、不彻底的平等立场,随着这种差别原则成为构建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社会制度将会固化这种不平等并将导致贫富差距继续扩大,人们在地位、权力、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将会愈发严重。“分配正义不能容忍由为处境好的人提供经济激励而产生的严重不平等,而罗尔斯及其追随者认为这样的严重不平等是一个公正社会的表现。”*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对罗尔斯而言,这种平等观之所以合理是因为它能够促成调和自由与平等张力的社会正义的实现,可以说,这种不平等是具有工具性价值的合理存在。相反,对于科恩而言,平等是实现正义的前提,平等是在先的原则和终极目标。科恩强调理想的平等观应当重视恰当意义上的平等,即关注不同人的所得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他重视的是平等本身以及作为结果的平等,这是一种实质性的平等。
其次,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没有充分保障真正自由的实现。罗尔斯的正义论前提是“无知之幕”,即人们在原初状态下对未来自己的身份和角色一无所知,一起尽可能客观地作出判断,合作制定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并据此设计制度。人们为避免在未来制度中成为弱势的那个群体,因而人们对这种制度设计的认同主要基于这样的判断:尽管人们意识到现有制度中存在某些不合理因素,某种平等观会造成大量不平等事实,由于人们无法预测自己将处于社会秩序和制度结构中的何种位置,即当一种制度设计无法承诺自身的优势之时,人们同样需要考虑自己成为弱势群体的这种可能性。当罗尔斯的正义社会设计最大程度地在承认差异性的基础上保护了弱势群体时,这极大地安慰和缓解了人们内心的焦虑,这种正义原则建构的政治秩序最起码可以保障自己的生活境况不会恶化,相反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至于与其他人的差距,相比之下,成为人们次要考虑的问题。至于与其他人在财富和权力上的差距,即不平等,相比之下便成为人们次要考虑的问题。更何况,一种新的制度设计不见得能够产生比现在更好的结果。
进而,一旦这种正义原则得以应用,由此产生的不同阶层将出于利己的考虑愿意去维系这种会造成大量事实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对于既得利益者而言,由于他们在社会秩序建构中获得了更多的财富分配和利益回馈,并实现了优势的叠加和积累。而且在为不利群体付出时还使他们获得了正义感,这些物质的或价值的激励*这是罗尔斯的激励观点,在文中受到科恩批判的主要是造成不平等的激励,而不是普遍意义上的激励方案。促使他们有着强烈的意愿和内在动力维系这种不平等的状态。对于最不利者而言,这种正义原则和社会秩序是其最初自由选择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由于在地位和权力上的有限资源和影响力,他们不再有机会尝试选择其他可替代性方案,相反只能接受现有的体系,若不如此他们将可能面临更差的境况。任何关于分配正义的重新定义,或者对制度作出新的设计都将损害受益方的利益,这对他们而言显然是不受欢迎的。因此,无论主动选择还是被动接受,两者利己的考虑和行为纵容了不平等现象的存在,严格地说,他们促成了社会中不平等问题的循环和加速运转。德国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曾指出,这样的平等意味着“在社会现实中,对于掌握生产工具的资产阶级来说,所有人平等享有的财产自由从对物的统治变成了对人的统治,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它则变成了财产所有制。对于资产阶级来说,所有人平等享有的契约自由变成了强迫他人缔约的自由,而没有抵抗能力的无产阶级则必须屈服于资产阶级而签订契约。与无产阶级相比,对于能够给政党提供金钱并且资助新闻机构的资产阶级来说,所有人平等享有的政治权利则意味着扩大数倍的权力”*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74页。。
再次,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有违正义原则。罗尔斯设计的社会秩序试图以正义之名调和自由与平等,使其在一定的限度内相结合以达成最理想的社会目标。科恩指出了结构中存在的内生矛盾:一方面,在这种社会中,基于差别原则中的激励论,人们认可利己动机并追求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基于差别原则中的平等精神,人们通过国家税收尽最大可能地帮助最不利人群,并厌恶和排除追求私利的经济主体。*Cohen G A.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23.这种由于差别原则造成的社会发展矛盾始终贯穿于罗尔斯的正义论之中,这就造成了人们的实际行为与自己的价值观念不相符合,最终将导致对差别原则的认同困惑,不利于社会平等规范的确立。此外,分配正义不容许深层次的不平等,即由对受益者通过经济刺激驱动不平等的发展,而这种不平等恰恰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认可的正义的社会表现形式。*Ibid, p2.
科恩与罗尔斯正义观的直接差异在于“差别原则是否公平,而非是否具有合理性”*G.A.科恩:《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0页。。科恩认为,每个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有追求其自我利益的权利,由差异原则建立的社会有着较高的生产效率,对于整体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然而,决不能就此认为差别原则代表的不平等是公正的。差别原则所蕴含的对实质平等和自由原则的深层次戕害,固化了一种长期地承认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现代民主制下的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可能意味着是对社会事实上不平等的掩盖和加深。”*张文喜:《社会主义平等观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年第5期。这种对不平等的强制性限制的确是在设计出更理想的符合平等原则的社会规范前首要解决的问题,然而它仍然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平等。在更积极的含义上,一种统合以经济结构为基础的制度性规定与基于个人行为逻辑建构的社会风尚的根本性关系应当被关注。*一方面,不存在如罗尔斯的理解中出现的,一种组织起来达到某种形式正义的经济结构;另一方面,却存在一系列无须表明尊重那种正义的个人的经济选择。马克思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问题,一个在日常生活中没有由广泛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形成其风尚的社会是否无法提供分配正义。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页。
(二)制度规则与行为逻辑:对“基本结构”的质疑
按照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观点,“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内容,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G.A.科恩:《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相对而言,罗尔斯更强调社会制度规则的正义性,在理想社会中正义原则被构建并应用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之中,人们需要遵循已然蕴含正义原则的制度行事。只要社会制度是正义的,人们在制度框架内可以充分享受随心所欲的自由并达成公正的结果。此时,结构(而非个人)需要对行为的结果负责,那么个人正义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如果按照罗尔斯的“基本结构”的观点,作为“大我”的国家和作为“小我”的个体之间缺乏紧密联系之时,一种在个体行为层面对社会的付出(除非一种出于制度整体考量的制度要求或呼吁,例如制定税收等级和倡导慈善捐赠)将无足轻重。如此,一方面人们可以在制度的正义中逃避一定的社会责任,然而却不影响个人正义的实现。没有一种完美的制度规则设计,因而也没有完全平等的结果,这不仅在政治哲学层面被采纳,而且在个人观念层面也被接受;另一方面,制度正义优先个人正义的倾向使得人们对强制性规则愈发依赖,通过一种外在力量保障平等和自由似乎在逻辑上讲不通。
在科恩看来,若要实现理想的社会正义,贯穿个人选择行为和逻辑的正义风尚(Ethos of justice)是超越强制性规则(法律、制度等)的一种路径*同上,第165页。。一种忽略个人行为和社会风尚的制度是不合理的,“社会风尚必须指导那些规则之内的选择,而不是仅仅命令人们去遵循它们”*Cohen G A.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123-124.。这样人们才能够真正对自己的行为和选择负责任,而非将社会分配的不平等归咎于基本社会规则。然而,平等与自由是面向人展开的价值考量,它必然蕴含着这样的逻辑:一个真正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应当是对每个人的行为予以恰如其分的回馈和报答。*“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分的报答”,苏格拉底在反驳玻勒马霍斯时提出的对正义的理解。柏拉图:《理想国》,332C。如此说来,人在其中显然是重要的。
其次,如果差别原则的正义全部通过社会基本结构实现,便无法区分人们在争取利益最大化时的动机,因为它们可能是正义的“希望有助于最不利者”的情况,也可能是非正义的利己主义的情况*Cohen G A.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30.,然而,这种两可的结论对于促进社会正义并无任何助益,一种甚至无法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动机的制度应当受到质疑。在这里,我们再次借用《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对“正义者与不正义者谁更幸福”这个问题的评论:正义者会不会想胜过别个正义者,因为他是天真单纯、天性忠厚的;同样也不会想胜过所有的别的正义行为。但是,不正义者却同时想胜过其他不正义者和正义者。也就是正义者不要求胜过同类,而要求胜过异类,至于不正义者则对同类异类都要求胜过。如若一个城邦制度无法区分正义者与不正义者,将无法保存个体心中的德性和制度正义。这是关于“基本结构”的第二个质疑。
再次,罗尔斯并无充分理由否认社会惯例、文化传统等非强制性因素带来的影响,这些因素不仅塑造了个人作出选择时所依据的原则,而且也制约着社会结构的正义秩序建立,以及人们如何看待结构正义。然而,如果纳入非强制性社会规则(例如个人选择),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便合二为一了,如此罗尔斯的论述逻辑将会产生自我矛盾。
强制性的基本结构不是产生分配结果的唯一原因,非强制性的结构,例如家庭、习俗、传统等规范同样对分配结果正义性产生影响。因为非强制性因素一方面塑造了个人选择背后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例如对偏离这一规范的行为给予实质上、舆论上的抨击等。而且它还受到行为的影响,当某种行为和选择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时,它能够对社会风尚产生反作用。正如科恩描述的那样,“一种做法一旦成为每个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卸下原有的包袱就是拱手之易了”*G.A.科恩:《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因此,个人选择(尤其是经济选择)*因为经济选择这一问题更尖锐,它更直接地涉及到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的产生问题和由结构带来的分配问题。对社会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科恩对此总结:“将非正式结构囊括在基本结构之中,就是支持将行为也作为正义评判的首要主题。”*G.A.科恩:《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89页。
首先,个人的正义与社会的正义是一致的,社会成员是否公正以及多大程度上公正,决定了社会的公正性如何。“正义不仅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国家立法体系,而且是人们在此结构中所选择的行为,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个人选择。”*同上,第157页。要限制和克服不平等,决不能(仅)进行经济结构的革命,还需要情感与动机的革命。正义必须同时评判日常行为,因此基于人们自觉和价值建构的社会风尚无法被绕过。
其次,社会风尚能够继续推进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一个社会的社会风尚就是一系列情感和态度,只有借助于它们的道德力量,普通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非正式的压力才能成为压力。”*同上,第256页。如果人们持有自私的立场,将会转化为制度结构和所谓的公共福利,错误的利己行为将对社会正义造成破坏,不平等现象将会愈演愈烈,整个社会将会变得不公正。从道德角度讲,这种由差别原则造成的不平等是不正当的。相反,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能够有效地对个人在其中的选择形成道德约束,这种风尚可以在社会中形成自觉且强有力的惯性规范人的行为和内心,这种影响力较之强制性制度更为持久、深入。
再次,一种自觉的内在动机是持久性社会正义的必要基础。科恩认为“确实需要一种风尚,一种贯穿于日常生活动机中的反应结构,不仅因为人们无法设计出可被依照经常检查的平等主义的经济选择规则,还因为如果总要求人们考虑这样的规则会严重损害自由,即便这样的规则是可以制定的”*Cohen G A.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23.。
科恩明确地提出了在社会基本规则中,完全依靠强制性制度是不可能实现正义的,由于个人选择而造成的正义与非正义有很大的存在空间,而且这种个人选择必须是能够促成支持平等的一种社会风气。因为只有公民的正义与社会的正义紧密结合在一起,命运相联系的时候,才能够保证分配的正义与制度的正义相一致。在“基本结构”中,个人严格遵循理性、严格的社会正义规则并作出选择,那么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结果很可能被视为公正的,但这绝不意味着与此对应的制度就是正义的。在这样的社会秩序中,公正的分配是可能实现的,但社会风尚*社会风尚是一套情感与态度,据此该社会的通常习惯与非正式压力才是现在这个样子。详见G.A.科恩:《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不一定好,它可能是利己的、自私的,社会发展趋势可能并不利于公正和平等。所以,科恩指出:一种能实现差别原则之平等的风尚,几乎必然是受平等所激励的;一种不受平等激励的风尚产生正确的结果属于偶然事件,至少在当代这一偶然事件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公民正义是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同上,第170页。在这里,科恩指出了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一处关键性问题,即基本结构与分配正义的关系是否存在断裂。换言之,基本结构是仅仅包含社会强制性规则(法律或制度等),还是也包含决定个人选择或行为的非强制性社会结构(惯例和习惯等)。
基于这种判断,科恩又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就是人们应当为致力于社会的公正作出什么样的个人选择呢?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就是,在一个公正或不公正的社会中,“正义对个人的要求是什么”?*同上,第192页。一个人是否可能同时持有平等主义观点和拥有大量财富。如果有这样的人,那么如何理解富人支持国家推行有利于最不利者且有损于他们利益的再分配政策,却不能够主动地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产生的问题是,他们信奉平等主义的观点却不作这样的努力,是否因为在现有的和未来短暂的时间里平等主义原则并不能得以广泛实现?*同上,第195页。这些理由是否充分呢?科恩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但他也承认自己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因为在哲学史上哲学家们对此的讨论太过稀少。但是他的态度是明确的:一个社会的正义同样取决于个人的选择,每一个人都应当为促进社会平等作出贡献。如果按照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即便在社会中占据优势的人群为提高最不利者的境况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这也无助于解决普遍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更无助于解决不平等的机会和权利等诸多深层次的问题。因而,科恩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与前面的论述一致,人们亟需进行一场关于平等的道德革命。
三、拓展平等的边界:捍卫社会主义与实质平等
虽然科恩与罗尔斯均对平等持有不同程度上的坚持,但科恩对“基本结构”和“差异原则”的批判揭示了二者深层次上的理论差异,对罗尔斯“关注平等的正义”提出了有力的反击。具体而言:
(一)基本立场的差异
罗尔斯坚持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相比较而言,他更多关注作为整体、宏观的社会制度如何安排和基本结构如何设计的问题,而系统内的组织和个人的选择正义与否不会对社会正义产生影响。*“(罗尔斯)提供了一种理论,即一种产生原则的工具论,即原初状态……在一定的有知和无知的条件下,无论人们利己主义地选择什么,它们都构成正义。”详见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他的正义理论建立于“无知之幕”的假设基础之上,人作为脱离个体特征的、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群体进入罗尔斯式的政治秩序。当他谈及“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拥护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时,人的社会属性或自然属性的差异被忽略。与此不同,科恩的平等观更关注个体的行为和情况。他认为,基本结构的正义是完全不够的,正义不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国家立法体系,它同样关乎日常生活中的个人选择和由此形成的社会风尚。*因此他以野营模式作为案例对基本结构正义的建构需依赖于生活现实的事实进行说明。中国人民大学段忠桥教授提出了另外一种解读视角,即分析马克思主义有推崇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反对“整体主义”的取向。详见段忠桥:《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特征及其三个代表性成果》,《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12期。
科恩的平等主义正义观与罗尔斯的平等理论的直接分歧可以被视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之间的优先性问题。科恩曾强调的自然资源匮乏等发展性问题,一方面为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奠定历史性和现实性基础,另外一方面正是由于现阶段人类生产的局限才使得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得以存在,才有第一原则与第二原则在先性的矛盾。*尼尔森曾据此评论过自己持有的激进主义平等立场与罗尔斯坚持的平等的自由立场之间的差异性。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5页。在罗尔斯看来,平等需要在自由的框架内实现,在“每个人都应有平等权利,享有由平等的基本自由所构成的最广泛的整体体系”之中,只要满足最少受惠者的生存境遇有所提高这个前提,那么由此产生的不平等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正当的,这也就是为何罗尔斯将第一原则置于第二原则之上。科恩的观点实质上发觉了原则在先性带来的后果,这种必然且正当的不平等将会在社会中产生积累性的差异,它将为一定群体带来权力上的不平等,进而使得社会人群产生了控制者与被控制者的差异。如此,不平等的积累将会对自由产生戕害。
实质上,科恩与罗尔斯在平等的问题上有更为深层次的分歧,科恩平等观的基本问题既不是(在任何意义上的)社会的基本结构,也不是仅仅讨论微观层面的个人选择,而是建构一种结合社会中利益与负担的模式——既不是一种在其中作出选择的机构,也不是一组选择,而是结构与选择的结果。*同上,第168页。也就是结构的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问题,即将利益与负担如何分担给个人是正义问题的关键。科恩对自由主义的不满之处正是在于,它“代表了一种逃避——逃避了在日常生活的选择中尊重分配正义的责任”*同上,第4页。,罗尔斯的正义论便是如此逃避了对不平等的责任。
科恩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中这样概括自己与罗尔斯在平等问题上的根本性差异:“理想的自由主义社会不同于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在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平等的尊重和关心不是由社会规划并被限制在异化的上层建筑权力即国家的范围之内,如果这些权利原则像马克思认为的那样,是现实的、日常的、物质生活的权利原则,如果它们在日常生活中被实践,就像社会主义理想乌托邦地设想它们将会成为的那样,那么国家就能消亡了。而这不仅仅意味着强权能够消亡,在马克思主义者的期望中,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即二元性本身的消亡,到那时,一方面,不存在如罗尔斯的理解中出现的,一种组织起来达到某种形式正义的经济结构;另一方面,却存在一系列无须表明尊重那种正义的个人的经济选择。马克思富有启发的问题是,一个在日常生活中没有由广泛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形成其风尚的社会是否无法提供分配正义。对于这个问题,作为自由主义者的罗尔斯说了不。这是我们之间深刻分歧的界限。”*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页和第7-10页。
科恩认为虽然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都探讨了实现正义的经济基础的问题,但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待平等问题的根本差异性在于:罗尔斯意义上的正义是通过外部强制力(国家组织,例如制度、法律)实现对平等的尊重和关心的目标。资本主义制度内的政治平等是一种敷于表面和形式的平等观,对平等的讨论无法摆脱社会生产关系的政治经济学框架,即一种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程序正义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平等是对“正义的个人的(经济)选择”与“正义的(经济)结构”深层次关系的关注。社会主义在给予面向全体人的平等福祉,在丰富的物质财富基础上尽可能地、平等地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的同时,也应当“按照各自的能力分担社会的义务,按照能力被平等地给予和平等地分担职责”*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3页。。
(二)方法论上的差异
科恩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曾经指出自己与罗尔斯主义者的方法论分歧在于“如何做政治哲学,或者确实地说就是如何研究哲学本身……我们关于分析/综合的差别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进而关于哲学本身的地位也有不同的观点。在事实和价值方面,以及在把理论应用到实际中的关系方面,存在着不同”*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科恩遵循的是一种“牛津人”的方法,即“通过个人对具体事件的规范性判断的考察,来确定哪些我们愿意赞同的原则”*同上,第3页。。这样的方法能够确保我们所认可的价值是最深层次的规范信念,它不能轻易地被反驳,因为我们已经完成了对这些价值观念的规范性辩护,它们是“站得住脚的”。在这里,科恩深受日常语言哲学的代表人物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提出的归谬法影响,采用的是分析哲学方法中的一种。赖尔是科恩在牛津大学期间的导师,他认为形而上学中一些思想混乱、形式复杂却内容不清的根源在于日常语言被错误地使用,以及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命题没有被清晰地阐释。若要解决这种问题,哲学最重要的任务是对基本概念和语言的清晰性和逻辑性进行严格界定,将人们的思想作出明确的说明。这种特点决定了哲学研究应当采用归谬法,即论证从某一个理论所包含的一个或一组命题出发,如果在推论过程中得出与原命题相矛盾的结论,那么这个命题将被证伪。如此,可以将荒谬的命题从哲学思想中逐渐排除,摒弃内在逻辑混乱和推论矛盾之处,如此可以建立清晰、正确的概念和命题,以便重建哲学的逻辑机制和思想体系。科恩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基本结构”理论进行批驳,采用的正是归谬法,这种方法在他进行逻辑推论和理论构建时常常被使用,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研究方法。
与科恩不同,罗尔斯采取的是一种“哈佛人”的“多元主义”方法。*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进行理论的自我评价时指出:“(理论)是由众多最初原则构成的,这些最初原则可能会相互冲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的指示;其次,它们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优先规则:我们只是靠直觉,靠那种在我们看来是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Theory of justice,pp34(1971版)/30(1999版)罗尔斯的方法试图寻求“在方法和结果层面上产生一些更具秩序性的东西”,即通过一种制度上的调节性、补偿性的规则实现对多元价值(例如平等与自由)的平衡与统合。这在科恩看来“更加重要的体系的承诺在结果中实际上无法实现。在幕后,信念的冲突继续存在”*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整体而言,这种方法论层面的分歧揭示了罗尔斯的平等观是对自由与平等在某种程度上的折中理论,相反平等主义者科恩的平等观是经过严密的规范性推论而得出的值得人们辩护的深层次信念。
在政治哲学史上,自由主义试图通过制度实现调节性的平衡的路径面临各种各样批评的声音,许多哲学家曾持有与科恩相类似的态度和观点,批判自由主义在制定社会制度规范时的软弱和妥协姿态。著名社会学教授伊曼努尔·华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曾经如此批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从来就不是左派的学说,一直是典型的中间派学说。其鼓吹者们自以为最稳健、最明智、最仁慈。他们既反对往昔那种不正当的特权(他们认为保守主义意识形态主张这一特权),又反对无视效益和贡献的那种轻率的平均主义(他们认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激进主义意识形态主张这一平均主义)。自由主义者们总是竭力将政治舞台上的其他人编凑到两个极端,自己居中。”*伊曼努尔·华勒斯坦等:《自由主义的终结》,郝名玮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自由主义试图调和左派与右派之间的分歧和矛盾,扮演中立的、客观的协调者的角色,实质上是对两方的妥协与让步。“对右派,它念让步经;对左派,它念政治组织经。对两派,它同念耐心经……自由主义是中间派的化身。”*伊曼努尔·华勒斯坦等:《自由主义的终结》,郝名玮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页。著名政治哲学家、牛津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翰·格雷的自由主义观念更是将这种政治妥协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导致自由主义丧失了在构建内在伦理价值和理性政治秩序中的作用*John Gray, Two Faces of Liberalism , New York: New Press, 2002, 1st and 4th chapter.。格雷曾对自由主义进行过深刻的反思,在他看来自由主义包含这样两个内在矛盾的哲学传统,在第一种理解中,自由主义希望达成一种理性的共识,即人们拥有对理想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整体性认同。为了这种一致性的社会目标的实现,自由主义需要对错误的、有违于主流价值观念的思想予以谅解和宽容。而这种表面上的宽容实质上是以主流价值观作为不断改造人们思想的武器,这使得自由主义本身就具有了虚伪的姿态。然而,在反驳这种自由主义传统的基础上,格雷支持的 “和平共处式的自由主义观”更急剧地加深了妥协的程度,这便是第二种理解——自由主义的“权宜之计”传统,即它的目标是为了调和持有各种价值观的群体,消除政治理性共识和共同理想状态,让多元化的主体实现相安无事的共存状态。可以说,自由主义为了达成最广泛的政治共识,迫使自己放低政治主张以协调持有不同立场和价值观念的思想学派。然而,这种努力从根本上消解了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分量,政治哲学所保有的道德立场和价值取向是其建构政治主张、主导社会发展的最核心要素。因此,政治哲学理论必须对“基本善”持有一种坚定的价值判断,通过理论建构和不断完善吸引更多的受众,而不能通过妥协和让步的方式让更多的人接纳自己的政治理念。尼尔森曾经借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评价罗尔斯在自由的框架内探索平等的努力:“无论你说什么,都不会改变事物的本质。”*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6页。
(三)内容与程度上的差异
科恩与罗尔斯的平等差异属于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差异。虽然对于什么是实质平等原则科恩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但是他明确地区别了严格意义上的平等主义与罗尔斯所提倡的平等主义:第一种平等主义原则重视恰当意义上的(properly so called)平等,即不同的人的所得之间的关系,而对他们所得的多少则毫不关心。第二种平等主义原则(正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严格地说,并不肯定平等本身,而是坚持使最不利者的状况尽可能得到改善的政策。*持有第一种平等观的人被科恩成为“关系平等主义者”,后者被称为“优先平等主义者”。[英]G.A.科恩:《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如果罗尔斯式的有限平等主义思想占据上风,那么人们就有充足的理由来提出疑问:是否还有必要探讨平等主义本身?而科恩所作的努力正是说明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并不能达成真正的平等目标,对恰当的平等主义原则本身的讨论仍然必要。
结语
尽管罗尔斯的理论相对于诺齐克而言已经向平等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对于平等主义者科恩而言这仍然是不够的。科恩对于平等价值的立场是坚定的,根据乔万尼·萨利托(Giovanni Sartori)的观点,“平等是我们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个理想。其他种种努力都有可能达到一个饱和点,但是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如果说存在一个使人踏上无尽历程的理想,那就是平等”*乔万尼·萨利托:《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80页。。科恩告诫人们追求平等并不是处于功利性或利己性的目的(即为自己带来有利的结果),并声称一种比自由主义平等更彻底的、实质性的平等是更为值得追求的,因为平等原则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基于这种对形式平等的批判,科恩进一步在平等原则的建构上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
(责任编辑:周文升)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6]05-0139-09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回归与超越:国际前沿理论中的马克思主义公正观演进逻辑考察”(项目编号:13CKS006)、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发展历程”(项目编号:201403015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晓萌,女,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国外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收稿日期:2016-04-01